P2P的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量刑重要指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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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判刑?你所不知道的13起P2P案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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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对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判决结果,认定企业法人代表蔡锦聪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也是目前对P2P的审判中最重的判罚。  无期徒刑是集资诈骗罪现在的最高刑罚,其量刑标准最重要的是数额。在此案中,近9000万元的数额且绝大多数都无法退赔,已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  根据网贷之家提供的《国内12家P2P网贷问题平台宣判详情》报告,12家被立案审理的研究样本中,5家被定罪集资诈骗,1家被定罪合同诈骗,6家被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为何什么曝雷的P2P平台被定罪的程度不同,又是凭靠哪些依据呢?  网贷之家观点认为,12家已宣判的P2P网贷平台中,优易网、中宝投资、网赢天下、雨滴财富、家家贷5家平台实际控制人在运营过程中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投资,但平台实际控制人却将非法所吸收资金用于购置房产、购买高档车辆、偿还个人债务、其他经营投资以及个人生活挥霍等,被判集资诈骗罪;而淘金贷实际控制人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所以被判为合同诈骗罪;相比下情节较轻的东方、天力贷、德赛财富、乐网贷、徽州贷、铜都贷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判刑方面,因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影响较为恶劣,被判刑期较长,均在10年之上,其中家家贷、中宝投资、淘金贷实际控制人分别被判刑期为20年、15年和13.5年。而网赢天下案主犯目前仍在逃亡中,仅从犯归案并判刑5年;被判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均在10年之下,其中铜都贷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为9年,徽州贷判刑期限为8年,其他平台判刑时间相对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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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功成 HN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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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一下P2P案件那点儿事
  细数一下P2P案件那点儿事
  2016年被称为是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元年,伴随各种政策的出台,业内人士都认为行业的规范问题正在改善,整个网贷行业都在朝着健康的态势发展。
  近两年我国网贷平台暴雷数超过两千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超过13起P2P案件宣布判罚结果,其中6起案件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涉案实际控制人所获的刑罚从3年到无期不等。
  数一数P2P案件中的判罚
  目前,大众所熟悉的有关于P2P网贷平台判罚中莫过于银坊金融,平台负责人蔡锦聪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这也是目前P2P领域最重的判罚。
  除去银坊金融,还有12家P2P网贷平台也已经宣判了结果。包括在2014年宣判的东方创投、淘金贷和天力贷;2015年宣判的铜都贷、德赛财富、网赢天下、中宝投资、雨滴财富和家家贷;2016年宣判的乐网贷、优易网、徽州贷。其中有9家网贷平台的运营时间在3~6个月,最长中宝投资也就37个月,而淘金贷的运营时间仅为1周时间。
  从判决的结果来看,在12家已经宣判的P2P网贷平台中,优易网、中宝投资、网赢天下、雨滴财富、家家贷的实际控制人被判集资诈骗罪;淘金贷的控制人被判合同诈骗罪;东方创投、天力贷、铜都贷等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中家家贷、中宝投资、淘金贷的实际控制人分别被判刑期为20年、15年和13.5年;被判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均在10年之下,其中铜都贷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为9年,徽州贷判刑期限为8年,而其他的则判刑时间相对较短。
  量刑依靠哪些指标
  在以上案件中,有的以集资诈骗起诉,有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罚,而判罚结果显示,被判为集资诈骗罪的刑期明显要比吸收公众存管的要长些。
  其实,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具体的罪名:一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客体、客观方面。在犯罪目的上,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犯罪客体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集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主体吸收存款,并不以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作为犯罪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然而,同样被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是集资诈骗罪的,其判决结果也是有差异的,会依据具体的数额和受害人数具体考虑的。
  P2P网贷平台的控制人之所以会被判刑,主要还是因为他们没有想真正把企业做强做大,而仅仅是想获得投资者的钱去做自己想做的事,从而葬送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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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P2P网贷频繁出事&专家:进行非法集资成为重灾区--上海频道--人民网
P2P网贷频繁出事&专家:进行非法集资成为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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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总在不经意间发生。快餐式的阅读后,案件又会不经意间从你脑海消逝。其实,有些案件值得留在你心底,因为其中有生命、有道德、有法治、有警示……每周,《法制日报》案件版都会推出“案件特稿”栏目,为你解读上周重大案件,体会其中法理情。
上周,有消息称,重量级的P2P公司大大集团总裁被公安经侦部门带走调查。随后,坊间传闻四起。大大集团回应称,该集团及其母集团申彤集团由于受到近期事件的影响正在积极配合经侦部门开展例行检查工作。最近一段时间,P2P网贷再次站到风口浪尖。其实,自P2P网贷这一新生事物诞生以来,便接连出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经常与P2P网贷一起出现。诚然,新生事物有局限性、有不规范之处,但如此频繁出事的,倒真不多。关于P2P网贷,真的有必要好好思量一番。
对于P2P网贷来说,这是一个颇具戏剧性的周末――
有媒体借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的时机,翻出了重庆市长黄奇帆此前对P2P网贷看法:P2P平台自身不做任何交易……就像开一个赌场。
“P2P网贷像赌场”,上了不少自媒体的头条。
这边的新闻刚看完,那边又出了劲爆消息:美国东部时间12月18日上午,宜信旗下网络P2P平台宜人贷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成为国内P2P网贷上市第一股。
“如果你爱他,就送他去纽约,因为那里是天堂;如果你恨他,就送他去纽约,因为那里是地狱。”
很多年前,电视剧《北京人在纽约》风靡大江南北。这句开场白至今仍为不少人熟知。
天堂与地狱的重叠,恰似今天的P2P网贷――进入这个圈子,你可能站在最前沿的互联网金融的风口,你的人生轨迹有可能一路“牛市”;进入这个圈子,你也可能血本无归、一无所有。
P2P网贷就是如此,布满了陷阱和沼泽。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可以理解为点对点或人对人,这种模式自然是舶来品。在原产地,P2P网贷模式通常是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网络信贷公司只收取中介服务费。不过,自漂洋过海之后,P2P网贷似乎发生了一些变化,经常搭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根高压线。
上海市公务员张先生,素来头脑活络,而且紧跟时代步伐。从2012年开始,张先生就看好互联网金融,将投资的目光锁定到P2P网贷。2013年9月,张先生在网贷论坛上寻找商机,很快被“20%年利率”几个字吸引。
打出这个广告的,是一家名为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网页。张先生点开这家公司的官网,证照齐全。资料显示,公司三大“股东”分别从事钢铁制造业、电器业和汽修业,可信度颇高。
当月22日,张先生在汇宝公司网站注册账户,选择9个不同投资项目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到期后汇宝公司还本付息。一想到3个月就能拿到8000元利息,张先生喜不自禁。然而,1个月后,他发现事情似乎有些不对劲。
日,张先生投资的6个项目到期。按照合同,汇宝公司应还本付息65550.24元。张先生登录网站发现,自己的账户里确实有这笔钱,但点击“在线转账”却毫无反应。这意味着,这笔钱就是一组毫无意义的数字。
张先生当即拨通了汇宝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的电话,对方连说几句抱歉,称公司资金出现暂时性困难,所以会员暂不能取现,承诺等资金周转开后就立即开通取现。
张先生知道,这种小型P2P网贷公司会经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因此就没有将这件事放在心上。
6天后,“在线转账”功能终于有了反应。不过,当输入“65550.24”后,系统提示最高限额为2000元。这一次,张先生坐不住了。几天后,他从上海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汇宝公司所在地,却发现这里已经人去楼空,拨打石某电话也无人接听。
张先生转身走向常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张先生不知道,就在他报案前,汇宝公司已经进入警方视线。
几个月后,常州警方理清了汇宝公司案的脉络:
2012年,石某大专毕业后,从工地监理跨行到了投资公司做客户经理,慢慢熟悉了P2P网贷这个行业。尽管没有第一桶金,但石某却有做大买卖的野心。2013年,石某和一名朋友创办汇宝公司,不时发布一些投资项目,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年利率高达20%,以此吸引网络投资者。
警方最后查明,在这起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受害人多达243名,涉及25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1759万余元。
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江苏汇宝公司案后,此类案件涉及的人数、金额倍增。
在安徽,P2P网贷圈最出名的,莫过于“铜都贷”和“徽州贷”。
“铜都贷”的持续时间为日至11月3日,在短短半年时间里吸金超3.4亿元,因资金链断裂,1685名投资人近1亿元未能收回。“徽州贷”也是在2013年11月出事,吸金近2.5亿元。
关于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认为,P2P网贷平台本是网络借贷资金撮合的一个中介平台,但有的P2P网贷平台非法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再以高利转借给他人;有的P2P网贷平台虚构借款事由,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自己的公司经营,达到“自我融资”的目的;有的P2P平台对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疏于核查,造成大量虚假借款需求。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通投资者对一些P2P网贷平台的资质不了解、对其出借的项目不了解、对规范的P2P网贷平台的运作模式和标准不了解,从而上当受骗。
2013年,P2P网贷平台首次出现“跑路潮”。这一年,P2P网贷的各种问题显露无遗。
在“2013互联网金融论坛”上,时任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是互联网金融绝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
时至今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课题组看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也是包括P2P网贷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常见犯罪类型。
有法律人士分析认为,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说明平台有还本付息的意愿,只是临时占用资金;集资诈骗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企图永久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属于主观上故意非法占有。
从这种分析看,P2P网贷非法集资,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可恶。
广东省广州市的黄先生就深受其害。
2014年7月,黄先生在广州市琶洲会展中心参加了一场金融博览会,一个P2P金融平台的投资宣传让他心动不已。
据该平台营运总监罗先生推介,这个平台是一个专业的网络借款、投资理财网络平台,立足于广州市某大型纺织品商圈,独创“商户贷+大业主”连带担保的零风险商业模式,投资年化收益率高达22.4%。
经过考察,黄先生认为投资款用于广州市某大型纺织品商圈旗下的上百商户资金周转这一融资项目是“真实可信的”。2014年8月,他购买了第一份投资“标的”,并在约定期限内获取到投资收益。9月至10月,公司又组织黄先生和其他投资者先后前往广州、武汉,实地考察旅游。眼见为实,信心满满的黄先生先后支付了约42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3份投资“标的”。
好景不长。2014年12月,黄先生发现公司以“延迟提现、限制日提现金额度”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本金和利息,投资损失高达人民币320万元。
日,30多名投资者找到这家公司所在地讨债,这起集资诈骗案才掀开冰山一角。
根据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甘某等3人,利用广州中某布匹市场环某纺织城商户个人身份信息、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借商户名义虚构借款事实,以“商户贷”的形式进行公开“约标”。
自2014年5月起,该P2P网络信贷平台通过发布虚假“标的”向社会公开“约标”3.56亿元,实际吸收约6000名投资人共1.8亿元投资款。至案发,近5000名投资人约6800万元资金未能还本付息,经平台吸收的投资款有4000余万元被用于偿还巨额债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较于集资诈骗罪,在量刑上要轻一些。由于两个罪名所对应的刑罚轻重有别,所以不少被告人把自己的行为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靠。在浙江省,就有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8月14日下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10亿余元的特大P2P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此案司法鉴定显示,自日至案发,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站平台累计先后向全国多个省的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共计10.3亿余元,累计归还集资本金及支付回报共计6.91亿余元,尚有1136名被集资人共计3.56亿余元本金(扣除先期已支付回报)未归还。周辉实际骗取投资人款项人民币1.75亿余元。
当然,在庭审过程中,周辉与他的辩护律师都认为,其行为不属于集资诈骗罪。
不过,法院认为,在“中宝投资”网站运营初期,周辉虽然从事过少量介绍借款人与投资人融资的中介工作,但这部分金额仅占其实际所集资金中极少部分。与此同时,周辉以经营为幌子,利用其掌握控制“中宝投资”网站平台的便利,注册虚假发标人,并通过网站平台发布大量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投资标,许以高额利息,向大量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维系由其一人掌控和使用的资金池。周辉实际并未正常经营P2P网络借贷,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P2P网贷平台集资诈骗,几乎可以用“愈演愈烈”来形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发现,这几年,P2P网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增长迅猛。
南京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周建飞说,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以P2P网络借贷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更是成为重灾区。”周建飞说。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当我们发现P2P网贷平台存在的诸多问题时,也应该知道这个新生事物作出的贡献。
在《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5)》中,就有这样的描述:从投资者层面看,P2P网贷平台投资门槛不是很高,形成了人人可参与的市场,有效地盘活了民间闲散资金;从借款者层面看,P2P网贷平台能为中小微企业主提供便利、快捷的融资渠道,满足了企业的紧急资金需求,可补充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信贷市场。并且该平台能实现投资者自愿匹配或竞标匹配,为借款者提供自由的差异利率,也推动了利率市场化进程。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通过为这些投资者和借款者搭建一个公平、高效的网络平台,填补了传统金融无法涉足的空白市场。
P2P网贷,的确是一个欣欣向荣的行业。
不过,P2P网贷一直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中发展。从这个层面讲,欣欣向荣的同时,也是既无自律也无他律的野蛮生长。
今年7月,10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个时间与P2P网贷平台倒闭跑路“井喷”的时间点基本吻合。
在“意见”出台后,有业内人士称,今年年底,关于P2P网贷的监管细则将出台。一旦监管细则落地,突破红线、建立资金池和平台担保等不合规的平台必将会被淘汰。
尽管大家都期盼P2P网贷这个行业能够尽快规范起来,以期有更好的发展,但也有业内专家持有同黄奇帆一样的观点:没事别招惹P2P网贷。
前段时间,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就写了篇评论文章。
董希淼说,他一直坚持认为,对普通民众而言,在当下最重要的还是自己要有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的P2P网贷行业看得更清醒一些,进而把自己的钱袋子捂得更紧一些。至少,有两类人绝对不宜参与P2P网贷:一是低收入者,如缺乏基本理财常识的进城务工人员;二是风险承受能力极低的中老年人。
董希淼甚至戏谑地说,珍惜生命,请远离P2P。如果你非要杀入P2P,那就瞄两眼P2P网贷评级报告吧!聊胜于无。
其实,董希淼的观点是,对于P2P网贷这个新兴行业,完善的第三方评级是必须的,无奈,我们的网贷第三方评级也是一个新兴行业。
于是,在天堂与地狱之间,P2P网贷徘徊的时间或许会更长。(记者 余飞)
(责编:唐小丽、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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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P2P控制人因集资诈骗被判 重刑是怎样过程
日& & 来源:零壹财经
互联网金融创新早期也通常游走在政策的边缘,如何区分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确实考验公安部门的执法能力,也不能因为打击犯罪扼杀了金融创新,“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
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10起 P2P 案件宣布判罚结果,其中,涉案实际控制人的刑罚从3年到无期徒刑不等,投资人收回的损失也各有不同。案件的审判对网贷行业起到警醒作用,因集资诈骗罪最高有死刑,这对犯罪分子无疑有强大的心理威慑力。
从判决结果来看,在12家已宣判的网贷平台中,其实际控制人的判罚如下:优易网、中宝投资、网赢天下、雨滴财富、家家贷被判集资诈骗罪;淘金贷被判合同诈骗罪;东方创投、天力贷、铜都贷等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家家贷、中宝投资、淘金贷实际控制人分别被判刑期为20年、15年和13.5年;被判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 P2P 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均在10年之下,其中铜都贷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为9年,徽州贷判刑期限为8年,其他则判刑时间相对较短。
量刑重要指标有哪些
在上述案例中,有的案件以集资诈骗罪起诉,但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比如网赢天下,有的则相反。判决结果显示,被判为集资诈骗罪的刑期明显要长些。
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具体的罪名,一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客体、客观方面。在犯罪目的上,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犯罪客体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集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主体吸收存款,并不以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作为犯罪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案件的审判对网贷行业起到警醒作用,因集资诈骗罪最高为无期徒刑,这对犯罪分子无疑有强大的心理威慑力。业内人士也表示,判决对于频频出现的欺诈性平台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在监管政策尚未明确的背景下,判例有助净化 P2P 行业。
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容易,P2P 网贷尤其如此。正如一位资深人士所言,互联网金融实际上给国家经济转型,传统金融体制改革带来很多新的借鉴,功不可没。现阶段的行业整治或者风险排查,应该是有序整治,监管部门要有预案,给予指导,做到有序退出,充分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维持社会稳定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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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P2P控制人集资诈骗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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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10起&P2P&案件宣布判罚结果,
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10起&P2P&案件宣布判罚结果,其中,涉案实际控制人的刑罚从3年到无期徒刑不等,投资人收回的损失也各有不同。案件的审判对网贷行业起到警醒作用,因集资诈骗罪最高有死刑,这对犯罪分子无疑有强大的心理威慑力。优易网案件宣判,成为&P2P&集资诈骗罪定性案件。江苏法院网和如皋市人民法院网站的信息显示,优易网被告人木某、黄某近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9年,并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17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台,4个月后,该平台即宣布停止提现。同年11月,东方创投负责人邓亮和线李泽明相继自首。根据2014年7月公布的初步判决结果,该平台实际控制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在研究报告中选取了12家已有判决结果的平台作为样本,包括在2014年宣判的东方创投、淘金贷和天力贷,2015年宣判的铜都贷、德赛财富、网赢天下、中宝投资、雨滴财富和家家贷,2016年宣判的乐网贷、优易网、徽州贷。从判决结果来看,在12家已宣判的网贷平台中,其实际控制人的判罚如下:优易网、中宝投资、网赢天下、雨滴财富、家家贷被判集资诈骗罪;淘金贷被判合同诈骗罪;东方创投、天力贷、铜都贷等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家家贷、中宝投资、淘金贷实际控制人分别被判刑期为20年、15年和13.5年;被判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均在10年之下,其中铜都贷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为9年,徽州贷判刑期限为8年,其他则判刑时间相对较短。最新宣判的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银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2月14日被逮捕,最后以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量刑重要指标有哪些在上述案例中,有的案件以集资诈骗罪起诉,但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比如网赢天下,有的则相反。判决结果显示,被判为集资诈骗罪的刑期明显要长些。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具体的罪名,一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客体、客观方面。在犯罪目的上,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犯罪客体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集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主体吸收存款,并不以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作为犯罪条件。按照相关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研究报告中提到,其所选样本的平台宣判后的赔付比例相差较大,其中,网赢天下、东方创投、中宝投资、优易网赔付比例在40%之上,网赢天下的赔付比例达到60%,铜都贷的赔付比例最低,仅为12.3%,而其他则未公布赔付比例。研究人士认为,赔付比例存在差距主要基于两点原因: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经营投资、购置房产、银行理财产品等情况导致平台资金流断裂,出现提现困难,遭到投资人第一时间举报,或平台未出现提现困难问题而是因经侦介入调查,发现平台非法运营而将实际控制人抓获,并冻结其账户资金和名下资产,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所获得的赔付比例相对较高;而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为关联企业融资、民间放贷、偿还个人债务、生活挥霍等情况,使得资金短时间内无法回笼导致资金流断裂,或者建立平台的实质目的是纯诈骗,在这些情况下,投资人所能得到的赔付金额也相对较少,甚至无法获得赔付。案件的审判对网贷行业起到警醒作用,因集资诈骗罪最高为无期徒刑,这对犯罪分子无疑有强大的心理威慑力。业内人士也表示,判决对于频频出现的欺诈性平台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在监管政策尚未明确的背景下,判例有助净化&P2P&行业。另外后台有许多用户留言咨询e租宝的后续进展问题,小编整理了一下也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经侦等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对涉嫌违法的网贷平台进行调查,为什么得不到部分投资人的理解和支持,反而被称为“经侦雷”?“经侦雷”的由来从中宝投资、国湘资本到e租宝,再到e速贷,部分&P2P&平台还没有爆发风险的情况下因为被经侦调查成为问题平台,被投资人称为“经侦雷”。e租宝是“经侦雷”的最典型案例,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曝雷平台。2015年12月份,警方对e租宝进行调查,并对其进行了查封,逮捕了主要负责人。警方通报数据显示,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没爆发问题不等于没问题金融投资具有风险的滞后性。经侦调查时还没有爆发风险的平台不等于没问题。2014年3月,中宝投资在回款正常的情况下被衢州经侦立案侦查,遭到部分投资人激烈反对。但根据警方后来披露的资料,公安机关查扣了周辉个人账户上约1.7亿余元人民币,而中宝投资约3亿余元人民币本金仍未归还。中间有约1.3亿元资金缺口。投资人为何激烈反对经侦介入?部分投资人激烈反对经侦调查自己的平台,最主要的原因是一旦进入刑事程序,投资人取回资金的希望就比较渺茫。2015年12月,安徽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披露了&P2P&平台铜都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退赔方案。方案显示,铜都贷所有受害人获得损失金额12.3%的退赔。另外一个原因是有些“资深”投资人很清楚自己投资的平台有问题,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是“最后一棒”,抱着“捞一把就跑”的心态投资&P2P,但经侦的调查让他们始料不及。经侦要坚持打击犯罪与维护创新发展并重公安部表示其在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中,需要把握打击政策、打击时机、打击尺度,坚持打击犯罪与维护创新发展并重。公安部经侦局处长刘路军对人民日报表示:“打早了老百姓不理解,打晚了钱就没了。”但互联网金融创新早期也通常游走在政策的边缘,如何区分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考验公安部门的执法能力,不能因为打击犯罪扼杀了金融创新,“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律师建议首先应该调整心态,积极面对,做好持久战的准备,避免过激行为。从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开始,投资人可以参考一下几点:成立投资人联络群,抱团发声。和公安机关保持联系,了解是否有“取保候审”。同时跟进金融办,为自主独立维权做准备。检察院和法院阶段,了解案件进程及被告人是否有退款等行为。刑事案件结果不满,走民事诉讼。如证据不全,则要通过调查令等方式取证,尽快起诉借款人。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容易,P2P&网贷尤其如此。正如一位资深人士所言,互联网金融实际上给国家经济转型,传统金融体制改革带来很多新的借鉴,功不可没。现阶段的行业整治或者风险排查,应该是有序整治,监管部门要有预案,给予指导,做到有序退出,充分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维持社会稳定才是王道!石头客--P2P导购返利平台,金融超市(/)返利最高达5%,&整合网贷行业最优平台,提供靠谱投资建议,方便用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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