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明确2016下岗硬盘女神合集却不让上班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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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下岗”对人们来说已不再陌生,大批人员纷纷下岗待业.同时,一些艰苦工作岗位却职工队伍萎缩,有些职工宁可减少收入下岗,也不愿坚守艰苦工作岗位.从人生观上看,对这一问题的正确认识是A.工作岗位的差别决定着人生价值的实现B.对职业理想的追求要符合客观实际C.理想与现实总是矛盾的D.艰苦的工作岗位更能实现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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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有些职工的错误做法反映出他们的理想设定不符合客观实际.A夸大了工作岗位的作用;C是对理想与现实关系的错误表述;D没有看到影响人生价值的因素.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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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让上班是擅自离岗吗
诉求编号:
诉求标题:
单位不让上班是擅自离岗吗
诉求内容:
我是浦城县计生协会科员林雯,县计生协会从2000年开始,至今16年不让我回单位上班,造成我长期在编不在岗,现在却以擅自离岗为由要清退我。前任领导杨仁寿、林一兵不让我上班,现任计生协副会长徐锦华不但不纠正追究前两届领导留下来的错误,反而借县委办发布浦委办[2014]18号文件之机,反诬我擅自离岗要清退我。我申冤讨回我应有的权利:1. 请求上级单位追究徐锦华不通知我返岗却反诬蔑我的责任,督促浦城计生协会改正错误让我返岗上班。2. 如果无正当理由让我下岗,要补偿从2000年至今16年不让我上班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实填写因三届领导不让我上班造成我被辞退的原因,办好辞退手续,并按国家公务员法给予正常的辞退费。特向上级反映几点事实如下:一 .2014年5月徐锦华在接到县委下发18号文件后,故意不按文件要求寄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岗通知单》到我家里,使我知情权丧失,造成我不能在6月20号前到岗的事实后,然后他向组织部谎报找不到我,9月以找不到我为由登报,徐锦华一直向我家里隐瞒此事,到日才第一次向我父亲说起单位要清退我一事。我在知道此事后多次到单位找徐锦华反映事实,徐锦华对我态度恶劣,妈的x,妈的x的骂, 并扬言“随便找个理由都能清退你”。下面是证明徐锦华撒谎说找不到人,而家中有人的证据:证明一, 证明我爸妈在2014年5月至11月到邮政储蓄柜台取生活用钱的证明,见(附件一),证明5月至11月家中一直有人,不存在未能联系的情况。证明二, 2015年5月初计生局办公室,一个电话就通知到我爸,到县医院做体检,有日我爸在县医院的验血证明,见(附件二),在医院碰到徐锦华并有交谈身体情况。证明三, 计生协给我的浦计生协信复[2015]1号,“答查意见书”内无中生有说:“多次到你家,均未有人,又辗转通过电话联系到你父,在电话中讲,林雯的事,只要给一个处理手续就可以,”计生协的答复和县政府浦政信复[2015]13号“复查意见书”内写的“工作人员未能联系到你”都是撒谎。关于这个谎话,附我爸的声明,见(附件三)。徐锦华在报纸上任意侮蔑我:“1995年5月颤自离岗至今未归,”见(附件四)。1995年5月我在计生委正式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见(附件五),至2004年林一兵上台,不让我上班也不给我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所以导致以后没能再办停薪留职手续。三 . 2008年 7月8日开始,离8月8日奥运开幕前1个月,公安局、610接到上级抓练功人的通知,浦城已抓人劳教、开学习班、拘留,徐锦华与时任政法委书记刘锦波想出此毒计,以单位开具通知诱骗我回浦城关押!并限期“3天内”,政府叫人员返岗都是一个月内,哪有3天内?上班不是本单位来叫上班,却是公安局、610、政法委经常到家里来骚扰是叫我上班吗?上班要向政法委签《承诺书》吗?见(附件六)。10月6日,计生协向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给予林雯同志辞退的报告》(浦计生委[2008]35号),时任县长陈国发批示:“先不办理辞退手续”,到此一场借单位发通知叫我回浦城上班,实则抓人坐牢的闹剧落幕。610只是叫单位里监视、看管着,按规定不但不能辞退,就是不让上班也要发放生活费,全国炼功上班的人很多,计生协在这事上处理上过激,违反了国家政策。四 . 2000年我写了要求恢复上班的报告,时任计生委杨仁寿主任,因我炼法**不让我上班,叫我写批判法**的认识,否则辞退我,见(附件七)。2006年政府下发公务员回单位复职的文件,我写了要求上班的报告,到单位找时任计生局局长的林一兵,他不让我上班,也不给我办停薪留职的手续。浦城计生协16年来不让我上班,政法委,610和单位还几次搞到外地我打工的单位,导致单位不让我打工,到租房处骚扰,以至不租房给我,我没干任何违法的事,次次搞到外地也没查出我任何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说明此事并不符合复查意见书内写的:“符合《中华人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内’的辞退条件”,是单位不让我上班,并不是我旷工。这是典型的流氓逻辑:只追究我没在岗,却不追究不让我到岗的人的责任!望上级调查清楚,秉公处理此事,还我一个公道!
诉求附件:
转办意见:
南平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1、请&浦城县12345政务服务平台&在& 08:35&前批转。&( 08:35)
浦城县12345政务服务平台
1、请&浦城县卫生局&在& 09:17&前回复。&( 09:17)
市领导批示:
区(市)县 领导批示:
回复意见:
一、关于清退文件知悉时间的问题《关于转送林雯来信事项的函》(闽信信转〔号)附林雯所写材料《浦城县计生协会在闽北日报刊登通知清退本单位科员林雯的报告》中提及:“日单位通知我父亲体检,副会长徐景华还见到我父亲,知道他在家。”本次又反映其父日在县医院验血碰到徐景华并有交谈身体情况。此时《中共浦城县委办公室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通知》(浦委办〔2014〕18号)尚未下发至我单位,所以并未谈及此事。二、关于停薪留职期的问题日,县计生委、县计生协会印发的《关于同意林雯同志停薪留职的函》,明确指出林雯停薪留职时间从1995年3月至1996年12月止,此后停薪留职时间是2000年至2003年〔均由时任计生委(局)主任(局长)后期补签意见〕,之后便没有关于林雯停薪留职的任何材料。三、关于单位不给予上班的问题日,县人事局、县计生局、县计生协会联合下发《关于要求林雯同志限期回单位上班的通知》(浦计生局〔2008〕23号),要求林雯回单位报到上班,并到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其无视政府和单位的关心,执意坚持不复岗的态度和做法;《中共浦城县委办公室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通知》(浦委办〔2014〕18号)下发后,县计生协会依照程序在未能联系到本人的情况下,于日在《闽北日报》刊发通知要求林雯回单位报到或办理辞退手续,但是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单位。(浦城县卫生局于& 10:35回复)
诉&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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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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