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对契税完税凭证证该怎样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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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项目营业税出具完税凭证的具体操作办法
沪地税一[1997]34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十一及第二款规定,对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必须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转包单位开具完税凭证。经市局研究,现将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业务营业税开具完税平整的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人、转包人分别开具代扣代缴营业税证明和分割单。
  二、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仍使用原来《上海市税务局代扣代缴流转税证明单》,并按沪税政一(1994)53号通知(编者注:见《企业发规定选编》第12册第970页)规定的操作办法对分包人开具证明单。
  三、分包人再将建安业务转包的,总承包人应按本通知对转包人开具完税凭证,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项目营业税分割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分割单》(编者注:略)].
  《分割单》必须用复写纸填写。该单一式六联。第一联为“证明联”,第二联为“报查联”,第三联、第五联为“通知连”,第四联、第六联为“存根联”。
  总承包人对转包人开具《分割单》时,分包、转包人必须提供转包项目合同,总承包人核实以后,在分包项目总工作量之内给转包人开具完税分割单。《分割单》填写以后,首先必须加盖总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专用章后方能生效。总包单位将第四联“存根联”留存,将第二联“报查联”交其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余下四联《分割单》,必须加盖分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转包项目已核”专用章。分包单位将第六联“存根联”留存,将第三联“通知联”交其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将第一联“证明联”、第五联“通知联”交转包单位。转包单位将第五联“通知联”交其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专用章、“转包项目已核”专用章必须按统一样式由各税务分局刻制[样式附后(编者注:略)]
  总承包人填写完税《分割单》后,必须就项目设立分包、转包建安工作量的台帐,按实记录分包建安工作量和其中转包项目完税分割单开具的建安工作量,对分割单开具的建安工作量如超过分包工作量的部分,应予以补交营业税。
  四、根据市局税政四处(1995)税四便字4号通知规定,总承包人系“三资”建筑安装企业,应扣除分包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不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营业。若分包人及转包人均系内资建安企业的,分包人要代扣代缴转包项目的营业税,并开具原沪税政一(1994)53号通知所附的证明单。若内资建安企业总承包人将建安项目分包、转包给“三资”建安企业,总承包人也不代扣代缴“三资”建安企业应纳的营业税,“三资”建安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三资”建安企业不适合用本通知中的完税凭证和完税分割单。
  五、本通知不使用本市由单位统一向市税务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重大市政工程项目。
  六、本统通知自日起执行,原沪地税一(1997)9号文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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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地税重点税源局深入栖霞建设开发的幸福城保障房项目,宣传建筑业税收政策,现场解决涉税难题。鲁世君 陈小玲摄
  建筑行业在地方经济和税收收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建筑业涉税问题较复杂,部分企业在税收政策理解上易存在误区,也给税务部门征管带来一定难度。本期《南京税务》列举建筑行业部分常见涉税问题,帮助广大建筑企业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行为,提升税法遵从度。
  总分包项目登记,无关金额大小
  甲公司是建邺区内一家建筑业代开票企业,年前该公司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厂房建造合同,合同总价款55万元,后将其中的10万元分包给丙企业。当甲公司李会计带着合同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却被告知甲、丙企业都要进行一般项目登记后方可开票。李会计觉得很不理解,“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是不需要进行项目登记的。”
  税务人员解释道,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规〔2011〕12号)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根据情况分别进行一般登记和简易登记。对于本省范围内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南京标准为300万元以上项目)的以及涉及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均需进行一般登记,其他不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一律进行简易登记。甲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属于总分包工程项目,根据此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一般登记。
  在办理项目登记时,办理一般登记的纳税人填报《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登记表》,办理简易登记的纳税人填报《建筑工程项目简易登记表》,同时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程承包、分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纳税人为分包方时可不提供);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总分包税款,单独核算差额征
  近日,南京松缘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的张会计来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咨询关于建筑业总分包合同总包方该如何交税开票的问题。松缘公司是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其与某工业企业签订了总价款为2000万元厂房建筑承包合同,松缘公司将部分工程以1000万价款分包给了甲建筑公司。相关的涉税业务该如何处理?张会计有点犯难。
  “其实不复杂,弄清整个过程就会很简单。”税务人员告诉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须在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后,方可在计算当期营业额时扣除该笔分包款项。纳税人应将工程分包项目单独设置明细帐,分项目单独核算。所以松缘公司应在收到分包方甲企业开具的1000万分包款发票后,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且可在计算当期的营业额时扣除该笔分包款项。即松缘公司应以1000万为营业额缴纳各项税款后,开具2000万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给该工业企业。
  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含建设方设备款
  某建筑业企业在辖区内承包了一项通信线路工程,在收到工程款进行开票的时候,工作人员发现合同价款中包含了建设方提供的电缆、光缆价值,但是没有进行价值的区分。“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到底含不含建设方的设备价款?”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允许扣除的设备价值、数量分别以销售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设备,应以设备制造厂文件上列明的清单项目确定设备范围。
  纳税人应当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营业额进行审核,对设备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界定。若仍难以界定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专业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的分类规定中列明其属于设备的证明材料。
  代开发票,提供材料应齐全
  “我们单位是一家刚成立的建筑企业,因为不符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所以每次需要开具建筑业发票时要到税务机关来开,刚开始我们对代开建筑业发票的相关流程、需要提供哪些资料都搞不清楚。”在下关办税大厅正在办理代开发票的王会计告诉记者,“不过通过税务人员的上门辅导,现在每次都很能顺利的完成。”
  “对于建筑企业需要代开建筑业发票的,只要准备好材料,来办税大厅办理就会很。”税务人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办理代开票手续,具体为:《税务机关代开建安发票纳税申报表》(建工局代开的用《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申报表》);建筑劳务合同协议(已做过项目登记的不需提供)或其他有效证明;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无合同或合同协议金额不明确的需要提供);涉及扣除项目相关证明资料;涉及扣除项目相关证明资料;完税凭证、代扣缴税款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来从事建筑业务的提供)。特别提醒的是在开票过程中需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公章,免填单服务需携带公章。同时如对上述情况不清楚或有疑问的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也可登录南京地税网站(http://nj.)网上办税“办税资料”栏目进行查询。
  王明静 许婷 姜元元 韩粉英
(本文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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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ref="http://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大全第一节、增值税核算科目设置问题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增值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中反映;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应交税金”科目改为”应交税费”科目,下文不作特别区分。无论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完整规范的增值税核算体系中明细科目设置及核算基本相同,具体如下:一、“应交税金”下设“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一般余额在借方。“未交增值税”贷方反映企业当期应交未交数,借方反映当期已交或多交数。在“应交增值税”下再设置“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退税”(适用于出口企业)、“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适用于出口企业)、“增值税检查调整” “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1、“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当期可以抵扣的所有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运输费所支付的价款中的增值税。计算方法是: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金额*抵扣税率,运输费则内扣7%计算。核算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主要核算企业购入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因改变用途而不能再抵扣等原因,而把原已经记入"进项税额"的部分转出来的金额。说简单一点,就是把不能抵扣的金额剔出来。核算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所有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方法是: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金额记贷方。4、“已交税金”核算企业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5、“减免税款”反映对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企业应设置“出口退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明细科目。7、“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本期应交未交增值税额。核算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方反映本期应交数,贷方反映反映本期缴纳的上期应交税金,以及上期多交的增值税可以留抵的税金。8、“转出多交增值税”反映企业多交数。月份终了,将多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借方,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9、“应交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宜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项余额进行处理. 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必须把以上的科目全部设置完,而要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合理设置科目。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设“销项税”、“进项税”、“已交增值税”三栏的“应交增值税”或“未交增值税”科目;2、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可只设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销项税、进项税、已交税金等多栏明细科目;3、对于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以及辅导期的,或者是采用电算化的企业,应同时设“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4、对于业务复杂的企业,如零售业等,有17%,13%,3%等不同税率的进项税金,销项税金,而且金额少,笔数多,为了方便统计,可将“应交增值税”单独列为一级科目,在二级明细下再按照不同税率设三级明细,以方便统计及报税。同时还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第二节、“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规定了“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属于涉增值税行为,也决定了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货物”、 购买“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这三类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及账务处理。一、要判断哪些采购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金额如何确定。第一、准予抵扣的进行税额:《暂行条例》(2009)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至今仍然生效),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如下:A、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1。外购原材料(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3)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4)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5)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6)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2。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1)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2)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3)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4)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3。外购动力指纳税人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气等各种动力。包括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4。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5。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B、扣除项目金额1。外购扣除项目金额是指为购买扣除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实际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购买扣除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1)买价。包括购进扣除项目时支付给销售方随价加收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购货方作进价处理的各项费用。企业缴纳的烧油特别税不予扣除。(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指为外购以及委托加工扣除项目所支付的运杂费。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运输外购扣除项目的费用不得计入外购扣除项目金额。(3)外购扣除项目应负担的税金。是指未计入买价的关税、增值税和产品税。2。非外购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1)接受实物投资的扣除项目,其扣除项目金额为合同确定的投资金额。(2)接受捐赠、以物易物的扣除项目,其扣除项目金额为产品的市场价格。(3)由"在建工程"转入的扣除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为扣除项目转帐金额。第二、不予抵扣的进行税额《暂行条例》(2009)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国税发[号(至今仍然生效),应冲减的扣除项目外购扣除项目中,发生以下方面情况的,按实际发生额冲减外购扣除项目金额。1、非增值税产品生产领用的。2、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生活福利设施领用的。3、非正常损失的(如自然灾害损失、购进时的不合理损耗等)。第三、新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抵扣规定根据《暂行条例》(2009)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对日及其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同时《暂行条例》特别指出,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在可抵扣固定资产之列。二、具体的账务处理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计入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注:如果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计入货物的购进成本;如果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有误,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计入货物的购进成本,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与“金额”之和计入货物的购进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方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贷记资本公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贷记资本公积,非关联交易贷记营业外收入)4、接受应税劳务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5、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6、购入免税农产品应按照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7、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注:(1)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2)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发票的持有人是同一人。(3)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对于铁路运费抵扣范围自日起增加的临营铁路运费和新线运费。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4)发票必须是当期的。所谓“当期”,是指该运费所对应的货物应在本期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即工业企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若相应的货物不属于本期,则无论是否依法取得并保管好了发票,均不得抵扣。(5)按照增值税发票的规定,运费发票上的金额为不含税价,扣除率为7%。因此:可抵扣金额=(运费+建设基金)×7%,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运费发票,注明运费1,0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元,保险费50元。货已验收入库,贷款已付清。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100)×7%=77(元)8、“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1)不予抵扣:是指涉增值税业务发生当时就能够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例如购进的物资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所购入物资成本中。例如:A企业购入化妆品一批用于发放福利,取得专用发票,价款为50000元,进项税额8500元,运杂费为1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会计账务处理为:借: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贷:银行存款或者现金
586000(2)进项税额转出:是指涉增值税业务发生当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即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由于购入物资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规定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在建工程”、“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例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建设厂房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7%=4680贷:原材料
4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借:在建工程
×17%=5850贷:原材料
5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例如: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7%=8775
贷:原材料 7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1275例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贷:库存商品 37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如果上述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会计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贷:生产成本 37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9、进项税未认证而当月不能抵扣的账务处理企业购进的货物由于发票开具时间较晚或传递等原因,致使该笔进项税未认证而当月不能抵扣的帐务处理。购进月末时:借:库存商品(原材料)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下月认证后:借:应交税金--应交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10、辅导期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但进项税当月不能抵扣的账务处理税务局规定,当月认证的进项税当月不能抵扣下月才能抵扣。应再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作如下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注:辅导期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的进行税额可当月抵扣。第三节、“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当期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1、视同销售相关规定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可按成本转账;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在实际经营业务上,经常发生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包含着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按照税法规定,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然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在会计科目上,自产自用的会计分录应为:借:在建工程(用于在建工程)或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贷:产成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例如:某一般纳税人砖厂将自己生产的砖,用于扩建砖厂厂房,这是典型的自产自用,用于非应税项目。成本价5000元,售价7000元。则应按成本价贷记“产成品”5000元,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7000×17%=1190元,借记“在建工程”6190元。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自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因此,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属于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5、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6、视同销售货物计税销售额的确定在计提销项税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作为计税依据,即:成本转账、售价计税。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售价则为公允市场价值,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号):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号)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第四节、“已交税金”的帐务处理一、实行增值税简易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或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小规模企业代开发票预交税款时,也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次月纳税申报时,按“应交税金”全额申报,但纳税系统会自动将“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视为预交税款自动扣减。二、实行增值税正常核算的一般纳税人很少发生当月预交增值税的情况,故本科目用的较少。第五节、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的账务处理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规定及几种类型:(一)直接免征,纳税人不必缴纳,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膜,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部分农业生产资料;部分饲料产品。自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以下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二)直接减征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如: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从日起在日前国内动漫企业超过3%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四)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五)先征后返。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二、对增值税减免的所得税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第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涉及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三)据以上规定,“直接减免(减征、免征)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除“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均应视为征税收入,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四)明确规定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的增值税税项:1、根据国税函发[1997]21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3、根据财税[2005]33号文件规定,从日起,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对经营宣传文化事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其中就包括,自日起至日,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上述各级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考虑到多数情况下,国家是要求将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这样操作反而不利于宣传文化事业单位业务发展和改制。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又从所得税角度做出了一项特殊规定,即,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税[号文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通知自日起执行。
因此对于日至日以前发生的党报党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取得的收入在2008年以前肯定是不征税的。日起,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组合 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很多人认为,财税[2007]24号文件中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定已经作废,不能继续执行。其实这是一个误解。财税[2007]24号文件规定的“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免税政策或者说并不是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是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界定,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不会受到财税[2008]1号文件的影响。在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不征税收入的全部条款都规定在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中,而不是规定在第4章“税收优惠”中,因此企业所得税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有关政策不属于税收优惠,不会被财税[2008]1号文件所废止。相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党报党刊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就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这个专项用途已经在财税[2007]24号文件中得到确认。
因此,符合规定的党报党刊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在2008年以后应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综合以上分析,党报党刊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一)《企业会计制度》(2002)的处理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企业应设置“补贴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本科目应按补贴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并期末转入“补贴收入”会计科目。1、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按会计制度规定: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但是这种处理的前提是,销售免税货物应正常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不能做转出处理,并且要将全部进项税额在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按规定划分;这样才能计算出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和免征的增值税额。否则,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如果进项转出了,再计提销项税额,那么这个销项税额,就是免税产品的全部增值税税负,包含了生产免税货物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而这些增值税是别的企业缴纳的。本企业为购进这些原材料已经支付了增值税,国家只是免征了本企业应交的增值税,而并不是象出口退税那样,不仅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还要退回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所以将全部销项税记入补贴收入的做法显然不妥。①销售免税货物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免税货物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免税货物②将进项税额在免税销售额与应税销售额之间分配,计算出免征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年末将补贴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种: 对于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免税货物时,不必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原材料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计入成本。①销售免税货物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②按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处理之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减去相应的销售成本即为免税货物的销售毛利,自然并入了企业的利润总额,不必单独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 如果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属于不征收所得税的(目前还没见到),则可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将这部分免税做纳税调减处理,填入纳税申报表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不单独进行会计处理。销售免税货物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买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从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除外)。2、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大同小异。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先征后返的税款由财政机关返还。但是及时性是不同的,即征即退最快,先征后退次之,先征后返最慢。此三种优惠,都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抵扣进项税。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实现收入时作分录: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主营业务收入只有在实际收到退返税款时,再进行如下处理: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政策规定不缴纳所得税的,如财税〔2000〕25号“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做纳税调减处理,填入纳税申报表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不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二)《企业会计准则》(2007)的处理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而是将“政府补助”纳入“营业外收入” 科目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07)的有关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方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明确了“税收返还” (包括: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属于政府补助的范围,除“税收返还”之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则不属于政府补助。 税收返还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当期损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第六节、出口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企业应设置“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额。收到退回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文提到,“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已负担的部分,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核算:货物出口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产成品”。企业应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退关补交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第七节、“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的帐务处理一、应交增值税的计提月度终了,企业计算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1)进项转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销项转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转出增值税销项税大于进项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4)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这样,月度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计算出尚未缴纳的增值税。月度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二、应交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次月申报缴纳上月应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第八节、增值税检查调整的账务处理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增值税检查后的帐户处理实例。关于增值税检查后的帐户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就增值税检查中涉及增值税补退税金,在“增值税检查调帐通知书”中逐笔进行调整,作为企业调整帐户的依据。一般需调整的常用分录有: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应收帐款(现金等)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长期投资(应付利润、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应收帐款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5、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等贷:产品销售收入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6、对出售不符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金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金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税金的调整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借:待处理财产损失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对纳税人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有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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