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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适用于什么范围?- 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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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适用于什么范围?
22:18:00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提要]&&《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如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纳税人的欠税信息,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公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被执行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不适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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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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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31号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于日起施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与施行对广大老百姓究竟有什么影响?这里作一解读。
  什么叫征信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什么要进行征信业立法
  《征信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信用建设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与施行有非常迫切的现实需求,主要表现在:第一是信用建设的需要。因为目前信用基础很不牢固,经济交往互不信任;合同履行视同儿戏;产品质量令人担忧;欺诈行为经常发生。第二是解决信用建设无法可依的需要。因为在《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前信用建设多头管理,重复建设,各个部门都在开展信用建设。同时条块矛盾难以协调,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信用建设没有统一规划。第三是解决信用信息采集无法可依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问题。因为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之前什么部门都可以采集信用信息而且个人信息保护非常不力,个人隐私经常被泄露。  
  《征信业管理条例》解决的问题
  《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可以说是十年磨一剑,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征信业管理责职,并着手起草《征信业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011年7月两次向全社会征求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意见,都没有获得认同。日国务院召开第228次常务会议终于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在社会各界妥协的情况下解决了以下八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解决了《征信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
  第二个问题是解决了征信的监管体制,《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我国征信业的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了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
  第三个问题是解决了对征信机构的界定,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
  第四个问题是解决了征信业务的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
  第五个问题是解决了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
  第六个问题是解决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定位问题,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
  第七个问题是解决了征信业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
  第八个问题是解决了征信业违法的法律责任问题,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没有解决的问题
  由于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起草、审议和通过的过程中各方博弈激烈,以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信用评级问题,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稿中有专门的信用评级的一章,由于信用评级涉及的部门利益太多,无法协调统一,在《征信业管理条例》最终审定稿中把信用评级的内容全部删除掉了,所以征信业中占比较重要地位的信用评级问题就无法用法律进行规范。
  第二个问题是公共事物的征信问题,《征信业管理条例》只明确经济金融信用信息的征信问题,对于社会公共事物的征信问题由于涉及政府和政治活动问题只字未提,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推动全社会的信用建设问题就显得非常困难了。不仅如此,我们日常生活中社会活动越来越多,涉及公共事物的信息也越来越多,这些信用信息无法征集,真正的社会信用体系要建立起来是不可能的。
  第三个问题数据库问题。尽管《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国家设立,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但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是专业的数据库,不是综合的数据库,这样全面采集信息难度就比较大,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数据库不建立,全社会信用建设就留下了尾巴。
  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对于个人信息安全,《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了特别条款予以保护,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
  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征信业管理条例》设定为5年,这是怎么考虑的?
  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在《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安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应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所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安全是有保障的。
  日常生活中
  有可能出现的不守信记录
  在日常生活中在许多方面我们不小心就有可能出现不良记录,从目前情况看同银行打交道尤其要小心,不小心会出现不良记录:&第一,贷款不按期归还肯定会有不良记录;
  第二信用卡透支超过规定期限也肯定会有不良记录;
  第三,帮别人贷款担保,别人不按期归还你要承担连带责任,你又不承担连带责任肯定会有不良记录。
  下一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扩大到全金融系统以后你同证券、保险和其他机构打交道不良记录也有不良记录。同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在采集非银行的信息,如人民法院判决以后当事人未执行的信息已经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以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以后当事人要尽快执行,否则会留下不良记录。其他如电力、劳动保障等部门掌握的负面信息已经或者将要进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你留下不良记录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了。  
  如何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三个方面必须注意:
  第一是定期进行信用体检,就像人为了健康定期到医院体检一样,信用状况是否良好也可以进行体检。信用体检的方法就是查询信用报告,个人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年有两次免费的查询,查询必须本人亲自去征信管理部门或者你要去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必须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缺一不可。企业可以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第二是遵纪守法,遵循有关规定,办理金融业务必须详细看清楚有关条款,不理解的要当场问清楚,不能糊涂了事。
  第三是规范日常行为,有良好的日常行为肯定有好处,一个小小的不良行为可以留下不良记录,如走路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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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中共朝阳镇委
&&&&&&&&&&&&&&&& 电话:0557――6581004《征信业管理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
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
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
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
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
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
七是监督管理,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
八是法律责任,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征信业管理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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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推动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提升企业品牌竞争力,更好地赢得市场和尊重,21315全国征信系统按照“依法治国”理念,动员和推动社会各界,向山西境内企业发放宣传资料普及信用知识,希望借此凝聚消费维权合力,努力开创消费维权新局面,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愿意消费、无忧消费。
  而值得高兴的是,目前很多的个人、企业已经意识到了诚实信用的重要性,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也已经起动,央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记录了6亿个人的信用记录。截至目前,山西境内已有百家企业申请在21315全国征信系统建立信用档案,完善的信用档案可以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红利,让其产品能够被广泛推广,让信用企业的名声能够更好地传播下去。
  21315全国征信系统山西工作站将积极推进本地区企业信用档案备案及信用认证与评级工作的开展和信息的互联互通整合应用,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
  “人若有兮天一方,忠为衣兮信为裳”。这是唐代大诗人卢照邻所做的,意思是人要讲诚信,并把诚信作为自己面对外界交往的一种信条,如人的衣裳一般。试想,如果没有诚信做衣裳,那么,在人面前将会是无遮无拦的丑陋形象。
  我想很多人都有听过《狼来了》的故事,牧童说了那么多次狼来了,欺骗了别人,也欺骗了自己,最后一次,他的恶言,能否让人相信?如果是你,被别人耍了那么多次之后你仍会相信?仍会义无反顾的去救他?我想这世上没有这样的烂好人,也没有人会费那么大的心思陪你玩这样的欺骗游戏。终归,你的玩弄害了自己。
  诚信成为这个社会中的一把金汤勺,不是这个社会不再需要它,而是这个社会缺少了它,我们的生活将更加的戏剧性。古人没有高科技,但有诚信,古人没有手机电视电脑,却有诚信,古人没有名车名房,却有诚信。古人是朴实淳厚的,我们是被工业中的废气熏着长大的,就难道是这样我们的心就应该是“黑色”的吗?
  诚信没有体积的,只有轻轻的,就像鹅毛般,诚信没有具体的,它是存在在我们心中的,我们不该忘记古人给我们的真理名言,“人无信不立,言不信者行不果,君子养心莫善于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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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么是征信业?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 《条例》经历了怎样的起草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法制建设。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人民银行认真吸收地方政府、相关部委和机构、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3. 《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七是监督管理,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八是法律责任,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 《条例》适用于什么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如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纳税人的欠税信息,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公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公布被执行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不适用《条例》。
  5. 设立征信机构需要审批吗?
  《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
  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为既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条例》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宽松。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不需另行审批。
  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6. 《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条例》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是怎么考虑的?
  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8. 《条例》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9.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条例》对其有什么规定?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为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和监管依据,发挥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作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其作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国家设立,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应遵守《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10.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制定征信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管理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审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接受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名单;三是对征信业务活动进行常规管理;四是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五是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投诉。
  11. 《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和促进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
  我国征信业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
  《条例》的出台,一是解决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明确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解决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确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所遵循的规章制度,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业务行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三是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12. 《条例》的出台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哪些帮助?
  征信业作为信用信息服务行业,规范其健康发展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征信服务,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了解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和融资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了很好的决策依据和信息保障。商业银行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尤其是小微企业所有人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在企业的历史交易、信用记录等情况的调查上节省时间。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可依托信息资源,开发评分模型,发展批量化评价、审批,将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
  13. 《条例》的出台如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和环境。《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发展征信业,提供良好的征信服务,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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