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的行为算不算不可抗力之男仆的秘密

本案中政府调整规划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本案中政府调整规划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案情]  甲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从某市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濠河山庄”。乙公司系电梯生产、销售企业。日,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电梯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型号的电梯5台,总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同时约定了交货期、交货地点等事项。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甲公司应将电梯设备款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40万元汇付给乙方作为定金,余款分期支付。双方同时还就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的当日,甲公司即给付定金人民币40万元。合同签订时,甲公司未取得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消防审核和建设工程许可证。  此后,因市政府对濠河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故对“濠河山庄”地块规划同样进行调整,甲公司开发的“濠河山庄”前排建筑物退濠河由15米改为19米,后排小高层减少两层,中间建筑物去掉一排。甲公司为此于日函告乙公司暂停生产所订电梯,并于日书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因乙公司不肯返还定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甲公司遂以市政府改变其开发的房地产工程规划的行为对其而言构成不可抗力,其不履行合同可以免责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返还定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乙公司辩称,甲公司系房地产经营企业,市政府调整甲公司开发地块房屋规划的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甲公司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市政府改变规划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使用案涉合同所订购电梯的工程因政府改变规划而未能动工兴建,致使案涉合同未能得以履行,此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作为甲公司,其未能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故不适用定金罚则。乙公司提出不予返还定金的主张难以采纳。据此,应当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合同法》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而政府改变规划不属此范围,此种情形是完全可以预见、避免和克服的。而且,《合同法》实行的是违约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无过错就可以免责。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据此,甲开发公司也应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评析]  本案中,政府调整规划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学理解释,不可抗力既包括基于自然原因而发生的自然现象如洪水、海啸、地震、台风,等等,也包括基于社会原因而发生的社会现象(也称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而本案中政府调整濠河建设规划的行为并不属于以上两者的范围。  其次,根据本案事实,甲公司是从事经营商品房开发、销售业务的企业,即以赢利为目的,而并非从事公益事业的企业。该公司开发该地块是基于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法律关系,属于合同行为。因此,政府调整规划所产生的后果只能对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甲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甲公司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规律:即有收益也有风险,收益和风险均应享受和承担,而不能只讲究收益,不承担风险。  最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定,城市规划虽然属于强制性、义务性规范,城市规划的制定和修订也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情形,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而如前所述,甲公司开发的地块是基于其与市政府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政府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但是,因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或者不能履行所造成的后果则不能由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另一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即为乙公司)承担。否则显然有违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办妥消防审核,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其主观上应当预见到合同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况,亦即并不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要件,故其诉称的构成不可抗力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也只能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作为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理由。但对于该合同以外的当事人而言,则不能产生这种效力。否则,法律确立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任的原则将会导致不适当地扩大,也势必会给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留下空间,其结果只能是破坏市场经济程序,危及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规划调整充其量属于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即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出现缔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曾在草案第77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被删除。其主要原因在于适用该原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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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ICP备号-1 二、高速公路扩建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一)高速公路是属于企业行为还是政府行为 根据甲公司出具的文件,2009 年 7 月 29 日,省发改委以专文批 复省交通...  所以, 我国法律将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因自然 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应使当事人被免除责任。 第二,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 府当...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 件是否会...市场情况的剧烈变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行政行为等归入不可 抗力事件则常引起...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 个事件是否会...市场情况的剧烈变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行政行为等归 入不可抗力事件则常引起...  所以,我国法律将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因自然灾害导 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责任。 第二,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对于事件的 发生...强制行为是指政府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 需要, 依其社会管理职能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 个事件是否会...市场情况的剧烈变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行政行为等归 入不可抗力事件则常引起...  因自然灾害导致 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责任。 第二,政府行为。指...2.要认真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 如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时, ...政府行为是否均构成不可抗力?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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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是否均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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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民法理论上已成定论,且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确认,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不可抗力,在各国立法上一般都规定为免除责任的条件&我国民事立法对此也有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然民法理论界对不可抗力的研究似嫌过少,《民法通则》第153条也只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出规定。按照通常理解,不可抗力主要有:1、自然灾害;2、社会异常事件;3、政府行为。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政府行为均构成不可抗力。
&&&&政府行为分为广义和狭义的政府行为。广义上的政府行为(或称国家行为)是指由立法机关颁布制定法的行为,也包括由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发布命令的行为;狭义上的政府行为仅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又可具体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英美合同法理论认为,当法律或政令的颁布使履行合同成为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可以拒绝冒违法履约的风险,即使在当时情况下履约仍然是可能的,进一步说,即使政府行为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或无效的,当事人也可以获得免责,只要该当事人是善意行事的。如订立合同后,政府出于对外执行反倾销措施或其他贸易报复措施的需要而实行封锁禁运等,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即可由此免责。此时的政府行为即是广义上的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而免责。
&&&&狭义的政府行为中,抽象的行政行为在我国由于其不可诉,只能通过提请原行政立法机关重新审议而修改或撤销,在未修改或撤销前,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就必须遵守而不能克服。因此,抽象的行政行为也构成不可抗力而免责。然具体的行政行为,并非全部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或者避免。其次,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是可以克服的。再次,与不可抗力事件相比较,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次数太过频繁,如果把具体行政行为列为不可抗力,容易导致对不可抗力制度的滥用,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秩序,腐蚀契约精神。因此,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
&&&&由上可知,政府行为并非全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因而并非所有的政府行为均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作者:章贡区法院 施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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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的改变(比如废止高考制度)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有些教材中是把政策的变更列入在不可抗力下,但是在有些解析中,国家政策又是属于情势变更。请大家帮忙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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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是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规定免于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要求所发生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二者的“情势”常发生重合,但二者仍有区别:
1.客观表现不同: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情势变更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2.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
3.直接造成的后果不同: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只是这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不利于债务人。
4.免责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即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在不可抗力下,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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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 lai kan yi xia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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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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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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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责令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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