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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绵阳商会
绵阳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统一指导下,以在成都市常驻或长期投资兴业的籍人士创办并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加强在蓉绵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加强在蓉绵商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成都市、绵阳市及其他地区的经济技术联络与信息情报共享。增强在蓉绵商企业有效规避各类风险的意识及克服多种危机的能力。树立先进的经营理念,培养在蓉绵商企业在二十一世纪“新技术、新能源及新材料”发展潮流中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维护会员及在蓉绵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及各类在蓉绵商企业服务。引导在蓉绵商人士及企业主动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绵商企业形象。立足成都、回报绵阳,本着“凝聚乡情、整合资源、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促进蓉绵两地间资本资源、物质资源与智力资源的交流,为蓉绵两地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成都绵阳商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1]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成都绵阳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Mian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engdu, 英文缩写:MCCC。
第二条 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指导下,认真履行民间商会职能,积极开展外引内联,有效作好组织协调。加强在蓉绵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加强在蓉绵商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成都市、绵阳市及其他地区的经济技术联络与信息情报共享。增强在蓉绵商企业有效规避各类风险的意识及克服多种危机的能力。树立先进的经营理念,培养在蓉绵商企业在二十一世纪“新技术、新能源及新材料”发展潮流中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维护会员及在蓉绵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及各类在蓉绵商企业服务。引导在蓉绵商人士及企业主动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绵商企业形象。立足成都、回报绵阳,本着“凝聚乡情、整合资源、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促进蓉绵两地间资本资源、物质资源与智力资源的交流,为蓉绵两地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商会性质: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统一指导下,以在成都市常驻或长期投资兴业的绵阳籍人士创办并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成都市工商联和绵阳市工商联的指导,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分会作为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分会的设立程序、责权划分、管理办法等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分支机构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本商会以被政府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日期为本商会正式成立日期。
第七条 本商会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会员的法制观念;引导会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文明经商、依法经营。
(二)搜集整理、及时传递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学、金融、商贸方面的信息,在政府与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
(三)组织协调会员开展与商会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帮助会员寻求合作伙伴。
(四)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会员整体地位,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充分发挥会员的整体优势。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交流信息、促进友谊。
(七)整合资源、抱团发展,为会员成长发展提供资金渠道、推广宣传、法律维权等支持。
(八)支持会员依法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绵阳籍各类企业在成都开设的分支机构或经济实体;绵阳籍人士在成都市投资兴办的各类合法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其它为绵阳成都两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的法人单位。
(四)个人会员:绵阳籍在蓉的其它依法可加入商会的自然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或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的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逾期半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战略。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增补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第十五条(二)、(五)项须得到与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第十五条除(二)、(五)外的其他四项须得到与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会议大会的主席团,通过
第二十九条 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决定召开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本会重要文件,代表本会参加或出席相关活动。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行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主席团是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利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发出通知。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方式由本会主席团(或筹备组)提出,理事会通过。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筹备组决定。
第二十条 代表应当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无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代表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增补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并上报主管单位;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工作报告;
(五)选举、罢免、增补或更换常务理事;
(六)听取会长、常务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七)审议、批准会长会议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八)决定商会年度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会议决定,可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作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会议,并由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通过。
罢免会长需经四分之三以上到会理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的一、三、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七)商会每月预算的审批权。
(八)对商会每月工作计划以及秘书长工作计划的审核批准及指导权。
(九)对监事长的提名推荐权。
(十)确定商会日常办公地址。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根据会长会议决议,可由常务副会长轮值或分工管理商会工作。
会长、常务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不定期召开,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通知。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决定召开并召集、主持。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会长会议须有会长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长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
1、拟定商会发展规划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2、决定秘书处机构的设置、编制和薪酬福利制度;
3、向理事会提出选举、增补、罢免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的提名建议权利;
4、审批年度预算外开支;指定月度预算外开支管理制度;
5、确定各常务副会长的分工或轮值办法;
6、听取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汇报;
7、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商会顾问,聘请商会名誉会长。
8、决定聘请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和下属部门负责人。
9、制定会长会议议事规则,确定常务副会长的工作规则;
10、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立及负责人人选由会长会议作出决定。
11、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职权范围外的其他本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设监事至少九名,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至少三名,监事长根据会长的提名推荐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同届会长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由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到会,并由监事会全体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会长会议履行相关职责;
(三)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四)监督等其他资金的使用;
(五)监督各专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
(六)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
第三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长期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辞职。
第七章 秘书处
第四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
管理秘书处各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由会长会议聘任。
秘书长在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会长会议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年度和月度预算。
(二)主持处置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四)定期向会长会议或会长报告工作。
(五)拟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置方案和负责人推荐权;
(六)拟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除应由会长会议决定以外的秘书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
(八)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策划、组织重大商务和公关活动。
(十)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审批的财务预算。
第八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立及负责人人选由会长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员具体的选任办法和议事规则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九章 经 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和个人资助、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四十五条 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交清会费。
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制定,理事会成立前由筹备组制定后暂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届中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资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由本会监事会委托中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需由提出修改人提出议案,由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工商联备案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审查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联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成都绵阳商会[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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