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边境上收购国外粮食收购许可证取消合法吗?

粮食收购新规发布 农民、粮食经纪人等从事粮食收购无需办证!
来源:粮油市场报
  日前国家粮食局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以后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不过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仍需办证。
  通知明确: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号)进行了修订。
  新版《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指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9月14日)起施行。日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号)同时废止。
  而此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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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推荐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 无证收购玉米犯法?-闽南网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 无证收购玉米犯法?
来源:北京青年报
  就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一案,记者近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依法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然后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日,王力军因收购、贩卖玉米被捕,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认定他触犯《刑法》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经营活动,须取得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也列举了非法经营行为,如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产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等。这就是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将王力军判刑的法律依据。而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真的够得上非法经营罪吗?
  首先要承认,农民无证收购玉米确实有违《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农民无证收购玉米,可以认定为行政违法,并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罚,如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一定的罚款。至于无证收购玉米是否达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说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换言之,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可否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则要由《刑法》说了算。
  按照《刑法》,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前提除了&违反国家规定&,还得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要件。而农民无证收购玉米,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了吗?此前有报道称,王力军只是在农闲时节收购玉米,以追求差价赚点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收购行为只要不违反契约,不搞坑蒙拐骗,没有垄断排斥其他人经营,只能算作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其扰乱市场秩序的社会危害性,不可与非法经营烟草、食盐等专营专卖产品等相提并论。
  不少声音甚至认为,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自己出力,自己出车,农民足不出户就卖了粮,不但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反在客观上减轻了粮农的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比如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了玉米,然后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他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并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恐怕也就谈不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充其量是动了相关部门与公司的垄断&奶酪&而已。根本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可喜的是,最高法如今指令再审这起&玉米案&,虽不一定会促成翻案,至少会促使相关部门对类似事件再思考。在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多年来存在着大量无证收购粮食的小贩,这些个体收购者到底合不合法,能不能存在,这确实是应该思考并理顺的问题。实际上,2004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一个重要举措:从当年开始,国家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执行带有&浓厚的旧体制色彩&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不可太死板。期待&玉米案&再审能破除粮食收购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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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私自收购粮食:先别定罪 先反思
14:17:41   来源:中国农机网   【
  近期在网络上议论的沸沸扬扬的一则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收购价值达21万余元,近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的行为是否应该判处非法经营罪以及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引发争议。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不经过办理相关手续不允许私自收购粮食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毋庸置疑。私自收购粮食等达到一定数量自然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无论你知道不知道这一条法律法规。无论这一报道是否存在其他问题,但是,这种现象在农村并不少见。
  农村普遍存在类似的问题,我们应该反思的是为什么人们会屡屡在这一块“石头”上被绊倒呢?作为有关部门,是不是也要从农民收购玉米能够谋利方面来反思自己的工作呢?
  一是类似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还适合于当前的社会情况呢?
  做为人口大国,什么时候粮食安全都不能够放松,这一点毋庸置疑,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科技的不断涌现,粮食安全内容标准应该根据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农民倒粮赚钱进行反思。
  粮食是战略物资,为避免粮食市场出现混乱,确保粮食安全这根底线,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不为过。当然,我们的相关职能部门是不是也要通过这一现象来进行必要的自身反思呢?为什么农民自己收购就能够赚钱,而我们自己大批量地收购就不一定会赚钱呢?这里面有没有自身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呢?有没有存在严重的浪费和工作效率低的问题呢?粮食安全底线不是粮食管理部门的养命线,不是可以任意依附吸吮的仓库。相关职能部门只有认真反思,从中找出自身的不足并加以有效改正,才能够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要查明该农户私自收购裕民能够谋利的原因。
  该农户到底因为什么原因能够收购粮食赚钱?这不仅仅只是他敢于违法就能够做到和实现的。有效查明其成本低廉的原因、查明其谋利的途径,不仅能够为粮食安全提供一个典型的可以参考的案例,同时,也能够举一反三,从中查找出当前我们粮食安全工作是否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果能够及时有效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粮仓不跑冒滴漏。
  四是要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
  当一些地方玉米没有人要的时候,老百姓自己收购,这种做法对于一些产粮区的农民而言,是极受欢迎的事情。如果简单地以硬性的法律来对待,一味地板脸说教,对于一些农民群众而言,可能起不到应有的宣传教育的作用,甚至可能因为其他的社会问题而矛盾激化。在做好这一问题的时候,当地的基层组织应该起到有效的说服教育作用,而我们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把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到位,同时,更要继续改善服务,转变服务态度,认真对待粮农售粮难的问题,真心帮助我们的农民解决粮食生产销售当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让粮农无后顾之忧。如此,才能够真正从根本上解决种粮农民的实际问题,从根本上打牢国家粮食安全这个基础。
(中国农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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