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作单位住所变更,但工作地址还是在本市,如果不去飞蚊症能得到赔偿吗吗?

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我解约后能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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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07年4月1日与一家南京公司签订的合同至07年12月31日,08年又续签一年,从08年1月1日至08年12月31日。合同注明是南京市区一家写字楼并写明了楼层及房号,现公司于6月13日突然提出要求(且是口头通知)我去南京江宁区(实际为南京郊区)工作,6月14日在与公司再次面谈时我明确回复不同意去江宁,这样,很明显我面临着与公司要解约,但在是谁提出解约的问题上公司与我认知不同从而直接的结果就是赔偿金给付的问题:
公司便认为他们并没有要求解约,只是要求变更工作地点,是我不愿履行合同而要求解约,属我辞职,不愿支付任何赔偿金。
我认为是单位单方面变理合同内容(工作地点)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因在公司干满了一年二个月,按劳动法,満一年补一个月,不満六个月补半个月的规定,公司应补偿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理?如公司坚持不赔付,我是否可以要求劳动仲裁?谢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你所工作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致使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产生不同意见。工作地点是属于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一个重要劳动条件,对于它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同意方为有效。因此,你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你辞职,单位应当支付你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如果不支付该笔赔偿金,你当然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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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不出本市,不去能得到赔偿吗
公司搬迁不出本市,不去能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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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写明了工作地点为某区可以不去,可以以劳动合同的履约条件发生变化为由辞职并获得补偿金。
需要根据书面劳动合同判断对于工作地点如何约定的。
需要看您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有无规定。
您好,需要看您的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如果您拒绝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向您支付经济补偿,建议您电话详细咨询----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
你好,需要看你们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不变更工作地点的话是可以的
具体看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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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本市应有固定住所,工作以来一直住单位提供的宿舍,是否属于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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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单位提供的宿舍可以作为固定住所办理工作居住证。(市人力社保局)当前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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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张先生问:我于前年进入一家商店工作,当时劳动报酬、工作岗位、上班地点等,都约定明确。最近商店突然要求我去外地开拓市场,并称将委任我为新门店经理。我提出家里有具体困难,开拓市场、组建新店我可以去,但不能留任经理一职。为此老总有些不悦,认为我不识抬举。随后公司人事通知我说,现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我若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上班,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做法有依据吗?■老马答:我认为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下面分析三点意见供你参考。第一,《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鉴于工作地点你们双方在劳动合同当中已经约定清楚,故我认为必须协商一致才能调整你的工作地点。再说你答应去外地开拓市场,但不能长期留任经理一职,这已经表明了你的态度,单位不能认为凡是提拔的就不是变更,就无须征得职工同意。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并不是单位可以随口说说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结合该规定来看,所谓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实际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有的像法人代表变更等,没有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我认为你们单位属于对该条款的误读和滥用。第三,《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报新媒体编辑:赵彤云觉得有用,就给小编点个大拇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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