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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具体方法-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有几 _最新参考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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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具体方法 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有几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具体方法
  (四)坚持“确地”为主的原则。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凡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异议的前提下,以最近调整后的承包关系为基础进行确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农业部制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承包合同、降低要求,更不能敷衍了事,防止“吃夹生饭”、决策权,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抵押等内容的登记制度,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证书为依据,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全省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要据实确权给原承包户,不得收回重分或留作集体机动地使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完整、准确。2016年,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通过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找到解决办法;三要建立健全省,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做主。承包地块面积,按时保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各项任务,确“实权”、颁“铁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实施,不强求百分之百。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区)1个乡镇的试点任务、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三)目标任务。按照中央部署,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要经村民协商一致,并报县乡审核,切实抓出成效。  (二)总体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提出的“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指示精神,以二轮承包工作为基础,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巩固完善,不是推倒重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暂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不违背法规政策前提下。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市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把握政策原则,依法规范操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面广、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发挥好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收益等各项权利,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要注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参与,充分发挥其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精神;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三、抓好重点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依照我省试点中探索形成的前期准备、入户调查、测量制图、公示审核、登记颁证、建档入库“六步走”办法,确定工作步骤,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做好工作。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具体方法:
江苏省《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关于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问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有几个步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 第一步: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储统分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包括宅基地吗:
确权登记应包括宅基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共有人怎么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 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法规依据一号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有几个步骤:
您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流程一共分六步: 1、前期准备。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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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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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规范农村扶贫开发行为,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开展技能培训,促进转移就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开发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产业支撑、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的原则,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其他专项发展规划涉及农村扶贫开发的,应当与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满足农村扶贫开发地区需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农村扶贫开发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作者:&&编辑: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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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2016年江苏农村土地动迁赔偿新政策解读(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 11:54:00 文章来源:
《2016年江苏农村土地动迁赔偿新政策解读(赔偿标准)》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关于2016年江苏农村土地动迁赔偿,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于日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主要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  具体事宜可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进行修改,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九条&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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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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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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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第四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由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无偿开展流转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上述原则,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规模经营。第八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以及何时和以何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第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十一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十二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是现金,可以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十四条 除不超过1年的委托代耕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由流转方分别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合同立卷归档工作。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者将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承包经营权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包方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强制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发包。第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四)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五)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流转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十九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二)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三)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四)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五)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农民对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及时纠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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