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地下建筑地下空间消防安全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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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下建筑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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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往期回顾 & && &&&
消防连着你和我
湘潭整治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陈萍&记者洪克非)日前,湖南湘潭在全市部署开展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公安、安监、工商、文化、消防等部门组成两个联合检查组对全市403处高层、地下建筑进行逐一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牵头监督整改。并运用网格化排查机制,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等,规范排查流程,细化排查内容,为高层建筑建立详细的消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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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加强地下空间防火安全工作的对策
17: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12288; |
  (一)加强消防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各地下空间的主管部门要组织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开展对《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的学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强化&法定代表人就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责&的思想,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从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单位防火安全工作。
  (二)规范设计和施工,加强对地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的投入。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建筑物原有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体系和固定消防设施情况,在建设中要规范设计和施工,因地制宜、合理合法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能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保证必要的消防资金投入,提升抗御火灾的能力。
  (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地下建筑防火安全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督促。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地下建筑上级单位要各司其责,加强对地下建筑的防火安全工作管理,经常督促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执行《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并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确保万无一失。
  (四)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从速从严落实整改。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的防火宣传,对职工和经营者进行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和防火技能。同时,要经常组织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遵照《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等有关规定从速从严进行整改,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强化消防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建立起经常性的工作机制,在地下建筑的立项、审批、管理、消防验收和防火检查诸环节中,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并切实加强依法监督检查和火灾隐患治理工作,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安全环境。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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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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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西宁市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西宁市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宁市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公安局制定的《西宁市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西宁市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应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三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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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泰州市消防支队发布时间: 10:58:35
  三、解决地下建筑消防问题的措施
  针对地下建筑具有的以上火灾特点,为防止地下建筑发生火灾并造成重要的经济和人员损失,我们需要做好消防监督管理源头审批把关工作,杜绝 “胎里生”火灾隐患。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把地下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审查工作。同时,地下建筑的消防监督管理应本着消除火灾隐患的目标,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布置安全出口位置、数量、宽度,确保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地下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的疏散是极其重要的,这是减少人员伤亡的保证,同时也是灭火作战的需要。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划分防火分区,合理设计安全出口的位置,根据不同使用功能,适当增加疏散宽度,缩短疏散距离,有时还要考虑增设疏散诱导广播等。
  (2)严禁使用易燃装修材料,严格控制可燃材料的使用。
  地下建筑在装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筑室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并应从严要求,降低在火灾发生时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
  (3)规范电气线路的安装,严把消防验收关。
  电气火灾在近年一直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因素,因此地下建筑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行业的规定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特别是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并做防火处理,减轻在火灾中因电气线路绝缘材料燃烧而导致火灾蔓延和释放有毒有害气体。
  (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与日常消防巡查都应重在平时。
  近年来的一些火灾表明,由于消防设备设施平时维护保养不利,同时重经营轻防范,导致消防设施不能完好有效地使用,是造成火灾初期没有能够及时扑灭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地下建筑建设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消防规范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同时,如果地下建筑是作为商场用途,其柜台、货架、摊位以及装饰性摆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放置,严禁设置在公共疏散区域,严禁阻挡和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
  (5)适当增设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产品。
  这两种装置对于地下建筑是极其重要的逃生保证装置。因此在设计和安装时,严禁其他设施阻挡其发挥作用。同时由于烟气是上行的,因此地下建筑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安装应特别加以重视,也可以考虑增加设置地面抗踩踏的带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6)加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和防火常识的宣传力度。
  对于地下建筑来说,宣传教育工作更加艰巨,因此应该加大防火自救的宣传力度,不仅使人们知道如何自防自救,同时也应该使其知道如何逃生。对于地下建筑,消防宣传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 逃生路线。应该在地下建筑的每个进出口设置明显的逃生路线图,使进入的每个人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② 逃生方式。在地下建筑中设置逃生方法的告示牌,告知每个人员如何逃生。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准备一些逃生的工具。
  ③ 全员消防教育培训。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包括员工的岗前培训,灭火设施功能及使用的培训等,达到一旦火灾发生,业主应及时准确报警,组织疏散自救,使火灾损失减少到最低。
  (7)严格落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微型消防站实战能力。
  各级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地下建筑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督指导,要求单位按照标准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以“救早、灭小和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消防队伍,加强微型消防站的力量配备,积极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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