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房产证违约金诉讼时效有时效吗

因合同欠款纠纷,我诉至法院,被告以我为按约定履行义务反诉我要求支付违约金。我得知被告在第三人处有应收款若干元,于是了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将该款冻结,第三人不得向被告支付,亦不得做其他处理。
现在案件还在审理中,财产保全是一年多以前申请的,想问一下该保全申请
因合同欠款纠纷,我诉至法院,被告以我为按约定履行义务反诉我要求支付违约金。我得知被告在第三人处有应收款若干元,于是了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将该款冻结,第三人不得向被告支付,亦不得做其他处理。
现在案件还在审理中,财产保全是一年多以前申请的,想问一下该保全申请有无冻结期限。我担心已经到期了,对方就把钱划走了。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1、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回复如下,仅供参考:
1)关于您问的财产保全费用,可以参考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二):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
这对方申请的诉讼保全。你要想解除,只有两个可能——
一是向法院证明该保全有误,经法院查实该保全确实是错误的,不仅解除保全,你还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由此给你造成的损失...
按照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
楼上说的“属于民事行为,有效期为2年”是对的,但在欠条上没写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并不是“如果2年内你没有想对方提起的话2年后失效”。而应该是从你主张债务人偿还时开...
答: 脾胃差!自己不是很懂的情况下,现在最好立即找一个老中医了理一下身体,很快就好的!千万别影响到小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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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开发商延期交房造成违约 诉讼有效期为两年发布时间: 21:10:17【】【字号&&】【】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法制网通讯员 王婕 奇观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浙江象山法院昨日审结的一起业主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诉讼时效的案例。
  案件回顾
  原告葛先生于日向法院起诉:自己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日将合格房屋交付原告,如逾期30天未交付,则自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原告按约全额支付购房款,而被告至日交付房屋,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6千元。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按照原告诉称的事实,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于日已经知道,且原、被告于日交房时双方未就违约金进行结算,故原告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应为日,现原告于日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案原告主张的权利系债权请求权,依照法律规定,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法院主张其享有的权利。案件中,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日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因被告未按时交房,原告的权利自日起受到侵害。鉴于该时被告具体交房日期仍无法确定,应视为侵权行为一直持续,直至日原、被告办理交房手续,方视为被告侵权行为终止,但双方未就违约金等进行结算,此时,原告应当明确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且该案中也无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因此,原告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之日为日,而原告于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该权利已过两年诉讼时效。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外链接
  仅仅只有2天之差,葛先生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因延期交房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事实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其必然之处:
  1、有利于法院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取证、审查都将难以进行,年代久远的纠纷也就难以解决。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这就说明权利人并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那么,“法律不保护权利行使的懒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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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违约金过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
&追偿违约金过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
&&&&身边的事儿
&&&&2010年3月至2012年7月,郭某、郑某、陈某、杨某等乙方,先后分别与甲方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关于办理房产证的条款约定:甲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房管局备案,如因甲方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且乙方不要求退房的,由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四人所购买房屋均在2012年9月前交付使用,但开发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四原告已向被告付清购房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向原告提供办理产权证书的相关资料,但被告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故原告方请求被告为其办理权属登记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因诉争房屋均已于2012年9月前交付使用,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四名原告在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起诉前曾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且无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情形,故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四原告办理房屋权属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开发商协助购房者如期办理房产证乃属天经地义,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购房者请求逾期违约金应趁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解释虽赋予了商品房买受人享有违约金请求权,但该请求权亦应受《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权利人不得无期限地行使违约金请求权。&&&&&(通讯员黄健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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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来源:wenyongming:日期: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逾期交房的,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某房地产公司按日向王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的,自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某房地产公司按日向王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日,某房地产公司向王某交付了房屋。王某于日诉至本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违约金有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双方对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没有争议。
王某诉称:原告接受被告交付的房屋并不代表其放弃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根据约定,被告应于日前交付房屋,而被告是日交付房屋。原告受到违约侵害的事实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时效应当从终了开始计算。另外,在实际交付前主张违约金,则违约金的数额是不确定的。原告的诉请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是日前。合同签订后,因多方面原因,被告的确在日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在实际交付时,原告对被告逾期交付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说明原告已经放弃了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被告未在日交付房屋时,即已构成违约。从日起,原告的合同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已经确定,此时原告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所以诉讼时效应当从日起开始计算,且本案也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被告违约行为一经发生,其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即已确定,而违约金无论按日计算还是按次计算,都只是对如何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的标准或计算方法的约定,并不是因为有这种约定而产生了新的债务。依据本案事实,某房地产公司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日前交付房屋,从 2006年1月l日起其侵害买受人王某合法权益的事实即已确定,王某此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其应自此时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王某直至日才向法院起诉,亦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相关证据,其请求权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由此丧失胜诉权。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逐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王某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直至日才实际交付房屋。在此之前,被告逾期交房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时效应当从该状态终了之时开始计算。并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按日计算,故在被告实际交付房屋前,违约金的金额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的,最终的数额要在被告违约行为终止之时才能确定。换句话说,原告只有在被告实际交付房屋的时候,才能确切知道被告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此时诉讼请求才能明确。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日开始计算,而原告是日向法院起诉主张违约金,没有超过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这种观点存在如下问题:
(1)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期交付房屋属于违约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而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并不适用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
(2)违约金数额的不确定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变化,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行为之日起,便具有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里应开始计算。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或是否确定,仅仅是计算上的技术问题,而不是影响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实质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部分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按日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即违约一日就产生一日金额的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属于一种继续性债权。继续性债权作为一个整体,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可将其区分为若干个别债权,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独立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人享有的一个个的个别债权相继至清偿期。所以应当就每日单独发生的违约金这一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判断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倒推两年来看,在该两年之内的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保护。
这种观点存在如下问题:
(1)本案的违约行为只有一个而非多个。
本案被告的违约行为不同于继续性合同,就行为本身而言,只要被告未如期交房,就即已构成违约,在整个过程中,违约行为只有一个。此后违约金的数额无论如何变化,都是基于这个违约行为所产生的。
(2)违约金按日计算与债务分期履行不同。
本案合同约定按日计算违约金不同于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后者是当事人以其继续性作为,在时间的推移下定期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前者并未产生新的权利、义务,至多是之前违约行为后果的延续而已。因而本案也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起算,经过两年不起诉的,就超过诉讼时效。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期限为日前,从 2006年1月l日起被告侵害原告王某合法权益的事实即已确定,此时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至于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并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起诉时间。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假设约定了房屋交付期限,并约定了逾期交付多长时间购房者具有解除权。如果约定的交付期限后的两年内,没有交付房屋,购买者也没有请求交付房屋,那么购房者两年之后起诉交付房屋的,是否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当购房者具有合同解除权后,没有行使解除权,那么即表示同意延期交付房屋。至于延期多长时间则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由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有权要求随时履行,即使在约定的交付期限的两年后主张交付房屋,仍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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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一)案情;某市医药保健食品研究所(以下简称食品研究所)开发;(二)对本案的两种不同的观点;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观点:;一审法院认为,食品研究所不够成违约,因为尽管食品;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独家代销协议有效,被告找;(三)作者的意见;一、关于原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首先应当看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独家代销协议是双方;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为食
(一)案情
某市医药保健食品研究所(以下简称食品研究所)开发出一种减肥茶,委托位于另一城市的康健公司销售,双方签订了代销协议,合同规定康健公司有义务为该减肥茶做广告,所有广告费用由食品研究所报销,但合同并未规定做广告的时间。合同规定减肥茶每盒销售40元,卖给康健公司的价格为每盒30元。合同第4条规定,“甲乙双方都不得往对方管理的区域内直接或间接供货,更不得低价倾销,不得冲货,如发现冲货一次,处罚以前整月最高进货数量的货款一次,罚款的60给被冲货方,40作为处理冲货的办公费留在乙方。”合同签订后,康健公司在长达8个月内没有做广告,且仅向被告购入二千盒,食品研究所对此深表不满,遂找到另一家销售公司在该市代理销售减肥茶,前后供销售3万盒,获利20万元。康健公司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食品研究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4条向其支付1800万违约金。
(二)对本案的两种不同的观点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食品研究所不够成违约,因为尽管食品研究所与康健公司之间订立的是独家代销协议,但合同签订以后,康健公司在长达8个月的期限内没有做广告,食品研究所迫不得已才找另一家公司销售。而且食品研究所在找到该公司以后,康健公司也一直未提出异议,事隔一年以后才到法院起诉,表明其也是有过错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独家代销协议有效,被告找到另一家公司销售,构成违约。考虑到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4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800万违约金。
(三)作者的意见
一、关于原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首先应当看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独家代销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在合同明确规定由康健公司代理被告在某市独家销售减肥茶,但被告在合同签订8个月以后,找到另一家公司代理其从事销售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
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为食品研究所不够成违约,是因为尽管食品研究所与康健公司之间订立的是独家代销协议,但合同签订以后,康健公司在长达8个月的期限内没有做广告,食品研究所迫不得已才找另一家公司销售,而且食品研究所在找到该公司以后,康健公司也一直未提出异议,事隔一年以后才找到法院起诉。我认为这两点都不能成立。
首先就做广告的问题来说,合同上是规定原告有义务为被告的减肥茶在该市做广告,但一方面,合同并没有具体规定原告必须为被告的产品做广告,“有义务”并不等于必须做;另一方面,合同并没有规定做广告的时间,即在多长的时间内原告有义务为被告的产品作广
告,可见,当事人双方的本意是被告可以以原告的费用为其产品作广告,而不是必须要求原告应作广告。事实上,既然广告的费用都由被告支付,原告做广告对自己并没有什么损失,而原告认为被告并不一定要求其做广告,加入原告广告做得越多,费用支出越大,被告不一定愿意,因此原告不做广告并未构成违约。
那么其是否应根据诚信原则要求原告被被告产品做广告?我认为诚信原则的适用只是在合同规定不明确时可以起到补充作用,而本案中双方对做广告的问题已经约定得十分明确,不需要以诚信原则来填补合同的漏洞。更何况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需要做广告,原告认为不做广告可以给被告节省费用,这种理解不无道理。
被告认为,原告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仅向其购买了二千盒减肥茶,销售状况不佳,因此被迫找另一家销售商代销,这一点也可能是被告违约的直接原因,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原告代销的数额,特别是在一定期限内(如8个月内)应当销售多少,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被告仅在8个月内销售二千盒减肥茶,并没有违约,被告不能以此为由而违约。
至于被告在找到另一家销售公司代为销售以后,原告在一年内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成为被告违约的理由。因为原告是否提出异议是其享有的权利,原告不提出异议,本身并无过错,至于长达一年才到法院起诉,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尤其是原告在一年内未提出异议,并没有给被告造成损失,被告不能以此作为违约的理由。
总之,我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违约金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已经构成违约,考虑到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第4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800万违约金。我认为这一判决并不妥当。
首先,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金。所谓违约金,是指债务人约定于债务不履行时,对于债权人所应为之给付。[1]违约金是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约定优先于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原则,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应当首先执行违约金条款,只有在不存在违约金条款时,法院才应当按照违约责任规定,责令违约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但违约金责任必须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本案中合同并没有对各类违约行为规定违约金条款,也没有对违反独家销售产品义务的违约金作出规定,因此不能适用违约金责任。也就是说,仅针对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只能适用特定违约行为。
那么能否根据合同第4条的规定来确定违约金责任呢?我认为合同第4条是关于冲货的责任的规定。所谓冲货,双方的本意是指被告在委托原告独家销售以后,又向该城市自己销售该产品,从而冲击权利人对该产品的销售。根据合同第4条,“甲乙双方都不得往对方管理的区域内直接或间接供货,更不得低价倾销,不得冲货,如发现冲货一次,处罚以前整月最高进货数量的货款一次,罚款的60给被冲货方,40作为处理冲货的办公费留在乙方。”可见该条完全是针对冲货行为而设定的,也可以说是对冲货行为所设定的违约金条款。由于合同并没有规定能够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条款,因此不能以冲货的违约金条款适用于其他违约行为。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以合同第4条规定确定被告的支付违约金责任,这一规定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被告委托另一家企业从事销售行为,确有可能给原告造成预期利益的损失,但此种损失只能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而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区别表现在违约损害赔偿是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一方违反合同,对方不仅会遭受现有的财产的损失,还会遭受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得到补偿。只有赔偿全部损失,才能使因违约而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在经济上处于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情况下应处的利益状态。惟其如此,方能督促当事人有效地履行合同。当然,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害必须是实际可以确定的损失,对于臆想的、假定的损害或不能确定的损失不予赔偿。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二者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兼具补偿和处罚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金的数额通常要与实际损失相符合,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然关系,即使在没有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出现违约行为也应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通过赔偿使其达到合同已被完全履行的状态,即受害人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能获得的利益通过赔偿的方法加以实现。因此,合同尽管已被违反,但损害赔偿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可见,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也就是损害赔偿的目的。造成违约的原因是违约方的故意还是过失,都不能影响到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在于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损害事实而言,一方面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害而非尚未发生的损害,另一方面该损害必须是可以确定的。损害的确定首先是指损害能够通过金钱计算加以确定。损害的确定性还意味着违约行为的受害人能够通过举证加以确定的,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可得利益的损害方面。另外,有关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预见性理论也是判断因果关系的重要标准。因此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而一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则被告就应当承当违约金责任,至于造成预期利益的损失只能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的依据。
三、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再委托另一家企业从事销售行为,与被告自己从事销售行为在本质上相同,都给原告造成预期利益的损失,因此可以以“冲货”的违约金责任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即使这一推定能够成立,根据合同第4条来确定被告的责任是不妥当的,根据在于:
第一,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所谓补偿性违约金,是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实际上是用来充当替代赔偿损失作用的,当事人通过约定这种违约金,一旦违约,就支付违约金,可以避免举证上困难,避免了证明损失、证明因果关系等等。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本案中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明显具有惩罚性,不符合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
第二,即使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过多的,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请求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从本案来看,我认为原告损失是确定,即原告仅遭受了可得利益的损失。原告既没有支付任何广告费用,也没有其他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而原告遭受的可得利益
的损失事可以具体确定的,即原告仅从被告处进货二千盒减肥茶,如果完全销售出去,仅获得2万元,如果不能销售出去,造成的成本损失是30元#215;2千盒=6万,包括预期利润共不超过8万,而其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数额1800万,显然,1800万与8万元的实际损失相比较,差距极大,法院应有权对此作出调整。
当然,法院的调整必须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才能调整,但本案中是法院主动援引合同第4条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当在援引时充分考虑到这一问题,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合同公正。
[1]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7页。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中学教育、专业论文、外语学习资料、行业资料、关于违约金责任36等内容。 
 【关键词】违约金责任 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发展违约责任, 一方面源于道德上应受的非难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在 法律上的体现。...  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来源:大律师网 案情: 某公司招用李先生从事商品开发作业,两边签定了二年期的。因为作业性质的重要 性,公司与李先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假如李...  违约责任之违约金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违约金适用规则【案情回放】2004 年 12 月王小姐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 Y 广场某 商铺的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商铺款。...  劳动法中关于辞职违约金一些规定_调解书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劳动法中关于辞职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 决违约责任问题...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 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有关应付的任何款额,甲方可以与...逾期超过 天,甲方有权解 除该分批合同,乙方除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按该分批...  关于违约金责任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 (一)案情 某市医药保健食品研究所(以下简称食品研究所)开发出一种减肥茶,委托位于...  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 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 则 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 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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