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及变更备案中外商企业在华投资计划怎么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系统上线公告
更新日期: 08:40:22 点击次数:426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系统上线公告
&&&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实行备案管理。
&&& 为了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业务的统一管理,我部对现有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子系统”,企业和备案机构可登陆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办理。
&&& 此外,为方便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系统”的数据对接,将审批、备案数据整合成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库,我部对批准证书发放模块的功能做了相应的调整。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子系统自日起正式启用,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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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报障:发改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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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落实《决定》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10月8日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改革,并配套施行相关措施,有利于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
  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开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
  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16年第22号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日
编辑:高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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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点击排行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措施范围外)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备案 - 商务局 - 权责清单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措施范围外)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备案
行政职权类型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措施范围外)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备案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宜昌市商务局
【法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日修订)&&&&&&&&&&&&&&&&&&&&&&&&&&
&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法律】《外资企业法》(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规章】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规章】《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规章】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告明确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和法定形式。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在线申报填写并提交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3)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4)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7)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说明: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公司(下称企业)变更备案信息并承诺: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及日期。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在线申报填写并提交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3)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4)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5)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7)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说明: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人名称;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及日期。
3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和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互联网登陆&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申请表及上传材料&网上审查&网上备案&通知领取备案回执收取纸质材料&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备案结果。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商务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同意备案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对不准予备案的,通过系统平台或电话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已备案对象实施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日修订)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2-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2-3.《外资企业法》(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3-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3.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告明确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4-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4-4.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告明确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一、责任分工
1.市商务局负责辖区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备案;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
2.市工商局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外企业,颁发营业执照或核发企业名称;属于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先经市商务局审批后,再颁发营业执照。
3.市商务、工商部门共同对备案企业守法经营情况及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商局负责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相关依据&&&&&&&&&&&&&&&&&&&&&&&&&&&&&&&&&&&&&&&&&&&&&&&&&&&&&&&&&&&&&&&&&&&&&&&&&&&&&&&&&&&&&&&&&&&&&&&&&&&&&&&&&&&&&&&&&&&&&&&&&&&&&&&&&&&&&&&&&&&&&&&&&&&&&&&& 1-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日修订)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1-3.《外资企业法》(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1-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第十条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3-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责任。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
宜昌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
、6458028;宜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市商务局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宜昌市政务服务中心1314室
办事流程图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改为备案制
当前位置:&&正文
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改为备案制
发布时间:10-10-2016
  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凡不涉及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规定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且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  同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凡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备案管理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适用备案管理。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认为,《办法》是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的重要配套措施。其中涉及的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这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根本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这是对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必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我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当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通过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是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采取这一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将减少95%以上。有关部门要提升效能,有针对性地加强投资促进和服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诚信守法。下一步还要根据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继续优化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业内人士指出,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改革并配套施行相关措施,有利于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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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16]办理速度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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