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账”和“京东小金库转账”的区别

福建省审计厅-浅谈“小金库” 与“账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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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金库” 与“账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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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计实务中,常出现被定性为&小金库&或&账外资金&的问题。同是 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资金, 不同的审计人员定性却不一样,有的定性为&小金库&,有的定性为&账外资金&。那么什么是&小金库&,什么又是&账外资金&呢?
我们认为&小金库&和&账外资金&实际上是同一性质的问题。最早对&小金库&作出明确定义的是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5 月 4 日以财监字 [1995]29 号下发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对&小金库&问题是这样定义的&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财政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虽有提到&小金库&,但均未对此作出清晰的定义。而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则没有&小金库&的提法。所以根据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5 月 4 日以财监字 [1995]29 号下发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可以得出&小金库&就是&账外资金&这一结论,只要是属于本单位的资金而又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账外设账的都可以作为&小金库&定性。实务中为什么有的定性&小金库&而有的又定性为&账外资金&,主要是考虑到被审计单位对定性&小金库&较难接受。&
&&& 由于&小金库&(账外资金)均表现为在法定的银行账户之外收取和支付款项,包括在无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资金保管人私自保存的现金或私人存折存放的现金中收付的款项,因此理论和实务上常把&公款私存&定性为&小金库&。但实务中有的检查人员常把单位出纳人员为了提取款方便,把已入单位法定账册的现金存入出纳个人存折,也定性为&小金库&。这是对&公款私存&的误解,不属于&小金库&(账外资金),只能定性为违反现金管理方面的规定。&
&&& 所以对&小金库&(账外资金)的定性关键在于把握资金是否属于单位收入,如果是单位的收入是否已纳入单位统一会计账核算。只要是单位收入,又未纳入法定会计账上核算,就可以定性为&小金库&或&账外资金&,至于是表述为&小金库&还是&账外资金&实际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明溪县审计局供稿)解读“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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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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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小金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及《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对“小金库”的定义进行了新界定,并明确了“小金库”的七种表现形式。
一、“小金库”两次定义区别
1995年,在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将“小金库”定义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2009年,在借鉴以往“小金库”的定义,充分吸取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内容,并广泛征求部门与地方意见,经反复研究与讨论,将“小金库”定义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旧定义比较,新定义主要体理在三个方面:一是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二、“小金库”的形成方式
本次《实施办法》对“小金库”表现形式高度概括为7种,这也是“小金库”的主要形成方式,主要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这7种形式并没有涵盖“小金库”的全部形成方式,只是列举了常见的主要的形成方式。1、2、4的特点是收入不入法定帐册,截留收入;3、5、6、7的共同点是先在账上通过套取、骗取或虚列支出等手手段将钱取出或转出,再进行消费或支出。&
三、“小金库”的存放形态&
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存在形态十分繁杂,具体来说:
1、现金形态。现金形态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基本特点是:支配权一般掌握在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通常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甚至私刻公章财务章,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版面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2、银行存款形态。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金额往往较大,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有的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有的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有的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日常监管等。
3、往来款形态。&有的单位将应该列入收入的资金不作收入,长期挂在“暂存”账上,还有将公款私自借出,以“暂付”款名义挂账长期不还,或将支出直接冲减“暂存”或“暂付”。
4、有价证券形态。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这类形态的“小金库”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一般来源于公用闲置资金、“小金库”资金违法理财或套取(虚列支出)资金形成的产物。
5、固定资产形态。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进一步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账外固定资产来源主要有:一是历史上形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二是利用特殊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取的,三是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管制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车辆、楼房等大宗物品等,挂靠在外单位,在本单位不但不入账,就连账外账也没有,表面上可能表现为某种借用关系。四是获得捐赠固定资产。有的单位利用账外门面房、房屋、设备等出租,收取租金收入,设立“小金库”。有的单位即使固定资产在账内反映,但搞“阴阳合同”,仅将部分收入纳入账内,有的单位则直接在承租方消费,以支抵收,收支均不入账。&
6、股权和债权形态。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其来源可能是单位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形成账外“小金库”;也可能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等少数几个人知道,有的单位只有一人知道。&
四、“小金库”资金的使用方向&
1、以为职工谋福利、留住人才为借口乱发资金、补贴。
2、拉关系走后门进行请客送礼或为有关部门付账。
3、小团体旅游的费用。
4、购置不便公开的商品。
5、少数几个人私分。
6、用途不便公开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7、单位职工个人福利、补助、奖金以及超标准、超范围解决单位办公费用等“灰色消费”。
五、对“小金库”的处理、处罚
根据《实施办法》,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1、“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2、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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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不包含账外资产和账外投资。判断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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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不包含账外资产和账外投资。判断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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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提交中……    我们是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永陵镇二道村七组(板桥子)全体村民,我们曾多次以实名,联名举报的方式向上级纪检和相关政府机关反映和举报我村村官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的事实,但都因材料不充分,切实而未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我们不仅要问是我们这么多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还是我们的村官历经苦心经营在上边找到了“保护伞”而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我们怀疑现在只顾打“老虎”,打“苍蝇”已经过劲了,因而任凭这些“苍蝇”胡作非为。因此我们将前后所反映、举报的问题重新核实整理再次向上级纪检及有关机关举报投诉,期盼着上级纪检机关给予彻查,给我们全体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一、村干部私设小金库,立账外账。  1、2010年8月份中铁十局三建在我村七组板桥子建拌合站,与我村七组十八户村民签约,租用土地3年,工程竣工后,恢复土地原貌,国土资源局负责,交通部门付款,保证金首付60万元,这60万元不知去向。这100多亩地国家下拨的粮食资补款,村民们没有得到,不知去向。  2、原属村民沈国瑞、刘敏、赵云江三人七亩地承包地被村里收回,以每亩地3万元,共210000元卖掉,此款不知去向。  3、二道村以承包土地流转为名,以每亩地45000元的价格拍卖共315000元,此款没有进入板桥子村组账户,又不知去向。  4、2009年5月份抚通高速中铁十三局施工板桥子河东地段,因施工没有水源,改成旱田,省交通厅批示,每户产量补偿8800元,合计290400元,进入村账户9 亩地72200元,余款218200元也不知去向。  5、村里假借“小孩补偿款”142784元不知去向,此款是高速占地下拨的补偿款,村里以“小孩补偿款”为名变相贪污(此款都有账可查)  二、
村干部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随意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随意将集体组织的耕地租凭、变卖、流转。  1、位于二道河子桥北部永红公路东侧100亩地基本田,高速竣工后,也没有恢复耕地原貌,在村委会暗自操作下,强制板桥18户村民签字变为一般耕地,在未经国土资源局批复的情况下,以每亩地30000元的价格与他人签约卖掉。  2、原本该村村民沈国瑞、刘敏、赵云江三人的承包地,在修完高速后本应归还给原主,而村里却给无端收回做为“机动地”。  三、利用职务之便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村民们只能是望而兴叹任之所为。  综上所述,事实俱在,本举报信附有我们全体村民的实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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