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编辑:张莉&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首要保障,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的,供大家阅读参考。
  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遵循何种原则、体现何种理念是立法必须权衡的问题,相关立法所确定的原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重要方向性指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原则,但这些原则是涉及到消费交易的一般原则,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应当遵循特别保护原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同等水平保护原则
  (一)同等水平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别,通过网络这种特殊介质进行交易的消费者在客观上是否应当与传统交易的消费者享有同等水平的保护是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保护应当遵循同等水平保护原则,即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获得的保护应不低于在传统交易领域获得的保护。同等水平保护原则也是功能等同理论(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集中诠释,&从理论上讲,所有消费者是平等的,因此,国家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遭受侵害时所提供的保护水平也是一致的,应实行同等保护准则&.2000年,欧盟在《电子商务指令》中也对&同等水平保护原则&予以确认,即不降低欧盟各项立法所确立的关于公共健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在电子商务领域,同等水平保护原则可归纳为两种涵义:第一,对于既有立法和规则可以调整的网络消费问题,应当在既有立法和规则的框架下予以适用;第二,对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当明确同等水平保护并非适用同一规则,应当针对这一领域构建新的法律规则。
  (二)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
  从电子商务领域的特点来看,应当在网络交易合同、电子签名以及电子证据等方面对同等水平保护原则予以重点关注。
  从电子商务交易合同来看,大部分合同都采纳的是网络交易合同形式,因此,确认其法律地位非常重要。网络交易合同虽然从技术上采取了数据电文形式,但其性质和法律效力与传统书面合同并无区别,只是在媒介上有所不同。因此,应确认网络交易合同与书面形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电子签名方面,网络交易环境下文本签名也多为电子签名所代替,因此,电子签名的效力也须予以确认。我国《电子签名法》即明确了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的同等效力,并且提出了电子签名可靠性的判断规则.从证据方面来看,电子证据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更具技术性和易伪造性、易篡改性。从学术界的观点来看,对于电子证据构成证据的一种形式基本不存在疑义,但对于电子证据的类属尚不明确,这将导致在证据判断时的模糊,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划分造成很大影响。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归入目前任何一种证据形式都难以确切反映其性质,应考虑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予以具体规定。
  二、政策一致保护原则
  (一)政策一致保护原则的提出
  为了保证同等水平保护原则的有效执行,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沿用立法中原已确立的消费者保护政策,此即政策一致保护原则。如不坚持这种政策上的连续性,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法律保护所做的探讨和规范化的努力,其目的并非是要建立一系列新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而是要在电子商务领域通过调整、修订和补充相关法律来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这一原则也是欧盟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所一贯坚持的原则。目前,欧盟立法已形成了一系列有利于消费者积极参与商品和服务贸易的政策和法律,针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市场与信息占有方面的不平等的状况,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这些政策和法律的宗旨也必须在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中予以有效贯彻和执行。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基础性原则必须在相应立法中得到遵循和体现。
  (二)政策一致保护原则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遵循的基础性原则包括:
  1、经营者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和消费者知悉权。在交易前及交易后,消费者有权获知所有有关经营者信息及交易活动的有效信息。
  2、禁止差别待遇和歧视行为。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方面,对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权利和需求予以尊重。
  3、禁止欺骗性和不公正的经营行为。应当禁止经营者滥用商业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不正确的引导,并应当鼓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效手段对商业广告进行过滤和筛选。
  4、对消费者的经济权利予以保护。应当对风险和责任进行合理划分,使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并为消费者实现自主选择权创造条件。
  5、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在电子商务领域,应当更为重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不被滥用。
  6、保护消费者的受教育权。针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型交易方式,应当对消费者进行适当的教育和宣传,使其获得必要的消费知识及自我保护知识。
  三、综合辅助保护原则
  (一)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为主
  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能局限于单一的模式,纯粹的法律保护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在法律保护之外采取综合的辅助保护模式,强化消费者组织及社会公益团体的作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消费者自我保护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互联网是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技术更新周期的加快使各种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互联网的发展。在电子商务领域倡导行业自律对政府监管和行业发展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这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达成的共识。欧盟在1998年《关于信息社会中与消费者有关的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对此形成了原则性规定:&消费者组织和公共管理当局应对在新环境下尤其是提供信息服务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采取协调措施以发挥重要作用,在这方面,企业也同样可以采取自律方式发挥重要作用。&我国自1998年诞生第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协定到2007年多家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发颁布《网商诚信自律公约》,互联网产业经历了从被动管理到行业自律的转变,这种行业自律模式也将对网络企业的诚信经营起到带动作用,并引领我国电子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商务市场步入下一个快车道。目前,世界很多国家的电子商务企业都形成了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规范和准则也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从交易原则角度来看,自治原则是网络交易的主导原则,在网络交易中实行行业自律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精髓。在综合辅助保护原则指导下,政府的角色定位也是必须明确的重要问题。政府管理和调控的力度和范围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目前以政府的管理推动企业自律,是受到广泛认可的管理构架。发展互联网产业,必须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否则将无法实现产业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生活是管理而不是干预,是作为一种内部力量,且是作为一种内部领导力量进行管理的,而不是从外部介入干预的&.政府应当致力于对电子商务的引导和规范,达到科学和高效的管理,实现行业的规范和自律。
  (二)消费者自我保护为辅
  在综合辅助保护原则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不可或缺。消费者应当具备理性消费意识,在处理纠纷时应当理性维权。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首要保障,具体而言,应当包含自我控制和自我选择两方面内容。自我控制是消费者应当加强网络技术知识的积累,适当运用网络软件和技术手段对网络交易环境进行清扫,确保个人信息及帐户的安全。自我选择,是要求消费者知悉经营者的经营策略及营销陷阱,使自己不被蒙蔽或受到欺诈,能够实现自主选择。另外,在产生纠纷时,消费者应当采取理性维权的方式,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纠纷,达到预定目标。
  综合辅助保护原则构建了行业自律、政府管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三位一体的保护模式,如果够切实贯彻这一原则,将会极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刘文华:《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M],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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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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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的原则是()。A.自愿、平等、公平、计量正确B.自愿、平等、信任、价格合理C.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D.自愿、平等、公平、质量保障E.自愿、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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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6分)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要求赔偿。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作人
  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3、对(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 )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胁迫 B、欺诈 C、侮辱、诽谤 D、侵犯人身自由
  5、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6、一般说来,消费者享有对( )进行监督的权利。
  A、商品 B、服务
  C、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D、不合格商品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2分)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 )的权利。
  A、自主选择 B、依法结社 C、公平交易
  D、没收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 E、索要购货凭证
  1、ABCE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 )得到尊重的权利。
  A、人格尊严 B、个人性格 C、民族风俗习惯
  D、商业惯例 E、作为名人的特殊身份
  3、经营者不得( )。
  A、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C、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
  D、拒绝消费者索要服务单据的要求
  E、拒绝消费者强制交易的要求
  3、ABCD
  4、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
  A、消费者可以直接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B、各级人民到政府应当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
  C、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BCDE
  5、对于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 )的罚款
  A、1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 C、一倍以下
  D、一倍以上 E、五倍以下
  6、消费者协会享有下列职权( )。
  A、参与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仲裁
  C、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D、对投诉案件涉及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E、直接对违法经营者进行罚款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消费者:
  2、经营者: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知情权:
  5、受尊重权:
  6、结社权:
  三、判断分析(每小题3分,共24分)
  1、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和售后服务等情况的说明。
  1、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属知情权范畴。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一切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满足生产消费的物质文化消费的单位和个人。
  2、答: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一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3、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它可以从事商品经营和盈利性服务。
  3、答:错。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赔偿责任之一是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5、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不得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5、答:错。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6、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6、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等消费者约定&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后,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大件商品并负责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7、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任何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等级、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
  7、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属知情权范畴。
  8、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在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8、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柜台租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四、问答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自主选择权具体包括的权利
  2、安全权
  3、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
  4、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5、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
  五、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
  1、1996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曾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刘、张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刘、张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刘、张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刘、张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刘、张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
  日,刘、张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请问:法院应支持刘、张的诉讼吗?为什么?
  1、答:法院应当支持刘、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2、1997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十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1998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2、答: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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