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企业有没有具体的收企业土地使用税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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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行业税收政策与案例
&电力行业税收政策与案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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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光伏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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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发电企业亟需减轻税收负担
光伏发电企业亟需减轻税收负担
  尽管目前我国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步伐已大大加快,但可再生能源面临着严重的价格竞争、电网建设不配套和补贴滞后的问题,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弃光&现象&&光伏电站发出的电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造成巨大浪费。为此,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民投董事局主席董文标在今年的政协提案中强烈建议,要切实解决新能源限电问题,拓宽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来源,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真正促进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
  我国已明确将发展清洁能源作为调整能源结构的主攻方向,根据国家能源局《太阳能利用&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十三五&末我国累计光伏装机将达1.5亿千瓦,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步伐大大加快。但要实现这一目标任务也十分艰巨,目前光伏发电投资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主要有:
  一是限电&弃光&问题。由于传统化石能源对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和压制、电网建设不配套等原因,我国光伏电站所发电力不能有效消纳,存在严重的&弃光&现象。2015年国家电网调度范围内累计弃光电量为46.5亿千瓦时,弃光率12.62%,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的甘肃、青海、新疆和宁夏,其中甘肃弃光率达到30.7%、新疆达到22%。&弃光&现象已严重侵蚀光伏发电行业的经济效益。
  二是电价补贴滞后问题。截至2015年底,已累积拖欠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约400亿人民币,2013年9月后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前均未落实,导致大多数光伏发电投资企业现金流难以为继,部分企业资金链已断裂。
  三是土地税负问题。由于各地方政府征收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对光伏发电这样的低利润行业而言负担过重,企业难以盈利,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以上问题,为促进我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切实解决新能源限电问题。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精神,从电网监管、外送通道建设、电网投资体制改革等方面保障新能源全额上网。第一,电网企业应落实新能源&全额收购,优先调度&的政策,扭转新能源发电在电网结构中的辅助地位。第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停止审批新建火电项目,严格控制以扩容为目的的火电改造项目,严禁电网企业收购自备电厂低价电力。第三,加快省内电网和特高压外送通道建设,切实解决西部地区新能源外送问题。
  二是拓宽补贴资金来源。国家财政部应扩大可再生能源附加的征收范围,提高自备电厂征收量和征收率,将居民电费纳入征收范围,进一步拓宽补贴资金渠道。同时缩短企业可再生能源补贴申报、审批和发放周期。
  三是减轻税收负担。国税总局会商相关部门,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给予优惠。农业部会商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光伏设施农业项目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并继续免征光伏设施农业项目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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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光伏企业高管向SOLARZOOM记者反映地方征收土地税让企业负担累累。&以内蒙古为例,一个100MW的地面电站,需要一次性缴纳4000万元耕地占用税,每年缴纳800万元土地使用税,算下来20年有累计2亿的税收。&这位高管举例说。不该征收的土地税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土地使用税和未利用地的耕地占用税本不属于纳税范围,但很多地方无视法规条理,肆意向企业征税。&该高管表示。
  第一,未利用地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日实施的《全国土地分类》规定,全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等。
  《暂行条例》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作出征税规定,而未涉及对&未利用地&的征税,因此,未利用地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以内蒙古为例,上述企业高管表示,根据土地性质,如确实是农用地,10MW的光伏电站大致需要缴纳400万元的耕地占用税,&但事实是,在未利用地上建设光伏电站,也被征收这么多的税。&
  &耕地占用税出台是为了保住耕地红线出台的,未利用地不应在纳税范畴。&
  第二,租用的土地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此,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光伏发电站,不符合《暂行条例》中的建设用地税收规定,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租用的土地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根据该条例,光伏电站如果租用村、嘎查集体或农牧民个人的土地,村、嘎查或农牧民出租土地并取得收入,是该土地的第一使用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承租方不是该块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因租用的土地还是从事农业生产,只是在空中分散地安装一些光伏板,因此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光伏企业高管告诉SOLARZOOM记者,地面光伏电站其实是一地两用,农牧业和发电共生共存,是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典型。
  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多家光伏企业向记者反映,地方政府为了做业绩、搞创收,自行收取各种土地税,这无异于旧社会的苛捐杂税。
  也就是说,前几年在内蒙古投资光伏电站并不需要缴纳土地税。而到了2014年,政策环境陡转直下,地方政府自行改变了税收政策,对光伏企业增设了多项税收。
  在税收重压之下,包括五大电力公司在内的诸多企业已向地方税务局、地方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诉书。能源局副局长刘琦去年9月份曾赴新疆哈密等地区考察,对地方乱收费现象表达了不满。
  &这样收税是革我们国家新能源的命。&前述企业高管忿忿道,&光伏是绿色,有利于荒地的植被恢复,根本不应该征税。很多荒地居然当作林地或耕地收取补偿也太不象话了,不符合国家发展的战略规划,更违背了国家倡导的求真务实之风。&
  光伏电站土地税问题亟待规范
  地方税收部门对光伏电站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没有法律文件依据,甚至是相悖的。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任何与《暂行条例》不符的解释,都应该是无效的,且只有国务院有权作出解释。
  有光伏企业高管于去年&两会&期间提交了有关税收问题的议案,议案指出,国家应做好国家税收的系统规划和顶层设计;加快建立政府部门乱收费乱罚款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机制与作用。
  2014年9月初,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有关政策的通知》,将光伏提到&国家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度,给予了光伏前所未有的重视。作为绿色的光伏发电,本应该是被充分鼓励和支持的产业,而地方政府却在税收问题上设槛,只考虑一时的财政表象,无异于&杀鸡取卵&,阻碍的是整个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可再生能源对整体生态环境的改善。
  而极为讽刺的是,光伏行业的电价补贴往往能拖则拖,在征税方面却摆出一副&急先锋&的姿态。
  就在本周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切实增强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始终坚持依法征税,严禁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收&过头税&、空转、转引税款、突击征税等违规行为。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制度,实现税收收入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
  在此消息下,业内人士寄希望于光伏行业税收政策重回规范轨道,呼吁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这个新兴的绿色产业提供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为光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一方沃土。&税务部门应汇同发改、国土、草监、林业等部门调查研究,既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又要针对行业的特性,合理科学确定征税范围,给国家战略新型产业以定心丸。&前述高管给出建议。
来源:中国能源网
关键词:土地税 光伏 梦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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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促进湖南光伏产业发展的案例分析
来源:学术堂
所属分类:
  第 4 章 财税政策促进湖南光伏产业发展的案例分析
  4.1 湖南省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基本情况
  4.1.1 发展优势
  太阳能资源在资源的数量、分布的普遍性、清洁的程度、技术的可靠性上比其它可再生能源更有优越性,其应用极具开发价值,光伏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湖南省现具有以下发展太阳能光伏产业的良好基础和突出优势:
  一是光伏设备制造优势。作为支撑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太阳能光伏产业设备制造商和龙头供应商,中电科技四十八所生产的光伏装备占据国内市场份额的 80%以上,是全球光伏装备十强。企业成功开发了单晶炉、铸锭炉、清洗机、扩散炉、刻蚀机、PECVD、高低温烧结炉等涵盖光伏产业各个产业链生产环节的光伏装备,实施了湖南 2000MW 晶体硅太阳能光伏垂直一体化产业链行动计划,是国内唯一具备用自己的装备承接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线&交钥匙&工程的科研单位。
  二是太阳能电池片生产优势。中电科技四十八所 2012 年在长沙光伏产业园已建成 1000MW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的晶体硅太阳能光伏产业链,在太阳能电池片制造和光伏发电与应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工艺技术;曙光电子管厂生产太阳能灯具 LED、湖南科力元公司生产的太阳能蓄电池,长城信息公司生产的太阳能裂变器,都在全国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是硅矿产资源和硅材料生产优势。湖南硅矿产资源较丰富,具有光伏产业关键的硅材料优势。以益阳安化县为例,其硅矿产蕴藏量达 1.2 亿吨,最高品位达到 99.5%,省内有以岭金硅矿、界山硅矿为代表的多家硅矿石生产厂家。益阳晶鑫已使用自主创新的物理法建成超过 1200 吨多晶硅、600 吨单晶硅年产量的生产线,包括相投控股、中盐株洲华工军团、长城信息在内的多家企业正在建设硅矿产生产线或生产基地[33].
  4.1.2 获得成就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在 2007 年转发《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加快信息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突出优先培育光伏新兴产业集群,从此,光伏产业上升到战略高度并开始了从无到有的高速发展。2009 年,湖南针对光伏产业颁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的意见》、《湖南省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示范点工作方案》。
  2008 年,湖南省已实现 200MW 太阳能电池的生产能力,1000MW 规划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完成了硅材料、LED 芯片制造产业布局,年收入突破 50 亿元,增长 70%,远高于行业 30%的增速;截至 2008 年底,湖南太阳能企业已经发展到 30 家,产值实现 60 亿元;共有太阳能热水器 102.26 万平方米,其中长沙市、衡阳市、岳阳市和常德市均超过 10 万平方米。2009 年起,湖南省开始逐步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在城市路灯、道路指标牌、楼道照明、小区照明、村庄道路中的应用;全年产能位居全国第四,中建五局建成的 100 千瓦非晶硅光电幕墙示范电站是国内最大的光电幕墙。2012 年,&太阳能级硅材料-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薄膜太阳能电池-太阳能装备制造-光伏发电逆变装置-光伏系统集&的光伏产业链基本拉通,年产值突破百亿元,其中,太阳能光伏电池装备占国产市场份额近 85%,先进电池材料及应用领域占全国市场的 40%.
  目前,省内光伏制造及应用的重点企业主要有:中电科技四十八所、益阳晶鑫、神州光电、华磊光电、衡阳共创、新曦电子、三升光电、衡阳樟树等,其中前三家企业入围&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目录&.现阶段有包括中电科技四十八所 1000 兆瓦太阳能电池、益阳晶鑫 2200 吨多晶硅等项目在内的数量超过20 项的光伏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正在进行。
  4.1.3 未来规划
  根据《湖南省新能源产业振兴实施规划()》,一是基地建设工程方面,力争年在长沙、衡阳等地打造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二是示范应用工程方面,依托中电科技四十八所等单位建设运营 128 兆瓦晶体硅太阳能光伏示范电站,依托保靖友丰锰业等单位建设 20MW 光伏离网发电建设工程,支持衡阳 10 万千瓦晶体硅太阳能光伏并网电站项目;到 2020 年,全省建成 1000 个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总容量 5 万千瓦,完成全省 60%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道路照明项目,总容量 5 万千瓦;实施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推动太阳能光伏并网在建筑物上的应用;实施国家&十城万盏&LED 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在长沙、湘潭、郴州等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和城市景观区等公共场所,推动太阳能 LED 产品的应用。三是装备提升工程方面,在已建成 500MW 晶体硅太阳能电池产能的基础上,到 2015 年基本建成设 3000MW 太阳能光伏垂直一体化产业链,重点发展环保型高纯硅材料、高转换率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LED 外延片/芯片制造、太阳能电池制造装备、大功率光伏逆变器、太阳能 LED 供电照明系统、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等产业。
  其中,将太阳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目标设定为到 2015 年总产值突破 1000 亿元:太阳能晶硅材料产值达到 100 亿元,太阳能电池及组件产值突破 600 亿元,其他配套组件产值达到 400 亿元;全省光伏产业销售收入达 2100 亿元以上。四是科技创新工程方面,在光伏制造领域创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快建立省级光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4.2 湖南省太阳能光伏产业获得的财税政策分析
  4.2.1 湖南省太阳能光伏产业获得的财税政策
  1.国家对光伏产业的统一补贴
  当前国内用于光伏产业终端的补贴政策有三种形式:金太阳示范工程补贴、大型光伏电站上网电价补贴和光电建筑一体化补贴。我国对光伏产业的补贴侧重在生产环节,且针对于具体项目,湖南省内有较多企业和项目获得了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湖南自 2009 年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以来,陆续有大量光伏产业项目获得了财政补贴,以 2012 年为例,湖南分别有 8 项和 17 项工程入围国家第一批和第二批&2012 年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目录&,补贴标准为 5.5 元/W.2011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针对非招标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湖南 2012 年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 1 元(含税)执行。此外,新的光伏分布式发电补贴方案将于近期出台,形式基本确定为按按几大区域给予不同的度电补贴,其中自发自用部分,有额外的度电补贴;上网电部分,按照国家脱硫燃煤补贴。根据财政部、住建部下发的《2012 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对建材型等与建筑物高度紧密结合的光电一体化项目,2012 年的补助标准暂定为 9 元/W,比 2011 年提高 3 元;对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利用形式,补助标准暂定为 7.5 元/W.此外,可再生能源示范应用、太阳能屋顶计划、&十城万盏&照明工程等专项资金对湖南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项目也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持。
  2.湖南省对光伏产业的财政支持
  现行湖南省对光伏产业的支持政策主要有:一是专项资金扶持。根据《湖南省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省财政统一建立新能源产业发展资金,对太阳能光伏产业和应用给予重点支持;科技专项资金加大对光伏产业关键技术的支持力度;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光伏优势企业。此外,对光伏产业重点项目优先争取国家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优先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待遇。二是政府采购。对省内企业生产的节能效果明显、性能比较成熟的光伏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采购和应用推广;凡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道路照明、高速公路信号灯、城市交通指示灯、城市景观照明、政府大楼太阳能应用系统以及边远缺电地区太阳能发电设施等工程,应采购省内成熟的光伏产品。
  3.湖南省对光伏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湖南省光伏产业除享受湖南对新能源产业的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有的政策主要源自《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光伏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50%,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科研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对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项目,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光伏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减免;积极争取出口关税退税等扶持政策。
  4.2.2 湖南省太阳能光伏产业获得的财税政策评价
  目前湖南省太阳能光伏产业获得的财税政策主要以财政补贴、专项基金、政府采购和税收优惠为主。第一,财政支持方面,一是省内光伏产业现阶段主要依靠国家对光伏产业实行的统一财政补贴,其中以金太阳示范工程和上网电价补贴为主体,但国家补贴主要针对的是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湖南省光伏产业的受益对象有限;二是湖南对光伏产业的补贴基本上集中在专项基金支持,而相关政策的具体补贴金额和实施方案一直没有对外公布,且省内对光伏产业的补贴主要针对龙头企业和优势项目;三是政府采购的门槛较高,采购产品多来源于大型企业。
  第二,税收政策方面,一是湖南光伏产业获得的支持形式以税收优惠为主,集中表现为税费减免;二是税收政策的受益对象主要是企业,没有涉及消费者;三是现有税收优惠主要针对研发和生产,在光伏产业的市场和销售阶段缺少相关的税收政策支持。综合看来,湖南省光伏产业获得的财税支持力度较小,中小型企业获得的支持尤为有限。
  4.3 促进湖南省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具体财税政策建议
  4.3.1 尽快推出地方光伏上网电价补贴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2011 年 7 月 1 日前后核准的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 1.15 元和 1元。面对光伏发电成本偏高的事实,国内多个省份为了进一步完善价格扶持政策,促进本省光伏发电产业的发展,纷纷出台了地方光伏上网电价补贴新政策:江苏规划每千瓦时 1.4 元;青海省是每千瓦时 1.15 元;山东省标准略高,计划 2010年投产的电价是每千瓦时 1.7 元,2011 年投产的电价是每千瓦时 1.4 元,2012 年投产的是每千瓦时 1.2 元,具体情况如表 4.1 所示[34].然而湖南现在对省内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是按中央规定的每千瓦时 1 元执行,较低的补贴额度对省内绝大多数光伏发电企业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根据测算,建设一座常规的光伏电站,按照每千瓦时 1 元的上网电价,同时保证 8%的固定收益率,收回成本需要 15-20年,大大减少了湖南光伏企业的积极性。湖南省政府应加强对本省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成本的研究,尽快制定相应的额外补贴政策。
  4.3.2 加强光伏产业各生产阶段的财政扶持
  一是研发阶段,除了保持和增加现有支持政策和资金投入外,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加大对光伏产业研发,尤其是对关键技术开发、重点原料应用的支持;对光伏产业科研机构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和激励政策。二是市场阶段,适当放宽政府采购的范围,增加采购的项目、产品的数量和总金额;向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小型光伏产业企业进行相应的政策倾斜和合理引导。三是消费阶段,对光伏产业产品在消费环节进行补贴,可以效仿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模式和内容,引导和刺激消费者对光伏产业产品的关注和购买。
  4.3.3 完善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综合运用各项税收政策支持湖南省光伏产业的发展,一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湖南省对光伏产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上,可结合湖南实际情况效仿江西新余对光伏产业中的&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光伏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此外,以税收激励的方式鼓励光伏企业自主创新,适当扩大现有减免税规定的范围并根据光伏产业发展情况及时新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完善加速折旧政策。光伏产业企业由于其行业特征一般购置了大量的固定资产且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可适当放宽其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提高其最低折旧年限至原折旧年限的 70%.三是完善其他税收政策。比如利用税收政策帮助光伏企业解决劳动用工问题,对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是湖南省最早开设光伏专业的院校,可通过对该专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涉及光伏产业发展的进修班、培训班业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方式,实现湖南对光伏院校及光伏专业发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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