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房改房出售政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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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房改房的账务处理问题(紧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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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单位以前房改房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现需对该部分账务处理进行重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如:部分职工住房当时单位只取得宅基地证(且宅基地证上是单位某职工的名字,因该职工为村民,村委规定只能将地卖给村名进行使用,然后宅基地证上的员工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该用地的使用权为单位),整栋员工宿舍已在建成时进行入账处理,现能否与宿舍的职工进行房改房处理(因该房产为宅基地,未知何时能拿到房产证),能否与职工签订协议(将宿舍以当时房改价格卖给职工),然后凭借该协助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关于房改房的账务处理,有无任何批文有关房改房的账务处理可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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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高手指点下?
这种房子肯定不能房改。因为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房改房一般是单位将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并有产权证的公房出售给职工,也有可能将外购的商品房出售给职工。楼主所说的这种房子将来也不可能办到产权证的,因为他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用地,农村土地按我国土地法规规定,是不能卖给非农业人员的。农村的房子什么能拿来房改呢?对于企业其实不应该是放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我觉得应放在”长期待摊费用“或”固定资产-临时性建筑物科目“。
如果如果要处理,我想只能签订提供房屋使用权合同。在多少年内将该房屋的使用权销售给某位职工,可能注明将来如果能办产权并帮助办理 权。不过我想是很难办到产权的。
用收到的钱来冲减账上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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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改房怎样分
16:11&&来源: |
一对夫妇,拥有一套二居房层,90平方米,为女方单位分配公房。1994年, 夫妻两按照房改政策以4万元的成
本价买下了这套住房,但还没有办下产权证。后因两人闹离婚,对房了争执不下。男方没有其它住房,就在法庭上提出希望两人各住一间房,或按照房屋的市场平估价进行公平分割。但法院未给予支持,判决此套房屋给予女方使用居住,女方则将购房款的一半即2万元交给国方作为补尝,男方须立刻搬出该房屋。 男方心里非常不满,总觉得吃亏,遂向请教。
律师认为:房改大我国刚刚开始,所以尚没有明确的对此做出调整。我们所能依据的,是《》、《婚姻法》、最高人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有关房改的若干政策、等。
取得房改公房产权人两种可能,一种是以标准价购房,取得部分房产权。一种是以成本价购房,取得完全产权。对此,律师做分别的论述。
以标准价购只能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属于分民所有部分即是夫妻双方共同财。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依据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有得房屋产权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分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住方一半价值的补尝。&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规定不大公平、不大符合房改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公房上市是必然的,一旦上市其价格必定比房改购房的标准价高得多。夫妻分离时,一方取得标准价的一半,而一方却拥有价值巨大的房屋这显然违背《婚姻法》的夫妻平等财产权、处分权的规定。
因此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又做一变通规定称:&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果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不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虽然这也不能说是一种好办法,但毕竟有了司法解释,也只能适用该司法解释。而对于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公房,离婚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现阶段房改政策法规,均没有也无权直接对离婚时如何分配此房做出规定,我们要做一个法律逻辑推理。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参加房改以成本价购得的公房,即为公民私有财产,享有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而依据《婚姻法》之规定,无论该房产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或双方,该房产实际上都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都对该房产的处理,就不可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应像夫妻共有的彩电、冰箱等其它财产一样,按实际价值予以析产。
取得产权的房改公房,其性质同其它商品房住宅一样,旦进入市场,其价格会直接体现出来。所以,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能按该房房产的实际价值来分割,而不能在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代价确定房屋的价值,只有这样才是公平、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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