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簇桥小学乡南桥村再婚安置房分配需要什么条件

||||网络114走向全面创新,引领下一代互联网模式,所有创新均拥有国家知识产权,请勿模仿!
>> &
重庆博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部重庆博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部经营模式:生产商企业主营:
&所在地区:四川 成都市 详细地址:中国四川成都市四川成都市簇桥乡南桥村代&加&工:否
周引联系电话:
重庆博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部是一家集生产加工、经销批发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外墙砖 内墙砖是重庆博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部的主营产品。重庆博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部是一家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重庆博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部以雄厚的实力、合理的价格、优良的服务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重庆博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部热诚欢迎各界前来参观、考察、洽谈业务。&关注四娘了解本地新鲜事儿
关注四娘赢取福利
回复【17】浏览【2425】
TA的其他好贴
簇桥 又名簇锦桥。“簇”的字义是供蚕吐丝作茧的用具,多用农作物的秆如油菜秆、麦秆等扎成。簇桥在明代,以前为竹索桥。明惠帝建文年间( 1399——1402年)改建为五孔石 拱桥,跨度30米,中可行船,两边有石栏杆。民国年间重修之。《双流县志》云:“明 嘉靖二年( 1523年)培修。”桥墩所刻文字则云:“清咸丰三年(1853年)由当时广都 (今双流县)民众重加修缮。”1972年改建为水泥平桥,桥旁为簇桥镇,盛产蚕丝。自秦汉以来,成都为蜀锦生产的中心,而簇桥地处成都平原腹心,故栽桑养蚕业十分发达,丝织品和生丝的交易十分繁荣。唐 宋时期,因蚕丝交易兴旺,簇桥一度改称 为“茧桥”。明清之际,无论是东路的资州(今资阳市),北路的法川(今三台县),南路的嘉州(今乐山市),西路的灌县(今都江堰市),还是省外的湖北、陕西、江西、广东等地的丝绸商人都云集于此。
[ 本帖最后由 helinjun2007 于 08-9-15 20:54 编辑 ]
本帖最后由 整得好 于 08-9-13 11:17 编辑
*通知用户必须以“@昵称”格式。中奖用户名单一经提交,将无法修改,请仔细确认后提交
九顶山蒙难烈士墓 位于簇桥镇前十字路口5701厂公路旁约50米处,也即西部家居旁,57路公交起点站前50米,地名沈家桥。墓群为东西方向,成一字形排列。中间大墓为西南军区空军干部部部长胡超伦烈士墓,其余每四墓一组,左右各两组,砖石结构,拱成圆弧形。每座墓长约3米,宽1.4米,墓前立碑,上书烈士姓名及生平简历。蒙难烈士共17名,均系首批调到西南地区筹建空军的主要干部和技术人员。日,他们乘飞机由北京返回成都,至茂县九顶山时,因气候恶劣,飞机失事遇难,遗骨运回成都安葬于此。当时簇桥地区尚有零星土匪骚扰,为保证葬礼的顺利进行,还部署了军队。1955年7月,西南军区空军司令部、政治部为烈士立碑纪念,现为武侯区文物保护单位。
& && & 龙井村 位于簇锦镇北。原有两口并排的古井,东西相距20余米,传说是龙的两只眼睛,故名。1961年两井均被填。
凉水井 位于簇桥镇西南5华里交通要道旁。井水甘醇爽口,炎炎夏日,行旅之人汲饮之,凉沁心身,故名。
这个帖子好啊,建议楼主多发点这些,以便于我们更好的了解成都的本土文化.
& && & 马家河,在今簇桥。明末清初。成都地区饱经战乱,十室九空,断墙残垣,瓦砾遍地,荒草妻姜,甚至出现了白昼老虎吃人的惨状。一代英主康熙登基后,有感于四川人烟稀少,赤地千里,满目疮疾,乃于十七世纪八十年代推行“湖广填四川”的大规模移民运动。当时有一马氏家族迁居于此,先后修建起了马家大院、马家石桥、马家坟园等,并有耕地二百余亩,成为当地唯一的大户。流经此处的河段也被称为马家河。
& && &&&铁佛庵 在今簇桥乡铁佛村。原名永兴庵,始建于明万历十三年(1585年)。明末毁于兵,清康熙初年(约1680年)重建。三重大殿加上林园,共占地15亩。大雄宝殿供有铁铸释迹牟尼佛枷趺坐像一尊,高一米五左右,面部涂金,庄严慈祥。佛座为莲花形,与佛像铸为一体,重约1500公斤。民国年间所修之《双流县志》云:“铁佛系明万历十三年余成杨铸。”1951年2月,铁佛被砸毁,1957年,庵改建为小学。现残存一殿似在现铁佛名苑背面.
& && & 文昌宫& &位于簇桥东南1公里处之文昌村,系道观,建于明代,奉文昌帝。在我国古代民俗信仰中,文昌帝君为学问、文章、科举士子的守护神,主人间寿夭祸福,官禄升迁。明代,“天下学宫皆立文昌祠”。该宫所供文昌帝君塑像,雍容慧颜,座下驾白驴,有天聋、地哑二位神童陪侍。1953年,宫拆像毁,仅存地名。文昌村名由此现来。
& && &&&南桥& &&&位于簇桥南桥村与沈家桥村交界处,建于清康熙初年(约1677年),系古拱桥。枯水季节,拱顶距河面5米左右,跨度3米,桥宽5米。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重修。故老相传,在桥右30多米外原建有高约5米的牌坊,上面长有一棵灵芝草。民国九年(1920年)牌坊拆毁。桥西侧于嘉庆十二年(1807年)建川主庙一座,供奉李冰父子塑像,今俱不存。赵家奎、寇伦竹与王永贵、寇碧书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赵家奎、寇伦竹与王永贵、寇碧书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10次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成民终字第9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X,男,汉族,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寇碧X,女,汉族,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家X,男,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伦X,女,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鑫,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永X、寇碧X与被上诉人赵家X、寇伦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王永X、寇碧X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永X、寇碧X的委托代理人李想,被上诉人赵家X、寇伦X的委托代理人张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永X、寇碧X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关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决;3、依法改判关于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之判决;4、判决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推定和认定存在严重错误,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也存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2012)成民终字第6276号民事判决认定为合伙,原审继续作此认定不当;另外,上诉人对房屋系进行拆迁而非修缮,一审将截然不同的概念××目使用。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审判中提出的关于成都市簇桥乡南桥村一组的房屋“佳科商场”拆迁事实的证据不闻不问。上诉人提供了多组关于“佳科商场”因房屋出现裂缝,经鉴定属D组危房,必须全部拆除的证据,但一审法院未依法采纳。
被上诉人赵家X、寇伦X辩称,双方的合伙关系成立,至今有效,上诉人的行为是对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修缮,修缮后的房屋仍然属于双方的合伙财产。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赵家X、寇伦X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请:请求判令王永X、寇碧X支付2012年至2014年度的分红款6万元,由王永X、寇碧X承担全部涉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赵家X与寇伦X、王永X与寇碧X均系夫妻关系。日,赵家X、寇伦X与王永X、寇碧X签订了《投资建房合伙协议》1份,约定:因王永X、寇碧X在成都市簇桥乡南桥村一组租地13亩用于建门面、住房、厂房、办企业或出租,赵家X、寇伦X愿意投资入股;赵家X、寇伦X出资共计20万元为建房股金(应有2亩的资产);王永X、寇碧X应在3年内(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付清赵家X、寇伦X本金20万元;从日起,赵家X、寇伦X与王永X、寇碧X按照股份份额分配利润,若赵家X、寇伦X要独立经营,王永X、寇碧X应按照赵家X、寇伦X的投资比例分配给资产,供赵家X、寇伦X经营使用。协议签订后,赵家X、寇伦X按约定将出资款20万元交付王永X、寇碧X。日,因建房资金短缺,赵家X、寇伦X再次出资5万元与王永X、寇碧X。此后,王永X、寇碧X所修建的门面、住房、厂房一直由其出租经营,并向赵家X、寇伦X支付了分红款。
日,赵家X、寇伦X与王永X、寇碧X再次签订了《协议》,约定:“王永X与赵家X于2001年合伙在八一家俱城旁租用土地13亩,赵家X投资25万元,2002年退本5万元,日退本20万元,经双方协商由王永X每年支付赵家X分红款2万元,从2007年起至房屋拆迁时。(无本分红)”。《协议》签订后,王永X、寇碧X支付了赵家X、寇伦X2008年、2009年的分红款。
后赵家X、寇伦X与王永X、寇碧X就后续分红款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赵家X、寇伦X于日向本院起诉,请求王永X、寇碧X支付2010年和2011年的分红款4万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双方之间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伙建房、共同投资,双方不属于借款法律关系,王永X、寇碧X应按照协议约定向赵家X、寇伦X支付分红款,故判令王永X、寇碧X向赵家X、寇伦X支付4万元。判决生效后后,王永X、寇碧X向赵家X、寇伦X支付了分红款4万元,但因2012年至2014年分红款的支付问题,赵家X、寇伦X再次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日,王永X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南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乡镇企业用地合同》,租得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南桥村一组的13亩土地,有效期至日。王永X主张,原来在该地上修建的“佳科商城”出现裂缝,经鉴定该房屋的整体安全性评定为Dsu级,经向当地街道办事处、规划等相关部门报备后,已于2014年底拆除原房屋并全部重新修建,新建的商城已与赵家X、寇伦X无关系,并提交旧房屋拆改(维修)结构备案表、安全性鉴定报告、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建设项目执法调查通知书、暂停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施工合同、照片等予以佐证。赵家X、寇伦X质证认为,王永X、寇碧X的修建行为系对原房屋进行的修缮,属于王永X、寇碧X自己的经营行为,该房屋仍然属于合伙财产,该修缮行为不能改变双方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故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2012)成民终字第6276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赵家X、寇伦X与王永X、寇碧X所签订的《投资建房合伙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伙建房、共同投资,2007年双方达成的《协议》关于“王永X每年支付赵家X分红款2万元,从2007年起至房屋拆迁时(无本分红)”的约定系基于前述协议而产生,被告王永X、寇碧X应依照协议约定向赵家X、寇伦X支付分红款,故赵家X、寇伦X请求王永X、寇碧X支付2012年至2014年的分红款6万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王永X、寇碧X辩称与赵家X、寇伦X的合同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并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王永X、寇碧X辩称原房屋已经重建,与赵家X、寇伦X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不应再向赵家X、寇伦X支付款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合伙关系有效期至房屋拆迁时止,王永X、寇碧X在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南桥村一组租用土地上修建的房屋至今并未被拆迁,双方亦未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故王永X、寇碧X对原房屋的修缮并不能产生终止双方合伙关系的法律后果,双方均应按协议继续履行,故对王永X、寇碧X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王永X、寇碧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赵家X、寇伦X支付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王永X、寇碧X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王永X、寇碧X关于与赵家X、寇伦X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是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抗辩不能成立。理由主要有:首先,从双方签订的《投资建房合伙协议》的内容看,有资产经营管理和入股分红等核心要素,能够体现双方具有建立合伙关系的意思表示;其次,从后续履行情况看,王永X、寇碧X按约向赵家X、寇伦X支付了分红款,并且于2007年再次签订《协议》,进一步明确关于共同投资修建房屋的权利义务;再次,本院作出的(2012)成民终字第6276号民事判决并未撤销,同时王永X、寇碧X也未提交足以推翻该民事判决的证据。
关于王永X、寇碧X对房屋进行修缮或重建后,能否拒绝向赵家X、寇伦X支付分红款的问题。本院认为,王永X、寇碧X不能以此拒绝向赵家X、寇伦X支付分红款。理由主要有:首先,从2007年双方签订的《协议》看,王永X、寇碧X向赵家X、寇伦X支付分红款至房屋拆迁时,本案中王永X、寇碧X对房屋修缮或重建并不属于拆迁;其次,案涉房屋由王永X、寇碧X实际经营管理,所有收益由其支配,王永X、寇碧X在自愿作出每年支付2万元分红款的承诺后,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也应由其承担;再次,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没有证据证明王永X、寇碧X在修缮或重建房屋后,可以拒绝向赵家X、寇伦X支付分红款。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永X、寇碧X的上诉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王永X、寇碧X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良谷
审判员  姚 兰
审判员  李婧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希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内容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簇桥街道办事处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