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食品生产许可证查询sc认证怎样办理

SC标志-SClogo新版QS食品许可证标志-SC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SC标志-新版QS食品许可证标志
SC标志就是新版QS食品许可证标志,日起新实行的《食品安全法》和其配套规章《食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对QS标志做出了调整,SC标志成为新版QS食品许可证标志。
那么新版的QS标志对消费者而言有什么影响呢?
“购买食品,认准QS标志。”食品包装上的QS标志,一直被人们视为安全的象征,认为通过生产许可就能够放心食用。不过,陪伴人们多年的蓝色QS标志将逐渐隐退,最晚三年后就会完全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有SC标志的编码。
为什么要把“QS”变成“SC”呢?
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QS”对应质量安全之义,体现是由政府部门担保的食品安全,而“SC”是生产之义,后跟着企业唯一许可编码,体现食品生产企业在保证食品安全的主体地位,监管部门从单纯发证,变成了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
QS不会立即消失,退出有个过程
那带有“QS”标志的包装食品,今后超市还会有吗?这些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按照国家要求,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在食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以下是纳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28大类: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分装)、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
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
肉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乳制品: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饮料: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方便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饼干:饼干
罐头: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冷冻饮品: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速冻食品: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
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果冻
茶叶及相关制品 :茶叶(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
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
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蛋制品: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其他类)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食糖: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
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即食类、非即食类)]、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
糕点: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
豆制品: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
蜂产品: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世通检测、认证公司为企业提供食品业务领域一站式服务,其业务品种包括:
1.QS生产许可证
5.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检测
6.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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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将有哪些变化呢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将有哪些变化呢
&&&&&&&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将于日起同步实施?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要求?那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将有哪些变化呢?对食品生产者和企业来说又会有哪些新的要求呢?对群众的生活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呢?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即将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问题1:为什么要修订《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实施许可制度?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十年来,应当说,对于规范企业必备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加强生产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及改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乃至推动食品工业健康持续发展都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架构体系的改革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层面,还是在具体操作运行层面,确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这次重新修订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是在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推动出台的,可以说是恰逢其时?一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简政放权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也先后召开常务会议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特别是国务院领导多次就食品生产许可作出重要批示?可以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当前党和政府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点任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响应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深入和稳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多次研究讨论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及时修订了《办法》?二是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举措?新的《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全面实施,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办法》在这个重要时机颁布?同步实施,是全面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三是适应监管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和体制改革相继到位?在新的监管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加强源头监管,通过实施生产许可,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环境?卫生保障能力,提升装备?设施水平,保证食品安全?通过事前把关,将不能保证质量安全的生产者淘汰出局?四是对企业呼声的积极回应?近年来,企业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证难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企业反映申请材料多?审查程序繁复?审批时间长等问题?这些问题确实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创新发展,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转变理念,大胆创新改革,积极响应社会各界关切?这次修订的《办法》中,从许可申请?现场核查?换发证书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便民惠民的原则,解决了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
&&&&&&&& 问题2:与原有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有哪些?
&&&&&&&& 答:为贯彻落实新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本着&放管结合?方便企业?从严监管&的原则,针对现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与《食品安全法》不相符合?与现有监管体制不相适应的地方作了调整,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
&&&&&&& (一)&五取消&
&&&&&&& 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需要提交的前置审批材料繁多,一些材料与许可事项并没有直接关系,这是近年来食品生产者反映比强烈的问题,为此新《办法》对生产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重新作了梳理,凡是与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 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之前的生产许可规定是,申请人的产品检验需要到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为了方便企业?提高审批效率,新的《办法》规定申请人可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验?
&&&&&&& 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便民惠民政策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新《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 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为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相一致,新的《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者年检和年度报告的规定,不再要求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检和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
&&&&&&& (二)&四调整&
&&&&&&& 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对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中予以注明?
&&&&&&& 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的3年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
&&&&&&& 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获证企业在许可食品类别范围内增加生产新的食品品种明细,不再进行许可现场核查;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增加新的食品类别,保健食品企业变更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受托企业的,许可审批机关仅对其生产工艺?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补充核查?
&&&&&&& 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办法和目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三)&四加强&
&&&&&&& 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详细记录食品生产者许可信息及生产的食品品种?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等内容?
&&&&&&& 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并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 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员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注册?统一发证?统一管理?严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工作纪律,加强审查人员考核管理,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
&&&&&&&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鼓励各地探索实行网络申请?受理?审批?发证,推行电子证书,提高食品生产许可的信息化?透明化?规范化水平?
&&&&&&& 问题3:《办法》实施后原有的规章制度是否还继续执行?
&&&&&&& 答:《办法》于日起实施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全面组织贯彻执行新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修订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审查通则和细则等许可的技术文件,即将陆续公布,在公布前原有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等还继续有效,但是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问题4:《办法》实施后,如何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提交许可申请?
&&&&&&& 答:为了方便企业申请,《办法》对生产许可作了重大调整,将原有的按食品品种许可,调整为按照企业主体许可,将以前的一个企业多张证书,调整为一个企业一张证书?食品生产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食品生产者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省?市或者县级的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
&&&&&&&& 问题5:《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如何按照&一企一证&原则审批发证?
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组织审查?作出决定?食品生产者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省?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其中,许可事项非受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
&&&&&&& 问题6:《办法》实施后,如何理解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的&食品类别编码&?
&&&&&&& 答: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由3位数字标识,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即:&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
&&&&&&& 问题7:《办法》实施后,许可工作还是否要求执行产业政策?
&&&&&&& 答: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 问题8: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办法》进行许可?
&&&&&&& 答:原《食品安全法》规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随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调整,食品添加剂不再按照工业产品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管,而是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因此,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鉴于法律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程序和食品生产许可程序基本相同,为方便企业申请,《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也纳入其中一并执行?因此,企业申请和监管部门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 问题9:《办法》实施后,企业原有的许可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 答:为了保证许可工作的平稳过渡,新《办法》规定,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在新《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持有旧版证书的食品生产者可以提前申请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 问题10:《办法》实施后,旧版证书如何换发新版证书?
&&&&&&& 答:持有旧版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需要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证?也可以分批换发,具体是第一批换发一张新证后,其他旧版证书可以陆续在已换发的新证上通过&变更许可事项&的方式予以换发?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予以注销?新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问题11:《办法》实施后,&QS&标志还是否保留?
&&&&&&& 答:《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将取消?之前食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因此取消食品&QS&标志一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因为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二是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完全可以满足识别?查询的要求?三是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 问题12:新《办法》实施后,企业库存的大量包装如何处理?
&&&&&&& 答:《办法》实施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我们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我们鼓励并支持食品生产者尽快淘汰老包装启用新包装?
&&&&&&&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10月1日以后,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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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
新版许可证书采用二维码防伪标注,消费者只需&扫一扫&,就可以了解企业的详细信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公司业务:注册商标,网站建设,版权登记,专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省着名,中国着名品牌与中国315诚信企业,SC认证,条形码,VI设计.
什么是SC认证
自2003年起,我国开始对大米、食用植物油等食品进行了一种新的管理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到目前为止,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生产地址在国内的产品全部必须申请生产许可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SC证。同时到目前为止和食品相关的产品也已经逐步列入SC范围了,比如说食品的塑料包装和容器、纸包装和容器、化妆品、食用酒精等等。  
SC认证程序如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企业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然后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后,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4.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 5.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即可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SC认证办理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材料办QS认证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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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趣网 版权所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QS走了,SC来了
10:28:37&&&&&&&&来源:中国食品报
  随着食药监管体制调整和机构改革到位,以及新《安全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配套法规的《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16号令)也于日前颁布,同步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标志着既饱含荣誉又备受诟病的QS即将告别历史舞台。
& &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今后将以SC开头,相比QS从Quality Safety到Qiyeshipin Shengchanxuke这种近乎可笑式的变化,SC顾名思义就是&生产&两字拼音头字母的组合,虽然貌似少了名字意义上的&高大上&,但带着新使命而来的SC不乏许多诚意和新意。办法的整个内容,可总结为&五增二减&。
& & &五增&:一是范畴扩大。把、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范畴,也就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同是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主体资格扩大。以前只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才能申请QS,把个体工商户排除在外,现在是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均能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三是有效期延长。有效期从3年延长至5年。四是食品许可类别增多。发证单元从28大类增加到31大类。五是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增多。许可证正本要载明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二维码等信息,副本还要载明外设仓库。
& & &&二减&:一是证书形式的减少。正本、副本、附页减少为正本、副本。二是换证程序的简化。如果企业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仅是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大大简化了企业换证的时间、流程。中食网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中国食品报立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SC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SC审查细则
学习啦【细则】 编辑:丽燕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大家对于SC审查又有多少了解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SC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三十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
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生产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生产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准备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3、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 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证明;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受理窗口递交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等资料,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承诺书,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3.卫生许可证办理工作人员审批,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准予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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