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占地面积计算超占面积在使用权面积里面包括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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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历史遗留宅基地 可有条件“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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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为加快历史遗留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我市出台了《瑞安市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在&尊重历史、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原则下,因未批先建、超出原审批批准面积等原因而无法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有望&转正&。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前期调查摸底中。
  部分宅基地未确权发证
  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不过,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农户宅基地的产权意识不强等原因,仍有部分农房处于未登记状态。
  &在日常生活中,用到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并不多,很多人认为有没有一个样。&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说,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据统计,全市农村户籍数有249055户,宅基地登记发证率为91%,但仍有部分宅基地因村民未批先建且至今未处理,或超出原审批批准面积,导致无法确权登记。
  据了解,宅基地主要是指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居民用以建造房屋以供居住、使用的住宅用地以及用于建造附属设施的用地。
  &加快历史遗留宅基地的确权登记是为了解决民生问题,保护农民的权益。如果没有办理合法的证件,农民目前所有的宅基地就没有法律保障。&该负责人说,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赋予了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
  宅基地合法面积分类确权登记
  《办法》规定,历史遗留宅基地是指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在不同时期未批先建且至今未处理,或超出原审批批准面积,导致无法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
  从时间上来说,以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日、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日为界,分为四个阶段。
  日前,&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日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只要没有扩建、没有翻建过,当时占地面积是多少,现在的土地使用证上就会有多少。
  日起至日前,&农村村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若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若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对未批部分进行处罚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理解为,日至日前建造的房子,如果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也是处理多少确权多少。要是还没有处理的话,需要对未批部分进行处罚。
  日起至日,&农村村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罚后,按补办时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意思是,这个期间符合补办条件的,在经过处理后,按补办时地类补办审批手续,即补办时地类为农用地的需办理农转用手续。
  而在日起至日前,符合补办条件的,在经过处理后,只能按占用前的地类补办审批手续。
  &在办理用地手续前,符合认定条件的历史遗留宅基地需要先办理规划手续。不同时段的历史遗留宅基地也有不同的处置标准。&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说,历史遗留宅基地处置工作,坚持&尊重历史、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予以分类处置。
  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确权登记
  &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登记,必须满足&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条件,否则不予确权登记。&该负责人说。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明确规定,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办法》还明确,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确因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应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违法占用的,依旧是违法的,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该负责人说。
  另外,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小岛迁移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由于农村宅基地实际认定工作具有复杂性,对情况特殊的个例,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可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一户一宅&、&一户多宅&如何认定?
  &一户一宅&、&法定面积&该如何认定?由于村民不了解相关认定条件,产生了一些困惑。记者专门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为大家解疑释惑。
  &一户一宅&,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标准,&法定面积&的标准具体如下:6人以上为大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4至5人为中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3人及以下为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以上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建筑占地和庭院用地面积等。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多宅呢?
  据了解,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因未批先建、现实际拥有两处以上住宅(包括在非本村建设的住宅,但不包括合法购买的国有土地住房),且合计面积超出&一户一宅&标准面积的,认定为多宅。在本村集体范围内已出租、出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宅的,另有其他未审批且合计面积超出标准面积的,认定为多宅。在政府实施拆迁或旧村改造中已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安置(不包括安置留地),另有其他未审批且合计面积超出标准面积的,认定为多宅。
  &因合法审批、合法继承或在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建成的,导致拥有多处住宅的,不认定为多宅。&该负责人说。(记者 黄君君 通讯员 韩强)
(编辑:贾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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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政策的内容有哪些?
10694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确权发证政策是关乎很多农村村民切身利益的内容。那么,最新农村确权发证政策的内容有哪些?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政策的发布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有哪些影响?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步推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这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能给农村居民带来什么好处?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在办理登记时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除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7.因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4.颁发证书。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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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否则不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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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5人有用42人有用44人有用42人有用迎来了新的一年,我们把生活的指针转到了2017年,在新的一年里农村很多的政策也会随即发生变化,特别是牛肉是世界第三消耗肉品,约占肉制品市场的25%。落后于猪肉(38%)和家禽(30%),所以越来越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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