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增资流程向其他非国企增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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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风险怎么防控,需要注意什么
我们知道,经济市场是瞬息万变的,任何投资决定稍有不慎就会面临巨大风险。那么,2017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风险怎么防控,需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用。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防范意见: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防范意见: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防范意见: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防范意见:1、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2、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3、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4、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与防范意见: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3、国资权益流失。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防范意见:应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防范意见:应行使好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奖惩机制。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防范意见:应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采用“金股”制度(赋予某一方在僵局时的决定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风险分类制度(参照分级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权承担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担风险收益)。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解释(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间系连带责任,故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倾向于把所有的股东都作为被告,故即使国有企业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防范意见:公司解散后,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防范意见:(1)建议在境外投资时尽全力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列出风险;(2)与当地知名企业设立合资公司,虽然会损失部分利润,但可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规避风险;(3)借助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力量;(4)聘用当地的专业中介机构;(5)与中资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6)对派驻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和定期轮岗制。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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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财政部: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作者:来源:财政部网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号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股权管理效率,现就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和完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流转,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要充分认识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二、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形成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增强国有金融企业市场活力。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股权管理事项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本级、集团(控股)公司下属各级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需报财政部履行相关程序。
  (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比照上述原则实施监管。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国有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三)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股权管理事项包括:设立公司、股份性质变更、增资扩股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等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职的事项。
  (一)重点子公司一般是指集团(控股)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当期净资产占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净资产超过一定比例的各级子公司。重点子公司净资产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净资产的5%(含5%),并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金融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重大股权管理事项一般是指可能导致重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规范国有金融资产确权、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按照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进场公开交易力度,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管理。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按规定做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产产权变动情况。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非重点子公司产权转让和重点子公司非重大产权转让项目,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的,经济行为决策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相关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集团(控股)公司负责,交易信息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财政部。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进行企业内部资产重组,通过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一级子公司产权,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
  (四)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中,转让所持参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可能涉及重点子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质押行为需报财政部履行相关程序。
  (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因开展正常业务涉及的抵(质)押、抵债、诉讼和商业化购买不良资产等获得的股权资产,相关转让工作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集团(控股)公司负责。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买断的政策性债转股项目处置,相关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集团(控股)公司负责。
  (八)财政部门和国有金融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方式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内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由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实施,地方国有股东单位所持金融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由地方(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其中,涉及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不同国有主体之间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宜,由划出方和划入方各自履行决策程序后,联合报财政部履行审核程序。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国有金融企业开展增资扩股业务,可通过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可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所挂牌选择,其中涉及重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将增资方案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需报送的材料包括:1.国有金融企业关于重点子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申请报告;2.董事会提出增资扩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3.重点子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主要财务数据;4.最近一期前十大股东名称和持股比例;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6.拟引入投资方的资格条件、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要求和遴选原则等;7.增资前后企业价值估值报告;8.以非货币性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9.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选择意向投资方的,还应提交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布的增资方案。
  六、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是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财政部和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确认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
  国有金融企业应在公开发行上市前,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主管财政部门确认。报送材料包括:1.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2.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国有发起人关于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决策文件;3.公司章程;4.各国有股东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能证明其国有身份的法律文件);5.非国有股东提供身份证明材料;6.发起人协议;7.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8.法律意见书,涉及金融行业监管和外商投资的,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作书面说明。
  七、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一)每年5月底之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要将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统计汇总后向财政部报告。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要注意了解和总结在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三)财政部门在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时,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四)国有股东在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时,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保密、披露工作。
  八、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九、各级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股权管理审批工作中出现恶意串通中介机构、泄露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部现行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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