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可不可以先交4s店退定金要先还收据

交了定金和首付款为啥签不了购房合同
&&& ◆【被投诉对象】南昌万科高新房地产有限公司
&&& ◆【投诉主题】消费者交付定金和首付款后,无法签购房合同
&&& ◆【投诉人】消费者胡先生
&&& ■张梦夕 本报记者 朱海
&&& 新房开盘当日,消费者胡先生就交了2万元定金,并签署了《认购协议书》等材料;3天后,根据约定交付了首期款。孰料,胡先生准备和开发商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时,被告知不仅无法签购房合同,而且连2万元定金都拿不回来了。
&&& 消费者:欲签购房合同被拒
&&& 胡先生告诉记者,日,南昌万科高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海上传奇”楼盘开盘。当天,他在售楼处选中了一套商品房,价值约100万元。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他当场在售楼处交纳了2万元定金,并签署了《认购协议书》《购买须知》等相关材料。根据《认购协议书》约定,交付定金后3日内,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交付房款。
&&& 由于筹款等个人原因,11月17日,胡先生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当时接待自己的售楼处置业顾问肖欢,提出想推迟签约。肖欢不仅同意了,而且还在微信里答复说:“11月18日是签购房合同的最后期限,必须要交30%的首付款,否则,将无法享受开盘当日双方约定的折扣。”
&&& 11月18日一早,胡先生赶到售楼处,交纳了30%的购房款,并与肖欢约定当日中午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谁料,中午时,肖欢突然告诉胡先生:“无法签购房合同了。”
&&& 自己明明已经交了定金和首付款,为何不能签购房合同?面对一头雾水的胡先生,肖欢解释说,《认购协议书》规定:“自认购之日起,超过3日未付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由于胡先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首付款,所以违约了。现在不仅无法签署购房合同,还要被扣除2万元的定金。
&&& 听到这样的说法,胡先生非常气愤,当即质问肖欢:“你在微信里,明明通知今天是最后一天付款日。我上午刚刚交了首付款,怎么中午就变成了违约?”对此,肖欢和售楼处负责人都没有给出正面回复,只是称:“后期会把首付款退回,但定金无法退还。”
&&& 明明是按照正常手续购房,到了最后一步却被拒绝签约,还要被扣除2万元定金,这样的结果让胡先生很气愤。几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胡先生向本报江西记者站投诉。
&&& 开发商:消费者延时违约
&&& 日,由于胡先生在外出差,其妻吴女士接待了来访的记者。
&&& “11月14日开盘当天是星期五,随后的15日、16日是双休日,无法办理住宅公积金的相关手续,只有17日才能办理。置业顾问肖欢也没提醒我们‘3日内交款’包含了双休日、节假日在内。更重要的是,11月17日,肖欢在微信里明确通知,11月18日才是最后一天签约日。没想到现在却成了这样的局面,我们太委屈了。”吴女士无奈地对记者说。
&&& 吴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南昌万科高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海上传奇”楼盘《购房须知》。记者在这份须知上看到购房流程为:“客户首次到访,选好新房后,在认购当日签署《认购协议书》。在认购后的3至7日内,客户前往签约中心签署购房合同,在签约当日办理按揭。”这与肖欢所称的“3日之内必须交付房款并签署购房合同”相矛盾。
&&& 随后,记者和吴女士一起来到位于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北路188号的“海上传奇”售楼处。面对吴女士的质疑,售楼处负责人兰勇一口咬定因为胡先生和吴女士违约,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交付购房款,所以现在无法签署购房合同,而且还要被扣除2万元定金。
&&& 记者问道:“胡先生明明已经在微信里通知了置业顾问,要求推迟签署合同,为何还要认定胡先生违约?”兰勇回答:“如果消费者申请了延时签约,需签署一份延时签约协议,经公司主管签字后,才生效。”
&&& 记者追问:“置业顾问已经获知消费者要延时签约,为何没有提及要签署延时签约协议一事?而且,根据微信记录显示,置业顾问肖欢明确表示,11月18日才是最后一天签约日,这又如何解释?”兰勇称:“那可能是置业顾问的疏忽。”
&&& 记者又问:“既然你们称胡先生违约了,为何还要在11月18日上午收取他28万余元的首付款?”兰勇表示:“这可能是由于我们工作人员的疏忽。”《认购协议书》上规定认购后3日之内签约付款,而《购房须知》则标明认购后3至7日内签约付款,开发商的两份文件自相矛盾,应以哪个为准?兰勇表示:“以《认购协议书》为准。”
&&& 律师: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 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小毛。吴律师认为,在面对消费者时,置业顾问代表的是开发商。如果因置业顾问弄错了时间,延误了签订合同的时间,那就不该由消费者承担后果。
&&& 吴律师告诉记者,《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消费者已经支付了2万元定金,开发商却拒绝履行签订购房合同的义务。那么,开发商要么与消费者协商另售新房,要么双倍返还消费者预交的定金。
&&& 南昌市东湖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姚红珍也同意吴律师的观点。姚红珍说,日常生活中,关于“3日”的定义,普通人的惯性思维大多定义成“3个工作日”,或者是“遇到节假日顺延”。如果开发商关于“3日”的定义包含了节假日,并且日期关系到双方买卖、付款等性质的交易,那一定要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支付了定金,签署了《认购协议书》,表明双方意见统一,已经达成了初步的协议。如果开发商违约,拒绝履行合同,就必须双倍返还消费者的定金。
&&& 本报记者发稿前,吴女士致电记者,开发商已同意她另选一套新房,双方将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她对本报记者的帮助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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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是不是预付款,购房后悔定金还能拿回吗?
正在读取...&|&作者:福州房产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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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是不是预付款定金不同于订金,也不同于预付款,一定不能写错。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订金是经济上的概念,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比如我们之间进行交易,本人先付5万元。如果5万元是订金则只表示一个购买意向。我把订金给你,你发货给我。中途如果我不要(或不想要)了就可以向你要回那5万元,如果你不能(或不愿)发货只需要退5万元给我,订金对方都没有约束力。但是定金就不一样了,它是有约束力的。一旦我付给你定金,中途我不想要了5万元就收不回来了,如果你没有按时发货那么你就要返还我10万元。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二、购房后悔定金还能拿回吗有很多的购房者则会认为,一旦下定,如果最后不能成交,预交的定金就拿不回来。其实不然。那么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购房者是可以向开发商拿回定金的:1、在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约定的购房定金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论双方是签订《认购协议》,也不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2、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商须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该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3、在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买方交付认购定金后,和开发商不能就后来正式的买卖合同条款协商一致,是否可以一概认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而适用定金罚则?需要作具体分析。若该主合同的条款在预约(认购书)中已经有了约定,拒绝订立主合同,是对预约的违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若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条款在预约中无约定,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拒绝订立主合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也将此情形认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适用定金罚则,那么结果必然是要求购房人在订立了认购书之后,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开发商后来提出的任何一项买卖合同条款,这就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4、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定金与预付款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购房者交付了担保金、金、押金或定金等预付款款项,但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开发商应退还所收全部款项。很多开发商在销售楼盘时,往往要求购房者者签一份购房意向书,同时交纳定金。而一旦双方后来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协商不成,开发商就以购房人不履约为由,扣除购房人定金不予归还。建议,购房者在落定之前应慎之又慎,要充分认识到定金的商业风险和法律后果。为了避免风险,买房时准业主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争取更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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