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购房合同违约金时效资格签署买卖合同就一定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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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已签,没有网签,卖方可以毁约吗
房屋买卖合同已签,没有网签,卖方可以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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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违约需要按照购房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一般情况下,网签撤销方式需要在双方协商同意之后才能完成。如果协商不成功,想撤销的一方只能到通过法院起诉来解除网签。
二手房交易卖方反悔 可单方面撤销网签吗?
毁约自然可以,但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看合同是否约定这一块。。
看合同是否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只要生效,就不能毁约的,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卖方可以毁约,但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你交付有定金,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卖方违约的成本不高的,你也没有办法。
是不可以的。
第1-10条,共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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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法律在线:无购房资格签合同一定违约吗?
客户无购房资格,因此导致交易不能继续,应该由谁承担风险?
客户在签合同的时候已经告知了业主其无购房资格,这次买房登记在其女儿名下并在合同备注条款中注明了该情况,其女儿对此条款也予以认可。现业主担心该买卖有风险,不愿意继续交易,要求解除合同,并以客户无购买资格为由要求没收客户的定金,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说得通吗?
据你所述,应由业主承担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责任。
律师详细分析
1、购房资格指的是能够在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而非无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在本案中,客户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其女儿,第一,客户是合格的民事主体,合同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3、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把房屋过户给客户女儿,在民法上属于为他人设定权利,应该取得第三人的同意。本案中,客户女儿已同意上述备注条款内容,故该条款对客户、客户女儿、业主均有效。客户女儿具有购房资格,合同可履行。
4、综上,合同有效且可履行,业主以客户无购房资格为由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上述案例中,客户仅是口头上表明将房屋登记在其女儿名下,并未写进合同中,最后房屋不能登记在客户名下,业主要求没收佣金,合理吗?
合理。客户因没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客户有购房资格,后因国家政策调整,客户失去了购房资格,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
这种因为国家政策调整,使得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即可。
本文整理自微信公众号House-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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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没资格购房 为何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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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如今,田建眼瞅着反悔了,官司打到法院,没有购房资格的温暖,与田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还能算数吗?母子俩心里有些没底了。
原标题:没资格购房 为何合同有效?
儿子初到北京工作母亲未雨绸缪买房“叮咚”门铃声响起,高女士打开门,快递员送来了一份快递,收件人是温暖,高女士的儿子。快递封面上清晰地写着录取通知书,发文单位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儿子能到工商局工作了!”高女士笑得合不拢嘴。当年7月,温暖从家乡山西来到了北京,开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上班。俗话说,未雨绸缪。自打温暖的工作有了着落,高女士就开始为儿子在北京扎根做准备。买套房子,才算踏踏实实落脚。2012年9月,经过千挑万选,高女士看中了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的房主田建挂出的一套房子。10月3日,田建与温暖在撮合下,签订了《北京市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00万,温暖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向田建支付10万元定金,当年11月28日前将剩余款项490万元全额支付。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合同,除了定金罚则,每逾期一日,违约方还要支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还要支付违约金。不过,温暖的落户手续还没办妥,当时并没有购房资格,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双方在当天又签订了一份《自行划转协议书》,约定温暖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后20日内向田建支付350万元,余款140万元在过户当日支付。随即,温暖支付了10万元定金。果然,落户手续有些磕绊,温暖一直没拿到北京户口。为了履行合同,温暖只得先将350万元付给田建,寄望于有了户口和购房资格再办过户。2013年2月,田建以温暖没有在日前足额支付购房款,并已经逾期超过30天为由,向温暖发出了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还要求温暖支付75万元的违约金。高女士母子方寸大乱,如果合同解除了,不仅丢了房子,还得赔上一大笔钱。母子俩赶忙求助律师,并先下手为强,向法院起诉要求田建继续履行合同。没有购房资格买卖合同仍有效众所周知,北京市实行房地产限购政策。根据《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调控的通知》(京政发[2011]8号)的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名下没有住房的,可在本市购置1套住房。”高女士和温暖心里都清楚,在与田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温暖不具有北京市户口,没有北京工作居留证,在北京也没有连续五年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因此,温暖不具备在北京购买屋的资格。他们原本也想打个时间差,先签合同占上一套房子,等有了户口再办手续。可如今,田建眼瞅着反悔了,官司打到法院,没有购房资格的温暖,与田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还能算数吗?母子俩心里有些没底了。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分析说,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属于无效合同。而《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调控的通知》并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因此,温暖虽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但他与田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合同法保护。两份条款不一致 以哪个为准?在温暖与田建的这次交易中,出现了两个付款时间和条件。田建抓住的是买卖合同中的最迟付款时间,如果以此为准,温暖就显然违约了。可《自行划转协议》又对温暖有利。到底该以哪个为准,无疑是此案胜负的关键。赵鸿江律师分析说,温暖与田建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双方《自行划转协议》是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和变更,虽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与《自行划转协议》于同一天签订,但《自行划转协议》已经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条件进行了变更,因此,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与《自行划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应以《自行划转协议》的约定为准。赵律师表示,双方签订的《自行划转协议》约定了温暖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后2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350万元,上述条款约定的条件是在将来能够实现的。因此,温暖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至具备购房资格前不具有购房资格,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田建不能以温暖不具有购房资格为由解除合同。赵鸿江律师说,虽然田建给温暖发出解除通知,但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解除,关键是看解除条件是否成熟。解除条件不具备,即使合同通知到达相对方,合同仍未解除。此案中,田建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温暖提出解除合同,但是《自行划转协议》已经将付款时间和条件变更了,温暖未在日前付款并不违反合同,因此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并不具备,合同未解除。违约金过高可诉求减少赵鸿江律师介绍说,在此案中还有一个房屋买卖的普遍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违约金的标准。退一步说,即便温暖真的违约逾期付款,对于75万元的违约金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予以调整。”赵律师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指逾期付款部分的利息损失,因此对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出的,利息损失超过130%的部分就属于过分高于的损失。因此,即便温暖未按照约定付款,也可不按日千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就在此案审理期间,温暖成功落户北京。随后,他通过了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的购房资格审查。温暖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法院,法院支持了温暖的诉讼请求,判决田建配合温暖过户,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赵律师提示说,并不是每个购房者都像温暖一样能最终取得房屋。如果始终获得不了购房资格,即便买卖合同有效,但无法过户终是无法最终达成交易,成为心腹大患。因此,买卖双方都应谨慎对待,选择信誉好的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必要时可以请教专业房地产方面律师,以免遭受巨大损失。(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本报记者 孙莹 J001
北京市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专注商事、房地产建筑、刑事法律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赵鸿江律师创办了房地产与婚姻家庭律师网和北京刑事辩护网并担任首席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赵鸿江律师思维严谨,办事认真,见解独到,能够协助当事人妥善处理案件。赵鸿江律师对其经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做到尽心尽责,负责地对待当事人,并因此获得了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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