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华夏银行信用卡白金卡的金卡(储蓄卡),能办信用卡吗

「华夏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夏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华夏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向特约商户取得商品、服务等,并按约定方式清偿账款所使用的电子支付卡片。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同一账户的个人卡中可有一张主卡和若干附属卡,主卡与附属卡共享一个信用额度;单位卡可分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结算账户币种分为人民币卡、人民币外币双币卡;按信用等级、产品功能和服务分为普通卡、金卡、易达金卡、钛金卡、白金卡等;按所加入的银行卡联合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威士卡(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和JCB卡等;按信息存储介质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等;按合作发行单位性质不同分为联名卡和认同卡等。
第四条 华夏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的各有关机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华夏信用卡具有境内(银联联网)、境外(VISA、万事达、银联等网络)信用消费、特惠商户折扣优惠、循环信贷、分期付款、现金分期、转账结算、境内、外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不同的信用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 持卡人可凭信用卡在中国境内外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可在发卡机构的分支机构、与发卡机构联网的自助机具、指定的银行卡联合组织的会员机构提取现金及办理相关业务,以人民币或指定的外币结算。
第七条 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中国境内居民、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均可凭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人员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用卡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要求取消附属卡。
第八条 单位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机构指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指定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单位卡,取消亦同。同一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除另有约定者外,申领单位对其指定的单位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第九条 申领人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表,提交指定的证明文件,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查询、确认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申领人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即表示知悉、确认履行并遵守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以及授予相应信用额度。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按照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等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并通知持卡人。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认为必要,可要求申领人提供担保。持卡人、担保人应与发卡机构另签担保协议,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信用卡项下的所有债务(交易本金、利息和费用等)。发卡机构正式核准持卡人销户前,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不得处理担保物。担保人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联系中断或在持卡人无法清偿其信用卡债务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立即偿还持卡人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以及各有关费用)。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担保人不得退出担保地位。如欲取消担保,担保人须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办理书面撤销手续,发卡机构有权在担保人退出担保地位时通知持卡人并取消持卡人的持卡资格。
第十二条 信用卡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持卡人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一个月前以书面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未清偿前不因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改变。 持卡人卡片损坏、挂失后等,如欲继续使用,可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换领卡、补领卡手续。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有权收回信用卡。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选择的产品为其开立人民币账户或人民币与外币账户。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还款时以现金或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以单位存款账户转入的,应符合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还款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也可通过发卡银行办理人民币的购汇还款;通过境外汇款存入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外币账户的开立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特约商户消费或在指定营业网点等存取人民币现金,在境外通过银联网络的自助机具或金融机构支取外钞,或在商户消费,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的人民币账户;在境外银行卡组织网络的自助机具上或会员机构支取外钞或商户消费时,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的外币账户。在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存取外币现钞,均记入外币账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内外消费和取现时,须遵守中国银联、银行卡国际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持卡人在境内自助机具取款时,只能提取人民币现金,提取最高限额按照监管规定执行。在境内不得透支支取外币现金。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当日内累计提取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当月内累计提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的欠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十八条 持卡人缴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对账单中所列明的全部应还款项时,还款的顺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等文件办理。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视情况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在卡背面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笔迹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笔迹签名。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主卡持卡人(单位卡为申领单位)应向发卡机构申请取消全部卡片,按规定清偿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办理。在发卡机构结清债权债务、办妥销户手续前,持卡人仍应承担信用卡账户的债务和由此产生的损失。发卡机构有权收取相应的年费。
单位卡结清账户时,剩余的人民币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资金转回单位相应的外汇账户。均不得提取现金。
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透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按月 计收复利。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不得超过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具体期限根据甲方不同产品在领用合约等文件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透支支取现金或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含,下同)前全部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如逾期未还款或未足额还款,则当期所有账款不得享受免息待遇,自透支记账日起计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时,不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若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发卡机构除对全部欠款按规定计收透支利息外,还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原则上不允许持卡人未经发卡机构批准超信用额度用卡。如持卡人有超信用额度用卡需求,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申请,发卡机构将根据监管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处理;持卡人超信用额度用卡的,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核准发给申领人信用卡后,按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
持卡人享受银行服务,如:信用卡挂失、支取现金、转账等需支付的费用,其标准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
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领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领人的个人资料,向有关方面查询申领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领人发卡以及确定信用额度。对批准和未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都有权不予退还申请资料并有权予以销毁。
(二)对持卡人欠款有追索权。对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信用卡账户、通过提供虚假资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获得并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四)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有权按有关规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账户。
(五)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中的欠款。
(六)发卡机构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持卡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留存并在内部使用(超过上述期限的,发卡机构有权销毁);有权将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有权为信用卡业务的目的,将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披露给发卡机构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并取得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的保密承诺。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领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方式等。
(二)每天24小时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给予及时答复和处理;对持卡人提出的关于消费交易的查询,境内交易的在30日内给予答复,境外交易的在45日内给予答复。
(三)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五)若发卡机构调整服务价格,将按本章程约定的方式及时告知持卡人。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服务投诉。
(二)申领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有权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免费查询最近6个月内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异议,有权自交易日起60天内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账单的服务。若签账单真实、有效,调单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保证其向发卡机构提供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包括发卡机构不能从公众渠道取得的申领人及他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业务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取得他人的同意,同意发卡机构为信用卡业务之目的,向有关方面查询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不得以与消费、存取现和转账等办理交易的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密码。发现密码可能被泄露应及时进行修改。信用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或发卡机构认可的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前所形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如因持卡人提供信息有误或持卡人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等持卡人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挂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对信用卡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持卡人拒绝配合有关挂失的调查或者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或对账单所列交易有异议,应在 当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华夏银行制定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华夏信用卡章程》(华夏信用卡申请人可登录华夏信用卡网站或者通过营销宣传折页阅读)的基础上,华夏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请人(下称“乙方”, 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 就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并代表附属卡申请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包括甲方不能从公众渠道取得的乙方及他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业务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取得他人的同意,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为信用卡业务之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有关方面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
甲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收集、处理、传递、使用及留存乙方提供的或甲方查询到的信息(超过上述期限的,甲方有权销毁)。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甲方查询到的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甲方有权将乙方提供的信息、甲方查询到的信息(包括乙方未按照本合约履行义务的信息,如拖欠、逾期等信贷交易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乙方提供的信息、甲方查询到的信息;有权为履行信用卡业务之目的,将乙方提供的信息、甲方查询到的信息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并取得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的保密承诺。
2. 信用额度与卡片激活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信用额度,无论是否发卡或者卡片处于何种状态,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并有权予以销毁。乙方所持有的甲方信用卡均按甲方定义归入相应的透支账户,同一账户下的信用卡共享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若乙方在甲方开立两个及以上透支账户,乙方各账户实际使用总额度不超过甲方所核定的乙方最高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账户额度。发卡后,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按照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等调整乙方信用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并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六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降低或撤销乙方信用额度,并在额度调整前三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
乙方信用卡自激活起,无交易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降低乙方信用额度,并在额度调整前三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因其他情况甲方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的,应在额度调整后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通知乙方。
3. 债务责任
根据乙方的发卡申请,甲方有权向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信用卡,并可为主卡持卡人指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本合约内所有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于本人卡片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 签名及密码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信用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特约商户及甲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使用密码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根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记录,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甲方认可的不需经过乙方输入密码、签名的交易(如分期付款、自动还款、邮购等)均为该交易的有效记录。乙方信用卡账户中的上述所有交易记录,均为乙方用卡的真实凭证,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互联网交易
乙方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
3. 热线服务
甲方通过客户服务热线为乙方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信用卡服务。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信用卡网站对本人信用卡账户进行账务管理。
甲方核准向乙方发放信用卡时,即为其开立信用卡项下的实名制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币结算账户。乙方在境外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除外);乙方在境内进行的消费或取现交易,按照清算币种,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乙方的外币债务应按甲乙方事前约定的币种偿还;也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按甲方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以人民币在甲方购汇偿还。乙方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清算网络进行的交易,当地货币与指定清算货币的清算汇率和费用执行国际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
5. 交易纠纷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与办理预借现金、转账、还款等业务的其他机构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债务及费用。
乙方卡片挂失、损坏等,如需继续使用,可通过服务热线电话办理换领卡、补领卡等手续。
7. 违约与还款能力降低
乙方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中任意一种的即视为违约,包括:
(1)违反中国或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华夏信用卡章程》、本领用合约约定或超越中国银联、指定的国际信用卡组织和甲方允许的合法交易范围使用信用卡的;
(2)使用信用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支付消费及服务费用为名套取资金(现金、转账)等可能危害甲方债权或加重甲方债权风险的交易;
(3)出租、转借、让与或以其它方式由他人占有或使用信用卡的;
(4)名下任何一张信用卡在到期还款日清偿的欠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
乙方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中之任意一种即视为还款能力降低:
(1)在甲方以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任何其他债务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
(2)部分或者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
(3)乙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
(4)乙方财产(包括抵押房产、其他动产与不动产)被没收、征用、查封、损坏、扣押、冻结的或乙方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
(5)出现任何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事件。
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者还款能力降低事件,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几项或全部措施予以债权救济:
(1)在欠款发生逾期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催收、司法催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等,以及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通报;
(2)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卡片信用额度、告知信用卡欠款提前到期、提前对乙方已借款项进行催收、止付卡片等;
(3)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名下所有信用卡全部或部分未清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等;
(4)有权解除与乙方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卡片被收回后,乙方仍应承担全部未偿信用卡债务,包含全部未偿本金、利息及费用。
(5)有权随时将乙方违约情况和个人资料向依法成立的任何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提供。
8. 个人所得税缴纳
乙方参与信用卡促销活动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由乙方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并由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三条 利息与费用
1. 相关服务价格详见附件《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
2. 免息还款期
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信用卡清算账户,账户资金起息以甲方记账日为准。对乙方的非现金交易(不含透支转账),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五十一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自记账日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甲方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继续计息。
3. 最低还款和部分还款
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乙方可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可于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后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由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计算。
4. 预借现金
乙方可使用信用额度通过网点柜台、各类自助机具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付的利息和手续费。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 支取存款手续费
乙方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可在甲方联网的各类自助机具或甲方网点柜台提取。乙方应按《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规定承担支取现金的手续费。
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收到信用卡后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乙方超过信用额度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应按规定支付超限费;乙方于到期还款日前偿还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应按不足最低还款额部分的规定比例支付滞纳金。乙方账户若出现超信用额度用卡或还款延滞情形,则当期所有账款不得享受免息待遇。以上项目的费用收取按《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办理。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超限费、滞纳金、预借现金手续费等。
乙方可自愿选择主动或自动两种还款方式。可根据账单中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归还至相应的账户;还可与甲方约定,委托甲方在约定的日期,从乙方在本行开立的指定借记卡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乙方应确保在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信用卡欠款,如由于乙方借记卡存款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或各账户还款顺序不同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还款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乙方欠款逾期未超过九十天(含)的,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乙方欠款逾期超过九十天的,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费用、利息。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监管政策视情况变更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还款顺序。
乙方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以现金或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以以下方式存入偿还: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通过境外汇款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购汇方式等。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账单
1. 对账单服务
甲方依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于每月指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以下情况除外: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双方另有约定。
2. 对账单查询
如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或对账单所列交易有异议,应在当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和要求更正。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甲方对于境内交易查询将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境外交易四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如签账单真实、有效,则乙方须支付调单费用。
第五条 有效期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卡片到期前,甲方将自动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更换新卡,并按照甲方收费规则收取相应的年费等相关费用。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再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日一个月前以书面、致电服务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同意到期自动更换新卡。乙方持有、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停用、逾期失效、更换新卡而灭失或改变。
乙方欲停止用卡,须通过信用卡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停用或办理销户手续,甲方有权收取相应的年费,乙方对甲方未偿还的债务视同全部到期,一并偿还。
主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账户内所有主附卡片注销一并办理销户。如仅注销附属卡,不影响主卡使用,账户内其他卡片不作变动。如卡片未过有效期应先办理销户申请,三十日后再办理销户的具体手续,甲方有权收取相应的年费;如卡片已超过有效期三十日,则可以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第六条 重要安全事项
1. 重要信息
乙方应对本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重要信息保密,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使用者的身份;乙方的个人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卡片丢失,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手续并按《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如因乙方提供信息有误或乙方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挂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挂失生效后,乙方对信用卡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乙方拒绝配合有关挂失的调查或者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乙方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3. 密码修改和重置
妥善保管密码,并可通过甲方各类自助机具、网点柜台终端、信用卡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修改密码。如遗忘交易密码,可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交易密码。
4. 华夏信用卡服务热线为:400-66-95577。
第七条 未尽事宜
1.《华夏信用卡章程》是本合约的一部分,乙方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当提前阅读并承诺遵守,《华夏信用卡章程》 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及甲方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情况,对本合约及章程进行修订或对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进行变更并通过官方网站、各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进行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若乙方不接受调整或变更的,有权向甲方申请销户。
2. 甲乙双方的信用卡业务相关行为必须遵守本合约,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时修订并有效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八条 生效
本合约经乙方亲笔签名后生效。合约项下乙方清偿全部甲方信用卡债权债务并销户后,本协议失效。
* 出生日期
月还款(元):
贷款年限(年):
月租费(元):
* 现住宅地址:
* 拥有车辆情况:
车龄(年):
总金额(元):
月还款(元):
行驶证情况:
* 主卡刷卡消费是否凭密码:
&&凭密码加签名
* 直系与申请人关系:
* 直系亲属姓名:
直系联系电话(座机):
直系手机号码:
* 其他联系人与申请人关系:
* 其他联系人姓名:
其他联系人电话(座机):
其他联系人手机号码:
* 附卡与主卡关系:
* 附卡申请人中文姓名:
* 附卡申请人拼音姓(大写):
* 附卡申请人拼音名(大写):
* 附卡申请人所在国家地区:
网上申请暂仅支持境内居民(18位身份证)
* 附卡申请人证件类别:
居民身份证
网上申请暂仅支持境内居民(18位身份证)
* 附卡申请人证件号码:
* 附卡申请人证件签发日期
* 附卡申请人生日
* 短信接收促销活动和金融服务信息:
* 申请人声明事项:
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同意并授权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为信用卡业务之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有关方面查询本人资信等情况。
* 主卡申请人签名:
附属卡申请人或代理人(主卡申请人)签名:
* 身份证正面拍照上传:
* 身份证反面拍照上传:
* 工作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拍照上传:
* 附属卡身份证正面拍照上传:
* 附属卡身份证反面拍照上传:
* 行驶证明文件拍照上传:
学历证\户口簿\财力证明\结婚证照片:
推荐人姓名:
推荐人卡号:
推荐人推荐专属代码:
信用卡客服400 669 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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