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规范金融企业 员工持股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企业:;为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二、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主要措施;(一)严格执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规定;l、按现行规定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
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金(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企业:
为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引导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加强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范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金融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坚决维护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内部职工持股,妥善解决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问题。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坚持积极稳妥、维护稳定的原则,做好对金融企业内部职工的解释和说明工作,争取内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规定。
l、按现行规定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一是属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通知》(体改生[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二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815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三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和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四是其他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如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五是对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已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可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对内部职工持股进行规范。
2、对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内部职工股由金融企业回购或依法转让。对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可予以回购并按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向其他法人股东、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依法转让。实施回购的,回购价格按实际出资额加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利息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为准)。
(二)妥善解决内部职工持股的历史遗留问题。
1、规范内部职工以各种方式实施的间接入股。内部职工通过信托计划或其他信托方式、控股企业法人等方式间接入股的应更正为职工本人,其他按照内部职工身份入股的自然人,如符合
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代持股权情形的,可不更正为职工本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相关金融企业股东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允许内部职工间接持股,但不能采取控股企业法人的方式。本通知印发之前经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已经上市的,内部职工应按原批准方案继续持股;还未上市的,内部职工可按原批准方案继续持股。
2、规范内部职工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内部职工持股的认购资金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由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收回本金,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有金融企业提供补贴的部分应确认为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补缴个人所得税。对购股价格低于当时净资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计入资本公积。
3、规范内部职工持股的转让。未上市、已过上市锁定期但尚在承诺锁定期内的内部职工股,不得向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应由金融企业回购或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
4、对完成股份制改革金融企业的股份逐步实行集中托管。规范存量内部职工股后,对完成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应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独立股权托管机构。
(三)规范内部职工持股在资本市场的上市和流通。
l、加强公开发行新股的审查。由原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约1‰或50万股
(按孰低原则确定),否则不予核准公开发行新股。对其他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的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或数量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2、加强二级市场的流通管理。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业、对金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应采取措施规范其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二级市场转让。相关金融企业高管和个人应当承诺自金融企业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四)引导金融企业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在规范金融企业存量内部职工持股的基础上,互助合作性质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可继续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其他金融企业应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金融企业离职或离退休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承继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以内部职工身份认购的股份,以及个人作为金融企业实际控制入以内部职工身份认购的相关股份,纳入内部职工持股计算范围,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规范。外资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不纳入本次规范的范围。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国家、金融企业以及内部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规范工作,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分工负责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各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敦促金融企业落实各项要
求,对落实不力的金融企业要有惩戒性的监管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金融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依法合规,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及时制定风险预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负责牵头成立、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工作小组,协调有关具体政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2010年底前分别汇总本系统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规范情况,经工作小组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专业论文、各类资格考试、应用写作文书、行业资料、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76等内容。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文件系网上下载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文件系网上下载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参考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金[2010]9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财会[2010]11 号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 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16:29:42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  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 会近期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_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制定...  银监会 127 号文全文文章摘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2014 年 4...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 昨天的:& &&& "财政部联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近日正式出台《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下称97号文),厘清了城商行上市前内部职工持股的清理规范标准".
&&& 不过没有在网上(包括财政部网站)找到该通知原文.
此次该文件的出台, 相关人士认为意味着城商行上市的重启(2007年9月后,监管部门因等待该文件出台而暂停了城商行上市审批). 该文件对城商行上市相关方面进行了限制:
(1) 内部员工持股标准
由原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内部职工持股的具体标准: 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
(2) 持股人数
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97号文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表述.
(3) 套现限制
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业,对金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应采取措施规范其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二级市场转让.
具体限售规定为,金融企业高管和个人要在承诺自金融企业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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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金〔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企业:
为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引导企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加强企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范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金融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坚决维护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内部职工持股,妥善解决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问题。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必要的程 1 序,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坚持积极稳妥、维护稳定的原则,做好对金融企业内部职工的解释和说明工作,争取内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规定
1、按现行规定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一是属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体改生【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二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三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和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四是其他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如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五是对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已实施内部持股的金融企业,可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对内部职工持股进行规范。 2、对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内部职工股由金融企业回购 2 或依法转让。对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可予以回购并按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向其他法人股东、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依法转让。实施回购时,回购价格按实际出资额加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利息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为准)。
(二)妥善解决内部职工持股的历史遗留问题。
1、规范内部职工以各种方式实施的间接入股。内部职工通过信托计划或其他信托方式、控股企业法人等方式间接入股的应更正为职工本人,其他按照内部职工身份入股的自然人,如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代持股权情形的,可不更正为职工本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相关金融企业股东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允许内部职工间间接持股,但不能采取控股企业法人的方式。本通知印发之前经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已经上市的,内部职工应按原批准方案继续持股;还未上市的,内部职工可按原批准方案继续持股。
2、规范内部职工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内部职工持股的认购资金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由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收回本金,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由金融企业提供补贴的部分确认为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补缴个人所得税。对购股价格低于当时净资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计入资本公积。
3、规范内部职工持股的转让。未上市、已过上市锁定期但 3 尚在承诺期内的内部职工股,不得向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可由金融企业回购或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 4、对完成股份制改革金融企业的股份逐步实行集中托管。规范存量内部职工股后,对完成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应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独立股权托管机构。
(三)规范内部职工持股在资本市场的上市和流通
1、加强公开发行新股的审查。由原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否则不予核准公开发行新股。对其他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的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或数量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2、加强二级市场的流通管理。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业,对金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应采取措施规范其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二级市场转让。相关金融企业高管和个人应当承诺自金融企业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三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四)引导金融企业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在规范金融企业存量内部职工持股的基础上,互助合作性质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可继续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其他金融其他应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金融企业离职或离退休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承继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以内部职工身份认购的股份,以及个人作为金融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内部职工身份认购的相关股份,纳入内部职工持股计算范围,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规范。外资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不纳入本次规范的范围。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国家,金融企业以及内部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规范工作,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分工负责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各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敦促金融企业落实各项要求,对落实不力的金融企业要有惩戒性的监管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金融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确保各 5 项工作的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依法合规,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及时制定风险预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负责牵头成立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工作小组,协调有关具体政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2010年底前分别汇总本系统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规范情况,经工作小组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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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
  ◎金融企业高管和个人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对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可予以回购并按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向其他法人股东、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依法转让。回购价格按实际出资额加同期存款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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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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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冥自有天定
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
  ◎金融企业高管和个人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对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可予以回购并按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向其他法人股东、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依法转让。回购价格按实际出资额加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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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这不是原文,我看到过这个,但是也辛苦了,算了,给你好了
冥冥自有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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