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私人小老板雇佣没签合同的临时工雇佣合同节假日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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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东莞临时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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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一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作了相应的注册限制。
公司介绍,《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针对劳务派遣制度在现实中的混乱状况作出的。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建立问题上,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或政策规定,完全由从事劳务派遣的一些公司或个人为所欲为。有些正规一点的,还主动到工商局去登记;有的则自己挂个牌子就开张;有的从事的实际上是职业介绍;有的则有点像倒卖人口。
之所以这样混乱,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的具体标准,没有相应的门槛限制。该条规定把成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金规定为不得少于50万元,将有利于遏制随便一个人、特别是黑心小老板开一个所谓劳务公司就赚取黑心钱的可能,限制那些小本经营的私人公司一旦发生争议后,根本不能向受侵害的劳动者支付任何费用的现状,杜绝那些想通过无本经营就从被派遣劳动者,东莞临时工身上赚钱的投机者,从而使这一用工形式逐步得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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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定合同的临时工工资申报要是按工资薪金申报还是劳务报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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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HR必知: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实务 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实务“十大问题” 本文来源12333 “又要申报工资基数了??????” 每年的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总成为年初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头疼的一件事。
此项工作不仅关系到每一个职工的各项待遇,申报内容也成为每年年中社保审计的主要审查对象,各个单位一直以来对年度职工工资申报工作不敢怠慢。随着2011年7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性收入申报也将直接影响到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因此这项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在进行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时,不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老法师们”也遇到了很多实务操作问题。今天将对其中一些关心的问题与大家来探讨一番。
一、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的作用是什么?
一方面来说,本市单位职工新一个社保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是由上年度1月到12月的工资性收入来决定的。也就是说每年度的申报决定了新年度的缴费基数。根据本市《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的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在进到元。
另一方面,2011年7月起,《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嘱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相关规定,在职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所在企业2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此,我们也能够发现,本次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性收入将会直接影响到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除此以外,每年度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情况,也会作为单位年中社保审计的对象,作为参保单位来说也应当做到提供的所有申报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数据和资料,或少报、漏报、瞒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哪些收入是计算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性收入?
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进一步需要说明的是,在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可计算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做了一个排他性的定义,“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此外,还加上了两个“不论”来做解释,即“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在把握工资性收入的时候,我们可以遵从上述标准,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工资性收入分为:一般的工资性收入包括:1. 计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见习工资、假期比例工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年终奖(劳动分红)、各类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其他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4.津贴,包括:各类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能津贴、地区津贴等。5.补贴,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等。6.加班加点工资;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除此之外,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发放到个人的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贴、住宅电话补助、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为不休假的员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型保险、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上述这些项目下的工资性收入,都应当作为每年申报的具体统计内容。
三、哪些收入不是计算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性收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在单位中的薪资福利体系中,常见的不列入缴费基数的有: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付与费用。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种工种所享受的有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5.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6.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7.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8.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9.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0.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11.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上述的这些常见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在计算缴费基数的工资性收入时,予以剔除。 四、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本次申报的人员范围和以往基本保持一致,但由于在2011年7月时,本市执行了“综保并轨”和“镇保并轨”相关政策,因此申报统计的人员范围也不同于以往。
具体来说,需要申报的人具体包括:1)2011年12月底前单位缴费人员(含镇保转为城保过渡缴费人员和缴纳“三险”人员);2)截至2011年12月底单位中正常缴费人员和账户封存人员;3)截至2011年12月底已离开(指已办理转出、退休、终止、转往外省市等变更)的人员。
2011年度工资性收入具体统计的时间范围是指自日起至日,发放的所有工资性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镇保转为城保过渡缴费人员和缴纳“三险”人员同样需要做全年的统计算出月平均数据。而不仅仅是2011年7月后参加城保期间内的工资性收入。另外。无论计薪的时间段是否是在这个期间,只要是在这个期间通过相关财务凭证给予发放的,均是统计的对象。特别是对于单位中存在隔月结算工资的情况。应当注意到这一点。
本次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上述人员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的具体数额,即这些人员的在单位缴费期间的所有工资性收入除以参保月数所计算出的月平均数额。在计算平均数时,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此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除原规定申报的个人上年平均工资性收入之外,也新增两项申报内容:1)新增申报“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信息,单位应同时申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两项辅助信息。职工工资总额在前述问题中,已经做了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值得关注的是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应当是将上年度每个参保月的职工人数累计叠加后除以参保月数。例如某单位2011年5月起参保,5-12月每个月的参保人数分别为12人、16人、16人、16人、15人、15人、17人和18人,那么该单位的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为(12+16+16+16+15+15+17+18)÷8=15.6人。这项申报内容将是统计单位是否符合每年度企业残疾人保障金减征或免征的依据之一。2)根据本市“镇保并轨”相关规定,对于原镇保转入且选择过渡办法、在原单位未中断缴费的人员,将新增申报是否继续选择过渡办法的信息内容。 特别要说明的是,由于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信息在月份的养老和生育业务中均需即时使用,为确保参保职工相应权益的及时保障,单位若尚未申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信息,在为其职工办理相关养老、生育业务时已涉及到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信息的,应填写《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2011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申报表》,在柜面即行申报。
五。生育女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怎么统计?
在以往的年度申报工作中,遇上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的情形,在统计全年工资性收入的社会往往难以把握。由于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本人申请生育保险金,单位一般不再发放工资,但产假期间同样需要由单位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做相对灵活变通的处理。
举例说明,某职工1-9月正常工作,单位对其发放工资性收入共计27000元,10-12月该职工休产假,单位未发放实际工资,而是由该职工产后申请生育保险金15000元。对于该单位来说,按照“谁发放,谁统计”的原则,未发放工资的月份应当不能计入计算平均数的除数中,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当为20元。但在实践操作中,许多申领生育保险金的女职工提出,申领的生育保险金也是她们的工资收入,虽然不是由公司发放,但应当在计算平均数时给予统计。我们认为,上述说法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生育保险金本身替代生育期间产假工资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具有职工工资性收入的性质。虽然该部分费用不是由单位发放,虽不能计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但应酌情考虑计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中。对于上述例子来说,我们也可以酌情将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为()÷12=35000元。
六、入职首月或离职末月不足月工作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如何统计?
对于入职首月或离职末月不足月工作的职工来说,很有可能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入职首月或离职末月职工拿到的是非全月工资收入。对于这种情况下,很多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了入职首月或者离职末月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其实除了该职工的上一家工作单位或者下一家工作单位已经缴纳了相应社会保险情形外,不予缴纳这样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也会相应地给年度申报工资性收入带来麻烦与困扰,我们进一步举例说明。
某职工1月25日入职某单位,1月份单位给其的应发工资为1000元,2月份其应发工资为1000元,2月份其应发工资为4500元,该职工又于3月24日离职,3月份其应发工资为3500元。由于该单位认为其实际工作仅2个月,因此仅为其缴纳了2月与3月的社会保险费。但是在年度申报工资性收入时却犯了愁,不知该怎样统计。该单位经办人认为,该职工缴费月实际应发放的总收入为00元,除以缴费的2个月数,因此该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其实这样计算将会使得今后在社保年度审计中,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与缴费工资总额之间产生误差。因为根据缴费基数来计算,该职工在该单位的工资总额应当为0元,而实际发放的为9000元。
对于上述情况,有两种处理的办法。第一种方法,若该职工之前工作的单位没有为其缴纳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该单位应当为其补缴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并将其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申报数为0元。第二种方法,若该职工之前工作的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则不用重复缴纳了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其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也应当申报9000÷2=4500元。这样才不会在日后的社保审计中出现误差。
此外,在《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中,也明确规定了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这也是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
七、实务中存在哪些申报工资性收入的误区?
在年度申报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中,往往还会出现关联单位间代发工资,代缴社保,甚至是“挂靠缴费”等不合理的情况。很多单位认为,这些“代发工资”的人员,我们单位只是帮助关联单位代发而已,并不需要由我们来缴纳社保;还有一些单位认为,既然只是“代缴社保”和“挂靠缴费”,并没有实际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所以只要报一个最低工资或者最低基数即可。其实,上面这样的认识和操作也是进入了申报工资性收入的一个误区。
按照严格意义来说,不应当存在纯粹意义上的“代发工资”和“代缴社保”,谁发放工资就应当由谁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完成年度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工输出方支付费用,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 八、今年的年度工资性收入申报应当怎样操作?
前文已经说到,今年的年度工资性收入申报有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不仅仅是指统计范围上的,从申报程序与方法上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凡2011年12月底单位缴费人数在500人(含原城保参保人员及原综保、镇保转为参加城保人员)及以下的企业参保单位,今年将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凡2011年12月底单位缴费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参保单位,可选择网上申报或柜面电子化申报。
采用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应以“社保登记码+组织机构代码”登录指定网站(http://www./wsbs/wsbg/syb/syblogin.jsp),须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网上申报承诺书》,完整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后确认提交。采用电子化申报的参保单位,应携U盘或移动硬盘至所属区(县)的社保中心柜面取得电子化申报的初始信息,录入完整后交由区(县)社保中心柜面导入申报信息,同时提交《承诺书》。
同时,申报单位应将申报表交职工签名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留存备查。
九、申报后发现错误了怎么办?
对于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统计来说,是一件工作量巨大,且需耐心、细致、专业的工作。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数据统计或计算错误。对于尚未确认网上申报的单位来说,若是及时发现申报错误,可以及时在网上进行更正后保存。但若已经确认提交数据,则无法在网上进行数据更改了。对此,采用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若需调整个别人员的申报信息,篇二:临时工的劳动报酬如何缴纳个税 临时工的劳动报酬如何缴纳个税?
10:55:42 阅读(188) 评论(0) 收藏(0)分享到: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腾讯微博分享到QQ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十九条规定: “十七、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判断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具体界定方法是,是个人提供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和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临时工相关税前扣除问题】:一、按工资薪金操作: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通知”)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注意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话,不征收营业税,企业不需取得发票。 二、按劳务报酬操作:如不符合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条件,属于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按照劳务缴纳个税,同时需要取得发票。 【劳务报酬个税计算公式】: 签的话,800以内不用扣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税率缴纳;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40%的税率缴纳。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例如:某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1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20%)=80000 应纳个人所得税=000X30%+000篇三:临时工工资的税务如何处理 临时工工资的税务如何处理 制作:找法网 分类:劳动工伤百科 大家都在问(25,527人参与) 时间: 临时工工资的税务如何处理,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临时工工资”是指企业因经营需要,临时雇佣工人所发生的支出,这类支出无论是财务规定还是现行税法规定,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在什么条件下扣除、以什么形式扣除,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着不同的影响。现就“临时工工资”的税务处理作简要解析。
一、“临时工工资”相关政策 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性支出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提到“受雇员工”的劳动报酬也应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受雇员工”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雇佣关系属民法范畴,劳动合同关系属劳动法范畴)。因而企业因经营需要临时雇佣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用工资单形式支付并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第一款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二、正确区分“临时工工资”与“劳务报酬” 临工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岗位,临时性招用的人员。比如说保安、保洁等,人员可能经常性变更,甚至两三天就换人,但这个工作岗位在该单位是长期存在的。劳务是指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招用的人员。企业不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比如厂房修缮、装卸搬运等。 国税发 [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三、“临时工工资”的税务管理 企业雇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所支付的薪酬均属工资薪金,在支出时可都以工资单的形式体现。“临时工工资”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且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明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这表示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
四、风险防范及相关建议 《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作出的规定,与其它法律相衔接,以注重事实为出发点,较好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税务人员要仔细核实企业用工情况的真实性,防止税收违法行为的出现。常见的税收管理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虚列临时工人数,降低高收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虚列临时工工资,冲减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应对: 1.加强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的培训,帮助其熟悉税收法律法规,提升纳税遵从度。2.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并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3.建议企业规范工资发放,变现金方式为信用卡方式发放。4.对未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临时用工,要求企业在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中附列能证明用工真实性、工资额正确性的资料,如出勤记录、工作量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等。5.在纳税评估或税务核查中通过实地查看、询问核实等手段进行验证。6.对无法提供用工真实性,工资真实性的支出,要求企业必须开具劳务发票方可税前列支。7.核实企业发放的临工工资是否已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企业临工工资发放比例较高、金额较大、且有异常的,进行风险推送,开展纳税评估。如涉及两处以上所得的,督促其合并申报。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临时工同工同酬2013 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新劳动法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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