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交流,技术8级转业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策是什么,谁来帮解答下

谁可以告诉一下乐山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如何
谁可以告诉一下乐山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如何
10-03-26 &
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六、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七、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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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已经转业的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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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技术干部转业都要降级安置,但是工资待遇按转业前的级别对照定级。那么是怎么个定法?比如技术8级,在部队享受正团的工资待遇,转业后定为科员。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公积金等,是只有基本工资按正处级发,还是包括了津补贴和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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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包括津补贴一律参照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具体的参照你的军龄,8级的年限来套改标准对应几档。技术干部没有降级一说,你可以拿文件出来让他们去找,只是在单位同时接收一个行政一个技术时,如果只有一个职数,那么行政的要优先于技术
谢谢精彩回复,论坛有您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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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在哪里安置?; U3 T6 J2 }4 S* Z2 k
我是10级的,在县里安置,说是一般科员,只享受正科的工资待遇。
阅读权限85
应该除了职务工资不按正处,其他的都按照正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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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交响曲 发表于
应该除了职务工资不按正处,其他的都按照正处发
你错了,津补贴按科员发,这才是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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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yxh 发表于
工资待遇包括津补贴一律参照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具体的参照你的军龄,8级的年限来套改标准对应几档。技术干 ...
有什么相关文件吗?麻烦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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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基本工资按原职务套,其他的都是按现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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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都按处级非领导职务套,只有车补按科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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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都按照副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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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频道合作:  全国质监系统2000年以来实行省以下垂管。2006年至2008年期间,作为省直单位,江西质监局陆续接收了10名在省直机关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中正团职干部5名(含技术8级),副团职干部3名(含技术9级),营以下干部2名,并将他们分配到南昌市以外的市、县质监局工作。他们当中有参加98抗洪抢险的卫士,有固守大漠边疆的英雄。期间,1名副团职军转干部因长期分居,家庭压力和对前途忧虑,得脑溢血死亡,现乃有9名同志在市、县质监局工作。质监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他们多次向省质监局、省信访局、省人保厅、省编办等部门及相关省领导反映诉求,只希望落实政策,满足他们调整回南昌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但相关部门、领导推诿扯皮、置之不理。  如果质监体制调整不将他们调整回省质监局机关,留在南昌以外质监局工作,就必将改变他们当初转业安置去向,这是不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将严重损害到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也将严重影响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乃至动摇军心士气。  转业干部连家都回不了,当年当兵保家卫国,今天转业谁为我家?  违规异地安置,江西质监局:全省质监系统均属省直单位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分配到江西质监局的10名转业干部,当年选择安置地均为户口所在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即江西省直机关,江西省军转办也给予了确认并按此安排转业干部。  到省质监局报到后,他们又被分配到南昌之外的设区市质监局工作。这部分转业干部受部队教育多年,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自觉以大局为重,克服两地分居等实际困难,只好到设区市质监局报到上班。多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努力工作,毫无怨言,为质监事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早日落实政策,将他们调整回省质监局机关工作。期间,他们还多次向上级机关反映,但一直未得到解决。  军队转业干部的权益用什么制度来保障?  体制调整改革,江西省编办:军转干部安置由省质监局按规定内部调整  质监体制调整改革方案出台后,国家质检总局积极协调,并于今年3月,联合中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人保部,下发了《质检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质检发联〔号),明确规定要妥善解决好异地安排的干部问题,涉及人员编制和职数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商质监部门妥善解决。  江西省编办回复这部分军转干部的意见是:由省质监局内部调整解决,编制职数不得突破省质监局机关人员的编制职数,也不能将原带到相关单位的编制调整回来,目前省质监局机关处于满编状态,也就是说不能调整回省质监局机关工作。  全国31个省(市、区)质监部门大部分都异地安置了转业干部,少的3-5人,多的达近20人,大部分省份采取的是连人带编调整回省质监局机关工作的做法来安置这部分转业干部。  当年,江西药监部门体制调整时,江西实行的是省药监局机关超编制、超职数解决异地干部问题。  江西就不行,就可不执行质检总局、中编办、发改委、财政部、人保部五部委的文件规定,就不予办理,问题出在那,群众路线教育成效在那?  落实军转政策,江西人保厅:军转办只负责安置到省直单位,二次分配属省质监局内部人员调整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今年5月27日,平总书记在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上指出: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我们要倍加关心、倍加爱护。要深入把握军转安置工作的方针原则,认真落实政策,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军转干部着想,为他们排忧解难。  江西人保厅接待这部分转业干部时说,二次分配到南昌以外的设区市工作,虽属异地安置,但是他们自己同意的,不违反安置政策,更何况当时情况,各市县质监局人财物均属省质监局管理,也算是省直机关。  总书记指示要求都落实不到位,军队转业干部的权益谁来保障?  人员调整回南昌,江西质监局:省编办不让超编调整  自接收这部分转业干部后,江西质监局机关陆续有部分干部提升、退休、调整的,并还争取到了部分编制,机关编制由原来的48个增加到了82个,这些编制从何而来,是把转业干部带来的编制搞了移花接木,还是违规操作。  这部分转业干部多次向省质监局领导反映,不是答复没有编制就是说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一直没有给予办理,这期间,有原企业干部调整到了机关的,也有直属单位调整到机关的,难道唯有转业干部就没有编制?  这次质监体制调整改革,他们多次向省质监局领导反映,答复的是省编办不让超编调整。  是军队转业干部能力素质不行?还是没有关系,没有送礼?  9名亟待全国军人支持帮助的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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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不切实际!都进省直?当局长吧!说实话部队也就保卫党。我当过兵。  
  家都在省城的,转业安置去向在省直机关,怎么能安排到外地呢,当兵两地分居,转业到地方又要两地分居,地方对军人太好了。
  在部队都呆到正团级干部应该说是非常不容易的了,得熬多少年哟!到了转业地方还不能解决两地分居的问题,可想而知这些军人的家庭、特别是军嫂们付出了多大的牺牲,心理又有多失望!何况这又明明有政策可以执行的!看着都令人气愤呀!!强烈支持这些共和国的卫士们的愿望,一定要争取权益到底!现在在机关做事就是老实本份,只知道埋头做事的人吃亏!好说话,永远只能是帮别人做嫁衣,没出头的机会!!对下级多次反映的问题一次次推诿,回避,以各种理由推脱,这么冷漠,对职工权益漠视的领导,,而另一方面,却对有些人大开绿灯,这明显的很,其中肯定有猫腻,强烈建议纪检应该介入好好查查!!
  好汉不当兵!看吧!当兵不容易,还要面临转业,千辛万苦转个业,还要被忽悠!现在的社会,要找个靠普的领导不容易。要么接受压迫,悲屈一生,当为国家做贡献,要么奋取反抗,那些渣渣总会腐烂的,就当为国家清理空气。去当兵的家长,可得多想想,怎么看还不如学点技术还的爽!!!
  当啥子兵吗,你们为什么要“为大家啥小家”,现在连自己家都快没了,想想父母、老婆、孩子真不值当啊!
  涯叔推荐活动  很无聊是吧!快去@云林坊这里参加活动,动动手指就能拿到丰厚奖品!!!很给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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