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劳务费需要劳务费代扣代缴个税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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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劳务费,提供劳务地中境外,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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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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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支付境外劳务费,提供劳务地中境外,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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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网络公司劳务费需代扣代缴哪些税费?
小编导读:
问:在中国设立的日资企业,与日本集团公司的其他国家企业(包括日本、中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共用一个网络,提供网络服务的是日本一间网络公司,其网络费由日本集团公司垫付,然后由集团内部各独立公司分摊,请问设立在中国的日资企业每月支付这笔网络费时(不需通过付汇,直接与母公司往来款中抵扣),要否扣缴境外网络公司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税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营业税:
1、应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贵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服务费,属于为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应按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
2、贵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网络公司网络服务费不属于上述情形,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综上所述,贵公司向国外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需要按10%的税率就其全额扣缴企业所得税,尽管贵企业并不实际付汇,但也应按上述国税发[2009]3号文件中第七条规定,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应付款项时就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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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境外企业提供的劳务是否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判断: (一)境外公司提供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不需要在我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
对于境外企业提供的劳务是否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判断:
(一)境外公司提供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不需要在我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其中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二)境外公司提供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的,应首先根据税收协定进行常设机构的判定。
1、根据两国间签署的税收协定未构成常设机构的,不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两国间签署的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的,应由境外企业按照25%税率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a.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b.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c.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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