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养老保险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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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4月24日10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媒体介绍2015年第一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我的问题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有人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去世之后钱会“充公”,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个观点?谢谢。
  李忠:
  这个问题是两会期间炒得比较热的。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是用于参保人员养老,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如果个人的寿命比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
  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就是说,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由国家承担长寿风险,又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了继承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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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后去世个人帐户的养老金余额会充公吗?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黄艳君&&发布时间: 09:52:31
  问:不久前,与单位几个同事谈到社保的事情,有同事说:“如果一个人刚退休一个月就去世了,个人交的那部分养老金就得充公了,真是划不来,那些活得久的人就划算了。”也有人说:应该可以继承吧。但是多数人认为会充公。请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张某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是个人每月上缴的养老金。《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因此,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都并不存在还没有领完就充公的问题。若是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当然全部可继承,而若是退休后死亡,余额同样可依法继承。所以说,个人缴纳部分并不会被“充公”。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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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访与举报兼用 预防与治理并行
&&浅谈如何依法遏制离退休职工死亡后领养老金行为
万年县社保局
杨标祥、叶福春
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社会发生深刻变化,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相应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离退休人员由单位人过渡到社会人,纳入社会化管理轨道,这就使得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管理比较松散,离退休人员逝去后家属冒领死者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致使养老金安全在新的形势下出现了新的问题。
一、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家属冒领养老金的现状
万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2012年、2013年、2014年度对全县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过程中,或多或少查出离退休人员已经死亡,但其家属仍冒用死者名义领取养老金。据统计,三年共追回养老金10余万元。可以肯定地说,以死者名义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并非仅仅发生在个别地区、个别人身上的个案,而是社会保障部门面对的一种令人深思与不容忽视的事情,必须认真加以对待。笔者以万年县事例作为一个典型,通过解剖麻雀,针对这个问题,梳理出群众冒领养老金一系列问题。
二、冒领养老金的&三个手段&
冒领养老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比较隐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手段一:不及时告知死亡消息,冒领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或失去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后,尤其是偏远农村的离退休退休人员,家属不按规定告知社保经办机构,死亡后不办死亡手续,仍继续领取养老金,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其行为很难及时发现,社保经办机构亦无法及时停发养老金。
手段二:窃取离退休死者信息,冒领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或失去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后,家属以离退休人员死者姓名、身份证、待遇证、银行卡及密码等身份信息骗取养老金。
手段三:移花接木、弄虚作假,冒领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或失去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后,其配偶或亲属持与离退休死者相貌相似,年龄相仿,且姓名笔画看似相近、误差不大的兄弟姐妹的证件,弄虚作假骗取养老金。或者请无关人员假扮卧床、扮做替身欺骗认证人,从而骗得养老金。
三、冒领养老金行为的主要成因
(一)冒领者个人的原因。冒领者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对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足够了解。认为养老金是政府的钱,心存侥幸心理,死了个把退休的是小事一桩,政府管不过来很正常,老百姓多领一些政府的钱没有关系,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二)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政策法规不到位,防范冒领养老金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行之有效的防范冒领养老金政策法规的法律依据的支撑。法律惩罚手段相对滞后,预防冒领养老金政策配套实施细则尚不健全,防范冒领养老金行为措施乏力,使得一些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人无所顾忌。
(三)养老金管理方面的原因。目前养老金工作重点仍仅停留在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上,没有把预防冒领养老金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去考虑。由于工作人员力量有限,离退休人员过多,以及一些管理权限不清晰,使得相关的机构不健全,至今没有设立防止冒领养老金的相关科室。以万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例,该局承担的全县15039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和生存状况的掌握,全部力量仅有&两个半&人(即分管稽核的副局长和一个股长、一个聘用的办事人员),人力实在有限,以致管理监控力度相对薄弱。
(四)离退休人员生活状态的原因。近年来,离退休人员人户分离现象逐渐增多,离退休人员居住地相对分散,联系方式经常变换,从而导致离退休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管理关系脱节,难于取得联系。这使得我们不能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的现实状况。以万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014年养老金资格认证数据为例,该局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15039名离退休人员中只有516名异地居住人员进行了认证,仅占总离退休人数的3.43%,尚有一大部分人没来认证,这也给冒领者可乘之机。
四、&三方发力&遏制冒领养老金行为
尽管存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或失去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后,家属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因素很多,情况复杂,遏制冒领养老金行为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是比较棘手的顽症,但不是绝症。为有效地堵塞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漏洞,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保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稳定向前发展,从根本上遏制以死者名义冒领养老金行为的问题。笔者认为:宜采取动态巡访与群众举报并用,预防为主与依法查处同行,发挥政策法规威力,发挥政府职能效力,发挥社会协助能力,&三方发力&共同遏制退休职工死亡后其配偶或亲属冒领养老金行为。
(一)依靠法律法规手段,治理冒领养老金行为。以法律为武器,依法治理冒领养老金行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险法》实施进程,细化《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制订预防、查处冒领养老金法律配套条文,把依法预防、治理、遏制冒领养老金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为防范、查处冒领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做到预防、治理、遏制冒领养老金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以政策做支撑,依托政令治理冒领养老金行为。政府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认真制订预防、治理、遏制冒领养老金行为的政策配套措施和专项规定,把冒领养老金行为上升到是触犯法律,违反政策,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高度来考量,为防范、查处冒领行为提供有力的、可操作性政策依据,坚持预防、治理、遏制冒领养老金行为按政策办事,做到死亡必报、冒领必查、惩处必严。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治理冒领养老金行为。为防止有人钻政策空子,死人照领养老金,社会保障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职能,提出相关的意见。政府要发挥职能作用,对社保部门在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上,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上下功夫,下大力气彻底查处冒领养老金行为,堵住养老金被冒领的漏洞。加强人力投入力度,把肯吃苦、有担当、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充实到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队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设遏制冒领养老金行为专职岗位,专门把关,明确其责任;加强经费的投入力度。通过宣传平台广泛宣传,让退休死亡者的配偶或亲属权衡其利弊,做到不冒领、不敢冒领。定期或不定期对那些年龄偏大、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离退休老人进行巡访,特别是要加大异地巡访的力度,及时掌握那些长期不在我们视野的离退休人员的现实情况。制定相应的举报机制,拿出一定的经费设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相关的举报人;强化相关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预防、治理冒领养老金行为、及时追查追回被冒领养老金的制度是一项长期坚持不懈的工作,因此要坚持贯彻预防重於查处,以防为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的同时,重点是要建立对离退休老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访制度,尤其是有针对性的对那些年龄偏大、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离退休老人除上门认证等服务外,还要进行跟踪巡访。
(三)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冒领养老金行为。社会养老保险是全社会民生工程,遏制冒领养老金行为,防止养老金的流失、维护养老基金安全,需要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和广泛支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实行全方位动态管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退休职工去世后冒领养老金答案就会更加清晰。一是加强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开通与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互联网,重点是建立异地协查网络,对冒领养老金行为实施全方位、立体化联防;二是拟设信息情报站,拟在有年龄偏大、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离退休老人居住的所属社区、街道、村委会、邻居为一体设立信息情报站,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情报站的咨询,有针对性的对居住在各地那些退休职工因为年龄大,行动不便,卧床不起,不能亲自验证的养老金发放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暗访和有重点地进行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离退休老人的健康生存状况;三是充分发挥社区参与功能的作用,想尽办法把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的关系转移到各自的社区,由社区对其进行管理和开展各种活动,社区对他们的居住环境、生存状况、信息变更等等按表格的形式每月或每季上报,对活动开展好的社区除每年给与工作经费外,还对社区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四是设立举报信息奖,动员整个社会参与监督。为鼓励广大公民自觉抵制和检举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办法,奖励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通过电话举报,依靠知情者反映或举报的退休人员的生存信息,以便在第一时间内预防或遏制冒领养老金行为,达到确保基本养老金安全之目的。
总而言之,社会养老保险事关民生大计,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筑牢社保基金安全防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与治理退休职工死亡后其配偶或亲属冒领养老金行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才能有效遏制&死人&领养老金的行为。登录人民网通行证 &&&
养老金如何避免“人死了钱没领完”?
日16:04&&来源:
养老金如何避免“人死了钱没领完”?
背景:近日,针对养老金缴费多少年更划算的问题,人社部给出回应:我国正在健全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同时有人社部专家透露,统筹账户资金余额的继承问题正在研究当中。
京华时报发表徐立凡的观点:根据现在的养老制度计算,不管采取哪种缴费方式,在60岁退休后,都必须至少连续领取16-17年才能拿回企业及自己缴纳的全部费用。在这种计算模式下,缴纳年限短的人反而相对划算。由于国家将实行延迟退休政策,未来退休年限推迟后,能否在寿命预期年限内拿回养老金将更不可知。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人不愿意选择多缴多得的方式,这也是迫使现行养老支付制度必须改革的主要原因。如果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养老资金余额都可以继承,就能消除退休人员对寿命预期限制的担心,这也是对养老金这种形式的个人财产权应有的制度保障。
华商报发表杨鹏的观点:统筹账户能够继承的前提,势必是先要做大养老金资金池,否则,没有人会成为受益者。说白了,就是既要积极开辟新的养老金资金来源渠道,又要提高现有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只是知易行难,这些年围绕做大养老金资金池,算得上努力不少,探索养老金入市,提出央企红利转社保,当然也包括严厉打击社保腐败等等,但效果似乎不大,资金池没见得大起来。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到来,正迫使我们必须尽快找到解决的办法。说到底,虽然统筹账户的继承问题目前还在研究,远远没有到写入法律、并确认进入实施的阶段。但只要解决了养老金的资金池“蓄水”能力,在此基础上,让统筹账户也继承起来,或许并非难事。某种意义上,延迟退休制度,其实也在呼唤着统筹账户可以继承的伴行。
小蒋随想:60岁退休,用16-17年才能领回企业及自己缴纳的全部费用。也就是说,至少要活到76-77岁才“够本”。想到这里,一些人不禁汗颜。就算在世时没有领完的缴费可以继承,一些人还是觉得自己是用不上了,产生无望感是难免的。在养老保险的问题上必然存在纠结:一方面,人性的私利性决定了渴望“少予多取”;另一方面,养老金“蓄水池”要保证库存供给的安全与可持续要“开源节流”。对于负责统筹与管理的人士而言,怎样在公众诉求与机制运转之间实现相对的平衡,是一项持久的工作。管理者必须充分考虑并努力避免“人活着钱却没了”与“人死了钱没领完”这两种尴尬。对民众而言,对养老金的预期既不能低估、又不宜高估。双向的理性态度,才能求同存异,取得社会效益的最大公约数。
“多校划片”别沦为“不患寡而患不均”
背景:针对择校热问题,教育部近日出台《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采取多校划片。即把学生入读小学初中的选择从“一对一”变成“一对多”,此举引发不少担心和争议。
新京报发表观点:“多校划片”提供了一个公平分配名校资源的机会,相对于有些人用权力和财富资源分配壁垒,这无疑是一个改进。然而,民众所担心的问题可能在于,“多校划片”过程中如何保障机会公平。因此,只有“多校划片”还不行,还得有过程的公开,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比如,学位的摇号分配同样应当让民众参与监督。一方面摇号系统的运作要公开,引入专业的第三方监督,另一方面,每个学校每年的对外招生人数,参与摇号人数,最终摇号结果,这些都应公开,以杜绝暗箱操作。“多校划片”不只是管理方式的改变,它应是教育部门改革地方教育生态,优化教育公平,引入外部监督的一次机会。以此思维不仅有助于破解就近入学等争议,更为以后改进教育投入机制,均衡教育资源,提供了解决思路。
京华时报发表顾昀的观点:原本只要买下学区房,符合热点学校入学政策,这些家长就可高枕无忧。多校划片后,这条“光明正大”争抢优质教育资源的路被堵死了,有些家长难免会动歪念头。比如,回到原来求人批条子的路子,又或者打特招或优惠招生的主意。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哪怕随机派位,也可能出现作弊现象。只要动力足够大,有的家长就敢上刀山、下火海。多校划片的力量仍显单薄,或不足以抵御“破坏力量”的入侵。因而,在多校划片之外,还需多管齐下,从不同制度和政策入手,确保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让家长有更多更好的选择。比如大力支持优质民办教育资源,让家长能够跳出“只有公办才是好学校”的思维。又比如,从机制上畅通优秀教师的流动渠道,弱化热点学校的吸引力。优秀人才能够自由流动,家长也就不会一条道走到黑。
小蒋随想:“不患寡而患不均”,固然存在一定公平意识,但“寡”字当头,已注定了不可能满意。更重要的是,“不患寡”本身就是不思进取。所谓热点校,从质量上看确实不错,但在数量上无疑属于“寡”的范畴。对管理者而言,当具有大视野,应尽可能做大蛋糕,而不该总是在“寡”的重点校上打转转――如果“粥”就这么一点,再怎么分都会面临“僧多”的尴尬与抱怨。有人可能会说,优质资源稀少是人类社会的常态,西方发达国家照样存在名校与普通校。这固然有一定客观性,但我们也要警惕上述思维使马太效应“合理化”,为教育资源不均衡找卸责理由。尤其对于我们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说,义务教育的水平与质量还有相当的提升空间,教育财政性投入占GDP的4%的目标也只是近几年才达到,我们没有理由满足现状、裹足不前。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参保人员死亡以后家属可以领取多少个月的抚恤金?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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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璧山区政府
来信内容:
参保人员死亡以后家属可以领取多少个月的抚恤金?
我父亲于今年2月25日去世,请问我们可以领取多少个月的抚恤金?另外,我父亲的社保存折(农村商业银行)弄丢了,请问应该用什么方式领取?能补办相关手续吗?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你好,来信获悉,现回复如下:
你父亲于日死亡,属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文件规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日以前被征地农转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残废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渝社险发【号)规定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各区县社保局”)在办理死亡待遇支付业务时,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支付。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死亡待遇,应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对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参保单位或受益人将死亡有效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保局,区县社保局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将死亡待遇发放至死亡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账户或受益人指定账户。因受益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效死亡证明,导致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区(县)社保局应在发给的死亡待遇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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