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后上中央党校函授学历算是什么学历

党校学历是什么学历
今天偶然看到:江西省井冈山市美女副市长杨春霞16岁便参加革命工作,学历为党校研究生。提起研究生,我们通常认为是那些一进大学便疯狂地学英语,头悬梁,锥剌股,几近不食人间烟火的人才能企及。近年来据说除有骄人的成绩外,还必须潜规则,可见研究生之难也。可我们的杨领导,一头埋进革命工作,居然也修成研究生学历,可见其禀性聪颖,异于常人也。不同的是那研究生前冠之党校,更有党校大专、党校本科等等,不禁使人纳闷:党校学历是什么学历?几经周折,加之身边党校学历比比皆是,终于弄了个大概:1. 党校学历生源。上世纪80年代,全民掀起学习文化知识,提高民族素质(当然更重要是提高学历层次)热潮,党校学历应运而生。党校学历教育中最热门专业是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法律等。生源绝大多数是行政干部,也有少数教师。至于如果有个别农民工、生意人,那是脑子进水了的。2. 入学考试。应该是免试报名,自学为主,统一考试。不论基础学历,只要你有为中华崛起而读书决心即可。3. 考试。每学期组织一次考试,考3—4门功课。本人所在学校当年有幸成为考场,本人也数度参加监考,映象颇为深刻,还没读完考场纪律,所有考生便埋头抄书,开始,我还不知趣地在教室转悠,总以为多少有点震慑作用,谁知考生都视而不见,我自己也觉无味。以后便在走廊和同事聊天,至于考场内风云与我何干?有多少人代考又与我何干?他们都是年轻化干部,拿到一纸文凭后便又知识化了,他们都将成为我的直接或间接领导,我一介小民得罪得起吗?4. 毕业。本学历好处是宽进宽出,难度比自考、电大更小,很少有人挂科,也很少有人不能毕业。是为党校学历。同样是国家承认之学历,也许是为区别身份之重,也许是自觉底气不足,冠以党校,以便和全日制学历相区别。
能力第一,品德第二,学历第三,
b镶金边的地方
有这个学历吗
历史的产物,属成人教育,前几年国家为了解决领导干部无学历的问题,国家教育部承认。
14:48:00今天偶然看到:江西省井冈山市美女副市长杨春霞16岁便参加革命工作,学历为党校研究生。提起研究生,我们通常认为是那些一进大学便疯狂地学英语,头悬梁,锥剌股,几近不食人间烟火的人才能企及。近年来据说除有骄人的成绩外,还必须潜规则,可见研究生之难也。可我们的杨领导,一头埋进革命工作,居然也修成研究生学历,可见其禀性聪颖,异于常人也。不同的是那研究生前冠之党校,更有党校大专、党校本科等等,不禁使人纳闷:...........-----------------------------党校的学历俺也不知道是什么学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绝没有我那张花12000人民币买来的学历值钱!!
升官敲门砖而已,大多是不学无术之徒
最N学历,通用于,朝鲜,古巴,委瑞内拉,伊朗。
娘滴——————————————————————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你去惹惹试试?——————————————————————貌似考公务员这党校文凭都不成……而且是地方认地方的,比如四川成都地区它就不承认其他省份的党校学历……
入党党要把全社会的优秀的精英人才吸引过来,为国家服务
所谓党校是尼玛中国特有一种官方认可的假文凭而已。
麻辣隔壁哭档
楼主此言差矣!党校是给那些潜力股相互拉帮结派的平台!
所谓当校应该就是教育一群忠于当为当服务的人才。无论如何也是为档说话的,所以当听到某些人立场不对,马上就怒斥:你替档说话还是替人民说话?
故齐尚儿!
相助匿非曰党!
公务猿很牛逼吗?还不是靠舔领导的菊花上位公务猿很牛逼吗?还不是靠舔领导的菊花上位公务猿很牛逼吗?还不是靠舔领导的菊花上位
党校。。。。。。。还不如技校
大家还在看都是党校文凭惹的祸
党校是不是高等院校? 毕业生质疑“党校文凭”日前,李春友将写给一位国家领导人的信极其庄重地投进了邮箱。他告诉记者,这封信表达了他对党校文凭权威性的质疑,希望此事能尽快有个明确说法。在李春友简陋的办公室里,记者用了三个小时的时间,听他讲述自己与党校文凭的“缘分”。报名司法考试被拒52岁的李春友是沈阳百花电器集团的一名干部,复员军人。1986年6月完成党政干部基础科专业专科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1997年12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政法专业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日,他满心欢喜地手持身份证和1997年获得的“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法专业)”本科学历证明去报名参加律师考试(后改为国家司法考试),但被沈阳市司法局拒之门外,理由是:“你持有的是党校文凭,教育厅不承认这个学历是国民教育学历。”于是,他拿着毕业证询问了省司法厅律管处、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学生司、中央党校督导办等部门,但都没有明确的答复。李春友认为,不准其参加考试没有法律依据,与中央有关政策相悖。他说,中发(1983)14号文件、中发(1994)5号文件、中发(1995)11号文件、中发(2000)10号文件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党校函授教育考试合格获取本科文凭的,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均属高等院校体制”,而《高等教育法》中也没有条款规定“中央党校不是高等院校体制”。退一步讲,不享受国民教育待遇,也应该享受高等院校教育待遇吧?而且,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国家政策。为此,拒绝中央党校函授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他恳请司法部撤销“党校学员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的通知,确认党校毕业生的报名资格。复议:原告不能证明其资格日,他正式向国家司法部就此事提出行政复议。13天后的答复是:“你的复议申请应当向辽宁省司法厅提出。”日,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沈阳市司法局根据申请人李春友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所提供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核确认,该学历证书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申请人李春友请求确认其具有司法考试资格,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法定报名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款和司法部第65号令《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复议。两审结果:司法局行为合法日,李春友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司法局的行政行为,准许自己参加司法考试,并赔偿经济损失365元。日和7月1日,和平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沈阳市司法局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李春友所获学历不符合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所以不予报名是正确的。其代理人认为,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按中央文件规定“属高等院校体制”,所授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有关规定”。但参加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不是一种待遇。中央党校的办学要义是培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审理后,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作出的不予报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职权依据。7月3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沈阳市司法局对原告李春友作出的不予报名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败诉的李春友立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判令被上诉人沈阳市司法局赔偿不予报名的经济损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沈阳市司法局对上诉人李春友作出的不予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行为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赔偿请求与被诉的不予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行为无直接联系。9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等待申诉回音为了准备司法考试,李春友买了365元的法律书籍和参考资料,记下了50多本学习笔记。看着自己的心血无用武之地,他很是心痛。当一名仗义执言的律师,是他一生中最大的愿望。回想起自己的诉讼经历,李春友有些激动。他说, 有时,我也责备自己,都到了“天命”之年,还较个什么真儿?可是,我总觉得,应当给党校文凭一个明确说法。否则,就是对党校毕业生的不公平。李春友始终认为自己有理,他说,把党校毕业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让人不可思议。文凭之诉的三大争议长达半年的党校文凭之诉,让李春友在全国近200万党校毕业生中小有名气,他的案头有好几封来自江苏、河南、江西、甘肃的来信,都在关注、等待他的下一个结果。那么,党校文凭到底有什么争议呢?争议一:资格与待遇有什么不同?沈阳市司法局的一个观点是: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按中央文件规定“属高等院校体制”,所授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但是,参加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定资格,不是一种待遇。李春友则认为,资格是一种条件和身份,有资格才有权利,而待遇本身就是一种权利和地位,当然包含资格。不确认资格,何来待遇?既然享受了待遇,又何谈没有资格?争议二:党校是不是高等院校?沈阳市司法局不承认党校文凭,是因为党校不属于高等院校。他们的法律依据就是《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这一条款的具体内容是:“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李春友对此很不理解,他说,《高等教育法》在较高的层次上对“高等院校”进行了界定,并未采用列举的方式,正是体现了法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从这条规定看,看不出党校不是高等院校。翻遍《高等教育法》,也找不出任何一个条款说“党校不是高等院校”。争议三:党校学历是什么?沈阳市司法局否认了李春友的党校学历,依据有两个:一是1986年11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央党校附设的函授学院不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复函》说:“中央党校附设的函授学院不列入国民教育系列和学历系列。”二是1995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党校文凭带来三大法律困惑困惑一:教育部有不作为之嫌?李春友是1995年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政专业)通过入学考试进入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学习的。“当时,我也可以念普通高等院校,我所以选择党校,是因为我觉得那里更权威。那时,没有任何部门任何人说党校的文凭不被承认。事实上,直到现在,也没有哪个部门公开发文,向全社会公示党校文凭不好使。”李春友极其激动地高声说,既然党校文凭不被承认,作为全国高等教育的行政主管机关,教育部为什么不明明白白地告诉报考者?明明知道党校文凭不好使,却又不肯公示,教育部是不是行政不作为?如果党校的文凭不被承认 ,而各地党校又在堂而皇之地大发“大专”、“本科”、“硕士生”、“博士生”文凭,是不是意味着其行为非法?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持有党校文凭的毕业生近200万人。而且就在现在,中央党校和各省委党校都在开办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中央党校还在招收博士研究生。但是,关于党校文凭的法律定性却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惟一可作为定性依据的是中共中央1995年9月发布的(95)1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必须修完课程,经考试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此条虽不是法律规定,但其作为中央文件,对各级政府的行政执法仍可起到指导作用。困惑二:说你不行就不行?目前,党校文凭的“效力”在各地有所不同,就是在同一地区内,也可能因为部门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有的省、市认可党校文凭,有的则不予承认;有的部门绝对好使,有的则不予理睬。贵州省锦屏县铜鼓乡政府公务员王万勇于1998年至2000年脱产两年在贵州省委党校学习,获得本科文凭。2000年,他参加全国律师考试,超过当年录取分数线。报名时,他顺利通过资格审查;但在办理律师资格证书时,却被贵州省司法厅电话告知:“党校文凭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参加全国律师考试。”1999年和2000年,李春友也曾报名参加全国律师考试,并未被拒绝。至今,他还保存着那两张珍贵的准考证。困惑三:“法律没有禁止”不适用党校文凭?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法律没有授权允许的,都是政府的禁行义务。直到目前,并没有哪一部法律、哪一部法规、哪一个规章的哪一条哪一款明确规定:“党校文凭没有法律效力。”“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能否适用党校文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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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逸仙教育培训中心,欢迎你的加入!学习工作两不误,为你量身定制! ||当前位置:&&&&&&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 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  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  近年来党校学历一直饱受争议,由于党校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是不承认的,也就是说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为什么这么说呢?下面昆山学历培训中心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党校学历的特点是以党员干部和各类管理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以&掌握理论、丰富知识、增强党性、提高能力&相统一为培养目标,也就是说党校学历主要是培养党员干部的,对于现在这个经济发展的社会,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没什么实质性的作用。  有人说不公平,!党校的学历水份太重,必须治理那些持有党校学历文凭的领导干部自己最清楚,他们的学历是怎么得来的.从教学到管理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学员们大多是出些钱混点人脉,大多数只考试的时候带着夹带到个场,有的甚至连考试都有人代劳!这样得来和文凭和国民教育文凭同样对待显然不公平,党样学历不治理,迟早要祸国殃民!  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将此前&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这意味着多年来关于 &党校文凭&的效力争议有了结论。  1995年7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中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由此看来,结论已经很明确了,党校学历是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的。相关资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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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
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
《财经》记者 王和岩&&&&[10-07 11:57]
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朱庄煤矿农民工陈士平从中央党校函授大专班毕业后获得大专文凭。中共中央新近颁布《党校条例》,党校学历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学历待遇
&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和岩】多年来,中国各级党校开展的学历教育,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国民教育一样,提供各种文凭。但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党校文凭能否获正式认可一直存在争议。  日前,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将此前“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这意味着多年来关于
“党校文凭”的效力争议有了结论。&&&
今年9月3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8]13号),其中附有《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全文。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被同时终止。
&&& 依法规范“党校文凭”
  此次颁布的《条例》与之前相比,最引人瞩目的当属有关“党校学历”相关规定的变化。  《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而在刚刚颁布的《条例》中,这一规定仅被表述为“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条例》还删去了《暂行条例》中的第24条,其大意为“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前提下,可办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函授教育。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函授教育学历”。&  这一显著变化,结束了党校和教育部门间持续20多年的有关“党校学历是否等同国民教育学历”的拉锯战。
  《条例》对党校教育依法规范,还意味着明确了教育部门在教育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暂行条例》第20条称,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经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求,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并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而《条例》第20条则明确规定: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党校学历效力拉锯战&&&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央乃至各级党校在干部培训任务之外开始办学。发展到今天,分为学位教育和学历教育两部分。中央党校及部分省级党校所设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点,其所提供的学位教育与正规教育无异;而党校学历教育,虽包括大专、大本及研究生在职教育,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其文凭至今未获国家正式认可。
&&& 由此,围绕“党校学历”的效力,在中央党校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间多年来展开了“拉锯战”。
198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指出:“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但据《财经》记者了解,中央的决定出台后,只有1985年和1986年两届党校毕业生的文凭,获得了当时国家教委的承认。
1995年7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中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2000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下称“10号文件”)。“10号文件”再次强调,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现实中,党校学历在全国范围的相当一些系统内获得承认,但也有一部分系统,党校文凭依然不被认可,其中就包括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近年来,因持党校文凭无法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全国各地状告司法组织者的讼争不在少数,但无一例外都败诉。如日,湖北建始县法院法官黄志佳愤而将中央党校告上法庭。(参见《财经》2007年第24期“湖北一基层法官状告中央党校”)
《财经》记者获悉,全国像黄志佳这样拥有“党校文凭”者多达320万之众。黄志佳对《财经》记者表示:“我们的党校文凭不被承认,我能理解,但总得有人为我们负责。我将要求办学的中央党校、要求出台政策的中央为我负责,承担赔礼道歉、双倍赔偿的民事责任,要求追究教育部渎职责任。”
不过,自去年7月19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通知黄志佳,已受理其状告中央党校案,至今一年有余,江汉区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财经网》既往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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