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研发加计扣除新政策政策需要审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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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八、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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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2015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实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关政策吹风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本周三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进一步完善并且适当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提供新的动能。
王建凡介绍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150%的水平总体上在全世界的水平仍是比较高的。2008年实施了这个政策,在过去几年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王建凡表示,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又需要推动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完善加计扣除政策,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个正向的激励作用。这一次政策调整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
二是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
五是减少审核的程序。
王建凡表示,目前正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操作办法。这个操作办法很快就会发下去,企业很快就能见到新的操作版本。
看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将翻开新篇章,那您知道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的加计扣除有哪些差异吗?下面本人给大家做个简单的解析。
一 、什么是研发费用
财政部给出的界定是: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这定义是比较简洁的,尤其是对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定义也没有细化,在税务加计扣除上,对研发活动的定义采用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一样的口径,即: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而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才可以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1、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
在会计核算上,可以在研发费用列支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2、具体的核算要求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其次,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最后,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3、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又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在准确归集记账的情况下,还有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分别处理,而且对于资本的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的具体应用和掌握,大家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列支范围
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详细比例要求规定参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相关规定)
四、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
首先,国税发〔号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其次,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目中,与会计核算和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范围的差异是-没有“其他费用”,必须细化到具体的规定的可以扣除项目中。
2、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还有几点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对应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③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
上述国税发〔号的规定和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有效期到日就截止了,但2015年度扔按上述政策口径来执行。
从日起,开始按新政策财税〔号执行,新政策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列支范围综合了高新企业认定上述两个研发费用扣除的税务文件,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通过对比新旧政策可以发现,新政策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有三个重要变化:
(1)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租赁费、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费,不再强调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2)明确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增加了“其他费用”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加计扣除了,实施总额控制,此项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4、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和活动
(1)从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从日起,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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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技术加计扣除是否需要科技局备案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研发技术加计扣除是否需要科技局备案?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企业先登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管理平台&进行项目确认,确认后再到税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已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到国税或地税纳税服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国税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地税备案结束后还需从地税部门取得 &税务事项告知书&.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13〕70号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所以,税务方面只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如果是研发项目,需要立项的,应该在当地科技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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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哪些规定应该改?
  国家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由于企业研发活动涉及复杂的财务核算、研发项目内控管理、人力资源配置等领域,在实施该项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使该项政策成为近几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个热点,反映出该项政策仍存在改进空间。
  技术创新由研究开发活动来实现,研发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实施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延续了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明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具体政策执行口径。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调动了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和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提升了企业竞争力。但由于研发活动本身涉及复杂的财务核算、研发项目内控管理、人力资源配置等领域,具有复杂性,使该项政策成为近几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个热点,近几年的征管实践也反映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仍存在改进空间。
  现行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研发领域限定过严,限制企业技术创新。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以下简称“两个领域”)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支出。虽然“两个领域”较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某一时期国家重点鼓励支持的高新技术科研方向,但随着科技迅猛发展,企业的研发活动领域随市场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趋势不断拓展,而目前执行的“两个领域”项目还是2008年前出台的标准,一直没有补充更新,难以适应经济科技发展步伐。许多企业结合本行业科技发展前沿确定的研发项目较“两个领域”中列举的项目更高端更先进,但由于未列入“两个领域”列举项目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现行政策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由于“实质性改进”与“常规性升级”两者界限不够明确,税务机关没有能力作出专业判断,一般根据政策规定要求企业提供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而一些科技主管部门为完成地方政府科技考核指标或工作业绩考核指标,对企业往往大开绿灯,失去了本应有的科技权威部门鉴定把关的作用,同时加大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因此,应考虑进一步细化“实质性改进”与“常规性升级”的界限标准,便于税收优惠政策顺利贯彻执行。
  缺乏限制境外研发规定,不利于企业本土创新。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财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但居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研发,在能够提供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明细表的条件下,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由于没有对企业研发活动的发生地做限制性规定,使该政策失去了对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在近几年的征管实践中发现,许多大型外资企业将研发团队设立在其境外关联公司,外资企业的高端核心研发项目大部分委托境外关联公司完成,以实现外国企业对核心技术的垄断和控制,中国企业彻底成了跨国企业的“制造车间”,没有多少技术创新,却凭外方复印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发活动只有在我国境内发生,其在技术外溢性、人才培养和对产业的推动上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应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境内研发。
  事实上,随着全球科技竞争的日益加剧,各国对研发资源的争夺也呈现白热化。在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上,几乎所有国家都要求相关研发支出必须是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以吸引和激励研发资源向本国聚集。即使允许享受优惠的研发支出可以在境外开展,也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
  建筑施工行业研发费归集标准的合理性鉴定难度大。一般行业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立一个研发机构,单独设立一个试验车间,进行项目研发,容易区分研发支出与生产性支出,而建筑施工行业有其特殊性,大部分研发活动的过程与工程项目建设密不可分,研发投入是否合理,税务人员无法判断。
  没有明确要求企业出具专项鉴证报告,企业提供的归集表缺乏法律效力。研发费用的归集是一项非常专业性的工作,涉及复杂的财务核算、研发项目内控管理、人力资源配置等领域,其专业性远胜过资产损失的归集汇总,现行税收政策要求资产损失出具专项鉴证报告,而对研发费用归集却没有必须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要求,只是在财税〔2013〕70号中规定“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专业鉴别,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项鉴证报告,以增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的准确性。
  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布不平衡,需规范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计数字显示,企业研发支出高度集中在一些大中型企业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技术创新投入。同时,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如2013年度天津市国税机关管辖的企业中共有529户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企业从理论上讲都应有研发投入,而其中只有313户企业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反映出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认识不到位,或研发费用核算管理不能满足享受政策的要求,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同时相关企业也应逐步规范研发费用核算管理。
  如何让优惠政策效果更好
  取消研发领域限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议取消研发税收优惠的领域限制,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应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方式进行政策激励,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组合拳,“点面结合”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进一步明确“实质性改进”与“常规性升级”界限标准,由科技部门制定容易操作的具体标准,以利于企业和税务机关贯彻执行。避免一项政策多部门审批,政策标准不清晰,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现象发生。取消现行政策规定的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的规定,只要企业对其自身业务有实质性改进即可认定为研发活动。
  取消对境外研发的税收优惠,规定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在中国境内。“中国制造”的出路在于通过进行境内自主研发,提高“中国制造”的内涵和质量,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因此,我国应从政策上支持境内研发活动,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限定在中国境内。同时,针对部分研发活动在中国境内尚不具备条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对享受优惠的境外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规定上限,如10%,并要求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
  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研发费用归集标准的监督管理。建议对建筑施工行业工程项目建设与研发项目不能准确分清的研发投入,不能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对能够单独准确核算的和施工工程联系紧密的施工工艺技术研发投入,应先到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并对研发投入占工程总造价实行比例控制,使其既能享受优惠政策,鼓励进行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创新,又避免出现随意加大加计扣除基数滥用优惠政策问题,合理运用优惠政策激励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促进企业规范研发费用核算。为帮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好地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有义务拓宽宣传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比如,可在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专门设立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专栏,进行专题介绍和宣传,并对企业常见问题给出解答。
  为了准确核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避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涉税风险,督促企业养成对研发费用施行按项目专账管理的习惯。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尽量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保证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督促企业加强财务部门与科研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由于财务人员和科研人员的专业分工不同,财务人员有必要与研发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保证研发费用的归集更加合理,有助于提高研发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应明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项目进行涉税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同时,注重加强中介机构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管理,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作者单位:天津市国税局
(责任编辑:褚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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