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同后,会立马解除吗

急,公司没给缴纳社会保险,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日已向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赔偿1个月的工资,并补缴我在职间的社会保险,后来公司不承认我的通知书给他了,应怎么办?递交后我没去上班,公司说我旷工怎么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递交后,可以随时走人吗?可以立即结算
我日已向递交《解除通知书》,并要求赔偿1个月的工资,并补缴我在职间的社会,后来公司不承认我的通知书给他了,应怎么办?递交后我没去上班,公司说我旷工怎么办?《解除通知书》递交后,可以随时走人吗?可以立即结算工资吗?谢谢你们帮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有权即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和补交社保,学会。。,不需要向单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如果单位不配合,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是否收到你的解除通知书这个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只要你尽到通知的义务就好,公司更无权以这个作为你旷工的理由。有需要可以再百度知道如果你是在试用期的话,提前三天告知公司解除合同;如果你是正式员工,就要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信什么的;这一个月还得工作,这事一般法律要求情况。不过可以根据保险这事协商,这个是公司违法的。 没有关系,直接去劳动局告他。
不用理他,可以立马拿工资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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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网友Lartigue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何计算赔偿额度?给出的答复:1、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A. 单方面解除单位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具有严重过错,比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兼职影响正常工作的,但上述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劳动者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B. 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者虽无严重过错,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关于经济补偿A. 不需要支付的情形 a.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过错而解除合同的;b. 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拖欠工资、不缴保险)而以提前30天通知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c. 劳动者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的; d.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维持原待遇但劳动者拒绝续签的。 B. 经济补偿以上一年度全部收入/12为月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简单的说大体就是这样,劳动合同解除这一块儿确实比较乱,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形和限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中合同解除那一章。网友黄嘉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何计算赔偿额度?给出的答复:公司方合法单方面解除涉及三个法律条文,如下所示: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由于员工问题造成的解除,没有补偿金。如第三十九条所述公司方协商解除涉及补偿金,相关法条如下,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需要注意,公司方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综上也就是常说的N+1补偿方案。网友李梅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何计算赔偿额度?给出的答复:同意楼上,另外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两句话说不清楚,我之前写过类似的文章,有需要可以传你网友姚苏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何计算赔偿额度?给出的答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所以要特别留意2008年以前的员工,有些情况下会要适用旧的法律。篇二 : 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近日笔者接到当事人咨询,当事人询问如果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因为单位岗位设置无劳动者合适岗位,用人单位要求终止原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非常不合理,询问单位行为是否违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并非没有终止时间。一般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而终止,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三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1、可以订立: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应当订立:劳动者连续干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连续干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十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刚刚颁布实施时,很多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合同有误解,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意味着抱上了铁饭碗,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并非不可解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同样应该尽职尽责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等,否则同样有可能被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多大区别,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如下情形:1、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约提供劳保条件、未及时足额付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规章制度违法、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立即解除: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出现试用不合格、违法犯罪、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6、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及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7、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出现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依法裁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后,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但有例外,如: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由劳动者提出并经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情形,无需给予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但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但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员,但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员,但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据此,根据上述第(十)所列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但何为客观情况变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实践中,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综上,如果确实是用人单位岗位设置发生变化,没有劳动者合适的岗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单位,劳动者不愿意的,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但需要给予劳动者相应补偿。篇三 : 劳动者长期消极怠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长期消极怠工,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基本案情陈某于2011年1月进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设计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陈某在2011年度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故在2012年3月份开始向公司追要加班费,公司人事以“公司规定每一自然年度的加班调休,应当在每年年末提出申请,如未申请则即清零”为由拒绝了陈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要求。3月30日开始,陈某每天开始准时考勤上下班,但是只是坐在位置上,领导安排的工作均予以拒绝,扬言支付加班费后再谈工作的事情,公司对于陈某的行为,连续发出三次书面警告,经公司多次催促和警告,陈某仍拒绝工作,由于陈某的原因,导致公司的项目及交货时间延迟。在日,单位以陈某严重违反单位的员工手册——三次书面警告后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陈某称:自己从来没有看到过公司的员工手册,其他员工有,对自己是没有效力的,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己之所以没有工作是因为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侵犯到自己的权益,所以才不工作,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先。公司称:陈某根本没有履行作为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消极怠工,导致公司整个项目受到影响,在公司多次要求改正的情况下,仍然不工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争议焦点陈某消极怠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了公司可以解除的程度?陈某的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就消极怠工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案情分析《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可以指劳动者尊重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的用工管理权,服从指挥和管理,以勤奋、谨慎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用人单位合理交付的工作任务,这是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这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上述诚信义务不需要再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约定,是劳动合同本身产生的义务。在本案中,在单位多次和陈某沟通,要求其提供劳动的情况下,陈某均予以拒绝。由单位提供的电子邮件为证,在邮件中陈某并且扬言其就是要单位解除自己。陈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作为劳动者的基本诚信义务。况且陈某的行为本身也是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另,沪高法(2009)73号文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综上,陈某已经违反了作为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该义务是劳动合同本身产生的义务,即使员工手册对其没有效力,公司解除也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即使陈某和公司就2011年的加班费存在争议,原告也应当通过合理途径进行解决此争议,陈某长时间消极怠工,公司给予2次书面警告后仍拒绝完成工作任务,并向公司声称其需要的就是解除。公司在对陈某进行第3此书面警告后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主张员工手册其他员工有,但是其本人没有,证明陈某是知道公司有该员工手册,陈某在工作工作已经长达2年且属于技术工程师,理应对公司规章制度有基本了解。&&陈某长期消极怠工的行为业已违反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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