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银行拍卖的村委会办公楼新建申请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江西国信拍卖有限公司-江西国信拍卖有限公司是经江西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经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按照《公司法》、《拍卖法》的规定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公物拍卖为主的专业拍卖公司。
本公司是由一支德才兼备、经验丰富的国家注册拍卖师、评估师、会计师等组成的专业队伍。公司下设业务部、市场部、办公室、财务部、艺术品拍卖部、法律事务部、综合管理部等组织机构。
本公司主要经营国家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监察、金融、保险、铁路等委托处理的公有财产、罚没物品、产权、动产、不动产及不良资产、债权等;公民委托处理的个人财产、遗产和其他物品;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公民委托处理的财产及国家允许拍卖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并提供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
本公司的经营特点体现在多方面:一是突出企业文化高档次、多品种的拍卖业务。在常规拍卖的基础上,不断地寻找新的、不同凡响的拍卖标的。二是为扩大拍品征集范围和延伸拍卖业务,我公司将与全国各省市联手组织拍卖,通过各种途径和有效形式,跨地域寻找客户,不断地采取灵活多变的竞争策略,积极务实地开拓市场。三是举办拍卖活动的经常性和多样化,并且有属于自己的展示场地和拍卖场所,随时有预展和拍卖举行,竞买人可以随时观看预展和随时参加竞买;四是面对日益成熟的拍卖市场,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使拍卖业反映出时代的活力,拍卖活动的软硬件环境讲究务实、便捷和高效。五是多方面充分考虑到买家的心理,重视拍品的选择,在拍卖前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为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科学的市场分析**,对市场前景进行论证。六是对拍品变现能力强。公司除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各种媒体寻找客户外,我们还拥有大批来自全国各地固定的客户资源,体现出信息灵、发布广、反应快、效率高、多功能、全方位的工作水准,系统、科学、准确的进行运作,与时俱进。
本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拍卖原则,“创新”、“效率”的企业理论,充分发挥拍卖行业的特点,依靠公司内外专家、学者的力量,进一步完善与壮大拍卖师队伍,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热忱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欢迎社会各界垂询、接洽,光临指导。
电话:8、3
邮编:33007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湖滨东路69号5号楼4单元3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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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信拍卖有限公司是经江西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经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按照《公司法》、《拍卖法》的规定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公物拍卖为主的专业拍卖公司。
本公司是由一支德才兼备、经验丰富的国家注册拍卖师、评估师、会计师等组成的专业队伍。公司下设业务部、市场部、办公室、财务部、艺术品拍卖部、法律事务部、综合管理部等组织机构。
本公司主要经营国家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监察、金融、保险、铁路等委托处理的公有财产、罚没物品、产权、动产、不动产及不良资产、债权等;公民委托处理的个人财产、遗产和其他物品;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公民委托处理的财产及国家允许拍卖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并提供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
本公司的经营特点体现在多方面:一是突出企业文化高档次、多品种的拍卖业务。在常规拍卖的基础上,不断地寻找新的、不同凡响的拍卖标的。二是为扩大拍品征集范围和延伸拍卖业务,我公司将与全国各省市联手组织拍卖,通过各种途径和有效形式,跨地域寻找客户,不断地采取灵活多变的竞争策略,积极务实地开拓市场。三是举办拍卖活动的经常性和多样化,并且有属于自己的展示场地和拍卖场所,随时有预展和拍卖举行,竞买人可以随时观看预展和随时参加竞买;四是面对日益成熟的拍卖市场,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使拍卖业反映出时代的活力,拍卖活动的软硬件环境讲究务实、便捷和高效。五是多方面充分考虑到买家的心理,重视拍品的选择,在拍卖前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为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科学的市场分析**,对市场前景进行论证。六是对拍品变现能力强。公司除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各种媒体寻找客户外,我们还拥有大批来自全国各地固定的客户资源,体现出信息灵、发布广、反应快、效率高、多功能、全方位的工作水准,系统、科学、准确的进行运作,与时俱进。
本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拍卖原则,“创新”、“效率”的企业理论,充分发挥拍卖行业的特点,依靠公司内外专家、学者的力量,进一步完善与壮大拍卖师队伍,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热忱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欢迎社会各界垂询、接洽,光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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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其他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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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四)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六)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七)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八)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咨询(权籍调查)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四)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六)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
(七)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1)属部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2)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3)其他面积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八)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咨询(界址、面积等变化的须权籍调查)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四)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六)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
(七)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合同;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九)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十)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咨询(权籍调查)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四)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六)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
(七)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集体土地上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权利或被查封的,还需提交相关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八)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转出让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咨询(权籍调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由登记机构依据有权机关的征收决定书办理变更登记;
4、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2)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3)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批准文件;
(4)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五)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咨询(界址、面积等变化的须权籍调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4、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
6、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申请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提交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税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咨询(土地转让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权籍调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五)竣工验收备案证;
(六)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减免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咨询(权籍调查)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1)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征收)决定书;
(2)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3)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
(4)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缴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咨询(权籍调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因转移原因和方式不同,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新建类房屋转移登记
(1)因购买商品房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屋销售票据;
(2)因房屋产权调换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动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房屋重置价评估单及建筑本体工程造价测算证明;新旧房屋结构差价交款凭据及新房超面积交款凭据;原《房屋所有权证》如无法提供,应提供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
(3)因司法判决发生转移的,需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裁决书(原件)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还需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等相关材料;
(4)因棚改回迁发生转移的,需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三方补充协议、交款票据等;
(5)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发生转移的,需提交经济适用住房合同、购房票据等;
(6)因购买单位自建住房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单位自建房合同、购房票据等;
(7)因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合同、购房票据等;
(8)因购买新机制房屋发生转移的,需提交购房合同、新机制资格审核证明或拆迁协议书、交款票据等;
(9)购买解困房屋发生转移的,需提交房地产买卖契约、交款票据、解困证明等[注:在单位出具同意办理个人产权证明,以及还款票据(单位出具的财政统一印制还款票据)的情况下,可将解困房房屋直接办理在个人名下];
(10)因商品房拍卖发生转移的,需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材料(注:开发公司配合的,证明材料应为购房人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屋销售票据等;开发公司不配合的,证明材料应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11)因购买集资建房发生转移的,需提交职工购买住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购房票据等;
(12)因购买合作建房发生转移的,需提交购房合同及参加合作建房协议、购房票据等;
2、存量房转移登记
(1)因买卖发生转移的,需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2)因互换发生转移的,需提交房屋互换合同;
(3)因赠与发生转移的,需提交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书或者赠与合同;
(4)因奖励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奖励文件;
(5)因继承、遗赠房屋发生转移的,需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等;
(6)因抵债发生转移的,需提交抵债转让合同;
(7)因房改售房发生转移的,需提交经市房改办审批核准的申报材料、《准予出售公有住房通知书》、《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意见》、国有住宅房屋租赁证;开发产房改和单位产房改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售房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1999年市联合确权办的《准予售房通知》;
(8)因拍卖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拍卖的,还需提供已生效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决定等材料;
(9)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发生转移的:
①在原产权人不配合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是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件指向的房屋权利人,需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裁决书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②在原产权人配合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产权人和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件指向的房屋权利人,需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裁决书;
(10)因共有人发生增减、共有人所占份额发生变化发生转移的,需提交共有人发生增减、共有人所占份额发生变化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11)因房屋分割、合并发生转移的,需提交房屋分割、合并发生转移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12)因夫妻离婚发生转移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法院判决等证明房屋归属的材料;
(五)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房屋交易核准10个工作日,土地转让审批5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
房产、土地部门交易、转让审核审批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咨询(权籍调查)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证明;
(五)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咨询(权籍调查)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咨询(界址、面积等变化的须权籍调查)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以及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
2、因继承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因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四)地役权合同;
(五)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五)地役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5、不动产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提交分割转让协议;
6、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咨询(界址、面积等变化的须权籍调查)
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五)地役权转移合同。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
(六)其他必要材料。
&&& 本事项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地役权转移登记办理时限:房屋交易核准10个工作日,土地转让审批5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地役权转移登记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咨询(交易、转让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权籍调查)
房产、土地部门交易、转让审核审批
发证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上述流程仅适用于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事项;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办理流程与地役权变更登记流程相同。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五)地役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证明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5、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房产抵押核准部门收取);
&& &(七)非金融机构单位与个人以及个人之间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债务担保、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须经公证处公证;
&&& (八)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房屋抵押核准5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
抵押房产的,房产部门核准
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不动产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抵押权顺位、抵押物范围、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4、因变更事项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或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5、非金融机构单位与个人以及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担保,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须经公证处公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房屋抵押核准5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
抵押房产的,房产部门核准
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五)非金融机构单位与个人以及个人之间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债务担保、转移抵押权的书面协议须经公证处公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房屋抵押核准5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
抵押房产的,房产部门核准
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不动产抵押权期限已到申请注销或终止的证明材料或证明房屋和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文件;
(五)依据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裁决书申请抵押权注销的,还需提交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明抵押权已灭失的法律文书;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房屋抵押核准5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
注销房产抵押的,房产部门核准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买卖的,提交已备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及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 6、已备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
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四) 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 (五) 因诉讼或仲裁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
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四)债权消灭文件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四)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
(一)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二)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文件和送达凭证;
(三)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办理查封登记(只办理不动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二)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只办理不动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二)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的有关文件;
(三)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四)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
(四)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提交异议登
&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
&诉、未申请仲裁且未申请政府调处的证明材料,或者
&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
&以驳回诉讼请求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 &&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包括旧版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他项权利证书)的换发: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注明&换发&字样。
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包括旧版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他项权利证书)的补发: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补发。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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