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299历史行情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对后市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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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阳股份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作者:沈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中证网讯 (月7日午间公告,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2014年第二十一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是公司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综合体现,彰显了公司技术实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也有利于公司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技术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后,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公司还可根据有关政策争取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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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印发《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1〕88号)
发布时间:日
11时28分  作者:  查看次数:次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了《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印发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渝经高新〔2006〕6号)同时废止。
&&& 特此通知
市经信委&&&&&&&&&&&& 市财务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重庆海关
&&&&&&&&&&&&&&&&&
&&&&&&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技术中心& 办法& 通知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5日印发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重庆市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重庆市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组织符合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已开展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2.企业年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年销售额放宽到3000万元)。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5.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6.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7.建立了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体系,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8.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及建筑行业专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级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3.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初评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5.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和现场核查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认定结果,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半年需在国家发改委技术中心网上快报系统报送快报数据,半年快报、年度快报的截止时间分别是7月15日和1月15日。
第九条& 依据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偶数年报综合评价资料进行评价考核,奇数年仅报评价表,作为统计资料和评审当年优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据)。
第十条& 评价原则:
1.客观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资料评价考核与企业实地核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资料报送。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材料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30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级企业可直接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3.评审核查。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评价,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并提交评价结果。
4.结果确认。市经济信息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连续两次未按时上报快报数据;
3.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4.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已是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重庆市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第二十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每年公布一次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每年组织开展重庆市优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比工作,并授牌表彰,对优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和能力建设项目将优先给予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及相关部门通过相关的政策和资金,引导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经信委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督促企业报送相关报表及评价材料,并积极建立各区县技术创新第三级体系,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解释。
主题词:企业& 技术& 中心& 办法& 通知
抄送: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海关。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23日印发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与隶属关系、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利税、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固定资产原值、净值。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 业 名& 称
企业负责人
技术中心负责人
定量数据名称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企业利润总额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新产品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利润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或境外项
目营业收入)
企业职工总数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等研究检测机构数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建筑行业应包括近三年取得的国家级市级工法数量)
企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数
企业获得的重庆市著名商标数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建筑行业应包括获得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
企业获得的重庆市名牌产品数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获重庆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科技项目表(B107-1)和企业科技活动相关情况表(B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或工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等研究检测机构、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上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企业外的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研发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工法)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工法)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或重庆市著名商标)。
  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产品)数。
  35.获国家(重庆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重庆市)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36、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仅指名称完全符合的奖项,不包括任何其他国家级奖项类型。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二、行业系数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2.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建筑、物流、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企业可放宽到12人)。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物流、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企业可放宽到100万元)。
4.建筑企业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在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没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含二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作总结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创新环境与文化氛围的形成,以及在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四)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技术在技术创新中的利用情况等)。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包括推动行业与地区科技进步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等)。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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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务公开电话: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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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52号,邮政编码:4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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