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从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到销售经过哪些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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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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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种子市场监管应注意三个环节
种子市场监管应注意三个环节
中国工商报
&&&&编者的话
&&&&每年播种季节,是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种子市场监管的重点时段。如何更好地立足自身职能与现有手段管好种子市场秩序?本期刊发相关文章,就工商执法人员在种子市场监管中做好质量识别、监督抽查与强制约束3项工作进行简要分析。
&&&&环节一:正确识别假、劣种子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是危害农业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也是《种子法》授权工商部门查处的重点领域。正确判断种子的真伪,是做好种子监管工作的关键。为此,在执法工作中,工商人员要首先学会判明什么是假、劣种子。
&&&&什么是假种子
&&&&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假种子有以下两种: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具体说:①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是指以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或者以应当通过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种子冒充审定品种种子,或者未经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引种以及跨生态区域引种的种子。②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是指以一般品种的种子冒充名牌品种的种子,或甲类种子冒充乙类种子等一切“假冒名牌”、“张冠李戴”的种子,上述两类种子均属假种子。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即主要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如果市场销售中,种子生产经营者将种子类别为常规种的标注为杂交种,三级种标注为一级种,耐病标注为抗病,晚熟标注为早熟,中产标注为高产,劣质标注为优质等等,均属于“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
&&&&什么是劣种子
&&&&劣种子是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承诺标准、失去种植价值的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劣种子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业种用秩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曾就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分别发布了《粮食作物种子国家标准》《经济作物种子国家标准》《瓜菜作物种子国家标准》,并在上述标准中,就如何判定种子质量,在种子的内在品质与指标数据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凡种子内在指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即为劣种子。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质量指标。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主要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等四类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等于该标准。如果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即属于劣种子。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或者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或者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种子,因其发芽率或者净度不符合国家种用标准,所以是劣种子。
&&&&(四)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因其违反了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所以是劣种子。
&&&&环节二:规范开展监督抽查
&&&&种子行政执法监督抽查,是工商部门在办理涉嫌违法种子案件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检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尚无一套完整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规程》的现状下,笔者建议在开展监督抽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制定详尽的抽样检验规划。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制订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部门在种子质量监管工作中,除了个案送检外,还应主动制定完整的年度抽检工作计划,明确抽检的区域、时间,并以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的、市场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某类种子作为重点,开展监督抽查。
&&&&实施全面的委托抽检。由于种子属于特殊商品,国家相关标准对抽样人员资质、抽样程序、样品封装等都有严格规定。比如,《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明确规定,种子抽样仪器设备应使用扦样器和天平;种子抽样人员应受过扦样训练,并具有实践经验;扦样种子的基本单位为100㎏等。而目前工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对种子抽样检验工作的具体对象、范围、频次、操作规程等事项均无明确规定,工商执法人员也大多没有种子扦样资格证书,更没有受过相关培训,其抽样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容易受到质疑。因此,执法人员不能贪图方便,自行采样送到承检单位进行检验,否则检验的结果就可能丧失有效性和代表性。为此,笔者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对种子监管宜采取委托抽检的方式进行。
&&&&合理选取承检机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如涉案物品需要鉴定、鉴证的,工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此,在种子质量监管中,选定承检机构时,工商部门应选取那些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并颁发《资质认定授权证书》,或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工作。同时要办理好委托手续,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文件、制作并交付相关文书。
&&&&认真设定检验项目。由于目前《种子法》赋予工商部门的监管权限有限,因此,在抽样检测项目选取上应有针对性设定。具体措施为:一是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等标准,选取种子“包装信息附着”和种子“净度、发芽、水分及纯度”等涉及种子质量的相关项目,实施委托检验;二是向承检单位说明需要查明的相关信息,如是不是假劣种子,然后由承检单位提出建议性审查项目,再实施检验。
&&&&环节三:合理实施强制约束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所有的行政强制行为必须要获取法定的授权,而《种子法》并没有设定强制措施条款。
&&&&种子质量事关农业生产核心,其品种选择正确与否,将对整个生产活动的开展形成巨大经济与社会风险。因此,从维护广大农民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工商部门在种子市场监管活动中,有必要对某些存在质量问题的种子实施强制约束,以避免农业灾难的发生。具体措施可以有以下3类: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与《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授权,工商执法人员在开展种子质量市场监管时,可以对存在假、劣等质量嫌疑的种子进行登记保存,同时利用有限7天的时间,尽快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工商执法人员在开展种子质量市场监管时,如认为被检查的种子存在质量嫌疑的,可以要求被检查经营者说明种子商品的来源和数量,同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转致性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假、劣种子一般都以包装状态进行销售,制假者必然要在种子外包装上做文章,除了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在外包装上标注种子种类、品种名称、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生产日期等信息外,一般均喜欢以打擦边球的形式,对商品的生产者、注册商标、包装装潢等事项,进行仿冒或假冒。因此,执法人员可以依据《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案种子进行依法扣留或封存,然后以案中案的形式,对涉案种子进行质量鉴定,待取得相关证据后,进行并案处理。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孙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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