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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整个市场最受关注的消息莫过于一则尚未定稿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连A股市场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不少分析人士认为,A股的震荡走势或与新的银行理财监管征求意见稿有关。据说是史上最严。从意见稿中不难看出,监管正对银行理财资金的销售管理、投资管理、理财托管、风险准备金、信息披露等提出了具化且更为严苛的要求。本专题以正确姿势解读这份12715个字的、号称史上最严的银行理财准新规带来的影响。
&&&&有媒体用“箭在弦上”形容银行理财监管新规的重启,并报道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对此,银监会发布了如下声明:
&&&&中国证券网记者自银监会获悉,基于对现行监管规定进行系统性梳理整合并结合当前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旨在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防范风险。
&&&& 银监会称,《办法》目前处于内部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阶段,下一步,银监会将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做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按照相关程序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发布...
最严银行理财新规传闻袭来
&&&& 7月27日,第一财经记者从某银行内部获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这意味着自2014年12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日重启。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六章,相较于2014年12月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呈现出较大的变化。不过,目前征求意见稿尚处于讨论阶段,并未最终确定,有传闻称正式版本预计10月份左右对外公布......
&&&&【相关新闻】:
&&&& 据《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并作出杠杆控制,要求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券商分析人士指出,银行理财资金监管新规将出,反映了监管层金融降杠杆的政策意图,也意味着监管层通过货币宽松主动引导短端资金利率的概率大幅下降......
银行理财新规七大看点
&&&&影响7月27日A股市场的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已经下发至各家商业银行征求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投资股市的监管要求与此前版本,其实并无差别。收紧主要体现在提出了拟推出分类监管,禁止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对投资资金比例、投资方向设限等。分级理财产品一直是银行理财资金进入股市的通道之一,禁止该类理财产品,或封死银行理财资金入市路径。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但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 银监会这次拟对理财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即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等。
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征求意见稿》第51条规定,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风险准备金;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民生证券认为,考虑到净值类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更低,监管层引导净值类理财产品意图明显。
此外,风险准备金或会按不同资产类型分类征收。比如,投向权益类>非标>债。
&&&&银监会此番明确提出,禁止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定义,分级理财产品指的是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简单来说,这类理财产品,分为优先、次级,通过份额及收益分配结构的分级设计,使优先和次级产品风险和收益不同;主要投向是债市。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资本净额超过50亿元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才能投资权益类和非标资产。
&&&& 马鲲鹏预计,在全国2500家银行中(900家银行+1600家农村信用社),有250家左右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有投资权益类和非标资产的资格。
&&&&在新产品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此外,《征求意见稿》旨在对控制杠杆作出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招商证券认为,这一变化只针对非标资产,即通过信托贷款等通道为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的融资,与股市无关,理财配资等业务不需要强制赶回信托。
十问十答解读银行理财新规
&&&&第三十五条:(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
&&&&且慢,大家在微博看到的永远只有一半的信息,其实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还有下半段,基金君贴出来给大家看看。
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股市很多游资,是从理财产品溢出的。至于以创业板为主的中小盘股领跌,也在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溢出的主战场就是这些中小盘股。显然这个严格监管规定对A股是负面的。所以短期内,中小盘股受打压应该不奇怪。
&&&&新规如果实施,能进入股市的“银行活水”会减少,市场当然风声鹤唳了。同时有市场人士指出,如果实施,大银行理财获得综合类评定的问题不大,压力可能在部分中小银行身上。
&&&&其实现在市场上银行理财分级产品其实非常少见,而且许多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发行分级产品。因此对市场冲击不太大。昨日市场大跌即使是受到这一冲击,也是短期心理效应。
以前银行理财投向主要的高收益产品就是非标资产,而现在的非标资产只能投信托,理财产品收益率自然就上不去。另外,基础类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非标资产受限,银行理财产品的整体收益水平会有所降低。
&&&& 银行理财业务新规表达了监管层对银行理财业务投向非标资产的限制, 利好信托,利空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等。一家基金公司子公司人士表示,这对子公司业务影响很大,一旦开闸,很多业务规模会急剧缩水,行业寒冬到来。
&&&&目前征求意见稿尚处于讨论阶段,并未最终确定,有传闻称正式版本预计10月份左右对外公布。虽然此份流出的文件并非最终的定稿,但其中透露出金融降杠杆升级、防范交叉风险的监管思路。
&&&&目前并未直接限制权益类资产占理财比重,对股市直接冲击有限。但不有分析人士认为,监管部门若真的考虑对此设置投资比例限制,也是因为最近的“宝万之争”引发了对银行理财监管取向的调整。
针对银行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招商证券表示,监管新规对股市直接冲击有限,但新增权益类投资门槛要求,对股市资金预期和边际影响较大冲击,不影响银行利润表和每股净资产。
机构解读银行理财新规影响了什么
禁发分级产品,意味着银行理财业务的杠杆在发行端受到控制,而理财资金投向分级产品的杠杆并不受此限制。据悉,分级理财的存量规模小,主要投向债市,到期后也不再滚动发行,影响不大。从投资者关心的权益类投资视角来看,通道业务受影响较小...[]
该新规对股票市场资金面构成利空,具体影响程度取决于新规是适用于存量理财资金还是新老划断仅适用于增量。因为一些非标和股票市场的配置会被挤到债券市场里,因此对债券市场构成利好,尤其利好于长端债券及中评级信用债...[]
目前并未直接限制权益类资产占理财比重,对股市直接冲击有限,但对预期影响较大,风险准备金不影响银行利润表:只是在所有者权益里新设一个科目,类似盈余公积和一般风险准备,不影响银行利润表和每股净资产...[]
中金公司认为,对流动性的影响——短期影响不大,中期影响不容忽视。短期内,由于对非标投资大概率采取“新老化断”的方式,存量非标资产在到期前所用的通道不受影响;到期后,逐步转向信托这一唯一通道。但中期影响不容忽视...[]
目前尚无正式公告,我们建议现阶段仅需把握监管思路的方向。目前媒体流传的是征求意见稿,很可能跟正式版本有差别,因此建议不用过于关注监管细节,更应该把握监管思路,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四大方向...[]
从发展趋势上看,在监管严格的背景下,理财增速放缓是大势所趋,杠杆下降也是必然结果,这本身就意味着理财对债券需求的降低,而企业发债意愿和规模将因为非标的限制被动增强,资质较差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
中信证券分析师秦培景等人27日在报告中称,近期有关报道显示,金融监管政策趋严,政策密度较高,对脆弱的投资者情绪料有负面影响,股市短期有调整压力。理财产品存量规模很大,新规若兑现,将压制股市。短期市场偏弱...[]
不要期望最终出台的版本会与征求意见稿差别很大,因为按照我们对未来政策的理解,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必然是加强的。这也是我们在过去若干次策略中所强调的,要重视正规金融的核心价值,要多买正规的金融产品...[]
银行理财新规的监管方向是什么
&&&&一位南方券商资管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当前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的背景下,7月下旬以来,从“资管八条”表明证监会去杠杆的态度,到银监会银行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的下发,一系列重磅政策均是监管层收紧杠杆的思路延续。
&&&& “这并不是坏事。”上述南方券商资管人士表示,尽管监管政策收紧势必造成机构业务萎缩,但长远看去杠杆本身是对机构稳健发展的保护。自去年上半年资本市场火热,借助银行理财结构化产品大量信贷资金涌入股市,风险不断积聚,现阶段监管对资金入市渠道进行限制和收缩,进入股市不能放杠杆,市场信心受影响......
&&&&券商分析人士指出,银行理财资金监管新规将出,反映了监管层金融降杠杆的政策意图,也意味着监管层通过货币宽松主动引导短端资金利率的概率大幅下降。
&&&&另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新规在多个方面收紧了对银行理财的限制,此举可能会对股市资金流入在短期内形成利空。但是考虑到基础类银行的客观情况,这部分资金量并不会太大。此外,叫停分级产品也限制了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通过选择不同优先级份额的方式参加权益类产品的投资。普益标准研究员魏骥遥指出,多层嵌套的模式虽然较为常见,但可能导致较高的杠杆率且监管难度较大,因此鼓励银行发行一对一的非标产品......
&&&&马郢他还进一步分析指出,新规将银行理财业务收归银监会监管的范围之内,一方面是为降低多层通道嵌套、“抽屉协议”、“影子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资管公司普遍成立时间短,且主要由券商、基金公司负责运作,属于高风险体系,与银行理财的低风险定位不符,此举表现出银监会对于风险的谨慎态度。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征求意见稿》中还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实行分类管理。
马郢则认为,银监会此举意在通过抬高“非标”投资的门槛,降低小银行因开展高风险理财业务而遭严重冲击甚至倒闭的可能性......
如何加强银行理财业务监管
&&&&近年来,银行业理财产品规模保持了高速增长。《2015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显示,2015年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23.50万亿元,同比增长56.46%。
因此,笔者认为,对银行理财业务加以监管,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关键是怎么监管,如何防范风险。
&&&&其实,对于如何对银行理财业务加以监管,业界也有很多讨论,并提出过一些建议,如要注意风险的防范,要根据理财业务的特点,建立并完善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做到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的全面控制,对冲处置风险要有具体的技术安排。另外,对于监管规则的调整要做好预期管理,绝不能急匆匆地推出某项政策,给整个行业来个措手不及,否则,带来的效果或许会适得其反...
&&&&刚刚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抑制资产泡沫风险。其中银行理财业务就是资产泡沫的重灾区。银行理财产品要么自身存在风险隐患,要么把风险转嫁给客户与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理财业务把基金投资、证券投资等风险手法借鉴过来,把原本非常明了直接的银行业务搞得十分混乱与复杂,模糊投资者视线与风险识别能力。
&&&& 目前迅速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非常迫切,也有了出台的宏微观环境。宏观上,中央要求“去杠杆,去库存,去产能,补短板,降成本”五项重要任务。对银行理财业务风险一定要有足够重视。随着目前理财产品收益率的下滑,流入理财产品的资金量预计也将减少。这就有可能导致理财市场自身陷入危机,理财产品变成坏账的风险会增加。总之,银行理财业务到了严格监管的时候了,而且越严越好!
本期责编:胡艳萍 才山丹&&&最高收益10% 本周哪些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买?
来源:界面
  本周,18家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范围发售针对个人的人民币产品135款。其中,一款90天挂钩股市的产品最高收益可达10%。
  若以规模论谁是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老大,银行理财当之无愧。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理财市场年度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报告(2015)》显示,自2015年7月开始,银行理财余额突破20万亿元,并于年末达到23.50万亿规模。截至2015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23.5万亿,年增幅56%。
  两位数的高增幅显示银行理财仍是避险资金的不二选择,特别是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资本市场大幅波动之后,大量避险资金涌向银行理财市场,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也形成了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下行的基础。
  2015年理财资金中,超过一半的资金投向了及货币市场工具,其占比在连续两年内均有比较大幅度的增加;对比2014年,2015年理财产品对AAA级和AA+级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均提升,同时大幅降低了对AA级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反映了整体风险偏好下降的趋势。
  同时,从产品期限看,封闭式银行理财产品中,一直是3个月左右产品占主流,但其占比在下降,3-6个月、6-12个月的产品比例有所提高,理财长期化趋势正在加快。而从产品类别看,净值类产品数量呈大幅增长态势,2015年开放式理财产品余额已由2014年的5.24亿增长到2015年的10.32万亿,占全部理财产品比重由16.5%上升到43.9%。
  从发行人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发行产品劲头更猛,2015年下半年主要是城商行在发力。
  在货币趋宽的大环境下,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仍将下行,但在目前的环境下,银行理财产品给投资者带来的安全感可以说无可替代。
  来看看有哪些产品可选。本周,18家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范围发售针对个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135款。界面新闻从每家筛选了收益率最高、最值得关注的理财产品,共11只。
  其中,交通银行的2016年“得利宝私银慧享90天”(欧式双鲨)挂钩结构性人民币理财产品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可到10%,最低2%,不保本,90天。产品收益与沪深300指数表现挂钩。在购买此类结构类产品时,一定要仔细确认挂钩标的价格方向与自己的判断是否一致。
  的2016年平安财富-结构类(挂钩)126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也是一款结构类产品,产品与近期大热的黄金价格挂钩。最高预期年化收益7.5%,最低1.4%,期限184天,保证本金。
  浙商银行发行的2016年“永乐理财”第050期D款人民币理财产品(高资产净值客户专享)11650D则是一款固定收益率的产品。产品收益来源于所投资债券的利息以及交易过程中的价差收入、回购及拆借收益、存放同业资产收益、计划、委托债权、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收益等。产品363天,不保本,门槛较高,100万。若以投入100万计算,按预期年化收益率4.65%计算,到期可获得46245.20元投资收益。
(责任编辑:曹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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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说说:什么时候买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最高。能有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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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风险的
超过百万,直接和银行谈保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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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银行出年报或者半年报之前吧,630或者1231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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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银行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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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前半月左右,肯定过6%,正好过年企业要发钱贷款,过年是个节点。还有就是遇到钱荒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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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一月15号左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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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钱荒吸储,会高一些。我记得揽储的时候往往会日息万分之6还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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撸主有钱啊?我顺便劫个色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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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家室了,下辈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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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家室了,下辈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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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赶紧买吧,都过6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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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银行最高,风险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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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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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啦家具购物商城 发表于
都有风险的
超过百万,直接和银行谈保本利息
可以私下内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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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理财产品银行绝不会承诺你一定会有的收益,否则就是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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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打银行的理财经理电话,会有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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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目前超过120天的理财,收益率在6.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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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光大银行有几款理财产品收益率比较高,年底了,6%以上,货币型的理财产品,投资标的是银行间拆借市场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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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7月27日,一则有关银行理财监管新规的消息让整个市场不安宁,当天上午A股收盘前出现快速跳水走势,不少分析人士认为,A股的震荡走势或与新的银行理财监管征求意见稿有关。据说是史上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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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新规将出台的消息影响,信托概念股28日纷纷上涨,陕国投A更是在开盘没多久就封住涨停。这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只能通过信托对接非标资产,而将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等竞争对手排除在外。
多位市场人士认为,在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银行理财市场的监管收紧符合预期。至于颇受市场关注的新规对入市资金的影响,部分分析人士认为,此前市场对新规的影响或“反应过度”,目前银行理财入市资金规模有限,不应过度解读。
消息人士透露,最新版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各家银行,相较于2014年12月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有不小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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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分析人士指出,银行理财资金监管新规将出,反映了监管层金融降杠杆的政策意图,也意味着监管层通过货币宽松主动引导短端资金利率的概率大幅下降。
备受业内瞩目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本月下发至银行。根据招商金融团队估算,按照净资产超过50亿元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才能投资权益类和非标资产,在全国2500家银行中,有250家左右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有投资权益类和非标资产的资格。
大约在2014年12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对银行理财业务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征求意见稿一直没有“转正”,而据商业银行内部人士透露,银行近日又收到了新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7月27日,一则有关银行理财监管新规的消息让整个A股市场不安宁,上午A股收盘前即出现快速跳水走势,午后的跌幅甚至一度扩大至超过3.5%。对于券商、基金子公司等机构,禁止非标资产对接资产计划就意味着将失去一大笔业务收入。
27日,银监会银行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浮出水面,旋即让火热的股市打了一个冷战。《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
按照相关文件的信息,银行理财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上述信息一经披露,立即引发大盘暴跌,A股的资金面是否将遭遇严重冲击?苦日子又要来了吗?
市场认为,“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可能出台的消息重伤了投资者信心。消息称,监管部门将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资质进行分类,区分综合类和基础类,资本金是重要标准,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权益资产受到限制。
招商证券首席金融业研究员马鲲鹏称,目前并未直接限制权益类资产占理财比重,对股市直接冲击有限,但对预期影响较大:理财投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定增、打新、配资、产业基金、两融受益权等,权益类资产占理财总规模(23万亿左右)预计在10%以内,其中大头是定增和打新。这次的新规把大量中小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拒之于权益类资产门外,从风险防范的审慎性角度是正确选择。
兴业证券认为,该消息可能没有想象的影响那么严重:“银行理财监管新规”意在“规范”而非“限制”;目前尚在讨论中,真正出台会有一段过渡期,且征求意见稿还有调整可能;银行理财目前权益类投资占比较小,约7%左右,新规大概率不会影响存量;对银行进行分类,基础类的投资受限,委外、甚至结构化的类型可能不涉及。但监管新规体现了“金融去杠杆”的方向,对资金面和风险偏好的影响是持续的。
今日,由于银行理财资金对接股市部分将受到严格管制、未来增量部分或受严格控制的传言,A股盘中出现巨震,最大振幅接近4%。在2015年因仓促收紧场外配资而发生股灾之后,监管层无疑将一再小心,呵护来之不易的市场安宁氛围。
招商证券金融组马鲲鹏、何悦表述,理财新规新增权益类投资门槛要求,对股市资金预期和边际影响较大,对上市银行几无基本面冲击。目前并未直接限制权益类资产占理财比重,对股市直接冲击有限,但对预期影响较大。
金融降杠杆升级。继八条底线、证监会收紧券商创新监管、政治局会议强调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后,银行理财资金监管新规将出,反映了监管层金融降杠杆的政策意图,这同时意味着央行通过货币宽松主动引导短端资金利率的概率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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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股票  7月27日,记者获取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附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2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5  第一节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5  第二节 销售管理  ..........................................................................7  第三节 投资管理  ..........................................................................9  第四节 理财托管  ........................................................................12  第五节 风险准备金  ....................................................................15  第六节 信息披露  ........................................................................16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8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9  第六章 附则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保证收益产品管理要求)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称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十一条(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的理财产品。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和存续期内不向投资者披露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区间或者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在产品终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封闭式和开放式产品)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以无确定到期日期。  第十三条(结构性和非结构性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和剩余本金投资于衍生产品,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除结构性理财产品之外的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关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实力、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配置等因素,按照银监会认可的投资范围开展理财业务。  第十六条(分类管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理财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监管评级良好;  (四)资本净额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  (五)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六)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七)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 3 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分类管理)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 3 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20  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在理财产品销售前 10 日,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  (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等信息;  (三)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未进行登记以及未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二十条(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要求,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第二十四条(“三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前款所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人员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取消不符合本行理财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的人员的从业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节销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投资组合、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第二十九条(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条(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一条(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在销售文本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节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 6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条(杠杆控制)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40%。  第三十七条(标准化资产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10%;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 1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 35%或者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4%;  (三)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35%。  前款所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二)理财产品客户应当同时满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目的载体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三)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四)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  (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相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  (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特定目的载体及其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四十条(禁止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一条(投资比例调整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四十二条(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和评估机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十三条(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 10 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监会。  第四十四条(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第四节 理财托管  第四十五条(托管机构定义和第三方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包括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商业银行不能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十六条(托管银行条件)理财产品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设有独立的托管业务部门,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五)托管业务部门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独立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  (六)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等;  (七)建立了托管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8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九)具有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十)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30 日向银监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银行条件)净值型理财产品  的托管银行,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  (二)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第四十八条(托管机构职责)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理财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建立托管明细账,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对账机制,定期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等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结果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予以纠正;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报告银监会,并持续跟进后续处理情况,督促相关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等;  (七)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强制托管要求)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由银监会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  (二)委托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进行投资运作;  (三)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报送信息或者信息报送不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制度建设)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并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一条(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  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10%计提。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 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 1%。  第五十二条(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三条(风险准备金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一家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提取。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存管银行应当监督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五十四条(风险准备金用途)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五十五条(风险准备金使用)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应当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提前 15 日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六条(风险准备金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商业银行和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立即报告银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商业银行应当在  5 日内补足。  商业银行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商业银行的资产处置。  第六节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本行官方网站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理财产品的以下信息:  (一)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  (四)重大事项公告;  (五)理财定期报告;  (六)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七)涉及理财产品的诉讼;  (八)临时性信息披露;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面向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定向披露上述信息。  第五十八条(发行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应当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产品募集规模等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客户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第六十条(定期报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半年和年度报告;对于存续期在半年以内(含)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产品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理财产品报告。  第六十一条(债权和股权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每笔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和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  5 日内披露。  第六十二条(净值型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净值型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一)销售文件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估值模型,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等;  (二)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的 T+1 日或 T+2 日,披露开放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资产净值、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三)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第六十三条(到期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实际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四条(清算期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日;如清算期超过 2 日,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在本行官方网站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非现场监管)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业务开展年度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非现场监管)理财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条(重大事项报告)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九条(现场检查)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条(监管评估)银监会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年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一条(整改要求)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从事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根据银监会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银监会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二条(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  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综合类理财业务调整为基础类理财业务;  (二)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四)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银监会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 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  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  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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