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费和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能不能分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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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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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市民林女士: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但男方提出,我在2009年因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获赔4万多元伤残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请问,男方提出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肖卓孝律师:《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营业收入、知识产权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未来生活损失的一种填补,也是其维持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具有人身的专属。依据《婚姻法》第18条第二项规定为夫妻双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上述林女士丈夫不得提出分割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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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算上一万块钱的医疗费
律师们好,我想请问下在上海10级伤残算上医疗费一万,一共能赔偿多少钱,赔偿的金额是怎么算的,如果不能评上10级伤残,算上医疗费能赔偿多少呢?我公司给我协商,算上医疗费给30000.我现在做工伤认定的结果还没下来,请律师帮忙,我该怎么办,要是协商,我应该问公司索要多少?
律师回复区
工伤人员10级伤残的,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仅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目前约赔3万元左右,加上医疗费1万元,为4万元左右。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人员10级伤残的,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仅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目前约赔3万元左右,加上医疗费1万元,为4万元左右。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医疗费另算!
您好,可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停职留薪等,构成伤残的还应当支付伤残赔偿金如果需要帮助,可来律所面谈,谢谢!
赔偿约十万元。
公司为你缴纳社保了吗?如果缴纳了,那么公司赔偿的部分不多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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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部位损伤,能否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1373
原告姚某某因与被告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姚某某右胫骨骨折、右腓骨中下段骨折。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姚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姚某某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
原告姚某某因与被告陈某某发生致姚某某右胫骨骨折、右腓骨中下段骨折。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姚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姚某某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姚某某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取内固定费用)约需人民6000元-8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姚某某因同一部位损伤,不能同时主张金和后续医疗费。意见一:受害人治疗尚未终结即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此鉴定结论主张残疾赔偿金,并同时主张后续治疗费的,一般不应当支持,因为伤残鉴定应当于治疗终结后进行。治疗终结是指伤者经采取医疗手段对伤情进行诊治,而至损伤痊愈、好转或稳定,以后一般不需要实行特殊治疗。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的,对此法院应予以释明。当事人经释明后选择放弃主张后续治疗费的,可以支持其残疾赔偿金;当事人选择后续治疗费的,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告知其待治疗终结后,可以再次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另行主张。如果后续治疗是对病情稳定的维持性治疗,对已有的不会产生影响,则后续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可以兼得。意见二:对受害者同一部位既构成伤残又需要二次手术进而以此为由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的认识问题实际上是对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后果”的认识问题。受害者无论主张残疾赔偿金还是主张后续医疗费,均是以损害后果为基础,如果没有损害后果,则其主张损害赔偿也就没有依据。同时,损害赔偿的权利主张要以“损害后果”的稳定为前提。如果“损害后果”不稳定,那么此后的损害赔偿也就出于不确定的状态,在司法上的评价也无从确定,因此处理该问题要考虑受害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第一,受害者如果通过二次手术能够使伤情改善,能够使损害赔偿的数额降低,那么受害者应当进行二次手术,否则就是扩大损害后果,所以不能通过释明的方式让其选择。第二,如果后续治疗是对病情稳定的维持性治疗,对已有的伤残等级不会产生影响,则后续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可以同时主张。总之,二次手术一般是改善伤情的,倾向性认为对此情形可支持后续医疗费,不支持残疾赔偿金(或暂不支持),除非二次手术的进行残疾等级没有影响才可同时支持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的诉求。以上两种意见均值得商榷。受害者之所以能够取得同一部位既构成伤残又需要二次手术的鉴定意见既有法律的原因也有机构的不规范操作的原因。应考虑不同的案件类型适用鉴定标准的不同,进而做出处理。一般的人身损害鉴定适用的是省高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4关于鉴定时机的选择认为“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即只要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就可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当然如果是治疗未终结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就存在伤残等级评定和后续医疗费的鉴定并存的问题,此时可以适用观点一的处理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的是国家强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2评定时机认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2.7治疗终结认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其强调的是“治疗终结”并且是临床“效果”的稳定,因此应当让鉴定机构明确受害者的损伤是否达到“临床效果稳定”的要求。如果符合“临床效果稳定”的要求则可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因为既然效果稳定了,那么后续治疗只能是维持或稳定伤情的,不会对残疾等级造成影响。如果受害者的损伤不达到“临床效果稳定”的要求,则不具备鉴定的前提条件,应当继续治疗,即便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也是欠缺的。转载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29064积分 | 帮助91240人 | 3044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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