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违约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询?现在是快要到一审了,想找一个经验丰富的lawyer

上海免费咨询合同律师-上海市合同律师费用-谭律师
发布时间: 11:26
&&谭凯律师,上海合同法领域专家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攻民商法学研究,专注于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方向案件的处理,理论功底深厚、诉讼经验丰富,擅长处理重大经济合同纠纷、合同诉讼、合同违约、延期付款、违约赔偿、合同设计、风险防范等,其中处理过合同案件包括其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房产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整形美容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股权合同纠纷等。
&&谭凯律师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盈科是亚太地区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拥有39家分所和近4000名律师,在世界其他地方拥有34家分所,我们的全球网络已实际扩展到各个大陆和主要市场,以满足客户的跨区域需求,累计为100000多家海内外企业提供高满意度服务。
&一、案例:案情简介
&&翁某为某公司董事长,但非法定代表人。翁某因投资武平县某镇夹子背房地产开发,从2009年8月开始向游某融资,游某于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分4次向翁某投入资金总计245万元,翁某也分别向游某出具4张《借条》,A公司、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4张《借条》上盖章表示担保。相关款项已按照借条约定,实际支付给翁某。
&&日,游某、翁某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以上四笔借款计利息进行了结算,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同时,翁某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乙方(翁某)同意甲方(游某)选择其开发的房地产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店面转让的价格予以优惠,按相邻店面成交价的90%计算”。A公司、某公司亦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盖章进行担保。《协议书》签订后,翁某未及时按约还款付息,也未将店面提供给游某抵作借款本息。
&&二、审理判决:
&&1、判决:
&&游某向福建龙岩中院起诉,要求翁某还本付息,A公司、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龙岩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游某的诉请。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某公司提交了武平县法院刑事判决,确认:2014年下半年翁某私刻某公司印章,并在向游某出具的借条、协议书上加盖了该枚印章。但最高法院仍裁定驳回了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2、败诉原因
&&翁某虽然不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最高法院据此认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虽然有翁某伪造印章在借条、协议书上使用构成伪造印章罪的判决书,但结合翁某在某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某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综上,法院认为翁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某公司应对翁某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裁判要旨
&&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使该伪造印章的行为后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三、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严重误解一:只要证明当事人私刻公章、构成犯罪,公司就可对合同不认账。实际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严重误解二:只要能够证明合同上盖的章是假的,公司就可以不认账。岂不知,公司相关人员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便私刻公章构成犯罪了,其签订的合同在民事上还是有效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使印章系伪造,公司也不能够否认其效力:(1)伪造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2)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3)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4)公司在其他的场合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5)公司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印章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3、严重误解三:在涉及伪造印章等刑民交叉案件中,以为通过假公章刑事案件判刑就可以达到“一击致命”,彻底摆脱民事责任的目的。实际上应重点着眼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切勿重点着眼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因此,利用伪造印章签订合同和伪造印章在事实层面上往往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千万不能因为紧盯刑事案件而疏忽民事案件,最终导致败诉。
&&4、公司尽量避免出现“真假孙悟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各有其人。公司对外的代表人出现了“真假孙悟空”,容易导致公司对外被表见代理的风险增加。应当在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完整的同时,尽量保证决策权及代表权的集中,降低公司对外被表见代理和出现决策僵局的风险。
&&四、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综上可知,在公司治理中,主要解决“三大黑”:大股东黑小股东;高管黑公司和股东;公司黑债权人。而“高管黑公司和股东”,公司高管私刻公章签订担保合同:刑事方面,伪造公章的高管被判刑坐牢;民事方面,合同认定有效,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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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夏烨律师
夏烨律师,上海市资深诉讼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夏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曾先后在沪上多家知名律所担任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领域广泛,擅长处理房地产纠纷、经济纠纷、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的办案技巧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自执业以来,始终保持着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本着“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担任了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夏律师思维敏捷,善言能辩,勤于思考,务实严谨,尤其在疑难诉讼案件的处理上具有较高的造诣,成功代理多起二审再审案件,最终翻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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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领域:
简介:杨振律师
杨振律师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执业经历。办理过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婚姻家庭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以及各类重大刑事案件,还担任房地产等公司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联系方式:
专长领域:
简介:王冰律师
王 冰 律师,联系电话:,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工程师、经济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自1997年起从事律师职业,具有跨学科、跨领域专业知识背景,曾担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十六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王冰律师带领其律师团队代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近千起,在房产项目投资、建筑工程、国际贸易、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以来,王律师始终恪守做好律师先做人的信条,严格端正自己的品行,尽力做到诚实守信、谦虚上进、乐于助人、重名誉轻利益。在律师业务上,认真办理每一案件,视委托人为衣食父母,忠人之托,恪 ......
执业机构: 联系方式:
专长领域:债务债权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私人律师
简介:王冰律师
冰 律师,联系电话:,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工程师、经济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自1997年起从事律师职业,具有跨学科、跨领域专业知识背景,曾担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十六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王冰律师带领其律师团队代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近千起,在房产项目投资、建筑工程、国际贸易、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从业以来,王律师始终恪守做好律师先做人的信条,严格端正自己的品行,尽力做到诚实守信、谦虚上进、乐于助人、重名誉轻利益。在律师业务上,认真办理每一案件,视委托人为衣食父母,忠人之托,恪守诚信,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同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绝不做有损律师形象的事,历年来从未发生被委托人投诉之事。
王律师在做好律师实务的同时,也非常注重法学理论的学习与研究。主要论文有:《房地产开发法律风险及防范》、《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适用》、《精神抚慰金之我见》、《浅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改制后或有债务的承担》、《刑事辩护的风险及其防范》、《浅析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见证据规则研究》等。
执业信条: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人生格言:忠人之托,恪守诚信!
刑事辩护方面:办理的刑事案件近百起,其中成功办理了一起票据诈骗案件和一起危险物品肇事案件的无罪辩护;二起故意杀人被减刑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集资诈骗案件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更是不胜枚举。其中:(1)一九九九年办理的一起在当地影响非常大的金融诈骗案,由于该案的社会影响较大,法院非常慎重,但法院最终还是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2)李某故意杀人案,公诉人对防卫情节却不予认可,在法庭上王律师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也完全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3)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王律师办理的金某故意杀人案。经会见、阅卷,认真分析案情后王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金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于是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在此期间,王律师经历了许多危及人身自由的执业风险,顶住了各方压力,坚决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最终历经近半年的努力,无罪辩护终获成功。
合同担保方面:王律师对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有较深研究,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其为某印染有限公司担保借款五千多万元,一审败诉。在二审中该公司请王律师为其代理人,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终于取得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相互串通骗取担保的有力证据,在庭上进行了据理力争,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担保合同无效,免除该公司担保责任。
建筑房地产方面:王律师具有大学工程类学历背景,并取得了工程师职称,二○○五年通过了建设部组织的FIDIC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培训。执业以来王律师参与过众多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开发、转让、收购、租赁、运营的全程服务,业务水平逐渐得到客户认可。其成功代理的项目或案件有:浙江精石集团&江苏兴达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香港投资人龚某&江西上饶某集团公司酒店整体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某集团公司在卡塔尔的城市铁塔项目FIDIC合同审查,某集团公司在迪拜的国际城与帝国大厦项目的FIDIC合同草拟与审查,南京某大厦项目的收购案,江苏某国际食品城项目投资开发案,某房地产公司项目整体转让案。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联系方式:
专长领域: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并购,商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简介:鲍中东律师
鲍中东律师, 海南大学法学本科,同济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专职律师, 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上海外商投资律师网公司法律服务中心、上海特许经营律师网连锁加盟法律服务中心创办人。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投资(含外商投资)、并购、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劳动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
鲍律师在公司投资、并购、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劳动合同、公司日常法律风险控制、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鲍律师执业以来,曾为上百家内外资企业提供公司投资、并购、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劳动合同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鲍律师严谨、专业、务实的服务获得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鲍律师工作之余,经常到高校开设相关法律课程,也曾多次受韩国知识经济部及总商会邀请赴首尔为韩国企业家做投资中国的法律讲座。
鲍律师曾服务过的部分企业:华杰生态环境工程公司、三星建设工程公司、浙江裕众建设工程公司、荷兰CSM集团、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德国Winkler+Duennebier公司、意大利Linguaviva公司、英国Minivator Group、意大利Marazzi Group公司等
鲍律师目前担任多家国内大型内外资生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也为数十家中小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鲍律师经办的部分成功案例如下:
(一) 鲍律师经办的部分非诉案件:
(1)为英国Minivator集团在中国设立工厂提供投资策划、工厂选址、商业谈判、法律文件起草、项目审批申报、公司证件办理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2)为德国Winkler+Duennebier上市公司在外高桥设立全资子公司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3)为香港Studies and Careers公司股权收购境内某外资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4)为西班牙The Best of You Sports公司股权收购境内某外资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5)为西班牙Group Jaerod集团公司在上海设立全资贸易公司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6)为意大利Marazzi Group集团公司在上海设立零售店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7)为意大利Linguaviva集团在上海设立子公司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8)为英属维尔京Circle Pleasure公司在上海设立软件开发公司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9)为英国Minigers(Stockport)公司在上海设立子公司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10)为美国AAR International INC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11)为印度Vigo Engineers上市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12)为日本株式会社一之濑在上海设立代表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二)鲍律师经办的部分诉讼案件:
(1)成功代理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诉上海某电器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上海某电器避免了上千万损失;
(2)成功代理上海某工程公司诉浙江某实业公司工程安装合同纠纷案,为上海某工程公司追回了几百万的工程款;
(3)成功代理上海某生态工程公司诉西安某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上海某生态工程公司追回了上百万货款;
(4)成功代理上海某外资公司诉山东某科贸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为上海某外资公司追回近百万货款;
(5)成功代理唐某等诉武汉某上市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为唐某等争取了近百万的经济利益;
(6)成功代理上海某外资公司诉浙江某贸易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成功维护了上海某外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7)成功代理上海某外资工厂、某外资贸易公司与孙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成功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
(8)成功代理了某合资公司高管与上海某合资大型汽车配件制造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充分维护了该高管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了几十万元的经济赔偿;
(9)成功代理了王某等人诉上海某连锁公司特许经营纠纷案件,成功为王某等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10)成功代理了周某等人诉上海某公司的特许经营欺诈案,成功为周某等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11)成功代理上海某工厂与供应商之间产品质量索赔案件,为工厂挽回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12)成功代理上海某科技公司诉深圳某实业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上海某科技公司挽回了近百万的经济损失;
(13)成功代理童某诉邓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维护了童某的合法权益;
(14)成功代理施某与某外籍人士在华离婚案件,成功为施某争取到公司的股权、不动产等大量财产及孩子的抚养权;
(15)成功担任王某等人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的辩护人,成功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了最低的刑事处罚;
鲍中东律师联系方式如下:
执业机构: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专长领域:法学
简介:李国东律师
李国东律师,长期从事法律的学习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方面经验丰富。
一、房产纠纷:
代理各类房产纠纷及诉讼等。同时为企业提供一系列法律支持与援助。
二、工程建筑:
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谈判;提供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法律服务
三、婚姻家庭:
婚姻效力认定、离婚调解与诉讼、共同财产认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遗嘱起草及见证等。
四、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工程款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等经济案件中包括清理债权债务、代理追偿经济合同纠纷。
五、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是接受企业的聘请,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帮助,防范法律风险及经营风险。处理各项公司法律事务,包括:法律文件的审查、草拟、修改、谈判、签约;法律咨询、法律事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融资、担保法律事务;公司注册、合并、分立、收购法律事务;处理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事宜及其他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等。
成功案例:
1、董事会越权决议被撤销
2、离婚时隐瞒财产法院判分割
3、该房屋应当有谁来继承?
4、中介费该不该付?
5、居间合同纠纷
执业机构: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专长领域:法学
简介:李华平律师
李华平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劳动法专家,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会委员,徐汇区总工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劳动报》专家点评律师、《上海法治报》特邀劳动法专栏律师、拥有高校法学教师资格证、北大纵横商学院特聘讲师。
李律师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社会保险、培训协议、竞业限制、泄密纠纷、改制员工处理、人员安置等劳动争议案件、公司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仲裁诉讼及非讼业务。
李律师为人正直、真诚,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数百起劳动争议、公司经济纠纷案件,部分经典案例在《劳动报》、《上海法治报》、《中国青年报》、《东方早报》、《东方教育时报》、《劳动保障世界》、《新民网》等报刊上和网站登载,多次接受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媒体采访。
李律师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培训工作,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应上海市委统战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中小企业总会、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普天、上海通运、神州数码、上海高校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的邀请,为数千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数万名领导、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培训过劳动法律知识,获得众多赞誉。
李律师精通国家和上海市劳动人事法规政策,曾担任企业人力资源总监,能够准确防范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现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清水建设(中国)有限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上海市东方医院、上海通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市中小企业人才服务中心、加拿大斯迦康体集团(中国区)、上海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上海远程教育集团、上海市怒江中学、浦东西门幼儿园、虹口密云路幼儿园、康化(上海)新药研发有限公司、上海安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瀚塘活净水(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海联润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浦东塘镇幼儿园、上海同华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洋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浦东中市街幼儿园、上海才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玛科泰克(上海)化学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等近三十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李华平律师
电子邮箱:
李华平律师团队网站:
上海公司法顾网
上海教育法律网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后,李华平律师应邀主讲等培训讲座情况:
64、日,李华平律师应上海市中小企业总会的邀请,主讲《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剖析与实务操作精要》培训讲座,受到与会企业的一致好评。
63、日,上海市中小企业总会邀请李华平律师主讲《企业规章制度的制作实务、运用技巧及常见误区分析》培训讲座,60余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与会参加培训。
62、日,上海市中小企业总会邀请李华平律师主讲《工伤处理、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与应对技巧》培训讲座,50余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与会参加培训。
61、日,上海高校后勤服务中心邀请李华平律师主讲《高校后勤用工管理风险防控与实务操作》培训讲座,40余所高校后勤负责人参加,培训讲座在上海财经大学举行。
60、日,李华平律师应南汇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邀请,主讲《教育系统非编人员用工管理实务操作》培训讲座,南汇教育所属中小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参加培训。
59、日,上海市中小企业总会邀请李华平律师主讲《中小企业用工管理风险防范与实务操作》培训讲座,50余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与会参加培训。
58、日,李华平律师应上海市中小企业总会的邀请,主讲《员工离职管理风险防范与实务操作》培训讲座,60余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与会参加培训。
57、日,应上海市中小企业总会的邀请,李华平律师主讲《员工离职管理风险防范与实务操作》培训讲座,70余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与会参加培训。
56、日,李华平律师应上海市教委人才中心的邀请,主讲《教育系统劳动法律专题培训: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的深度剖析与实务操作》,数十家高校人事处干部和区县教育局人事干部参加培训。
55、日,应上海市中小企业总会的邀请,李华平主讲《企业加班管理风险防范与实务操作》培训讲座,70余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与会参加培训。
54、日,李华平律师应上海市教委人才中心的邀请,主讲《教育系统用工管理风险防范与实务操作》,60余家高校人事干部参加培训。李律师现场回答了相关法律问题,反响热烈。
53、日,李华平律师应嘉定工业区管委会的邀请,为嘉定工业区所属企业人事干部作题为《企业用工管理风险防范与实务操作》的专题培训讲座,数十家企业参加。
52、日,上海市教委人才中心邀请李华平律师主讲《掌握最新裁审规则,规范单位用工管理》的培训讲座,上海数十家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干部与会参加培训。
51、日,宝山区顾村镇总工会邀请李华平律师为总工会所属100余家企业工会干部作《劳动合同法与工会权利与作用的运用》的专题讲座,并现场回答相关法律问题。宝山区顾村镇总工会同时聘请李律师为首届“工会法律服务专家志愿团”成员,是唯一一名律师代表。
50、日,李华平律师应上海市教委人才中心的邀请,为上海市教育系统所属各区县教育局人事科长、人才中心主任、人事干部主讲《上海地区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受到与会人员的好评。
49、日,上海远程教育集团邀请李华平律师主讲《规范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培训讲座,集团人力资源部、各部门、各单位人事负责任、人事干部均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讲座在上海教育电视台举行。
48、日,李华平律师应上海市中小企业人才中心邀请,主讲上海市裁审部门在实践中适用《劳动合同法》处理案件的操作口径和规则,数十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到会参加培训。
47、日,李华平律师应宝山区大场镇政府的邀请,为大场镇所辖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书记、园长、青保干部主讲《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受到与会人员的好评。
46、日,李华平受加拿大斯迦康体集团(中国区)的邀请,为集团管理人员作《规范企业员工入职、离职管理》的内训,受到集团管理人员的热烈欢迎,并现场回答了诸多法律问题。
45、日,李华平律师应闸北区教育局小教一总支的邀请,为局小教一总支所属各学校校长、书记、青保干部主讲《校园伤害案件的防范与处理》,培训讲座内容丰富,受到与会人员的众多赞许。
44、日,上海远程教育集团邀请李华平律师主讲《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案例分析与处理》培训讲座,集团所属各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讲座在上海教育电视台举行。
43、日,上海中小企业人才中心邀请李华平律师主讲《企业裁员、辞退员工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数十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42、日下午,神州数码上海科技园区邀请李华平律师主讲《企业用工风险防范与实务操作》,近六十家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参加培训。
41、日上午,上海高校后勤服务中心邀请李华平律师主讲《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培训讲座,上海数十家高校后勤处长参加培训,讲座在上海师范大学会议中心举行。
40、日,上海普天工会邀请李华平律师为上海普天各级工会干部主讲《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培训讲座,100余名工会干部参加培训。
39、日,李华平律师应上海市中小企业人才中心的邀请,主讲《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深度剖析与实务操作》培训内容,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干部参加培训。
38、日,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邀请李华平律师为应届大学毕业生主讲《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风险方范与实务操作》讲座,受到旅游学院师生的好评。
37、日,李华平律师应上海市中小企业人才中心的邀请,主讲《新法背景下员工入职、离职管理风险防范与实务操作》培训内容,近70家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反响热烈。
36、日,李华平律师应上海市中小企业人才中心的邀请,主讲《新法背景下工资支付、休息休假深度剖析与实务操作》内容,近80家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35、日,李华平律师应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的邀请,为学院领导和老师主讲《大学毕业生实习期间法律问题分析与风险防范》专题培训,受到学院一致好评。
34、日,崇明县教育局邀请李华平律师为教育局所属校长、书记、园长等学校领导主讲《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案例分析》培训讲座,共有百余名学校领导参加培训。
33、日,李华平律师应上海远程教育集团的邀请,为集团及所属单位主讲《规范用工行为,防范用工风险》专题讲座,远程教育集团党委副书记出席,近30人参加培训。
32、日,李华平律师应上海市中小企业人才中心的邀请,为六十余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主讲《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度解读》培训讲座,并现场回答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各企业用工问题,获得好评。
31、日,李华平律师应上海市中小企业人才中心的邀请,为数十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主讲《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度解读》,并现场接受了《劳动报》记者的采访。
30、日,李华平律师应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的邀请,为
执业机构: 联系方式:
专长领域:内科学
简介:赵清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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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网站: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2018号汇银广场北楼27楼
执业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专长领域:婚姻继承\房地产\合同纠纷\公司业务
简介:段占朝律师
在上海最大的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执业,上海社会科学院科研人员,曾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工作。成功办理过民事诉讼及仲裁等非诉讼案件,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较丰富的实战经验;办案作风严谨、思维缜密、认真负责;始终将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
擅长各类经济、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等非诉讼法律业务。
已发表法律学术论文20多篇。
执业机构: 联系方式:
专长领域:法律
简介:毛俊伟律师
&&&&毛俊伟律师执业于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毛律师和他的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内、外资公司及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毛律师在房产纠纷、房屋动拆迁、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等方面承办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毛律师热情、正义,积极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连年被评为法律援助先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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