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县2015年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怎么发放,是多少?

  义务兵家属(右)从工作人员手中接过存有优待金的银行卡,非常开心。
记者从中韩街道武装部和民政办了解到,2014年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于近期展开,凡在2014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均可持户口本在8月1日之前到中韩街道领取优待金。据统计,中韩街道有55名具有街道常驻户口并在2014年入伍的义务兵可领取优待金。
据了解,崂山区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由人民政府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计算。(2014年为19810元)
对到西藏和新疆地区服务的义务兵按不低于我区优待金的3倍标准发放,对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的学历的适龄青年,入伍后其优待金增发30%。
据统计,中韩街道有55名具有街道常驻户口并在2014年入伍的义务兵可领取优待金。根据以上规定,满足以上条件的优待金是叠加发放,因此,在此次发放的优待金中,有3名义务兵是在西藏和新疆地区服兵役的,他们应发放的优待金是59430元;有2名义务兵的学历是大专以上,他们应发放的优待金是25753元;有1名义务兵既在西藏和新疆地区服兵役,学历又是大专以上,因此他应发放的优待金是65373元,是此次应发的优待金中数额最高的;其余49名义务兵的优待金均为19810元。
据了解,这55名义务兵的家属可持户口本原件在8月1日之前到中韩街道领取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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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免责声明2015我省新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
来源:安徽省民政厅
7月10日,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民优函〔号),通知规定,安徽省201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本市、县(市、区)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发放。
调整原因: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号)精神,从2014年起我省统计部门不再发布&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使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评定标准失去参照指标,急需确定新的参照指标,确保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顺利开展。调整原则: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通知》(皖发[2011]24号)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要城乡统一,新确定的参照指标应不再有城乡差别;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新确定的参照指标应为能反映生活水平的消费性支出指标;为保障义务兵家庭权益,新确定的参照指标2014年数值应高于我省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参照指标&2013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值(8098元);为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各级财政能够承担,新的参照指标也不宜比2013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得太多。
根据以上原则,我们确定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作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参照指标。2014年我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0%为8209元。
注意问题:一是在省级层面,按新确定的参照指标测算的优待金标准比2014年标准高,但具体到每个县(市、区),可能出现有的地方高有的地方低情况,若2015年发放标准低于上年的,以2014年标准进行发放。二是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统计部门2014年新发布的指标,可能存在有的县级统计部门没有及时发布情况,没有此项指标的县(市、区),以市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原标题: 安徽省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发放标准参照指标
编辑:张梅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安徽省民政厅 ,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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