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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一些工会工作的同志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会工作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工会专职干部的配备不够。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有的企业将工会机构撤销,更多的企业将工会与其他部门合并,工会专职干部有的取消,有的兼职,这样就不能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工会工作,工会方面认为这削弱了工会工作,工会法的修改应当对工会专职的配备作出规定。
一些企业认为,企业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势必增大成本,非公有制企业尤其难以做到。工会干部兼职也未必不好,首先,企业少一个职工,可以少发一份工资,对企业行政方面有利;其次,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主席一般是人事或者行政主管,他们的意见企业行政容易接受,对职工有利;再次,兼职工会干部可以有本职工作,能够掌握相应的技能、知识,对工会干部本人也有利。从工会角度看,工会主席从事生产劳动,便于与职工沟通,能更好地开展工会工作。能否搞好工会工作不在于工会干部是否是专职,而在于工会干部的主动性、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工会同志提出增加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工会组织应设专职主席。工会基层组织专职干部的编制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
经反复研究,认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一律设置专职的工会干部很不现实,这应由企业的自主决定。另一方面,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工会法对此的修改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基层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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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2 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能否在本行业的国有企业法人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 无论能不能,请说明依据什么?
如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能否在本行业的国有企业法人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 无论能不能,请说明依据什么?
不可以。除非聘用合同有约定,或者经过单位同意。
1,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说能就能,说不能就不能--原因是看你的梦能不能梦见==貌似国内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所以嘛--真是不好回答这个问题,不好意思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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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是否能在企业做兼职会计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是否能在企业做兼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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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法律需求者
[云南-昆明]
回复时间: 10:12
各单位和行业规定不一,应该说如果不影响单位工作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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