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十年工资按计件计算现被老板发现上班打游戏要求下浮工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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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公司工作两年,是以计件工资算的,厂里未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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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643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可以要求厂里赔偿社保金 07:59劳动法工资支付规定
劳动法工资支付规定
范文一:劳动法中假期及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主办方:加福通HR名师学院日 地 期: 日 址: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382号三层()师资简介唐建伟律师曾任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专职 律师,并联合创立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创始 合伙人,2014年创立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工作近10年,办理各类诉讼案件 超千起,担任过100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10年来多次获得嘉兴市律师论坛、律师实务 理论研讨会二等奖、三等奖、最佳演说奖等, 并获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嘉兴市慈善总会优秀 义工等荣誉称号。()四、如有任何劳动、经济法律问题,请咨询:Any Questions!!咨询电话:唐建伟律师:,0; 王广雷律师:,9;YJYLaw Firm()一、劳动法中各种假期综述 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三、劳动法中假期与薪酬相关问答四、现场答疑YJYLaw Firm()一、劳动法中各种假期综述劳动法主要涉及的假期包括: 1、法定假--11天; 2、公假; 3、带薪年休假; 4、工伤假; 5、事假; 6、病假; 7、婚假、晚婚假、护理假; 8、产假; 9、丧家、探亲假、路程假; 10、其他YJY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1、法定假。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日第三 次修订;于日施行)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 习惯,规定放假日期。YJY 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提示1: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依法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提示2:安排休息的,视为正常出勤,按照100%发放工资;安排加班的,按照300%支付。法律: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 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了解: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 题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YJY 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2、公假。如:工会、选举、出庭作证、义务献血、自学考试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 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 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 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提示:公假视为正常出勤,按100%支付。YJY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3、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时间累计) 。提示: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婚丧假、产假、工伤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已休:原工资收入(视为正常出勤),100%支付未休:前300%支付。 基数:12个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YJY 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依法不享有年休假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计算法律依据: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 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YJY 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新进、离职员工年休假计算:1、新进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天数。2、离职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提示:如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支付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以约定或规定为准。YJY 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4、工伤假(停工留薪期)。提示1: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提示2: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提示3:证明。工伤假需要医疗机构证明。YJY 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5、事假。法律: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克扣事假以外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计算方法: a、应发工资=月工资/21.75*出勤日b、应发工资=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日YJY 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6、病假。(1 )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 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 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C、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YJY 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D、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 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 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 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 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F、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关于病假工资计发问题。《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 》YJY 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A、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 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 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 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 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 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 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 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 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提示:1、不低于1310*80%; 2、病休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YJY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7、婚假、晚婚假、护理假。提示1、婚假三天,视为正常出勤,正常支付工资(需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提示2、晚婚假,(需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婚假12天,共计15天,工 资福利待遇100%; 提示3:晚育(第一个孩子)需同时满足年龄要求及初婚要求;提示4:晚育男方7天护理假,工资福利待遇100%;提示5:再婚的享受3天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提示6:婚假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YJY 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7、产假a、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 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b、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C、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 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d、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e、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 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YJY 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8、产假f、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 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g、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 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h、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i、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女性失业人员,可以向市、县劳动就 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j、 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 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该工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 最低工资标准确定。YJY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9、丧家、探亲假、路程假。工资照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提示:企业可以自主安排,若劳动合同或者内部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的,需要按照规定。YJYLaw Firm()二、劳动法中各种假期工资支付10、 停产停工。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 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工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YJYLaw Firm()三、劳动法中假期与薪酬相关问答问题1、事假是否必须发放薪水? 2、员工全月事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3、病假工资是否可以扣除社会保险费用? 4、病假工资是否可以扣除住房公积金? 5、员工因工伤休假6个月,本年度是否还享有年假? 6、员工受伤,公司将年假安排在员工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内,可否? 7、员工因婚请假10日,本年度是否享有年假? 8、员工利用年假结婚的,是否享有婚假?YJY Law Firm()问题?9、员工请年假,公司可否不批准? 10、员工请病假,公司可否按年假批准?? ? ? ? ? ?11、可领取生育津贴的员工,生育期间工资可否停发? 12、生育津贴中可否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13、员工请假做产前检查,公司可否按其它假期批准?14、员工可否请其它假期,以做产前检查? 15、晚婚假是否包括公休日、节假日? 16、婚假是否包含公休日、节假日?YJYLaw Firm()问题? ? ? ? ?17、在何等情形下安排员工加班不必支付加班工资? 18、在何等情形下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不必支付加班工资? 19、事假期间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 20、节假日加班是否可以调休? 21、正常工作日延时加班是否可以调休?YJYLaw Firm()嘉兴HR联合互助学习分享平台()加福通业务范围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人才测评与招聘人才测评、背景调查、猎头、校园招聘HR咨询拓展训练军事化训练、体验式培训 、年会、趣味运动会HR法务咨询、HR管理咨询培训微培训、HR沙龙、企业内训员工关系离职面谈、弹性福利()公众号:jiafutong365 名师学员QQ群: 联系我们陈先生:嘉兴加福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382号2幢3层 联系电话:原文地址:
范文二: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 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 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于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发布部门】 劳动部--------------------------------------------------------------------------------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阅读详情:
范文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颁布单位】 劳动部【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全文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l、《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阅读详情:
范文四:[法律法规]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阅读全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建筑施工企业 劳动用工 工资支付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12日印发 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动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工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 。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京施工的劳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不落实的,禁止在北京建筑市场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驻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京劳务分包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工、复工前,应当向工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开复工登记表》。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舆论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的规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非法用工,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并被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被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一) 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未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的; (五)有其他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建筑施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出勤记录和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企业同岗位同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零散工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号),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由资质评定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第二十四条 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为用工单位,由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本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一)至(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被举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全额应得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35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并将企业违法行为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企业在京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停止其对任何工程项目的投标,其不良行为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因垫资施工,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在未支付分包合同价款之前停止其承接新工程;在拖欠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予以曝光。第二十八条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逾期不改的,依法清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 第二十九条 因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改正期间,禁止其承接新的工程,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媒体进行曝光。 (一)引发一般性极端事件或者2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改正期限不少于1个月;(二)引发较严重极端事件和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三)引发严重极端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12个月;(四)第一起极端或群体性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又发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改正期限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延长。 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记入个人不良行为纪录;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完)阅读详情:
范文五: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三、关于减发工资《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四、关于拖欠工资《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阅读详情:
范文六: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劳部发[号【颁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日 劳部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阅读详情:
范文七: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劳动者法定假日的工资?《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一、政府法定假日,工资照发。其发放办法:按月计资者,不扣工资;按日计资者,工资照发;按件计资者,有基本工资规定按基本工资发给,无基本工资规定按平均工资(即上月实际工作日除上月工资总额)发给。二、关于在假期内因特殊原因必须工作者,依据前项原则,应增发薪资。各地收到本办法后,希即通知所属遵照执行。(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劳动者探亲费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阅读详情:
范文八: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的规定导读:法定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法定限度内为了履行工作义务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生产的时间。然而,有些企业喜欢打“擦边球”,通过提前召开早会、要求员工提前报到、变相加班等形式“偷取”员工时间,但却拒绝为此支付工资。那么,工作准备的时间能算得上是工作时间吗?加班时间是如何界定和鉴别的?劳动者又应该怎样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呢?本期《专家说法》邀请到资深律师王晓鸣为大家详细解读《劳动法》中有争议性的工资问题。本期说法链接— /shuofa/shuofadetail/411.html公司“偷时间”惹争议被要求提前报到,公司却不愿支付工资陈某收到A公司录取通知,要求其10月9日入职,并于10月8日公司提前一天到公司报到,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及进行职前安全教育培训,但A公司并未支付陈某报到当天的工资。
提前打卡能算得上班时间吗?李某称所在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8点30分,但要求员工8点20分之前打卡上班,8点20分至8点30分为工作准备时间,如果员工在8点20分至8点30分打卡,公司规定每累计三次就在年终考核中扣一分,导致年终奖金少了很多,还会影响第二年的加薪、升职。 这样每天上午和下午都有10分钟是为公司工作的,但公司一直没有为此支付工资。那么,提前打卡可以算上班时间吗?提前召开的早会算是加班吗?王某所在的制造业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员工早会,要求提早半小时到达公司开会,但公司没有为此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员工大多对此敢怒而不敢言。那么,提前召开早会究竟算加班吗?员工忍气吞声是症结所在当前,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还不够理想,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监管不足,而且劳动者维权的意识薄弱,大多数人为求保住“饭碗”,只能对公司“偷时间”的侵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都是可以理解的。上述的案例中,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工作时间、工作准备时间、加班时间,即可判断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工资或者加班费。 下面,我将具体为大家讲解工作准备时间和加班时间。工作准备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在《合同法》条文中,工作时间的定义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劳动时间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然而工作时间并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劳动消耗时间。此外,工作时间还应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因此,在本案三家公司“偷来”的时间里面,有的属于工作准备,有的属于提前上班吗,有的属于变相加班。员工在这些时间段中是需要接受公司管理的,当然就应该归入员工的工作时间范围内,公司是应该支付相应工资的。如何鉴别是否属于加班时间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我需要强调的是,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而我认为劳动者在识别加班加点的关键在于三点:加班是否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的内容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而在案例中,李某和王某所属公司的行为,是属于变相的加班,也应纳入在加班的范围内,是需要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的。如果拒绝支付,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或加班工资时,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目前现行的法律下,用人单位通常会想出各种各样的名目、各种各样的方式来避免加班的提法,从而规避支付加班工资。但是你只要掌握了上述的识别方法,就能正确判断公司的操作到底是否属于加班,你是否有权要求申请加班工资。员工应注意工资争议的申请和追索时效对于争议性工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己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己发生,劳动者可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亦有相应条文指出,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专家结语最后,对于合法的工资和加班费的追讨,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固定证据,如员工卡、打卡记录、工资单、任何有单位盖章的文件等等。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亦可运用法律的武器和举证来保障自己。阅读详情:
范文九:工资支付规定(1)基本规范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①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②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③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④假期工资支付标准;⑤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1、要按时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要按月支付基本年薪。2、要足额支付工资:要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排除可以代扣代缴的项目及规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项目。违反“按时”“足额”任何一项,都属于拖欠克扣工资。3、要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非法定货币支付。4、要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5、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2)加班加点工资支付1、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①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②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③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2、实行计件工资制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上述第(2)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4、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5、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6、补休或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和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没有补休程序,直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休息日加班的,应先在六个月之内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3)假期工资支付1、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2、病假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应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者,应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3、所有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4)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5)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1、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2、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6)工资的扣减1、除下列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①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②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③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④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2、用人单位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①在事假期间的;②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③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4、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7)拖欠工资的处理1、拖欠工资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工资协议、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而未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含下岗职工生活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按市政府镇政办发(2007)53号文件执行。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3、用人单位制定清欠工资处理方案时,应当明确延期支付工资期限,违约责任和相关措施,并告知全体职工。阅读详情:
范文十: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支付的规定(上海地区)一、工资的含义和支付要求1、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也可称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或薪资所得)。2、 工资支付的含义工资支付是劳动者付出劳动以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所实行的基本工资制度和事先设定的工资标准,在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进行考核评价的基础上,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3、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1)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①、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单位;②、企业单位中工作的所有劳动者。(2)、最低工资标准:日起690元。(3)、不计入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夜班津贴、高温有毒有害津贴;③、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综合保险费、住房公积金;④、伙食补助、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住房补贴。4、工资支付的要求(1)、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①、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②、工资应当按时支付;③、发放工资应当提供工资清单;④、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付一次工资;⑤、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每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⑥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⑦、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⑧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3)、受处分人员的工资支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4)、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赔偿责任: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或补足外,另外支付被克扣,拖欠工资额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25%的补偿金。(5)、劳动者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赔偿需在工资中扣除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二、有薪假期工资支付的规定1、 有薪假期的含义和种类有薪假期指的是劳动者因法定或约定事由没有在单位从事正常劳动但仍可获得基本报酬的时间。有薪假期包括婚假、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等假期。2、 有薪假期工资的支付的基数劳动者在有薪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其假期工资。3、 有薪假期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基数的确定原则;(1)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企业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议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 企业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工资支付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确定的工资支付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1、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工资支付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3、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班工资。(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3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四、病、事假工资的支付1、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工资支付基数。除以病、事假等发生当月的计薪日(当月的全天数扣除双修日)。2、病休假工资的支付:见沪劳保法(1995)83号文。公司未规定标准病休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包括个人所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有规定从其规定,一般标准如下:①、本厂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②、本厂工龄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③、本厂工龄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④、本厂工龄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⑤、本厂工龄满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3、事假工资的支付: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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