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动必须服从吗不变工作地点调动,员工不服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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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工作调动岗位,员工不服从岗位调动为名,变相解
公司以工作调动岗位,员工不服从岗位调动为名,变相解聘合同未到期员工,以此规避因公司主动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做为一个当事人劳动者该怎样维护自身权利
律师回答地区:江苏-泰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102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收集证据证明是单位调动岗位的原因,如果是这种原因,一般还可以主张 13:36 13:48华律网用户人事处长让我自己离职,然后去劳动仲裁。
多次对话都进行了视频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17:47你可以拒绝,直接去劳动仲裁,可以委托律师,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35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详情请来电咨询! 13:44地区:江苏-苏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15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拒绝,要求经济补偿金 17:23地区:江苏-苏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67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劳动者可以委托律师去维权,最终其行为会被认定属于违法行为,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请及时联系律师,告知详细情况,以便帮你分析是否可以维权 17:26地区:江苏-苏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671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18:57地区:江苏-苏州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7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双方协商不一致,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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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春季班
员工不服从工作岗位的正常调动,要怎样合法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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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情,从法的角度
2013春季班
协商修改劳动合同内容,补充对于员工调动的内容
2013秋季班
这件事情你们有没有找员工谈呢?有没有问清楚他不服从调动的原因呢?在我看来这个员工主要不服从工作调动的原因应该是工作地点的转换,可能对他的出行和平常的上班时间有所改变,如增加他的路程导致他必须提早起床,对于这种情况公司可以考虑给予一点的补贴,来弥补员工增加成本的心理不平衡感。
22:13 发布
2013春季班
2013秋季班
<div class="re-con" id="j_reply_txt_楼的有道理
如果未构成工作岗位的变更,且未构成劳动地点的变更,且原薪资待遇不变,则应当为合理的工作调动,企业有用工自主权。做好沟通协商,下调动通知单,无理取闹和旷工的按违纪处理。
2013秋季班
2013春季班
搜集违纪证据,让本人确认签字,这样最安全。
2013春季班
求最佳方案 &谢谢
2013春季班
工作调动书 该不该出 &出了过后不同意调动 &无理取闹 该怎么处理。
2013春季班
工作地点在本市,只是小区不同
2013春季班
岗位、职务、薪资都不变的
2013春季班
是正常工作调动。
2013秋季班
不知道楼主说的正常调动是怎么个调动法,如果说是变了约定的工作内容,这个是需要先协商的,不能想调动就调动的。想要开除,最好不要用这个理由,这个理由是有风险的,你可以找找其他的公司制度上规定可以开除的理由来。
2013秋季班
出调岗通知书& 最好能证明劳动不签字&& 后正常解除……
09:35 发布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员工不去,能按旷工处理吗?- 刘中良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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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员工不去,能按旷工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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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典型案例,供朋友圈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欢迎投稿:郭香于日入职某全国连锁酒店公司,任职分店店长。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止。劳动合同载明,郭香的工作地点以实际分配为准,如因工作或岗位调整的需要,需要分配到其他地点工作的,郭香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郭香日签阅的公司《店长手册》第三章第三项“异动”规定,公司会根据经营战略发展方向对店长进行合理异动(调岗、调店)等安排,店长不得以个人意志为条件予以推脱或拒绝,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第四章第二项“劳动纪律”中规定,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三天或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郭香入职后在广州参加岗位培训,其后在武汉市区域的分店工作。日至日期间郭香在武汉澳门路店跟班学习。公司于日发出店长异动通知邮件,通知郭香前往镇江金山公园店担任店长,日到岗上班。同日,郭香通过邮件告知公司,由于家庭原因需照料两岁的小孩,无法异动外地工作,望能体恤并酌情安排留在武汉市工作。公司于日答复郭香已经是就近安排了,请尽快到达分店开展工作。双方就郭香工作岗位异动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郭香没有按公司要求到岗上班。日,公司以郭香在学习结束后拒不到岗上班属旷工行为为由向郭香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发生争议。郭香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49636.31元。【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是一家经营连锁酒店的企业,所经营管理的酒店分布在全国各地,各酒店由公司派驻的店长负责管理,因此店长“异动”,即对店长进行调岗、调店成为公司这类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鉴于店长岗位的特殊性,公司的《店长手册》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对店长“异动”作出了规定和约定,郭香知晓并签名确认,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公司于日发出的店长异动通知,对包括郭香在内的多名店长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其中安排郭香接管镇江金山公园店,工作地点从湖北省武汉市调整到江苏省镇江市,郭香认为该工作调整明显超出合理的范围,但其没有举证证明公司可以在武汉市附近就近安排郭香的工作地点,故对郭香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郭香未按照公司的通知要求到岗上班,旷工三天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公司无需向郭香支付赔偿金。【郭香上诉】郭香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中对于公司可以随意调整工作地点的约定有效缺乏依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立法目的应是通过对工作地点的约定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工作地点,如果因企业经营性质特殊,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就可以在全国范围随意调动,那么该法律条款便是一纸空文,因此该约定属于无效的约定。二、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调整郭香的工作地点,郭香拒绝接受,不属于旷工,郭香自入职后一直在武汉工作生活,公司将郭香调往江苏省镇江明显超出合理的工作安排,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郭香不同意,公司单方面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审判决】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对于郭香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为“以实际分配为准”,如因工作或岗位调整的需要,需要分配到其他地点工作的,郭香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本院认为,该条款在文义上缺乏特定性,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极为宽泛的概括性条款,系用人单位所拟定的格式化条款。上述条款以及《店长手册》所规定的“基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之原则,出发点在于企业利益之考量,其强调劳动者必须服从,排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进行协商的权利,应属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任意调岗权的依据。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虽然拥有用工自主权,但是该权利并非用人单位绝对的单方权利,其行使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故在双方对于调岗之约定过于宽泛之情况下,应对用人单位调岗之合理性进行考察。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亦是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之依托。虽然公司该类连锁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并不能以强调劳动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等方式要求劳动者牺牲其合法权益去满足企业的经营需求。因此,在调动工作地点时,应从适当性以及必要性之角度去衡量企业经营利益与造成劳动者的家庭以及社会关系不利变更之间的关系,兼顾双方的利益而达到共赢。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郭香在入职公司以后,一直在武汉地区工作生活多年,并在武汉成家抚养幼儿,客观而言郭香难以不顾家庭生活和扶养幼儿的基本义务前往异地就职,而郭香在调岗时亦将此情况告知公司。但是公司在武汉地区尚有多家分店的情况下,将郭香的工作地点从湖北武汉市跨省调整到江苏省镇江市,且并未对此给予郭香必要的协助或者利益补偿,属于对郭香劳动权益的重大不利变更,超出合理范围,故公司在未与郭香对工作地点变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以郭香无法到指定地点工作为由解除其与郭香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属违法解除。郭香于日入职公司,于日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为4年,郭香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204.54元,故公司应当支付郭香赔偿金49636.32元(6204.54元/月×4个月×2倍)。原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决部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郭香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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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员工拒绝工作地点调整 公司按旷工处理被判违法 - 知识分享 - 新闻资讯 - 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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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郭某于2012年8月1日入职某全国连锁酒店公司,任职分店店长。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止。
劳动合同载明,郭某的工作地点以实际分配为准,如因工作或岗位调整的需要,需要分配到其他地点工作的,郭某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郭某2015年7月10日签阅的公司《店长手册》第三章第三项“异动”规定,公司会根据经营战略发展方向对店长进行合理异动(调岗、调店)等安排,店长不得以个人意志为条件予以推脱或拒绝,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第四章第二项“劳动纪律”中规定,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三天或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郭某入职后在广州参加岗位培训,其后在武汉市区域的分店工作。2016年3月13日至2016年7月7日期间郭某在武汉澳门路店跟班学习。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发出店长异动通知邮件,通知郭某前往镇江金山公园店担任店长,2016年7月11日到岗上班。同日,郭某通过邮件告知公司,由于家庭原因需照料两岁的小孩,无法异动外地工作,望能体恤并酌情安排留在武汉市工作。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答复郭某已经是就近安排了,请尽快到达分店开展工作。双方就郭某工作岗位异动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郭某没有按公司要求到岗上班。2016年7月27日,公司以郭某在学习结束后拒不到岗上班属旷工行为为由向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发生争议。郭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49636.31元。
【判决结果】
一审:公司无需向郭香支付赔偿金。;
二审:郭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合理?
【蓝白快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本案中,企业认为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店长手册均以载明了,员工的工作地点以实际分配为准,如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需将员工分配到其他地点工作的,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员工提出考虑到家庭原因需要照料两岁的小孩无法接受从武汉到镇江的异地调动。司法实践中,鉴于类似的异地调动对员工的工作、生活等会造成较大的影响,故而这种约定通常会被认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从而被认为约定无效。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是否就一定不能安排员工异地履职了呢?
我们认为,首先,如果存在法定变更情形的,企业可以调整员工岗位,但在不同的法定情形中适度考虑新岗位的合理性。其次,如果是经营需要调整,一方面需要明确的约定、规定,比如轮岗的细则、调岗的去向;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新岗位的合理性,比如本案中武汉及周边是否没有其他相同或相似岗位,是否提供接近岗位选择,解决裁判着心中的“这是最近最合理的吗?”的疑虑实属必要;最后,企业可以对员工的异地调动给与一定的异地补助,从而强调企业已尽可能减小异地调岗可能给员工带来的影响,比如提供异地履职津贴、对于孩子的照顾和上学提供的一定的帮助、增加“探亲假”等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轮岗、或短期的以出差形式代替,以解公司燃眉之急。
考虑到劳动案件的地方性差异较大,对于这类问题在合理性上的认识更是仁者见仁,建议企业和相关律师确认以确保尽可能降低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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