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拒缴物业费,可以向物业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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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盗起诉物业索赔败诉
  孟先生家中被盗后将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日前,松江法院驳回孟先生诉请。
  今年3月,位于松江区车墩镇的孟先生家被盗,孟先生立即使用小区物业安装的报警系统通知保安,没想到报警系统出现故障。后立即拨打110报案。案发后,孟先生查看房屋周围环境发现,房屋西墙邻近通道狭长,无任何监控设施,为窃者提供了作案机遇,案发后无法查寻窃者踪迹。于是,孟先生认为窃案的发生是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故起诉索赔损失。
  法院认为,孟先生家中被盗,具有突发性和秘密性,属于治安或刑事范围,已超出了物业公司保安的职责范围,其因失窃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余乐)
  (解放日报 余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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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业主家中被盗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败诉
来源:万科物业说时间: 22:28
导读:业主李先生下班回家后发现价值三万多元的财物被盗,因此李先生以物业公司单方违约,未履行好治安管理职责为由,拒绝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最终,法院判定李先生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  某天,某小区一业主李先生下班回家后,发现家中一片狼藉,经盘点发现价值三万多元的财物被盗,随即李先生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并对物业服务中心进行了投诉和索赔,被服务中心回绝。而后,当物业公司向李先生收取物业管理等费用时,李先生以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单方违约,未履行好治安管理职责为由,拒绝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服务中心认为,物业公司是小区的合法的物业服务者,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合理合法,业主李先生以自己的财物被盗为由,拒付物业管理等费用并没有法律依据。而李先生则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严重失职以及小区治安状况混乱是造成业主被盗的直接原因,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健全和履行好治安管理制度而致使自己财物被盗,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调解不成,最终诉诸法律。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积极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有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义务,所以从外来人员管理、秩序巡逻等角度看,业主家中被盗确实与物业公司安全防范存在疏忽有关,但最终,法院判定李先生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为什么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业主仍需缴纳物业费呢?本案中,物业公司对进入小区的人员没有严格排查,使窃贼有机可乘、进入小区,致使李先生财产被盗,二者之间一定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本案并不是业主提出的违约补偿诉请,而是物业公司提出的给付物业费的诉请。同样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可以另案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关损失。
  另外,就物业服务费的构成来说,一方面,物业费用包括很多部分,实行安全秩序维护的费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假设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安全秩序维护的义务,业主只能拒绝交付物业公司实行安全秩序维护的费用,而拒绝交付全部物业管理费用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承担的并非是安保责任,并不是发生被盗,物业就要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因此,物管公司是否应对小区内的失窃进行赔偿,并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小区的保安执勤和巡逻工作、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监控录像服务、防盗设施等方面达到服务合同的要求,则无需承担责任。
  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书面证明物业公司认真履行了职责,如出入登记、维修记录,同时物业公司应当注意保留日常工作记录,作为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总而言之,物业公司应加强自身管理,按照合同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对陌生来访进行适度访问,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履行好各项服务职责。&收人钱财,与人消灾&,这是中国人朴素的商业逻辑,在服务中留存好过程记录,能够证明你认真履行了职责,方能合理规避管理风险。
原标题:论道|以家中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业主是否占理?
12345678910业主家中失窃 物业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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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失窃 物业该不该赔?
长江商报消息 法官:合同约定物业无保管业主财产责任,且物业无明显过错,故不担责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实习生 胡映蓝 通讯员 汉法)家中失窃损失4万多元,业主起诉物业要求赔偿,结果法院判决,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什么?法官称,物业尽了防范义务、无明显失职的情况下,是不予赔偿的。
保安代为刷卡“放”贼入小区
黄某是江汉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业主。今年3月24日,他家失窃,损失43394.6元。监控录像显示,小偷是保安代其刷卡进入小区,后通过电梯口外的横栏排进入黄某家空调机位,再撬厨房窗户入室的。案发后,当事保安被解雇。
黄某称,去年5月,楼上住户也同样被盗窃,警方调查后曾建议物业采取防盗措施。物业禁止业主安装外置式防盗网,楼上住户失窃在多次要求安装后,物业才准其安装,但对其他住户的要求置之不理。
黄某认为,物业未能有效履行管理和安保职责,应赔偿其损失,遂向江汉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43394.6元。
物业称,物业与黄某之间形成的是一般物业服务关系,收取的也只是物业服务费用,不包含对业主室内私人财产的保护或赔偿的费用,也没有对室内财产的保管、保护进行特别约定,对黄某的财产损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须担责。
法院判决物业不予赔偿
法院调查到,日,武汉王家墩现代城房地产公司与武汉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对在小区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导致的损害,除物业故意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外,不承担违约责任。
黄某收房时,物业交付了《住宅使用
说明书》等,详细介绍了住宅防盗的建议及措施,鼓励一、二楼安装内置式防盗网,黄某未安装内置式防盗网。
因该小区一期公共阳台安全存在隐患,许多业主曾向物业反映,物业也曾多次向公司所属的集团汇报。去年5月9日,物业曾与两家公司商谈防盗改造试点事宜,因成本过高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前期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约定,小区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产生的损失,物业不承担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只承担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助职责,不含业主的财产保管责任。
物业在小区出入口派保安24小时执勤,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并在节假日前发布安全防范的温馨提示……这些显示物业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
黄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者存在明显失职行为,因此,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黄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
■法官点评
居民家中被盗
物业是否应赔偿争议已久
法官介绍,业主被盗,一般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来审理,合同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合同来划分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来确立。一般情况下,入室盗窃是刑事案,如果案件侦破了,业主可向作案者主张。
现实中,如果物业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在居民失窃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业主一个月只交纳普通的物业服务费,如果再让其承担较大数额的赔偿,也是不现实的,这也与其交纳的物业费不对等。当然,如果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有特别约定,并交纳了相对应的费用,就另当别论了。物业管理新条例:业主家中被盗 物管公司要赔
物业管理新条例:业主家中被盗 物管公司要赔
  日13:43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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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消息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主哪些权利和保障?记者就此采访了何佳林律师。据介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如果你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作为业主的你就享有如下权利或保障:    监督物业服务质量  小区内的巡逻保安找个无人的阴凉地方睡大觉,业主可不可以管?当然可以!《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7项规定: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有权选聘解聘物管  谁有权选聘、解聘物业公司?谁有权制定、修改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把这些权利交到了业主大会的手里,而且明确了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大大方便了广大业主参与管理小区事务。    临时公约必须公示  由于业主购房以及入住的时间不一致,因此前期的业主公约都是由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为防止建设单位利用自己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条件侵害买房人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23条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空置房开发商交费  随着近年来新建房屋空置率的不断增高,开发商长期不为未售出房屋交物管费的情况已给物管公司带来了越来越大的经济压力,侵害了已入住业主的权益。针对这个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保安人员不得乱来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共设施业主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被盗物管有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告收益业主有份  不少小区的屋顶、电梯内、绿地上都有广告,这部分收益到底归谁?《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看来,小区公共区域部分的广告收益业主也有份。    (记者张学勇)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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