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股东变更流程欠钱跑了,我是股东怎么办

公司欠款应由公司承担还是股东承担
  主办: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承办:新华社青海分社
公司欠款应由公司承担还是股东承担
&&& 近日,我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江某、周某某、西宁豪达进口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达公司)拖欠货款纠纷。原告赵某某主张公司及股东均应承担连带责任。结果要求股东赔偿部分被法院驳回,判决由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货款23040.00元。
&&& 审理查明,自2006年起原告赵某某经营的西宁大众配件供应站供货给被告豪达公司汽车配件,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日,被告豪达公司累计欠货款16862.00元。之后至2007年3月原告又陆续供给被告豪达公司各类汽车配件,原告开具销售清单,注明品名、数量、单价等,被告豪达公司经理江某及出纳分别在清单上签字,货款合计6178.00元。原告多次索要贷款被告豪达公司一直推拖未付。日,被告豪达公司住所地由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139号变更至城西区南川东路98号;公司原股东江某、白某、曹某某、史某某变更为江某、周某某,二股东出资各15万元。2007年5月因场地变更等原因,被告江某将豪达公司部分设备变卖。被告江某与被告周某某系夫妻关系。
&&&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豪达公司虽未订立买卖汽车配件的书面合同,但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分期供货,被告也已收到货物。被告豪达公司在收到原告的汽车配件后,未及时清结货款,是本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已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豪达公司欠款的数额,故要求被告豪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偿付欠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与被告豪达公司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其主张货款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提出被告豪达公司的资产已经被变卖,是公司股东(即被告江某、周某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由于被告豪达公司的设备虽被变卖,但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江某、周某某是为逃避债务,恶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且豪达公司并未被注销工商登记,其作为法人仍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此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同时由于被告江某在本案中不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周某某作为江某的妻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令被告西宁豪达进口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货款23040.00元。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48.00元,原告承担48.00元,被告西宁豪达进口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担400.00元。(来源: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责任编辑:马蓉蓉 荆栩琳|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不付能否划扣股东个人存款抵消
&&案情:&&李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0%。&&2012年年底,该公司因涉及一起担保合同案件,被法院判决承担人民币5万元的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履行付款责任,权利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通过查询发现,该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只有几千元的存款,但李某的个人账户上有10余万元的存款,于是法院执行局就直接划扣了李某个人账户上的5万元存款作为执行款。&&存款被划扣后,李某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理由是他并非履行义务人,虽然他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并非法定代表人,也从未参与过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注册时出资款他已经全额出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院划扣他的个人财产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李某要求返还该款项。&&法院执行局在核实相关情况后,采纳了李某的执行异议申请,裁定返还5万元款项。&&评析:&&本案涉及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问题。&&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已经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财产。这是公司法的一块传统基石。&&有限责任制度减少和转移了股东的风险,促进、鼓励了投资行为,也克服了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的发展带来的束缚。当然,股东的有限责任也是有一定限制的,为阻止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在股东或者公司行使某些行为的情况下,股东的有限责任将被否定,即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法院也专门规定了案由(“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当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主要包括:具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方面。&&1.具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客观存在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关键性条件。主要表现如:负有巨额债务的公司为逃避债务,重新成立新公司后转移原公司财产到新公司,故意让原公司破产使原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股东人格混同行为,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业务、组织机构上的混同。&&2.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的结果。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一般意义上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例外情况。如果股东虽有违背股东有限责任宗旨的行为,但并无损害事实的发生,则不必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仍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基础。&&3.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实际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实际损失是由其他原因而非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引起,则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因此遭受损失的公司债权人必须要证明其所受损失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直接否定李某股东的有限责任,况且李某也提供材料证明其已经实缴出资,直接划扣股东个人财产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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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j2p&|[重庆 重庆];& 1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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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法人,公司股东欠钱后无能力偿还,个人债务纠纷会影响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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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个人的债务纠纷不会牵涉和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安全。这是因为:   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凡不属于其公司的债权债务,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动用和查封公司的财产。   二、公司股东个人的债务纠纷,属于股东个人,并由股东当事人个人负责和承担。但是法院有权查封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且可以在胜诉后以该股权获得赔偿。   但是,如果公司做了该股东的债务担保人,公司就有连带的担保偿还责任。在被担保股东偿还不了债务时,公司就有偿还的责任。那么,这就会牵涉和影响到公司资金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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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影响到公司,但是如果债权人知道的话,可以要求执行她在公司的股份,所以还是会有麻烦。建议还是重新考虑撤换或调整股权比例,如果不行,公司成立后最好及时办理股东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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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阶段来说是不会影响到公司的,只在执行的时候才可以申请执行他在公司内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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