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问题的问题

账号(邮箱/学号/手机号)
10天内免登录
活动已经结束
年终奖是对过去一年在公司工作人员的一个奖励,2014年进入公司,2016年1月提出离职,号办理离职手续,这样的情况,年终奖要发吗?公司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建厂十年来,每年都发年终奖了。
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哦~请
首先,这个奖励,包括年终奖。没有什么法律对它有规定。公司也没有明文规定,那它本就是个可发可不发的东西。如果今年效益不好,你年终奖前100年都发过,今年一样可以不发!
——————
你这个问题应该看看厂里其它同志发了没,如果都发了,那从道义上讲应该是要发的。如果仲裁,司法实践中也有这类胜诉的案例,不过需要完善的举证(其它人员年终奖明细和人证,自己一年的工作证明,离职证明,等等)。如果厂里都没发,那也就没办法了~~
@小哀和小爱:现在的情况是 全厂都发
我们希望了解您擅长的领域,把内容推荐给更多需要的HR关于年终奖 这些疑问你得知道
  马上过年了,上班族们最最关注的莫过于年终奖了。单位有权随意扣发年终奖金吗?提前离职、新进职工当年可以拿到年终奖吗?单位用实物折抵年终奖合法吗?……这些问题你可知道。关于年终奖这些疑问你得知道,围观ing。
  1、谁有资格拿年终奖?
  年终奖虽然被看做员工奖金的一部分,但首先大家要明确,发放年终奖是各个公司企业根据自身盈利情况年底向员工发放的奖金。目前的、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用的规章制度发放。
  一句话就是:看、老、板、心、情!
  2、单位有权随意扣发年终奖金吗?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单位将发放年终奖确规定在规章制度里,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发员工的年终奖金。
  第二种情况是,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不适用所有员工,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这部分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可以发放此类年终奖。
  还是一句话:看、老、板、心、情!
  3、提前离职、新进职工当年可以拿到年终奖吗?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和离职员工一样,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未对年终奖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新进员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4、单位用实物折抵年终奖合法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以实物抵发。
  5、年终奖多发一元,少拿一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最郁闷的莫过于老板一高兴,年终奖多发一元钱,但结果拿到手的奖金却少了一千多元。年终奖在1.8万、5.4万、10.8万、42万、66万和96万这几个临界点,会出现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比如: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5.1元;而如果发960001元则比960000元多纳税88000.45元。
(责任编辑: HN666)
12/24 16:2311/12 11:03
银行精品推荐
特色数据库:
精品栏目: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专题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年终奖的问题
14年12月加入公司,于2015年12月提出离职申请,约定做满一整月后离职,请问会有年终奖吗
优质解答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13817***帮助网友:57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看你劳动合同的约定,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没有对年终奖的性质、额度等进行明确约定的,你单位的年终奖应属于非经常性福利待遇、奖励,由单位决定发放与否;
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劳动报酬不得克扣。 19:19
律师回答地区:湖北-恩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75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要按你们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办理。 17:23地区:上海-普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69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年终奖的发放涉及到很多相关因素,需要按照公司年终奖规定及您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17:47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03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看单位年终奖发放规定。一般工作满一整年应支付年终奖。 18:24地区:上海-黄浦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778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办理。 19:31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23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你好,看年终奖发放规则,如果满足条件的,应该有,不因离职而取消。因为年终奖一般是对已经付出的劳动进行的奖励 10:32(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014386',
container: s,
size: '234,60',
display: 'inlay-fix'
&&|&&0次下载&&|&&总58页&&|
您的计算机尚未安装Flash,点击安装&
阅读已结束,如需下载到电脑,请使用积分()
下载:20积分
4人评价2页
5人评价2页
0人评价14页
1人评价19页
0人评价2页
所需积分:(友情提示:大部分文档均可免费预览!下载之前请务必先预览阅读,以免误下载造成积分浪费!)
(多个标签用逗号分隔)
文不对题,内容与标题介绍不符
广告内容或内容过于简单
文档乱码或无法正常显示
若此文档涉嫌侵害了您的权利,请参照说明。
评价文档:
下载:20积分您当前的位置:&&&&&正文
年终奖问题求助!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一、年终奖发放存在哪些法律依据?从劳动者角度看,目前企业年终奖发放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存在较大随意性,劳动者不知道会不会有,如果没有不知道什么原因,如果有,不知道该有多少。在年终奖这项制度设计和执行中,几乎都是由企业方单方决定的,劳动者几乎没有话语权。还有少部分大型企业存在不同阶层年终奖分配不公平的问题,比如有媒体报道,个别国企中,领导与普通劳动者之间年终奖数额差距悬殊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症结是1、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够明细清楚;2、企业跟劳动者在年终奖问题上约定不明,或根本没有书面约定。首先,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及奖金等。年终奖作为奖金的组成部分,不论劳动合同是否将年终奖约定为工资的组成部分,都应当作为工资性收入对待。其依据的法律法规有: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则进一步指出:“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故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已明确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5、特别是《香港雇用条例》雇用条件细则中对年终奖的发放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其对年终酬金适用范围、年终酬金的定义、推定条文、享有年终酬金的资格、年终酬金的款额、部份年终酬金、支付日期和违例与罚则都有明确规定,值得我们借鉴。从下面的详细条款中就能看出:《香港雇用条例》雇用条件细则:在雇员就职前,雇主就必须向他详细说明雇用条件:包括:4、如雇员享有年终酬金,择有关年终酬金、部分年终酬金、和酬金期的资料。第七章:年终酬金适用范围:年终酬金的有关规定,是适用于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而雇佣合约内(包括口头或书面、明言或暗示)订明雇员可享有年终酬金。定义:年终酬金是指根据雇佣合约订明每年发放的酬金,包括双粮、第13个月粮、年尾花红等,但不包括属赏赠性质或随雇主酌情发放的款项。推定条文:凡于1997年6月27日后所订立的雇佣合约,除非合约中有相反的书面条款或条件,否则便推定每年发给雇员的酬金或花红不属赏赠性质和不是随雇主酌情付给的。享有年终酬金的资格:雇员以连续性合约受雇满整个酬金期,便可获得年终酬金。酬金期应根据雇佣合约内指明的期间,如果没有指定,则以农历年度计算。年终酬金的款额:雇佣合约内双方指定的款额。如果没有指定,则为月薪雇员的1个月工资或非月薪雇员的26日平均工资。平均工资即雇员在紧接年终酬金到期支付前或截至该日止,为期不少于28天及不多于31天的完整工资期内,平均每日所赚取的工资。部份年终酬金:雇员在一个酬金期内按照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3个月,可按比例获部份年终酬金,但须要符合以下条件:在酬金期满后仍然继续受雇;或被雇主解雇(但并非因犯严重过失而被实时解雇)。如有明确协议有试用期,在计算雇员是否合乎资格享有部份年终酬金时,并不包括首3个月的试用期。但倘若减去试用期,雇员仍符合在酬金期内受雇不少于3个月的规定,雇主在计算按比例年终酬金的金额时,则必须将整段受雇期(包括试用期),计算在内。支付日期:在雇佣合约内指定的日期支付。如没有指定,则在酬金期满当日或到期后7天内支付。如雇员在酬金期届满前被解雇,而雇主须支付部份年终酬金,则须在合约终止当日或7天内支付。如年终酬金须按照雇主获得的利润计算,则须于完成结算利润当日或7天内支付。违例与罚则:雇主逾期不支付年终酬金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另外年终奖金的发放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在日本,从一般企业的员工到公务员均有年终奖,普通行政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奖金平均68.3万日元(约4.8万元人民币),地方公务员65.2万日元(约4.6万元人民币)。2006年年终奖最高的是首相安倍晋三和最高法院院长岛田仁郎,他们大约获得了582万日元(约41万元人民币)的奖金。日本企业的员工在企业中工作时间比较长,形成了深厚的人际关系网络,想要把住员工的嘴并不容易,所以大部分企业就干脆实行透明化。日本的年终奖也颇有创新。在日本很多企业,除每6个月发半年奖、年终奖外,每年4月还会再发一次奖金,但不发给员工本人,而是发给员工的太太,被称之为“太太奖金”。日本企业认为,太太奖金很重要,能督促员工太太们更好地支持丈夫的工作。所以对于离职的员工也就同样能拿到年终奖金,不存在所谓劳动合同终止后年终奖发放的问题。在美国企业一般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岗位等级基本上是按岗位评价的结果来划分的。企业的职工收入构成主要有三部分,即:(1)基本工资,占绝大部分;(2)激励性工资,包括超额计件工资和奖金,奖金一般所占工资的比重不大,如百事可乐公司奖金采取一次性支付办法,仅相当于平均工资的6%左右;(3)福利性津贴,按《公平劳动标准法》的规定,包括加班工资、非工作时间报酬、雇主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及部分医疗费、保健费、抚恤金等。例如,美国的大部分公司有一种共同的做法,就是职工被雇佣不久便对他的工作进行评估,如果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该职工可能被解雇;在加薪上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绩效,而且,高低差距可以相当大,职工收入与工龄没有关系,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不挂钩。从以上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国家对年终奖金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就是年终奖作为奖金的组成部分,不论劳动合同是否将年终奖约定为工资的组成部分,都应当作为工资性收入对待。但是由于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像香港的《香港雇用条例》那么详细明确的年终奖金发放规定,所以让一些企业和公司为了他们的利益最大化,钻了法律的空子,如果应该支付而不支付,那就是克扣。事实上,年终奖发放应遵循什么详细原则,在发放过程中,企业和劳动者各自应做好哪些准备,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及时介入等问题都应纳入法制轨道。为了防止用工单位滥用工资分配自主权从而损害劳动者权益、严重背离同工同酬的原则,应采用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收入为宜。二、年终奖的发放和劳动合同的关系;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范畴,奖金属于工资范畴。年终奖发放本质属于企业和公司对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因此,应当按照劳动法对于工资的规定来处理。目前,企业和公司在劳动者工资奖金和年终奖发放上,应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条件成熟就应当履行,若不履行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笔者建议规范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书面约定。对于年终奖有没有,发的多与少,事先企业和公司与劳动者应有明确预期和约定。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为了谋得一工作来养家糊口,往往会忍气吞声,所以说劳动者尚处于弱势群体,首先必须对于那些不利于劳动者的霸王条款有一个严厉的监督检查部门,有关部门一旦发现就应该严肃处理;再次,企业和公司的工会组织也应该起到监督作用。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另外设定条款一是内容必须合法,二是设定程序必须基于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发年终奖的目的是激励员工来年努力工作,同时也是对员工一年来辛苦工作的承认和奖励。三、年终奖的发放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关系;在现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愈来愈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劳动领域,规章制度不仅与企业发展管理挂钩,同时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法律法规对规章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细化、严格,设计到招工制度、工作内容、解雇辞退等等各个方面,规章制度是现代化企业的生存、发展之保障。首先,发放年终奖现在还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明细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公司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只要同样付出了劳动,离职劳动者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应该支持这些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离职员工不得享受年终奖的话,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未经以上法定程序,新制度的法律效力就会受到质疑。再次,赋予工会对规章制度的监督权。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另外保证分配诸环节的公开透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另外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如果员工辛辛苦苦工作将近一年,却没拿到年终奖,必然会对工作积极性造成不良影响(离职员工的境遇也会给在职员工产生影响),这并不利于整个企业和公司的发展。所以单位应建立起公平合理、能激励职工良性竞争的年终奖评考核制度,让做过贡献的员工都拿到自己应得的奖励。结论年终奖的发放问题首先核心是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基于从属劳动关系而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基本的和核心的权利”。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通过多种途径对这一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其次实质上就是分配的问题,既涉及初次分配的问题又涉及再次分配的问题。至于初次分配,无非就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公平与配置效率,各企业通过公平市场竞争获得最大收益,也由此拉开了企业间的距离,形成不同的收益层。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年终奖的收益基数就大;效益不好的企业,年终奖必然会缩水。企业内部对年终奖的发放,实际上就是企业内部再分配的问题,进一步说,其实就是企业内部分配模式或制度的问题,所以即使是类型相同、收益相同的企业,也会因为内部分配机制的不同,导致薪酬与奖金发放结果的不同。在年终奖发放的问题上,更重要的就是企业内部分配的问题,即是否能实现分配效率与公平均衡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员自身的利益,也关系到企业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利益。企业的分配制度关系着企业与员工的自身利益,科学合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企业分配机制可以使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增长与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双赢”。企业内部分配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实现效率与公平,既采取合理激励机制刺激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同时又能实现收益分配的公平公正。这是国外的企业也面临的同样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各国形成了不同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同时,借鉴这些经验,对我国的企业分配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如何发放年终奖,特别是对劳动合同终止的那些员工如何发放年终奖才能体现公平公正,才能让员工满意?有专家提出,年终奖除了分配方案要做到科学合理外,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要建全和完善。笔者建议首先要规范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书面约定。对于年终奖有没有,发的多与少,事先企业和公司与劳动者应有明确预期和约定。其次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应该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因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保障,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基本的和核心的权利。所以要坚决杜绝同工不同酬克扣劳动者应得报酬的做法。--博才网
下页更精彩:
点击排行榜
〖〗链接地址:
年终奖问题求助!由网友原创或转发,若年终奖问题求助!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QQ:),谢谢!
微信查看最新信息微信扫一扫或用微信搜索微信号:hbrc-com
安卓手机客户端更省流量手机扫描下载或者直接
猜你还喜欢的文章
热点文章排行榜
&#8226;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年终奖的发放标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