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保险保证金,保证金到底该不该交

贷款买车当心合同“陷阱” 几千元保证金说没就没
通过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贷款买车,3年贷款还完,到担保公司领取车辆登记证书时,却被告知逾期还款,不仅2000元保证金不能退还,还得再交几千元违约金。近日,读者陈周(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古怪事儿。按银行要求还款 却被告知违约2012年底,陈周经朋友介绍,通过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耀公司)担保,从农业银行贷款10.4万元,购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私家车,并约定分3年还款,每月还款3176元。“首耀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我家,签了一系列合同。”陈周告诉记者,当时签的合同包括与首耀公司签订的担保服务合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签订的借款/担保及抵押合同、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等。“合同上写了很多内容,我只挑重要的部分看了看,就签字了。”陈周回忆,合同上所写及后来的银行短信提醒都表明,他应于每月17日前向银行还款。3年来,陈周始终坚持每月17日前足额向银行还款,期间没有收到任何来自银行或首耀公司的逾期未还款提醒。今年3月,陈周还款完毕,到首耀公司欲退还2000元保证金并拿回车辆登记证书时,却被告知有逾期还款记录,2000元保证金不能退还,还需交纳4000多元违约金。银行与公司要求的还款日期不同首耀公司工作人员告诉陈周,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上写明应于每月17日前还款,但与该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上却写明应于每月10日前还款,合同中均有陈周签字,因此陈周须于每月10日前还款,否则就属违约行为。记者看到,陈周与首耀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第五条“按揭车辆的上户及其他事项”中,第六小项写道:“贷款车辆在每月10日以前付月供款,凡不按时付款以每日5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累加计算)”。(乙方为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记者注)对此,陈周感到不解。他认为,像还款时间这样的重要信息,应当在合同中有醒目标注或在签订合同时由工作人员提醒,隐藏在密密麻麻的文字当中,非常容易被忽略,“有故意给消费者设陷阱的嫌疑”。“吃保证金”成汽车担保贷款行业潜规则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十几位消费者碰到了和陈周同样的遭遇,首耀公司不退还的保证金及要求再交纳的违约金共计约10万元。消费者王先生购车时贷款9.5万元,银行短信提醒还款日为每月4日,与首耀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显示为1日。王先生曾询问过,工作人员称以银行通知还款日为准。王先生自认为按时足额还款,到首耀公司退还保证金并领取车辆登记证书时,同样被告知2000元保证金不能退还,且要再交纳3900余元的违约金。记者致电首耀公司,工作人员称,既然合同中写明还款日期、逾期还款需交纳的违约金金额,且合同后还有消费者签字,公司收取违约金的行为就是合理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吃保证金”或“收取违约金”的行为已成为汽车担保贷款行业的惯例,工作人员往往在签合同时,对还款时间提前等信息一闪而过,确有给消费者挖陷阱的嫌疑。这位业内人士说,每位消费者都交纳了几千元保证金,数百数千名就是几十上百万元,汽车销售公司若在这笔钱上动脑筋,“利润”巨大。律师说:扣保证金、收违约金行为不合理对此,记者走访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因消费者在合同后确有签字,此类事件属于合同纠纷。建议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仔细看清条款,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重庆一律师事务所涂军律师认为,消费者向银行贷款购车,与银行产生借贷关系,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主合同。而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是从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应与主合同相冲突。同时,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相关条款中要求消费者早于银行还款期限还款的内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该给予提示和说明。此外,消费者未在汽车销售公司限定期限内还款,但在银行要求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未给汽车销售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汽车销售公司扣押保证金并要求交纳违约金的行为是不合理的。视频仅供延伸阅读,与本文无关
正在加载...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责任编辑:wyzaranzhang]
热门搜索:
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贷款买车,你被收“续保押金”了吗?
  日,市民沈小荣从金华申孚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荣威牌轿车,付完首付后,通过4S店向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9.2万元,按揭期限3年,每月还款3050元。
  今年2月17日,沈小荣还清了这笔汽车贷款,准备去4S店取回作为抵押凭证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在家查找相关材料时,无意中翻到了一张由4S店开具的押金收据,面额4800元,开票日期为日。
  这是什么押金,做何用途?沈小荣已记不清。他说,要不是翻到这张收据,自己根本不记得还有一笔钱押在4S店。&不管是什么押金,现在我已经还清了车贷,总该退还给我的。&带着收据,沈小荣前往4S店领押金,然而,对方的说法却出乎他的意料。
  &4S店的人说这是&续保押金&。简单说,就是我在3年按揭还贷期间,每年必须在他们店里购买车险,否则,这笔押金就会被没收,由于我从第二年开始便没有在4S店投保,所以押金不予退还。&沈小荣表示,当年买车时,4S店销售人员并未向他详细解释过所谓的&续保押金&,购车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条款,而他本人也没有问清楚这笔押金的性质和用途,稀里糊涂就把钱交了。现在,他坚持要求4S店退还这4800元押金,并致电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
  &2月24日,金东区郊东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金华申孚汽车4S店同意全额退还&续保押金&,不过退款要走相关程序,可能要等两个月左右。&沈小荣说。
  4S店为何要收&续保押金&
  按理说,选择何种渠道购买车险是车主的自由,操这份心的也应该是保险公司,4S店作为汽车销售单位,为何要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让客户回去买车险?
  在沈小荣遇到的这起&续保押金&纠纷中,金华申孚汽车4S店一个姓叶的销售经理这样解释:车子在按揭期间,客户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但必须到4S店来办手续,这样才能确保车险的第一受益人是汽车金融公司;假如客户自行到外面投保,第一受益人很可能写他自己,这样的话,万一车子被偷、被抢、出险或发生其他意外,作为贷款方的金融公司就得承担相应的损失和风险;4S店收取4800元押金,是为了提醒客户在第二年续保时,按照正规程序来办理。
  据此解释,经销商要求客户回4S店续保,主要是为了防控借贷风险。原因仅仅如此吗?&控制风险只是一方面,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拿到保险公司的返利。&一名不愿具名的汽车销售总监表示,几乎所有的经销商都和保险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不少4S店里都有保险公司员工驻点,按揭购车的消费者在4S店购买车险后,保险公司会返利给4S店,这跟&保险公司业务员拉来客户后获得一定比例提成&是同样的道理。
  收&续保押金&无法律依据
  对于汽车经销商向贷款买车的客户收取&续保押金&这一行为,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买保险应遵循自愿原则,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通过哪种渠道投保、购买哪些商业险种,这些都是消费者的权利,经销商借代办按揭的名义收取&续保押金&,强制消费者在按揭期间到4S店续保,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其次,收取&续保押金&是为了防控借贷风险这一说法也缺乏法律依据。倘若金融公司认为,抵押车辆存在损毁、灭失等风险,如车主不买车损险、盗抢险等险种,金融公司可以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车主补足保险、提供新抵押物或提前归还贷款。退一步说,即便收取押金是为了防控风险,那么在消费者还清车贷后,车辆已经不需要再作为抵押物,对于金融公司来说已不存在相应风险,4S店没有任何理由不退还所谓的风险押金。&
  至于经销商提到的&车险第一受益人&问题,李强表示&受益人&是人寿险中特有的概念,在我国财产保险法律理论中,根本没有&受益人&的概念。退一步说,即使存在&车险受益人&,根据《保险法》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其获得保险赔偿的顺序也排在被保险人之后,因此,约定金融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做法起不到排除被保险人的法律作用。
  工商部门将查处拒不整改的车商
  近几年,汽车按揭消费方式逐渐兴起,消费者只需低首付甚至零首付,就能把爱车开回家。然而,在越来越多贷款买车的消费者中,像沈小荣这样遇到&续保押金&纠纷的人并不少。
  市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陈智慧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在汽车按揭贷款过程中,部分经销商违背消费者意愿,人为设置&在4S店交纳续保押金才能正常按揭购车&这一不合理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已构成强制交易,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整改的经销商,工商部门将予以立案查处。&
  相关背景
  汽车类投诉增长较快
  随着我市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类投诉也在快速增长。据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统计,2013年共接到消费者的汽车类投诉693起,而在2012年、2011年,这一数据分别为476起、284起。
  在所有汽车类投诉中,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1.产品质量不过硬,如发动机漏油、零部件异响、开关失灵、车漆有修补痕迹、零部件非正常损耗等;2.售后服务不到位,如维修时间长、一次性修复率低、零配件以次充好、不履行保修承诺等;3.合同中有&陷阱&或&霸王条款&,如转移或免除经营风险责任、办理按揭服务价格不透明、强制用户在指定保险公司办理车险等。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或电头为的稿件,均为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并保留的电头。
浙江在线金华频道微信分享
看金华新闻,关注浙江在线金华频道微信
市直各部门网站document.write('');
新闻客户端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
document.write(today.getFullYear(),"年",today.getMonth()+1,"月",today.getDate(),"日 ",d[today.getDay()+1]," ",timeValue);
贷款买车潜规则:先交续保保证金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欧雅歆
   &  “续保保证金”这词不常见,需要贷款买车的朋友可能对它不陌生。贷款买车时,4S店除了要求在销售店购买全保外,还会要求准车主支付几千元的续保保证金,约定新车在头几年内,必须在该店购买车险,以确保车辆保值。新车主小谢(化名)在贷款买车时也遭遇续保保证金合约,他很是疑惑:车险去哪买,车主应该有选择的权利,4S店缘何要捆绑销售?  贷款买车先交保证金,市民觉得有猫腻  小谢从事营销类工作,想买辆车代步出行,经参考,她最终决定购买某品牌一款价值十多万元的SUV型汽车,在了解贷款买车的手续时,销售员告诉她,她需要先支付一笔押金,确保其在还完贷款前,都在该车行购买车险,也就是俗称的“续保保证金”。按小谢选购的车型及分期时间,她需要向4S店缴纳保证金2000元,当第二年续保时,她需再回到该店购买车险,保证金才能退还。按照销售员的说法,这条款是公司的硬性规定,每位贷款买车的客户都必须缴纳保证金才能买车。贷款买车先交续保保证金,这一现象并非该品牌汽车特有,小谢的表弟在购买另一品牌汽车时,同样遭遇到先交保证金的情况。为顺利购车,12月初小谢按对方要求缴纳了保证金,但她心里却疑惑,购车去哪购买车险,应该是由车主自行选择,4S店要求客户必须在其店内购买车险是否暗含猫腻。  “保证金”为规避风险而生?  4S店缘何要求贷款买车的客户必须在售出店购买车险,记者从某汽车销售顾问赵先生处得到答案。因贷款买车车行需要承担一定风险,如果车被偷、抢、出险等意外情况,而车主如何没有偿还贷款能力,造成的损失和风险都由车行承担,因此在新车投保时,车行必须确认其为投保的受益人,如若车主到外面自行投保,受益人为车主的话,为维护车行利益,保证金不予退还。至于续保保证金要交付多少,需要考虑车型和分期情况,以3年车贷每年1000元保险金为例,提车的第一年在销售店内购买车险后,由于次年和第三年尚需投保,还需交付2000元作为保证金,待第三年到销售店内购买车险后,保证金才能退还。问及该规定的出处,赵先生表示只知道这是公司的硬性规定,至于是公司制定的还是保险公司制定的,他也说不清。  业内人士:商业险应由客户自行选择  平安保险顾问李先生告诉记者,现工商已有规定,不能强制绑定消费者购买车险。李先生认为,买车与买车险是两个概念,对初次购车的消费者来说容易混淆。就车险而言,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是必须要购买的保险,而商业险则应由客户自行选择,不应绑定消费,车行规定消费者必须在其汽车销售处购买保险,是属于霸王条款。还有部分车行与保险公司间存在合作关系,只要消费者从车行购险,车行能得到一定比例的返利,为获利车行通过合约形式,强制性规定贷款购车的客户必须在售出店购买车险。  律师:违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梁承勇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消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投保公司、投保渠道、投保险种都应该由消费者自行选择,部分汽车4S店在给消费者办理贷款购车过程中,存在强行指定保险、强行上牌等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而以缴纳续保保证金为前提才能购车,是一种强制消费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自愿原则。  根据《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规定,遇到捆绑销售、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并要求退还。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投诉,递交相关材料,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查处。(记者欧雅歆)原标题:贷款买车潜规则:先交续保保证金 律师:违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责任编辑:晏海珊
相关阅读:
玉林社会民生文体人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到底该不该买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