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形容老师讲课好的句子出去的讲课费都交了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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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校计算教师讲课费的过程是:各教研室交来课时统计表,先录入到讲课费存储文档,然后根据讲课费标准文件计算讲课费,再依据税率文件产生讲课费报表,并将税后讲课费计算结果返回讲课费存储文档,将报表送财务处,将讲课费明细表返回教研室。画出处理讲课费计算的数据流程图。
数据流程图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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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小陈税务: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用和安排食宿费用涉税行为
最近给企业内训,涉及到我的讲课费和相关费用,特意总结一下财税处理:
企业开展员工专业培训,在培训期间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用和安排食宿费用涉税行为
营业税/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教育经费支出(含交通费、食宿费、含代开发票的税金和代扣代缴的个税)
注:1、代开发票的税金和代扣代缴的个税,应该属于“培训费”,否则不能税前扣除,即:老师讲课费1万,代开发票的税金和代扣代缴的个税1000元(),则入账的讲课费是1.1万;
2、交通费、食宿费不需要代开发票和代扣代缴个税
具体解释:
1、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必须与企业收入相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税法所述税金或附加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企业以外的另一方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在税前扣除而代其他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同时也存在不能扣除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这些税前扣除的发票是付款方去代开的,并且有代开税款支出的税票为证,属于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应当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该企业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15万元,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如果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则不能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问:单位员工为本单位员工讲课,单位给员工的讲课费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应是什么?必须是发票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单位员工为本单位讲课,单位给员工的讲课费属于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即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为企业的劳动报酬发放表。发票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以上业务不属于员工的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同时企业也无需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开展员工专业培训,在培训期间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用和安排食宿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宁波国税)
答:纳税人发生的与其员工专业培训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如授课老师的讲课费用和安排授课老师食宿费用等,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姓名、地点、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和支付凭证等),统一反映在同一张会计凭证上,作为教育经费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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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税收筹划??第一节第一节营业税政策重点与筹划思路营业税政策重点与筹划思路??第二节第二节建安企业的税收筹划建安企业的税收筹划??第三节第三节资本运营的税收筹划资本运营的税收筹划第一节营业税政策重点与筹划思第一节营业税政策重点与筹划思路路??差别税率:涉及行业最多,不同行业适用差别税率:涉及行业最多,不同行业适用税率(税率(33%、%、55%、%、2020%)、征税方法不同%)、征税方法不同??税负较低税负较低??与增值税交叉,形成混合销售与增值税交叉,形成混合销售??不同行业不同的计税方法不同行业不同的计税方法差别税率与税收筹划:分开核算分差别税率与税收筹划:分开核算分别适用税率、税种(兼营)别适用税率、税种(兼营)??定义:企业在主营业务的同时,经营其他业务项定义:企业在主营业务的同时,经营其他业务项目。包括:目。包括:11,兼营项目税种相同,但适用税率不,兼营项目税种相同,但适用税率不同;同;22,经营项目税种不同,适用税率不同。,经营项目税种不同,适用税率不同。??税收政策: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税收政策: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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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每日热点问题
问题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讲课费作为劳务报酬。营业税税率5%,根据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通地税发〔号)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的,按苏地税发[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元的,暂不预征个人所税;  (2)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按支付金额的3%预征;  (3)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的,按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250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的,依照前项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分别进行加成。  欢迎您再次咨询!查看: 8982|回复: 9
紧急在线求助,供暖费是否要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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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为物业管理企业,供暖是自供暖,不是代收,给业主开的是国税的工业发票,今年收取供暖费时,对方单位要求我们提供地税
的服务业发票,这个合理吗?另外问下,供暖费收入是否要交营业税?谢谢各位老师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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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涉江湖
个人认为你们这种情况属于兼营,应该分别核算,供暖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未分开核算的,新税法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收入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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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本帖最后由 lane820 于
15:07 编辑
分开核算?我们的确是分开核算的,物业收入,供暖收入都是单独核算的~
可是我们一个大户单位,非要求我们给他开地税的服务业发票,我不知道这算不算超范围?
混沌剑神 /book/991.html 大武主/book/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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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算超范围,而且这也是你们的服务范围,就应该开服务业发票
微信怎么截图wxgzpt.cc/weixinshiyongjiaocheng/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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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83 天[LV.9]一代宗师
供暖是增值税吧。~物业公司还能开出专用发票来的吗? 一般都是营业税的服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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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现在给业主开的都是国税的工业发票,跟国税也是备案的,这块是免税的现在.
现在就想明确一下到底是开哪种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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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开具国税发票
本帖最后由 kingwee 于
17:15 编辑
理由如下:
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该文件明确规定了暖气、冷气的税率。
  二、《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第四条、第五条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规定为: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该文件明确规定了暖气、冷气适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同时,在营业税法规方面的规定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而在《营业税税目注释》对八种服务业的项目规定中并未包括暖气、冷气,亦即营业税的税目注释并未将暖气、冷气界定为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中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该文件所列示代收费项目并未包含暖气费、中央空调收费。故物业公司提供热力服务、中央空调服务不应缴纳营业税。
  至此,通过对上述税务法规的理解,我们可以明确物业公司提供热力服务、中央空调服务应适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明确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暖气、冷气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行为,我们应该准确把握该两种经济行为的涉税重点是:如何准确地计算应缴税金。
  对物业公司提供的供暖行为,我们以下述税务文件进行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自日至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财税[号文件表明物业公司也属于供热企业,物业的供热属于增值税项目,并应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对物业公司在夏季所提供的中央空调制冷服务,我们认为应依据下述税务规定计算应缴税金。
  首先,物业公司如果同时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经营,是一般纳税人。他所提供的冷气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13%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同时,其在制冷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修理修配等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其次,如果物业公司不经常发生增值税的纳税行为,应依据下述税务文件确定其征收率: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明电(1993)第052号第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包括一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因此,对该物业公司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规定: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至此,我们对物业公司提供热力服务、中央空调服务的涉税定性应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1、对物业企业提供的冬季供暖服务,满足相关税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2、对物业公司在夏季为客户提供的中央空调制冷服务,应区分是否是一般纳税人,然后分别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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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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