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企业可以派驻粤泰控股财务总监监,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吗,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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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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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企财务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增值,我国国有集团母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到其国有控股子公司任职,这一新颖的工作模式成为国有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监督与管控的重要手段,经过数年的发展,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逐步得到各级国有企业的认可,并得以广泛推广与应用。基于此,探究国有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所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定性地提出优化国有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对策,对于强化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有着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理论概述
1.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内涵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就是为了维护国有集团公司层面的利益,加强母公司对下级公司的财务管控能力,维护国有子公司与集团母公司目标的一致性,通过国有集团母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派驻财务总监,并由国有集团母公司对财务总监进行管理和业绩考核的一种控制方法。
2.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必要性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集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所有者缺位现象,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所有者”,加之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与会计信息的失真。目前我国各级国资委对国有集团母公司的监管力度较强,而对各级子公司的监管弱化。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可以加强母公司对下级公司的财务管控能力,有效加强所有者财务监督,是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在我国现阶段,推行和完善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国有企业综合竞争力,对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有重大的意义。
二、我国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所存在的问题
1.财务总监职责不够明确财务总监职责的合理界定是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从理论上讲,财务总监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取决于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以及对子公司信息的可获取性。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委派的财务总监作为子公司管理层的一员,隶属于董事会,子公司经营者的财务助手,领导财务工作,参与子公司重大财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财务总监在本质上成为子公司的一员。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丧失独立性的财务总监可能会与子公司经理人构成利益共同体,联合对付所有者;另一种情况是财务总监不参与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以比较超脱的地位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外部监督。这虽然保证了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但由于财务总监没有真正介入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又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利于其监督作用的发挥。
2.缺乏市场化的财务总监选派机制作为集团公司所委派到子公司的监管者,财务总监理应具有过硬的财务、法律、内控、管理、战略、风险防范等专业素养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监管工作。然而,我国国有企业集团所委派的财务总监的选拔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国资委委派的政府工作人员;二是国企集团公司内部选拔的人员。第一类人员缺乏企业管理以及财务知识背景,所以胜任能力欠佳,第二类人员长期在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任职往往对子公司的运作认知不全面,可能会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由此可以看出,现有的财务总监选拔机制不利于财务总监监管作用的发挥。
3.财务总监的约束与激励措施不健全考虑到国有企业集团所委派的财务总监在子公司的特殊身份,若国有企业集团不能设计合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也就很难激励财务总监对子公司实施积极的、卓有成效的监督。然而,国有企业集团一般采用子公司的业绩指标对财务总监实施考核与奖罚,这会诱使财务总监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而谋求子公司管理目标的最大化,违背集团公司整体利益,从而导致集团公司管理目标换位或子公司管理目标逆向选择等问题;另一方面,不恰当的业绩考评指标也会增大财务总监协同被监督子公司参与财务造假的风险。
三、优化我国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对策
1.进一步明确财务总监职权范围为了充分保证委派到子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性,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应将财务总监界定为独立于子公司管理层的特殊监管职能岗位,即财务总监不受被监管子公司董事会的制约,只对集团母公司负责并定期向母公司述职。建立“财权双向审批机制”即重大财务决策要经过财务总监与子公司董事会的一致审批通过方可执行;另外,为了确保财务总监能够随时全面掌控子公司的重大管理决策信息,财务总监有列席董事会、财务工作会议等会议的资格,进而提高财务总监的监管效率。
2.引入市场化的财务总监选派机制财务总监的个人素质与胜任能力对监管工作效果至关重要,因此,我国企业集团应当创新财务总监的选拔机制,及时为财务总监队伍注入新鲜的血液。我国企业集团应当效仿外资企业以及私企引入市场化的财务总监选派机制,借助猎头公司、招聘公司等媒介从广阔的人才市场引入专业而优秀的财务总监人才,该举措能够增强财务总监的胜任能力,提高其监管效果,最终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3.健全财务总监约束与激励机制为确保财务总监工作的独立性与积极性,国有企业集团应当设立科学有效地财务总监约束与激励机制,集团母公司具体负责对财务总监的考核,并对其进行约束与激励,考核指标应当区别于子公司的业绩指标,可以尝试将子公司财务报表重述、财务造假风险、内部控制指数、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财务担保等要素纳入到财务总监的考核指标体系,因为这些要素往往能反映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的合规性与风险程度。
四、结束语
总之,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对国有企业的健康运行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分析我国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优化我国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针对性对策,以期为我国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完善与优化发挥些许作用。
作者:王发文 单位:新疆兵团第十二师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优化责任编辑:杨雪&&&&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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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市管企业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珠国资〔2015〕188号
各市管企业:
现将修订完善的《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市管企业财务总监联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与原制度有冲突的,以此次修订内容为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5年6月29日
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市管企业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出资人权益,及时掌握市管国有企业运营情况和财务信息,规范市国资委派驻市管企业财务总监联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总监监管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市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市管企业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51%以上),应参照本联签实施细则,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派出股权代表对下属控股公司重大经济事项实施联签的权力。
第三条联签是指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或经济事项的审批人,在经济事项的审签控制环节联合签署的管控。
第四条财务总监联签是在企业完成经济事项的所有内部审批签字程序之后、实际执行经济事项之前实施联签。财务总监联签行为不改变企业相关审批人对联签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财务总监联签行使的是知情权及监管权,而非审批权,在联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财务总监享有企业财务信息的全面知情权,企业须确保财务总监能够无障碍进入电算化会计核算系统查阅财务资料,并有权随时调阅相关原始资料,确保财务总监及时掌握财务资金变动情况。对于电算化会计核算系统没有联网的下属企业及境外下属企业,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其电子(或手工)财务核算资料提供财务总监查阅。
第二章联签事项
第七条以下涉及资金变动的业务及与业务相关联的事项,除有法律、法规、制度明确规定需保密的外,均实行联签。
(一)&合同
1、&规定金额以上的各类合同(采购合同之外);
2、各类采购合同
规定金额以上的工程采购合同,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采购合同;
规定金额以上的物资采购合同,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态的物品采购合同;
规定金额以上的服务采购合同,包括工程、物资以外的服务采购合同。
(二)&资金划转
1、&企业转出境外(含港澳台)资金;
2、&企业出借资金(含集团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借款);
3、企业对外捐赠;
4、单笔非经营性费用支出、非经营性备用金支取超过5万元(含5万元);
5、实际支付与第七条(一)相关联的款项。
(三)&银行账户
企业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四)&融资和担保
企业的所有融资及各项担保事项。
(五)&投资
包括企业的各类投资、合作经营以及委托理财等事项。企业投资的无风险保本型金融类产品除外。
(六)&资产处置
包括产权转让、债权的核销、资产转让、非正常报损和报废等资产处置事项。
(七)&重组
企业资产或债务重组方案及在重组中涉及产权变动的方案。
(八)预决算(含下属企业)
年度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报告。
(九)预算外支出
企业超出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范围的支出。
(十)财务报告(含下属企业)
企业的季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含合并、汇总报表)。
(十一)关联方交易
规定金额以上的企业与关联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发生的交易事项。
(十二)市国资委根据监管需要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联签执行
第八条 凡规定需联签的事项,企业应先按内部审批程序完成所有审签后,再提交财务总监联签;使用办公OA电子联签、电子邮件打印联签方式的,电子联签资料应打印成纸质资料归入会计档案;异地下属企业也可通过传真的方式联签。
第九条&财务总监具体联签金额起点按规定标准执行。规定的联签起点金额,由财务总监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运营情况,与所派驻企业研定,并签名、签章报市国资委财务总监工作办公室备案。联签起点金额一经确定,企业及财务总监不得擅自修改。
联签起点金额的变化仅与企业经营规模和主营业务变化有关,在企业经营规模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时,由财务总监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运营情况的变化情况,与所派驻企业研定变更联签起点金额,并写明变更原因,签名、签章报市国资委财务总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财务总监在审阅联签事项过程中,有权依法、依规对企业存在问题的经济事项进行提醒和告知,同时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总监认为依据不充分的经济事项,有权要求企业完善相关资料或作出书面说明,再行送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财务总监应先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时予以拒签,并出具书面拒签说明,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市管企业对财务总监拒签事项有异议的,可以与业务相关专业科室沟通,也可以书面专项报告或请示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应对联签事项建立联签台账,并按月上报市国资委财务总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管企业对本单位提供的联签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徇私舞弊,拒绝提供与联签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抵制、逃避联签的,由财务总监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与企业年度考核挂钩,予以扣分处罚,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及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实施联签过程中应发现未发现,或未及时履行报告和监管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追究财务总监相应责任,涉及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财务总监在联签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市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与财务总监年度考核挂钩,予以扣分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3月12日制定的《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实施细则》废止。
市管企业联签规定金额
&&&&&&&&&&&&&&&&&&&&&&&&&&&&&&&&&&&& 编制单位签章:&&&&&&&&&&&&&&&&&&&&&&&& 单位:万元
&&&&&&&&&&&&&&&&&&&&&&&&&&&&&&&&&&&& &财务总监:&&&&&&&&&&&&&&&&& &&日 期:
财务总监联签台账
企业名称:
&&&&&&& 月份
财务总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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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研究 姓名:梁宏志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工商管理 指导教师:钟田丽 座机电话号码
查些查鲎壁主兰苎垒查 塑兰 中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研究 摘 要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中国在经济改革过程中重要的制度创新,也是对企业国有资产的
有效监管方式之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并不单纯意味着给企业派去一位CFO,而是指由
企业的所有者建立的,关于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的综合制度。在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
代企业组织制度的基础上,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所有者的权益是十分必要
的。同样,我们可以说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将会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发挥至关重
要的作用。由于管理经验的不足,中国在改革初期并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在一定
程度上,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了诸如国有资产流失等许多严重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改革
的进行,从国外引入了财务总监的观念,并逐渐应用于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中。不过,过
去几年许多大型国有企业运行的实践表明,如何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在中国仍是一个十
分困难而复杂的难题。所以,深入研究中国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对我国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分析了在国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中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意义、作用和依据,较详细地介绍了目前流行的三种
委派模式的理论和实践,对沈阳市的财务总监委派制进行了深入剖析。最后,分析了中
国目前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中存在的委派方式、定位和职权不明确、实践中财务总监职责
难以界定、对财务总监监控措施尚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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