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廉洁纪律上,以前事无巨细 近义词到琐碎地步的什么党员走私啊,索取财物未遂而刁

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6次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此外,在北京、在河南、在浙江、在陕西、在福建??;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赵洪祝多次主持;在调研中把握方向,在修改中不断完善;从瑞雪纷飞到春光明媚,从炎炎夏日到秋风送爽,一年;9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对两项法规修订;对征求到的每一条意见和建议,修订工作小组都认真研;9月29日,中央纪委常委
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6次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对修订两项法规及相关工作进行研究。
此外,在北京、在河南、在浙江、在陕西、在福建??王岐山还多次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就修订两项法规向部分省区市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党员和群众代表征求意见建议。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赵洪祝多次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两项法规修订稿的意见建议。中央纪委监察部其他领导同志也以不同方式广泛听取了意见建议。
在调研中把握方向,在修改中不断完善。两项法规的修订是反复锤炼、不断升华的过程。
从瑞雪纷飞到春光明媚,从炎炎夏日到秋风送爽,一年多来,修订工作小组反复就两项法规涉及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展开调研和讨论,修订稿在这样的过程中逐步丰富、完善、成熟。
9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对两项法规修订稿征求意见。
对征求到的每一条意见和建议,修订工作小组都认真研究、反复论证,逐一推敲、字斟句酌,力求精益求精。
9月29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准则》和《条例》修订送审稿。会议决定,根据审议情况对《准则》和《条例》修订稿作进一步修改后,按程序呈报党中央审议。
10月8日,中南海,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和政治局常委会其他同志对《准则》和《条例》修订送审稿提出了重要意见。
最终提交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的《准则》和《条例》分别有8条281字、11章133条17000余字,充分吸收了关注度高、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一系列实践和理论重大创新成果。
坚持问题导向,吸纳实践成果
――修订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解决现阶段突出问题,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能否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有机结合起来,是此次修订两项法规的关键所在。
“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立行立改,解决现阶段突出问题,充分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王岐山对此态度鲜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丰富的从严治党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修订工作充分吸纳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针对现阶段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面向全体党员树立高标准,充分体现全
面从严治党要求。同时突出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的要求。
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坚持正面倡导,参考借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删繁就简,使全体党员易懂易记。
切实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体现纪严于法,去除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重复内容,并设定专门条款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将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6类。
充分吸纳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实践成果,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
坚持正确方向,不贪大求全、不面面俱到,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尊重前人智慧,确保修订内容都能够得到贯彻落实。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创新是永恒的课题。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无疑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必将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解局:中共给官员重新划定纪律底线 发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4:43:15) 转载
分类: 中央及华北官录
五中全会之前,新版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如约而至。
此前侠客岛(xiake_island)已经说过,这两个条例,前者是划上线,提倡高标准;后者是划底线,列负面清单,给出行为准则。
今天(21日)公布的全文证明了岛叔的判断。前者只有寥寥8句话,让人想起好记易背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后者的内容则更为丰富,也更具解读价值。
比对新旧两版的《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的变化极其耐人寻味。老王的大棋,终于下到了关键一着。
新版的《纪律处分条例》,非常长,18000多字,133条规定。旧版的呢?呵呵,更长,24000多字,178条规定。
变化,不仅仅是删去了四分之一的篇幅。更重要的变化是,新版条例的条理逻辑更加清楚,一些章节几乎是完全重写。
比如,旧版的处分条例,除了总则和附则之外,事无巨细地把党员受处分的情形分成了10类: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新版条例则将处分的情形划成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减少的部分,一是合并,尤其是将原有条例中涉及经济的部分基本都划入廉洁纪律;二是删减,诸如贪污贿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直接涉及违法的,统统删掉。而新版的群众纪律,则是旧版所未有,属于完全的新设章节。
而在“指导思想”上,新版条例中,在我们熟知的马列毛邓三科之外,添加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同时,对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表述,除了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要遵守维护纪律外,旧版主要突出“严肃处理违纪党员和党组织”;而新版表述则变化为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章节的调整,突出的是具体规定内容的精炼、缩减,把党纪和国法分开,主要规定纪律,涉及法律的删掉,交给司法机关;而这些变化,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部署、“注重抓早抓小”的原则下进行的。
说完这些,我们可以聊干货了。
为什么要修订党章?新版印发时配发的新闻稿说得很清楚:旧版条例在一些情况下已经不适合新形势的发展了。一些以前没有的情形发生了,要重新规定;现有的一些优秀做法,要固定。
这就是修订处分条例的原因。
比如,对于“警告”和“严重警告”,旧版中,都是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新版则区别开,被警告的是一年,严重警告的则是一年半。这是操作性的变化。
而那些新增加的内容,尤其值得注意。最值得注意的,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再一次界定。毕竟,这个次,从今年年初成为热词之后,经过划典型、搞培训,是到了准确界定行为的时候了。
比如,旧版有一项规定是“编造传播谣言筹划党和国家形象”,新版则增加了“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内容;
党内拉帮结派的,在旧版“组织秘密集团分裂党”以外,新版专门增加了这样一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执行中央决定”方面,不遵守政治纪律的表现,除了拒不执行、阳奉阴违之外,新版条例专门增加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在反腐风暴中出现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也列入了新版条例,并且有详细刻画: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等。
而“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样成为了处分的标准。
有趣的是,“搞迷信活动”,也被列入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之中。
如果对以往落马贪官的通报有所熟知和记忆,这些行为都不难找到对应的典型人物。而这些条文的新增,可以看作是一次“经验的总结”,供来者“可谏”。
政治纪律之外的条例修订,也可以视作是一次“阶段性总结”。
比如,不请示报告的,个人事项申报不如实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或者是虚构学历、擅自取得国外居留许可、擅自办理因私出国证件和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入境的,都算作诗违反组织纪律。这些事情,从十八大以来党内就一直在查、在进行,对应的情形也非常明确――裸官、造假、团团伙伙等。一句话,“对党不老实”。
在廉洁纪律上,以前事无巨细到琐碎地步的什么党员走私啊,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对方、贪污党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之类的规定统统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被清楚地写进了处分条例的八项规定的内容和中纪委定期通报的事项。这部分的第一部分,就是在规定党员干部为“身边人”谋利的情形;之后,包括公款旅游、滥发津贴补助、公款吃喝、接受宴请娱乐等大家都已经熟悉的内容,都写进去了。
在工作纪律上,以前“失职渎职”的范围被扩大,包括插手国企重组、项目承包出让、矿产开发、经济纠纷、司法活动、打招呼说情等内容都写入了条例,而如果你记忆力不错,这些都是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内容。
更有意思的是完全新创的“群众工作纪律”章节,在这一张中,包括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侵占群众利益等大家尤其反应强烈的情形,也都在内了。
换句话说,以前上班嗑瓜子、给群众脸难看事儿难办还可以说“无法可依”,现在,什么情形对应什么处分,非常清楚了。
哦对了,以前,可以根据这个条例规定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的,包括各省市区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
而在新版中,有这个权利的,只剩下了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剩下的那些,自定细则的权力被收编了。
文/明日绫波
确立高标准 守住最底线――从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
条例看党内法规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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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全会之前,新版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如约而至。
此前侠客岛(xiake_island)已经说过,这两个条例,前者是划上线,提倡高标准;后者是划底线,列负面清单,给出行为准则。
今天公布的全文证明了岛叔的判断。前者只有寥寥8句话,让人想起好记易背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后者的内容则更为丰富,也更具解读价值。
比对新旧两版的《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的变化极其耐人寻味。老王的大棋,终于下到了关键一着。
新版的《纪律处分条例》,非常长,18000多字,133条规定。旧版的呢?呵呵,更长,24000多字,178条规定。
变化,不仅仅是删去了四分之一的篇幅。更重要的变化是,新版条例的条理逻辑更加清楚,一些章节几乎是完全重写。
比如,旧版的处分条例,除了总则和附则之外,事无巨细地把党员受处分的情形分成了10类: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新版条例则将处分的情形划成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减少的部分,一是合并,尤其是将原有条例中涉及经济的部分基本都划入廉洁纪律;二是删减,诸如贪污贿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直接涉及违法的,统统删掉。而新版的群众纪律,则是旧版所未有,属于完全的新设章节。
而在“指导思想”上,新版条例中,在我们熟知的马列毛邓三科之外,添加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同时,对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表述,除了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要遵守维护纪律外,旧版主要突出“严肃处理违纪党员和党组织”;而新版表述则变化为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章节的调整,突出的是具体规定内容的精炼、缩减,把党纪和国法分开,主要规定纪律,涉及法律的删掉,交给司法机关;而这些变化,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部署、“注重抓早抓小”的原则下进行的。
说完这些,我们可以聊干货了。
为什么要修订党章?新版印发时配发的新闻稿说得很清楚:旧版条例在一些情况下已经不适合新形势的发展了。一些以前没有的情形发生了,要重新规定;现有的一些优秀做法,要固定。
这就是修订处分条例的原因。
比如,对于“警告”和“严重警告”,旧版中,都是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新版则区别开,被警告的是一年,严重警告的则是一年半。这是操作性的变化。
而那些新增加的内容,尤其值得注意。最值得注意的,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再一次界定。毕竟,这个次,从今年年初成为热词之后,经过划典型、搞培训,是到了准确界定行为的时候了。
比如,旧版有一项规定是“编造传播谣言筹划党和国家形象”,新版则增加了“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内容;
党内拉帮结派的,在旧版“组织秘密集团分裂党”以外,新版专门增加了这样一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执行中央决定”方面,不遵守政治纪律的表现,除了拒不执行、阳奉阴违之外,新版条例专门增加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在反腐风暴中出现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也列入了新版条例,并且有详细刻画: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等。
而“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样成为了处分的标准。
有趣的是,“搞迷信活动”,也被列入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之中。
如果对以往落马贪官的通报有所熟知和记忆,这些行为都不难找到对应的典型人物。而这些条文的新增,可以看作是一次“经验的总结”,供来者“可谏”。
政治纪律之外的条例修订,也可以视作是一次“阶段性总结”。
比如,不请示报告的,个人事项申报不如实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或者是虚构学历、擅自取得国外居留许可、擅自办理因私出国证件和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入境的,都算作诗违反组织纪律。这些事情,从十八大以来党内就一直在查、在进行,对应的情形也非常明确——裸官、造假、团团伙伙等。一句话,“对党不老实”。
在廉洁纪律上,以前事无巨细到琐碎地步的什么党员走私啊,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对方、贪污党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之类的规定统统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被清楚地写进了处分条例的八项规定的内容和中纪委定期通报的事项。这部分的第一部分,就是在规定党员干部为“身边人”谋利的情形;之后,包括公款旅游、滥发津贴补助、公款吃喝、接受宴请娱乐等大家都已经熟悉的内容,都写进去了。
在工作纪律上,以前“失职渎职”的范围被扩大,包括插手国企重组、项目承包出让、矿产开发、经济纠纷、司法活动、打招呼说情等内容都写入了条例,而如果你记忆力不错,这些都是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内容。
更有意思的是完全新创的“群众工作纪律”章节,在这一张中,包括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侵占群众利益等大家尤其反应强烈的情形,也都在内了。
换句话说,以前上班嗑瓜子、给群众脸难看事儿难办还可以说“无法可依”,现在,什么情形对应什么处分,非常清楚了。
哦对了,以前,可以根据这个条例规定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的,包括各省市区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
而在新版中,有这个权利的,只剩下了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剩下的那些,自定细则的权力被收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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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日绫波
注意!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均违纪!
文章来源:微信公号“人民日报政文”(ID:rmrbzhw)
10月21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阅读可以发现,修订后的两项党内法规(以下简称“两项法规”)与修订前相比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下面,正哥哥就挑其中大家可能会最感兴趣的几条,来说说“两项法规”的几大亮点。
《准则》在对象上做“加法”,在内容上做“减法”
大家读“两项法规”的第一个发现一定是:《准则》怎么变得这么短?是的,原《准则》共4个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共8条、309字,篇幅一下子少了90%以上。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现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属于“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同时,现行《准则》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且只针对廉洁从政方面,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总体要求。修订组认识到《准则》应该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和古今中外高尚道德追求,从高不从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应该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体现了我们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
另外,大家可能关心的是,原《准则》里的“52个不准”就将都失效了吗?正哥哥告诉大家,没有,其中有48个不准经修订后被吸收进了新《条例》,将继续在“负面清单”中发挥作用。
《条例》原先十大类变为六大类,“纪法分开、纪法各表”
对比现行《条例》可以发现,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内容也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万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7万余字,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达100%,也可谓是“脱胎换骨”。
据介绍,现行《条例》中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且存在纪法不分的情况,在178条中有近80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复交叉、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经济秩序、财经纪律、渎职行为、社会管理等类别被取消,重新被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类,虽然数量上少于原来的十大类纪律,但却完全做到了“纪律姓纪”,其“制度成色”有了质的飞跃。
政治纪律列六大纪律之首,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情形被明令禁止”
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例如,在中纪委对周永康、令计划、赵少麟等人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均出现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字眼;在近期的通报中还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描述,如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杨栋梁“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潘逸阳“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这些都可以从新修订的《条例》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表述。
此外,在十八大以来的历次中央巡视对各地区和单位的反馈报告中,也多次可以看到“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等表述,这些都被增加到了新《条例》中,并对上述情形的处分轻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条例》公布后,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立刻引起了很多人的广泛关注:那我们平时经常参加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算违纪吗?经请教专业人士,这条规定有明确的主体限制:党员领导干部,且是违法有关规定的。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正哥哥查了一下,早在2002年4月,一份名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文件就已经向党内印发,里面对此有详细的规定,感兴趣者可自行搜索具体内容。
八项规定写进《条例》,“通奸”字眼将被废止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决贯彻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问题,并且始终坚持不懈,通过狠抓节点、密集通报,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送礼品、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等原先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四风”问题形成了较为明显的遏制。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了“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
另一个值得大家关注的亮点是,原《条例》中的“通奸”的字眼在新《条例》中被删除,与之相关的新条文一个是在违反廉洁自律一章中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规定,另一个是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可以预见,曾饱受社会舆论争议的党员领导干部开除党籍情况通报中的“通奸”二字将成为历史,新《条例》中的表述将会取而代之。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首次提出
新《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在第114条首次提出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这个说法。以往我们强调的都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据介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下一步,如何在实践中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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