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p2p网贷平台业务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法官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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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 举报: 京ICP备号P2P网贷业务存三大风险(图)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纪佳鹏 北京报道  “(P2P网贷)有两个底线是不能碰的,或者不能击穿的,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个是非法集资。”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出席互联网大会时发表的演讲,再次点燃了行业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探讨。  互联网金融概念火热有目共睹,但是其风险也在奔腾暗涌。特别是其中的主要业务之一P2P网贷,由于信用评估体系不完善,让许多P2P网贷平台从线上转移至线下开展业务,甚至进行债权转让,触碰到非法集资的底线。  而另一方面,近期黑客对于网贷平台进行攻击,造成许多平台出现挤兑的现象。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以技术为支撑,在技术方面如果不过关,而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并且会长期影响投资人的信心,对平台的影响更加深远。  本报记者采访调查获悉,目前P2P网贷业务主要存在信用评估、业务监管、系统安全这三大风险。如果下一步不能很好地解决,则P2P网贷业务依然很难借着互联网金融的大势发展壮大。  信用评估的风险  从2010年开始,P2P网贷平台走的都是线上的信用评估,但是由于做不下去,半年之后几乎所有信用评估都走到线下。张俊认为,单纯依靠线上的数据进行信用评估是有门槛的,“是经验积累和数据量的支撑。”  “我们对信用评估方面有两种模式。”张俊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对于类似于淘宝店主的贷款方,会要求提供经营数据和买家的评价信息;对于个人会更多地看这个人的碎片化信息,包括社交网络等信息,分析这个人的状况。“一个越是在社交媒体上活跃的人,违约成本会更高。”  张俊对记者说,拍拍贷会根据用户提交的信息做交叉验证,并且和公安部身份信息中心等第三方权威信息源进行合作来比对数据。  但是像拍拍贷这样用线上信用评估控制风险的平台并不多。更多的是转向线下,并沿用银行信贷的“抵押文化”。  国内一城市银行的对公业务部经理朱智(化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的授信文化也被称为“砖头文化”,对担保方的要求很高,需要有足够的不动产来进行抵押。“没有的话还有企业股权、动产或者有企业担保。”  在朱智看来,做信贷业务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信贷员和审批官的个人判断非常重要,很多软性的指标,包括借款人的品德、想法和理念,这个以目前的科技水平来运作还比较难达到。”朱智表示,单纯以数据来看,风险比较大。“互联网金融目前做到和传统金融一样经营风险,距离还很大。”  与国内不同的是,美国拥有成熟的信用体系,FICO机构会对个人进行信用评级。在美国,美国个人信用记录是对当事人在过去7至10年期间的财务信用给予评分等级的一份书面报告,这是个人资料的一部分。当购屋置产、添购家具、汽车等需要贷款时,银行会先查阅个人的信用记录,以决定是否贷款,就连就业谋职,有些公司也会查阅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作为审核录用的标准。  据了解,美国个人信用记录主要是由Equifax、Trans Union及Experian这三大信用调查机构负责管理、调查与审核的。“在美国的平台只要跟三家机构进行对接,根据信用评级来定借款额度并进行借款。”张俊对记者说。  张俊说,目前国内的网贷平台要多做很多信用审核的步骤,这其中就存在很大风险。消息称我国在“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征信体系”,网贷平台方面也呼吁能够与央行的征信系统进行对接,更便捷地查询用户的征信报告。  业务层面的风险  P2P网贷平台原本是纯线上的一种信贷方式,而由于信用评估方面的问题,目前国内多数平台都将信用评估转移到线下。  “而且线下的P2P根本上没有完全解决信用评估控制风险的问题,所以有些会涉及担保抵押业务。” P2P网贷数据监测平台海树网创始人潘瑾健表示,由于单纯线上信用贷款的风险过大,国内的网贷平台纷纷开始采取抵押贷款以及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浙江一家主要进行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的网贷平台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平台在成立之初曾经采取单纯的信用贷款模式,但是后期发现信用贷款有一些问题。“借款人还款很困难,跑路的跑路,联系不上的也有,我们的催收做得很吃力,没资产抵押和无担保很麻烦。”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信贷行业专家对记者说,P2P网贷是基于信息技术的现代个人对个人的信贷方式,线上模式是在公开的互联网上运行,自然比较公开透明;线下在后台内网运行,则有可能涉及不透明的债权转让。“现在的网贷平台要脱离线下业务,在国内风险评估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单纯凭借网络平台来发展业务还比较难以实现。”  “如果网贷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服务不参与交易,实际上是出资人承担所有风险,只要向出资人将风险讲清楚,则是由出资人自负责任。”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如果网贷平台居间参与了交易,先放款,把债权转出去,或者为自己的借款端提供了担保,这种业务如果是规模小资金实力足以支撑这个业务,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这个也是可以操作的,但是线下业务的进行也需要公开透明化。  “如果资金规模一大或者进行了暗箱操作,平台出现无法承担风险损失,出资人的资金很难得到保证,网贷平台便涉及违法。”上述人士向记者表示,网贷平台仍然缺乏法律监管,这是导致很多问题产生的根本。  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机构监管,使得这个行业一直险象环生。就P2P网贷行业来讲,除了此前“淘金贷”这类不正规的平台跑路,在行业中借款人的跑路也极为常见。  此外,由于制度和监管一直处于缺失阶段,许多公司开始以线上为幌子,其他业务均在线下发展,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方面或涉及非法集资等法律问题。  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在金融的法律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法律需要界定的还有市场准入的明确、资金流动与退出的规则,从而建立统一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等方面。”  系统安全性的风险  由于缺乏监管,在技术方面的问题也没有真正的技术门槛要求来对网贷行业进行规范。病毒以及黑客高手对网站的攻击,很容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以及平台的正常运营。  “拍拍贷也一直在遭受黑客的攻击。”张俊对记者坦言,由于他本身是技术出身,而拍拍贷的CTO则同为其在微软同事,并且专门负责安全方面的技术,因而多次对黑客攻击进行化解。  而其他P2P网贷平台就没有那么好运了。多位P2P网贷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P2P网站被黑客攻击非常频繁。  “大量互联网金融公司本身以业务为重,没有太多的互联网技术精英进行系统维护,在系统的技术和安全性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潘瑾健对记者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些小公司,会涉及敏感信息,比如投资者等隐私的资料,多数互联网金融做的数据保护没有像银行的第三方支付做得相对完善,一旦被黑客攻破了之后,造成的影响难以想象。  今年7月6日,中财在线自己开发的系统遭遇“黑客攻击”,部分用户数据泄露。尽管网站已经在第一时间发布公告,但由于投资人出现恐慌,平台的兑付量有所提升,出现挤兑现象。而随后,大量投资集中到期,平台垫付完后出现了自有资金紧缺。而最近,铜都贷等网站也受到流量攻击,有些网贷平台也受到了黑客的敲诈勒索。  “许多平台的系统都是外包给别的公司,很多平台的模板是一样的,所以一旦出现一个平台出现问题的话,就会导致一大片的问题。”潘瑾健表示,黑客对平台进行敲诈,但是对于多数平台而言,停止运营一天带来的损失和影响远远大于黑客所勒索的金额。  据了解,目前在P2P网贷行业专门进行网站系统研发的主要有宁波贷齐乐、杭州融都和厦门帝友等公司。  宁波贷齐乐负责人董梁对记者说,安全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是网站最重要的基础,不同的攻击方式需要有不同的防御措施,并且实时备份、异地备份数据,需要有整一套安全结构,并且有新的问题出现就随时进行完善。  “平台被黑之后不能取现,后续对投资人的信心会有很大的打击,他们会认为平台遭到黑客攻击之后没有做好应对,这个平台是缺乏实力的,投资人就会闻风而动进行提现。”潘瑾健对记者说,这样一来,许多进行拆标的平台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影响这家平台的正常提现情况,进而导致这家平台甚至可能倒闭。  上述业内人士对记者说,为了应对技术风险,国家需要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提高在互联网方面的技术设计水平,有足够的防御黑客能力,防止这种技术类问题的不断重演。  作者:纪佳鹏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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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贷中的非法集资行为识别
P2P网贷中的非法集资行为识别
&&日09:52&&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自P2P网贷进入公众视野以来,作为其存在涉及的最基础的法律问题,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行为,就成为各路人马争论不止的话题。笔者整理了P2P网贷行业常见的三种操作模式,对照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逐一判断其合法性。  模式一:P2P网贷平台进行资金托管,借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均进入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账户,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平台不接触、不控制上述资金,投资人的投资款直接对应相应的借款项目,资金流向清晰。  模式二:P2P网贷平台发布虚假项目或通过其他形式先归集客户的资金,后再寻找借款人将款项出借或进行投资、理财,或P2P网贷平台直接将上述资金自用。  模式三:P2P网贷平台未进行资金托管,即客户资金直接进入平台的银行账户、平台在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账户或平台关联账户,形成资金池。这种模式下,平台可以直接控制、支配客户资金,客户资金流向不清晰。  现行法律对非法集资的界定及刑事追诉标准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从刑法角度,非法集资涉及两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追诉标准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情节的情形。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二)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其追诉标准为: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P2P网贷借款人在何种情况下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  笔者认为,P2P网贷的借款人通过公开的互联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其借款需求,投资人注册即可出借,不受投资主体资质限制;借款人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该借贷形式表现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但是否能就此认定P2P网贷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答案为&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侦查、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时,会着重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意愿、还款情况、担保措施等因素,综合案件的主观意思表示和客观行为事实等,结合社会影响、危害性等定罪量刑。  如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方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则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如何辨别P2P网贷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投资者进行网贷投资时,避开涉嫌非法集资的P2P平台,是对自己负责,亦是投资安全的基础保障。银监会已多次表示,P2P网贷平台要坚持其信息中介的定位,不得归集客户资金,不得建资金池,并且应当进行资金托管。  以前文三种P2P操作模式为例,显而易见,P2P网贷平台先归集资金再出借款项,或进行投资、理财,或干脆&自融&,都明显涉嫌非法集资;而网贷平台未进行真正的资金托管,投资人资金进入平台的银行账户、平台在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账户或平台关联账户,形成资金池,造成的投资资金流向不清晰,平台直接控制、支配客户资金,均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只有网贷平台真正不接触、不控制投资资金,投资款项能一一对应借款项目,资金流向清晰的操作模式,法律关系最清晰,资金最安全,也是目前理论界和行业内公认最符合银监会定位的P2P网贷平台。  而当P2P网贷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时,P2P网贷平台是否构成共犯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如果借款人意图通过P2P网贷融资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但该行为最后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种情形下,笔者认为P2P网贷平台不构成共犯;(2)借款人本身意欲实施非法集资,P2P网贷平台是其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工具,该情形下,需区分平台是否明知借款人系实施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如平台明知,则构成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共犯。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正式出台以后,一时间引起各方广泛热议。虽然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出台,但是《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和支持互联网稳步发展提供了若干政策措施,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基本业务规则做出了规定。P2P网贷自产生以来一直在摸索中前行,其罪与非罪的包袱阻碍了行业的良性发展。考虑到其特殊性及近年来的爆发式增长,理清其是否是非法集资、何种情况下涉嫌违法犯罪,对于P2P平台、借款人乃至投资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来源:金评媒;文/ 邱进前)
&&&&10月7日开始,携程“捆绑销售”事件引发热议,在线旅游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大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TOP20热点被投诉生活服务电商”中,OTA成为用户投诉“重灾区”。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通过发布报告+行业数据+评测榜单+观点评论+投诉案例等方式,联动全国媒体对携程、艺龙、同程、飞猪、途牛、去哪儿、蚂蜂窝等典型平台进行持续跟踪调查(详见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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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一个人的违法犯罪记录会有多严重
时间:&&|&&作者:张亮&&|&&浏览:33095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之后,本应当拥有完整的公民权利。但其实不然,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控制无处不在。“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对“良民”而言,最多只是觉得办事麻烦和心情不快。而对于曾经犯过罪的人士而言,背后的限制却远远不只是麻烦,而是一系列的正式的非正式的权利限制,这加深了他们回归社会的困难。
【法门按语】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之后,本应当拥有完整的公民权利。但其实不然,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控制无处不在。“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对“良民”而言,最多只是觉得办事麻烦和心情不快。而对于曾经犯过罪的人士而言,背后的限制却远远不只是麻烦,而是一系列的正式的非正式的权利限制,这加深了他们回归社会的困难。刑满释放虽然让罪犯的身体离开了监狱,但却依然背负在释放者的心里。服刑人离开监狱之后,他们面临诸如就业、就学、就医、社会适应困难、生活等诸多问题。他们出狱之后,往往遭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构歧视。以下总结了我国相关对刑满释放人员正式而严格的职业(行为)控制。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刑法中的设置的前科报告制度。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制,列举如下:1.公务员:《公务员录用的规定(试行)》第17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4条规定:“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本条涵盖很广,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单位)2.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3.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5.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6.人民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7.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8.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9.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二)被开除公职的;……。《司法部关于刑满释放人员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批复》:“对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已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件的,应当认定其《法律服务执照》无效,其所在的法律服务应当予以辞退,收回其《法律服务执照》,并报核发执照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10.公证员:《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11.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1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12.外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14.行政执法人员:《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19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15.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16.幼儿园工作人员:《省学前教育条例》第31条规定:“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三)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17.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5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第16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的;……”乡村医生也有相应的限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不予注册。”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28号)》第12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19.会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注册会计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五年的,受理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21.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三)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2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23.企业破产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4.保险精算师:《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认证资格考试的公告》:“二、报名条件,参加本次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未受过刑事处罚与金融监管处罚。”25.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74条规定:“拟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26.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11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27.拍卖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5条规定:“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28.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典当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29.直销工作人员:《直销管理条例》第19条:“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记录。”30.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15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1.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一)已被机构聘用;(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10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职业证书:……(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3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33.导游:《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3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5.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处、或者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秘书长。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37.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38.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失效)第10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9.注册测绘师:《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罚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测绘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40.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技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禁止雇用无身份证件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4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未受过刑事处罚。”42.锁具修理经营者:《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锁具修理经营者应当自领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外地从业人员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三)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备案时提取锁具修理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等信息,并对备案的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编号。43.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指: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场所)聘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三)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44.保安:《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为18至45周岁;(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资格。”45.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申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六)申请前三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46.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罚,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时止未满2年的。”47.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1条第3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8.拒绝护照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4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除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明确加以规定的以外,很多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条件中大多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如国家电网招聘中就明确规定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记录,这对很多国有单位而言,基本上是通例。单位人事部门会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如果一位在校大学生有了受到过学校的纪律处分乃至违法犯罪记录,估计他再有本事,招聘也会泡汤了。199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修正原来的职业分类,2005年出版增补本)。《大典》按照工作性质同一性原则,对我国社会职业进行了科学划分和归类,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当时我国社会职业结构状况,是我国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文献。8个大类是:第1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第2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3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第4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第5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第6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7大类:军人。第8大类:不便分类的其它从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上排除了第一大类、第二大类部分、第三大类、第四大类部分、第七大类职业种类。以上法律法规及各种“潜规则”显然大大限制了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回归社会的困难。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当下社会,一个人的违法犯罪犯罪记录对一个人在社会上的生存会造成多么重要的影响
作者: [北京-朝阳区]专长: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律所: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950积分 | 帮助398人 | 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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