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卡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竹溪县位于鄂西北边陲,辖15个乡镇,294个村(居)委会,14个农林特场,总人口37.3万人,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县现有各类优抚对象15038人,其中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3770人。该县在省、市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出台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在全县建立了“医保、农合报销DD医疗补助DD医疗减免DD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和“一站式”结算服务网络,为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提供了快捷方便的服务平台,解决了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受到了省民政厅、市民政局领导充分肯定和优抚对象的好评。
一、主要作法
(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长阳会议”以后,县民政局迅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了会议精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先后三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安排一名政府办副主任专门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和相关单位的协调,于2009年7月22日出台了《竹溪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县财政及时调拨20万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优抚对象参保参合,定点医院选择,优惠减免,“一站式”结算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并召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对结算办法,网上操作进行认真的讨论研究,提出很多好的建议,促进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等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台账,准确掌握基本信息。我县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同时,县民政局组成18个专班,自2009年6月开始对全县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基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做到见优抚对象本人,查看优抚对象身份证和复员退伍证等证件,据实填写登记表,建立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台账。按照参保、参合、办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等手续的要求,复印相关证件、照登记照片,并在2009年11月将3770名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基本信息输入了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为信息管理“一站式”结算提供可靠的信息。
(三)强化管理,做到及时快捷。2009年10月我县购买安装了“十堰尚阳工贸有限公司”开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系统软件和服务器,租用电信宽带网,确定17家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加挂了“竹溪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院”的牌子,制定悬挂了“竹溪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宣传栏”、“优抚对象就医流程图”,印发了8000张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宣传单,进行了广泛地宣传,并对各乡镇民政所和定点医院操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优抚对象在17家定点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只需凭优抚医疗卡、IC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就可在定点医院就医,医疗终结,在结算窗口一次性结算,整个结算时间2分钟左右,医疗费报销、医疗补助、医院优惠减免实行“一站式”结算,并由医院垫支费用,其中医院优惠减免由医院当场结算减免,医院定期与民政部门结算垫支的医疗费。门诊报销额度为个人账户部分,医疗费结算方式同住院医疗费一样,先由定点医院垫支,然后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垫支的医药费,极大地方便了优抚对象就医问题。如中峰镇71岁七级残疾军人肖功维,患高血压、支气管炎,2013年6月9日―25日在中峰镇卫生院住院17天,花去医药费3963元,县农合按规定报销3165元,中峰镇卫生院按《竹溪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通过“一站式”当场结算,从医疗补助资金中补助398元,医院优惠减免63元;个人只负担337元,综合报销、补助比例为90%以上。本人没想到党和政府优惠政策这么多、这么好,而且结算又快,连声感谢党、感谢政府的好政策。
(四)分类保障,效果良好。新政策出台前,全县除了83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了医疗费全额报销外,其余3687名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还不高,其中有一部分还很低,甚至没有保障。现在他们不仅有了医疗保障,而且相对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而言,保障水平更高了。优抚对象住院治病除医保、农合报销外,个人自付部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自费部分外给予全额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按50%比例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30%比例补助,医院按个人自付部分6%--10%给予优惠减免,同时按对象属别等级不同享受元的门诊补助。
《竹溪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出台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的作用。通过医保、农合报销+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医院优惠减免的医疗保障办法,在医保、农合报销、医院优惠减免后,县民政局每年为3770名享受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解决医疗补助90多万元,有效地解决了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与建议
(一)优抚医疗补助政策宣传不够到位。居住偏远的少数优抚对象对优抚医疗政策了解不清楚,患病后仍然和以前一样,村委会出个证明,找民政局解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优抚医疗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优抚对象进一步了解优抚医疗政策,得到更多实惠。
(二)优抚医疗保障经费不足。重点优抚对象年龄大,患大病的较多,造成自付医疗费过高,导致生活困难。我们计划提高优抚医疗补助标准,但通过算账,目前的医疗补助资金紧张,如果提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资金将出现缺口,还请上级部门给予支持,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开支过大困难问题。(竹溪县民政局&郭承桥&马献学)
主办单位:湖北省民政厅 备案序号:鄂ICP备号-1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 邮政编码:430079 电话: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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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收藏
怀政〔2009〕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怀来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怀来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残疾抚恤金、定期死亡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民兵、民工)(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在乡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退役人员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医疗补助及医疗优惠减免的医疗保障制度。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重点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管理优抚对象医疗信息档案,制发《怀来县优抚对象医疗手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按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七条 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第八条 卫生局负责落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的医疗费减免政策,为优抚对象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组织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优惠服务活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第九条 财政局负责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及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现当年平衡,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医疗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第四章 参保参合程序&&第十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第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参加大额医疗费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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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无力缴费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保,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或本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缴纳确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第十四条 在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下岗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本人或所在单位书面申请,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个人缴费部分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帮助解决。第十五条 城镇户籍(非农业户)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用由县民政部门解决。第十六条 农村户籍(农业户)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合费用由县民政局解决。
第五章 门诊补助
第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从其个人帐户资金支出,个人帐户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门诊实际发生的门诊费用超过本人帐户余额的部分,由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凡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据实报销,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第十八条 在乡七至十级(含特困企业下岗失业)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费总额的10%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支付。
第六章 住院补助
第十九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用,经医院减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剩余的住院费用凡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由政府予以全部解决。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时期入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80%,年累计不超过8000元。&&第二十一条 日至日入伍的在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医院减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70%,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第二十二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日以后入伍的在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医院减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50%,年累计不超过4000元。第二十三条 参战退役人员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医院减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30%,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第二十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在职或下岗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补助额度,按本章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办理。第二十五条 孤老、孤儿优抚对象,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医院减免、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全部予以补助。
第二十六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七章 大病救助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在按以上规定比例和数额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后,确因病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确认后给予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不低于自付部分的10%。
第八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
第二十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定点医院为怀来县县医院、中医院和所在中心卫生院。第三十条 需转院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医生确认需要到上级医院就医的,凭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由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执法执纪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第三十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优抚对象以虚假手段骗取政府医疗补助的,由民政部门从其抚恤定补金中扣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优抚对象因医疗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伤自残、工伤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类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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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补助对象 细化疾病种类
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调整
本报记者 叶咏梅 陆平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从2007年开始对部分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补助,年均补助对象约1000人,人均费用2400元左右。随着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出台,为确保其医疗待遇,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民政局于4月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在原有基础上,将特别困难的享受国家补助的烈士老年子女纳入补助对象,并细化疾病种类,同时对补助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  补助对象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二)在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三)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六)特别困难的在乡成建制入朝民兵民工;(七)特别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遗属;(八)特别困难的享受国家补助的烈士老年子女。其中第八类对象为首次纳入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  
住院全自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合规医药费部分补助标准为:在乡老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老烈属住院合规医药费补助标准为100%;在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住院合规医药费补助标准为95%;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住院合规医药费补助标准为9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住院合规医药费补助标准为95%;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住院合规医药费补助标准为95%;特别困难的在乡成建制入朝民兵民工住院合规医药费补助标准为90%;特别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遗属住院合规医药费补助标准为90%;特别困难的享受国家补助的烈士老年子女住院合规医药费补助标准为90%。医保非正常比例补偿的,合规医药费的补助标准为50%。  
对前4类补助对象,还可享受家庭病房医疗费补助,家庭病房疾病的种类共12种,分别为:恶性肿瘤放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II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癌症晚期支持治疗、慢性迁延性乙型肝炎、肺结核门诊接续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分裂症门诊接续治疗,补助标准为当年每人补助不超过3000元。  补助程序  
申请人持所需证件及票据到所属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偿申请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审核后进行核销、存档,并将补助款打入申请人存折,同时向县(市)区民政部门转发补助单。  
那么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件和票据有哪些呢?  
证件: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定恤定补”证复印件;本人领取“定恤定补”金的存折复印件。  
住院票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单原件;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补偿单原件;大病保险补偿单;诊断书;住院病历复印件。  
家庭病房票据:所属县(市)区医院的家庭病房疾病的诊断书及用药处方;所属县(市)区指定的成大方圆药店发票;与发票及诊断书相符的购药机打小票。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先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保险补偿后,再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补助。申请家庭病房补助的疾病必须以近两年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为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病种范围,否则不予补助。&
&& (不填默认为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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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政策
年10月31日前入伍,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乡人员;“三属”是指因公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三属”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的,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活动的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是指在国家确认的时间段内,在涉核部队服役或在驻同一区域内的部队服役的退役人员。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疗机构鉴定证明,经部队批准退伍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的、无工作单位的享受生活标准待遇。
—4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月标准为:因战、因公的一、二级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四级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1—4级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残疾军人死亡后,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因战、因公1—4级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三属”人员享受定期抚恤,死亡后增发6个月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农村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由县政府按不低于全县平均生活水平标准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对1949年9月30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6级残疾军人由县民政局负责统一办理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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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优抚对象相关待遇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 文章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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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民政文〔2016〕43号关于提高优抚对象相关待遇的实施方案
&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可以增发抚恤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文件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经第134次区长办公会同意,在市级文件发放标准基础上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报销比例、危房翻建补助、冬季取暖补助和军功奖及慰问金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待遇 1.拓宽医疗报销范围。根据烈士子女高龄、患重病,就医支付压力较大等实际困难情况,决定将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烈士子女纳入到医疗减免范围内,并为其按照80%比例进行二次报销。2.提高医疗减免比例。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费减免比例由原50%提高至80%;将病故军人家属基本医疗费减免比例由原65%提高至80%;将老三等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基本医疗费减免比例由原55%提高至100%;将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基本医疗费减免比例由原80%提高至100%。上述享受80%医疗费用减免的优抚对象,因病年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按比例减免,2000元至1万元的减免85%,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减免90%,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减免95%,4万元以上的减免100%。二、提高危旧房翻建补助待遇将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农村户籍烈士子女纳入到危旧房翻建补助范围内,并将优抚对象危旧房翻建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0%,由原54000元提高至81000元。三、提高&两节&慰问金标准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烈属关系在本区享受政治待遇且持有烈士证的烈士遗属&两节&慰问金在原基础上提高800元,由原800元提高至1600元。四、对优抚对象的冬季采暖实行补助 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冬季采暖实行补助,每户每个采暖季补助2400元。五、调整通州区义务兵&军功奖&标准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激励通州区入伍的义务兵在部队安心服役,为家乡争荣誉,结合通州区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实际,拟提高&军功奖&标准,奖励标准: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奖励100000元;2、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奖励70000元;3、荣立一等功,奖励50000元; 4、荣立二等功,奖励20000元;&&& 5、荣立三等功,奖励5000元 ;6、评为优秀士兵,奖励1000元。以上五项工作均自日起实施执行,增加的资金预算,由区财政负担。 附件:通州区优抚对象取暖补助实施细则&&&&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附件: 通州区优抚对象取暖补助实施细则 为做好优抚对象取暖补助工作,保证优抚对象温暖过冬,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补助对象取暖补助的发放范围是指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以前在册的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二)享受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四)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六)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统称优抚对象)二、补助标准(一)在乡优抚对象每户每采暖季取暖补助标准按照2400元/户予以补助,一户两个或多个优抚对象的只发放2400元(以户口本登记计算户数)。(二)非在乡优抚对象(含离退休人员),本人在单位没有享受取暖补助或已享受取暖补助的,可按照以下标准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乡镇民政部门申请补助或补差:在单位享受的取暖补助不足2400元,按照2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或补差;在单位享受取暖补助达到或超过2400元的,不再享受取暖补助。& (三)符合低保取暖补助发放条件的优抚对象,只可享受一种取暖补助的待遇。三、工作时间申报取暖补助截至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审批取暖补助截至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四、职责分工(一)区民政局负责审核各乡镇街统计上报的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户数,并按照实际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户数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户数,并负责将区民政局下拨的取暖补助资金划拨到重点优抚对象账户。 五、其他事项(一)非在乡优抚对象(含离退休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本人在单位享受供热采暖补助情况证明。(二)各乡镇街民(街)政科要认真筛查,严格按照范围统计报送,杜绝瞒报、冒领、一个家庭双重享受等事情发生。(三)请各乡镇街民(街)政科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优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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